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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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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对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的一点看法

关于加强对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的一点看法

诚信是立身之本,是立国之基,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命线。近年来,为了打造诚信企业、文明个体户、工商部门在企业个体户中开展了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工作。笔者参与了对企业、个体户的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工作对其略知一二,也从中

看到了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给工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便利,是提高企业、个体户诚信度的推助器,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存在的问题,下面就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打造诚信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监管是企业、个体户发展的客观需求。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信用之乡。封建社会形成的“三纲”“五常”中,就有个“信”字,就提倡或者说就要求人们要讲信用、守信用,因而,淬下了“诚实是做人之本,守信是立业之基”、“诚信无欺”、“一诺千金“等名言。这就是说,信用,就是行为

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是对社会公德、法律规定及自身新承诺的契约的遵守。由于生产和消费在时间和地理位置上的距离,就要求每个生产者事先做出安排,以保证产销之间、供需之间能够相互连结、有序衔接。因此,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单体生产活动就都融入了整个社会的生产过程之中,成为整个社会生产活动大链条中的一环,并由此形成了庞大的交易链。这个交易链的坚韧存在和规律运转,则构成了社会经济的运行秩序,如果这个交易链在运转过程中,某个环节甚至某个时点上发生停滞或中断,就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秩序和效果。因此,必须努力保证这个交易链不发生任何故障,才能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个人失信,害及他人;企业失信,经营衰败;社会失信,则人人自危;如果政府失信,则法制难行,权威不立。当前,在企业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建设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投资软环境,而且直接阻碍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监管体系建设,打造“诚信企业、个体户”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当前工商部门信用信息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的现状

近几年来,在省、市工商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各工商部

门从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入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开展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工作。一是成立了专门的信用信息监管机构,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是广泛的开展了企业、个体户的信用信息征集、采集、整合、评价工作;三是用书式、红盾网进行公示和警示;四是推进了企业、个体户的诚信度。

(二)信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为加强对企业、个体户信用的管理,工商部门围绕企业、个体户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失信记录等情况开展工作;对市场中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治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为企业、个体户创造了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服务更加广泛。工商部门坚持在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建立了企业登记查询数据库,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

三、制约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工商部

门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诚信失缺、道德失范的 现象在某些企业、个别个体户中还表现得比较突出,信用不良仍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

(一)失信现象屡禁不止。尽管如此,社会上信用缺失的问

题还表现得相当严重,由信用缺失引发的矛盾和问题频频出现,信用缺失的恶果令人疾首。如果讲表象,可以说是随手拾来,比如,违约食言、毁弃合同,借款不还等,比比皆是;制假售假,欺瞒诈骗、拖赖货款等普遍存在;假昌伪劣盛行、逃废债务成风,擅自篡改账目,随意虚报数据,虚伪包装上市,不顾证券法则,骗取股民利益,等等,可以说是不胜枚举,有的甚至形成了地区性的顽症,从前些年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市是假药之乡“、”××地是骗子窝"等说法中,就可以看出信用缺失特别是地区性信用缺失的严重性。主要表现为企业、个体户制假售假、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虚假合同、价格欺诈等,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就是企业和个体户,从2024年至今,仅千阳县工商局查处经济案件215件,涉案金额65万元,其中:查处无照经营案件135 件,超范围经营20件;商标广告案件50件,涉案金额21万元;查处假冒伪劣案件39件,涉案金额达44万元;另有当场处罚案件1775件,案值32.5万元,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投诉746件次。

(二)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料库。企业及个体户信用信息

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质监、法院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都有

各自的信用征集、管理办法,尚未达到互联互通、完全共享,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得到企业或个体户的全部信用信息,如果开展征信调查,势必重复征信,增加成本。

(三)信用信息

评价标准不一。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都有各

自的评价办法,如税务部门将纳税企业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工商部门将企业分为绿牌、蓝牌、黄牌、黑牌四类。金融、质监等部门也有各自的评定办法,缺乏一个协调统一的评价机构和评定办法,往往一个部门认定为守信的企业,用另外一个部门的标准评价,可能是失信企业,容易造成信用等级的评价冲突。

(四)信用信息管理不够完善。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没有专人收集交易伙伴的资信档案,对信用期限、客户风险缺少系统、科学的研究,政府部门也缺少对信用管理的指导性政策和措施。少数市场中介机构不能正常经营,有的是皮包公司、空壳企业;有些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信用意识不强,履约有随意性;部分中介咨询机构甚至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

(五)信用信息需求不旺。千阳县工商局自开展征信服务以来,每年到工商局查询企业信用情况的大约100多件,但其中绝大部分为行政、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查询企业的注册登记、经

营范围等身份情况,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只占很少

部分。

四、信用信息监管体系不完善的原因

当前诚信缺失的现象,表面上看是利益驱动的结果,但其背后却有深厚的文化、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

(一)信用监管乏力:面对严重的信用缺失,人们疾首蹙额,愤恨不已,但也只能在信用的雷区里苦苦挣扎,企业间互不相信,不见现款不敢交易,一旦发生了交易,又彼此拖欠账款,形成三角债;银行对企业有钱不敢贷,致使资金不能周转。地区性的信用缺失更导致了该地的经济窒息。然而信用缺失的现象却依然时有发生,其原因就是信用监管乏力,守信者得不到褒奖,失信者得不到惩罚。甚至个别失信者时而还会得到一些好处,取得一些利益,即:对失信者无人监督,无人纠正,没有明晰的信用监管体系,即使工商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监管,也是从自身的行政范围出发,没有形成合力。

(二)信用评级滞后:与信用缺失相并存的另一个现象是信用评级滞后,甚至是严重滞后,一是相当多的社会行为主体特别是企业、个体户在主观上缺乏信用意识,没有对自身的信用进行评级的愿望和要求,不想评级,也不愿评级;另一方面是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尚不成熟,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与客观要求有较大距离,呈现着供需双重不足的状况,这就使得信用评级工作不能广泛地开展起来,因而不能及时地给那些信用缺失者贴上标记,让世人周知,致使人们无法认清谁是失信者,谁是守信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互不托底、互相猜忌、怀疑、战战兢兢地进行商品交易活动,这就给社会安定和经济活动罩上了一层阴影。

(三)信用信息散乱: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没有统一的监

管机构,致使仅有不多的信用信息,也呈现着零乱分散的状态,分别在银行、税务、工商,保险、质检、卫生、法院、公安等部门,互不交流,形成了壁垒,既没有形成合作机构又没有统一的征信机构,不能信息共享,制约了信用信息作用的发挥。

(四)法律支撑不足,制度约束乏力:市场经济既要求诚信,又可能会破坏诚信,因为有市场竞争,就难免会有投机欺诈出现,所以市场经济必须有明晰的制度规范,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去引导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并对违规违法进行严格的惩处,让行为主体懂得并能感受到,失信会比守信付出多得多的成本,以此促使其自觉地守信。但现阶段这样的法律和制度约束,明显不足极需健全。

(五)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机构:信用与信息体系的构建

是一项涉及到经济、法律道德领域和行政管理领域的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使其体系健全完善、构建科学、合理、运作规范有序,极需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和协调机构,但目前恰恰缺少这样的机构,因而也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的开展。

五、加快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加强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全民诚信教育,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

将诚信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把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的诚信宣传活动加以整合,使社会的各个层面和不同部门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对经济主体开展“诚信兴业”为内容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实践诚信理念,使“不做假帐”、“不制假售假”、“不偷逃税款”、“不

逃废债务”成为企业和个体户的自觉行动。各级党政组织都要把信用信息分类监管体系建设作为长期任务,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分类管理体系

加快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并按照建设主体的不同,建立起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体的电子政务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同业自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信息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最终形成以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和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

1、建立综合协调机构。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涉及

社会的各个层面和不同部门,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才能构建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议成立“政府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工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经贸、工商、税务、银行、质监、司法等部门组成理事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政府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各职能部门间信用信息监管、服务的协调事宜,制定信用信息监管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接受社会公众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投诉等。

2、加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在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工商局和人行牵头,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具体运作,依托政府网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作灵活的“诚信网”,将工商、税务、质监、银行等部门各自的信用管理数据库与“信用信息网”相连,使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个体户登记注册、重合同守信用情况,银行采集的贷款偿还、风险记录、抵押或担保情况,质监部门采集的质量检验、行政处罚记录等职能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定期向“诚信网”报送,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使“诚信网”成为名副其实的信用信息数据和信息权威机构。为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信用管理中心还应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储存,搭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检索平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

置和综合利用。

3、建立信用评估系统。信用资信评估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目前缺少权威性的信用资信评估机

构,要用行政手段推动信用评估系统的创建和发展,采用市场化机制、企业化运作的方式成立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中心要负责信用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加以整合,统一评估的标准和方法,按照统一的格式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使评估运行实行统一指标体系、统一评估程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确保社会信用评估的完整性和评估结果的权威性。

4、开展信用查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都要按照信用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快部门信息联网的步伐,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对信用信息可区别不同情况,提供无偿或有偿查询服务,可将信用信息分为两类:一类为免费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身份情况以及社会公共信息记录等,社会公众可直接通过“诚信网”免费查询;另一类为有偿信息,如企业及个人的商业信用记录、质量检验情况、工商行为纪录、涉及民事、行政、刑事重大诉讼行为等特别信用信息记录,此类信息由查询单位或个人向信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实行有偿提供。

(三)激励约束并举,建立健全“诚信”监督体系

1、启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体户,金融部门可增加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工商系统可免于日常检查,年检免审;信用担保机构对诚信客户要积极提供信用担保,减少实物担保,降低担保费率;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监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定期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个体户形成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

2、建立失信警示及惩罚约束机制。凡被工商部门列为黄牌、黑牌的企业,被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确定需要曝光的逃废债企业,被税务部门列为d级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都要列入“黑名单”,由企业、个体户信用住处分类监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列入警示系统,加以警示,并通过“诚信网”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对纳入警示系统并予以警示的失信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信用欠佳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违信经营者在一定年限之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建立被吊销执照企业的“死亡档案”,防止这些企业再次在社会上搞信用欺诈。

3、培育和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工商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产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中

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管工作,重视解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自身的信用问题,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的自律作用,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4、进一步整顿信用秩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是整治信用秩序。对影响恶劣的制假售假、信用欺诈等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行政、司法机关要主动介入,密切配合,重拳出击,重点治理。协调金融、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严厉打击借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行政、司法机关要协助金融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尽力解决不良贷款,共同创建金融安全区,创造良好的信用投资环境。

(四)充分发挥人行的重要作用

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柱和主体信用,在信用信息资料中,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资料是最重要的信用信息之一。人行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信贷咨询系统和规范的企业资信评估系统,并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目前还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银行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应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继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完善信贷信息的收集、储存、咨询系统。在此基础上,加快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扩容组建个人信用服务中心,搭建统一、规范的个人信贷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评定个人的信贷信用价值。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作用,协调各商业银行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完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为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诚信企业、文明个体户。

政府信用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要结合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加快转变职能,提高政府信用程度。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规范政府文件;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罚款、摊派。二是政务公开。全面实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通过决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电子政务网等途径,不断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三是廉洁高效。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取信于民;要清正廉明,高效务实,方便百姓,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着力解决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现象。四是强

化行政责任。加大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及民主监督力度,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违约行为的查处工作,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

(六)加快信用信息分类立法进程,完善“诚信企业个体户”的法制保障体系

法制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因此,要尽快研究制定企业个体户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企业征信、个体户征信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规定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理;社会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提供信用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征信机构由哪一政府部门监管及如何监管等。制定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准入、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与移交、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构建企业、个体户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企业、个体户信用信息分类体系建设。

第二篇: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桂政办发〔2024〕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桂东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桂各单位:

《加快推进桂东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1-

加快推进桂东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4〕5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2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着力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按照“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主要原则

1、政府推动。强化政务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2- 使政府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努力打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带头使用信用产品,构建信用监管联动机制,使政府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加强诚信宣传和失信曝光,推动信用文化建设,使政府成为营造诚信和谐氛围的倡导者。

2、平台支撑。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丰富信用信息记录,努力提高信用信息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按照省、市政府部门具体要求,加快全县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信用信息的充分汇聚与对比应用,实现区域信用信息联动。

3、部门联动。充分调动政府各级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整合工作力量、丰富工作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的联系与协调,做好工作对接,及时了解掌握各类信用信息。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县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构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实现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到2024年,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信息得到广泛应用,区域信用共享体系

-3- 持续深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诚信建设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裁量权,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加强商务诚信建设。着重围绕工程建设、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生产安全、食品药品、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体系;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

3、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围绕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交通安全、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领域,创新社会治理 -4- 和公共服务方式,建立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

4、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做好司法信息依法公开工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提升司法透明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信用记录。

5、加强个人诚信建设。逐步建立以个人信用数据收集、使用、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以公务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师等技术人员、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形成的信用信息,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

(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6、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取得突破。在知识产权、机动车驾驶、环境保护、节能监察等领域制定出台专门制度,逐步形成覆盖相关

-5- 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制度体系。重点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领域取得突破。研究制定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事项、奖惩措施、操作流程、公示渠道等。

(三)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7、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桂东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更新完成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汇总。

8、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加快完善涵盖市县两级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强化县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市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更好发挥县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核心作用。

9、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市、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枢纽作用,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用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 -6- 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县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工作,严格进度要求,各相关单位将本单位的“双公示”数据归集且报送到信用平台,数据统计时间从2024年1月起,2024年1月1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双公示”数据于2024年6月30日前必须报送完毕,2024年7月1日起产生的数据须在数据产生之目起7天内报送完毕。

10、深化“信用郴州”网站服务功能。各相关单位每月至少在“信用郴州”网站中报送一篇新闻,确保所报送的新闻真实可靠,稿件反应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且具有意义,严禁抄袭、编造新闻稿件。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报送的宣传稿件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出现信息失真或引起歧义,确保新闻内容、文字表达准确。时间跨度过大、时效性已无的新闻不得发布。

(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11、发挥政府示范带头作用,各部门将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资质认定、财政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覆盖全部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在金融服务、市场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五)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2、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信用“红黑名单”,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健全约束和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全面推动重点领域联合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舆论媒体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

(六)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13、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适度调整联合惩戒期限。

(七)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1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 -8- 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15、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桂东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工作制度见附件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完成时限等,报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总报送工作落实进展情况。

-9-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等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

(三)加大技术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郴州”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信用郴州”网站将开辟专栏按时公示有关信息。

(四)完善评估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考核工作。县人民政府将对社会体系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桂东县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制度

-10- 附件1:

桂东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制度

一、领导机制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伍志平担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真担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副处级干部黄嘉荣担任副组长。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综治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科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档案局、县审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人防办、县房产管理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办(法制办)、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县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桂东县委员会、县政府办(金融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县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桂东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桂东支行、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等46个部门和

-11- 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为各部门、各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相应人员自然递补。

二、主要职责

(一)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2、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

3、推进建立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

4、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工作;

5、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6、协调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7、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根据领导小组成员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相关工作议题;以简报形式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 -12- 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相互支持,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问责或追责。

-13-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印发

-14-

第三篇: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是关于社会信用信息传输、使用、维护的制度体系。社会信用一般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三类。政府信用主要是指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对自身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落实状况;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则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遵守诺言、信守合约、履行义务的诚信状态。

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许多的问题。2024年7月下旬《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浮出;“十六大”第一次把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写入了党的文件。全国各地建设诚信省市乡村的声浪高涨;国内征信机构正象“久旱逢甘霖”般地迎接征信业“春天”的到来;外资征信机构也加紧了在华设立机构的步伐。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潮正在中国大地上涌动。然而,我国欲建设的信用体系也正在孕育着新的问题。在此也谈谈个人的看法,以共同探讨。

《征信管理条例》是一部征信业的基本法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应将征信定义清楚,才能具有可操作性。《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征信的定义为: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等商业性活动。从广义的征信业务的范围来说,征信至少应包括: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和咨询、信用担保、保理、商账催收等业务;从事这些征信业务,必需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调查、加工和使用等手段;最终出售征信产品和服务,获得收益。广义的征信定义应为:征信机构在依法(规)从事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和咨询、信用担保、保理、商账催收等征信业务时,通过对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分析、使用等手段,为特定的用户提供商业性服务的活动。

信用体系的建立,仅靠《征信管理条例》是不够的,需要国家立法的保障。目前,国家的一些现行法律与建立信用体系和WTO规则不一致的应修改。同时,国家在立法时,也应把市场的培育结合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哪些信用信息须被纳入基本信用信息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哪些经济活动须经征信机构的征信和评级;哪些经济活动必须出具征信或评级报告后才能实施;征信机构在从事征信活动时应遵守哪些规范;等等。这样,征信平台才可能建立,才能培育出真正的征信市场需求,信用体系的建立才有基础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信用体系在防范信用风险和惩戒不诚信者的机制作用。

1、关于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问题。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征信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信用信息库和特定信用信息库。

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如央行、工商、税务、海关、商检、质检、司法、公共服务等掌握着大量的基本信用信息,这些基本信用信息是国家行使管理职能而产生的。国家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中,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将这些国家机关的基本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政府基本信用信息平台即公共(政府)信用信息数据库,供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廉价使用。这是最经济、公平、公正的办法。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兴起建立“诚信省、市、乡、村”热。由各地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在建立“诚信省、市、乡、村”中花巨资建立“信用数据中心” 的做法,难免带来重复建设、资源“私有化”、垄断和分隔。因各地的“信用数据中心” 数据有限、功能不一,日后难以并轨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基本信用信息库的问题也不可小视。这种由各地政府牵头搞的模式,只能短期、局部有效。从长期、全局看,无疑是政府资财的浪费;征信机构需花巨资购买和整合后才能使用;征信的社会成本高企。

由各征信机构向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或各地的“信用数据中心”购买,自己建立基本信用信息库。这种模式则意味着国家对用国家的力量建立信用体系的放弃。基本信用信

息的集中若不是靠国家的立法和财力而完全靠征信机构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的。目前,没有哪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这也是造成目前国内征信机构发展慢、水平不高的最重要原因。特定信用信息库如何建立?特定信用信息库具有差异性特征,是各征信机构根据各自征信业务的需要而建立的专门化数据库。它是扩展了的信息资料,如国际市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库和特定信用信息库两者的数据库资料范围不同;数据库资料搜集的方式也不同。特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只能由各征信机构根据各自征信业务的需要来建立。

2、关于资信评级机构集约化的问题。资信评级是一种以智力资本型为主导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的评信机构几经治理整顿、脱钩后仍有不下30家,货币(注册)资本普遍不多,业务不足且各自为营,人才资源分散,使原本整体素质就不高的状况十几年来无大改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中拟将征信(评信)机构的注册资本提高到几千万至一个亿。可见,管理层有意要将小而分散的评信机构进行重新整合,以达到集约化经营的目的。这是件有远见的做法!

但对于苦苦经营了十几年而无大多积累的“老”机构来说,如此高的注册资本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现有“老”机构加在一起的货币资本也不过一亿左右。诚然,货币资本大,可以体现经济实力,可建立自己的大型数据库采集更多的重要信息。但毕竟智力资本、人才资源才是评级机构更重要的内部资源。

因此,适当的抬高注册资本门槛以达到集约化经营的目的是必要的。但国家在设定注册资本门槛时应考虑内资控股与外资控股有别;老机构业内增资(老机构业内增资可规定年限分步达标)与新机构业外增资有别;“全能型”机构与“分业型”机构有别。

3、关于“违约率”的问题。资信评级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风险管理的工具。而“违约率”是检验资信评级质量的工具,它可以检验不同的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在相同等级时质量上的优劣差异。“违约率”是资信等级可操作性的灵魂。评级机构避开严谨科学的违约率统计而片面追求评级指标体系的建设和评级方法的完善,将无法达到评级产品的质的飞跃。因此,评级机构应建立违约率模型。

很显然,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的评信机构虽经多则十几年、少则几年的惨淡经营,但绝大多数都未建立评级对象的违约数据库,只是侧重于对评级对象未来风险的主观预测。尽管厦门金融咨询评信公司引入了违约率概念(全国唯一),连续六年进行了违约率计算,也仅仅是停留在“金融债务违约率”(包括贷款、信用证、票据贴现)的水平上。可见,要真正使用“违约率”来检验资信评级的质量,有赖于评级机构的努力和数据库的积累。目前的条件尚不具备。在实施“违约率”作为检验资信评级质量的工具方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4、关于征信立法和市场需求培育的问题。信用体系的建立,仅靠《征信管理条例》是不够的,需要国家立法的保障。目前,国家的一些现行法律与建立信用体系和WTO规则不一致的应修改。同时,国家在立法时,也应把市场的培育结合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哪些信用信息须被纳入基本信用信息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哪些经济活动须经征信机构的征信和评级;哪些经济活动必须出具征信或评级报告后才能实施;征信机构在从事征信活动时应遵守哪些规范;等等。这样,征信平台才可能建立,才能培育出真正的征信市场需求,信用体系的建立才有基础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信用体系在防范信用风险和惩戒不诚信者的机制作用。

回顾我国评信业艰辛的发展历程,八十年代中至九三年治理整顿前,曾经也是银行对企业进行热火朝天评级(信)的时期,结果出现了如上的消极影响。治理整顿后至当前,我国较规范的评信业才刚刚步入起步阶段,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按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已探索出了一条对授信企业由社会专业评信机构与商业银行“联合评信”的路子。十五年来,既有沉重的教训,也有近五年来可贵的经验。为了不重蹈过去的覆辙以利于评信

业的健康发展,在商业银行也从事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后,一定要兴利除弊针对以上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安排。因此,对授信企业评级,要有“合”有“分”、“两条腿走路”,应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相结合:在有评信中介机构的地方,对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授信的企业和虽只在一家银行授信但授信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大户,实行商业银行和评信中介机构“联合评信”的办法;对只在一家银行授信和授信金额未超过一定数额的企业,则由授信银行单独评信,“内部掌握”。在目前暂没有评信中介机构的地方,只要市场需求培育起来了,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大机构自然会设立分支机构或按市场规律与商业银行合作运作。

一个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应该包括哪些东西呢?美国是世界公认的信用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较强。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信用成了在宏观上左右美国经济景气的重要因素,美国短期消费信贷5年以内余额从1946年的98亿美元上升到1998年的13010.44亿美元,当年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达到47378.23亿美元。第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达。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中介机构都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能保持相当高的独立性,能够为各种信息需求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信息产品,从而满足美国社会了解社会成员信用状况的需求。独立的信用中介机构是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柱。

第二,信用法律制度相对完善。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信用立法的代表,该法专门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信用信息报告的使用,消费者个人的权利,征信机构的违法责任等方面作了清楚的规定。

第三,信用行业管理到位。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下,美国政府对信用行业的干预并不多,主要是监督市场主体,尤其是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守法状况。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可见,社会信用体系是与所有社会成员(包括个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信用活动有关的制度性社会工程,包括所有个人和组织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征信服务运作机制、信用法律制度、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以及有关信用管理的职业教育和道德建设。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全可以借鉴信用制度完善的国家的经验,从信用文化宣传、信用中介机构培育、信用法制完善、信用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尽快为社会构建一个有效的信用服务机制。

第四篇: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24〕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24〕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24〕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 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第一节 信用分类标准

第五条 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 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警示市场主体指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3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3万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1千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一般失信市场主体指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没收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没收价值3万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1千元以上罚款、没收1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指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自动进行分类。

第二节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修复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从该市场主体最近一次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相应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评定。市场主体同时符合多类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的,以失信程度最高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是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经过规定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用分类标准,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B级和C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信用等级评定后一年。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内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新的处罚记录的,从新的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信用等级修复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D级企业和被责令停业的D级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停业期结束恢复营业后一年。其他情况的D级市场主体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动进行评定和修复。

第三章 市场主体行业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 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热点行业和一般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指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高危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道路运输行业;

(二)水路运输行业;

(三)煤矿开采行业;

(四)非煤矿山开采行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

(六)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行业;

(七)药品经营行业;

(八)食品经营行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食品销售行业);

(九)其它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指经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市场主体。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以下场所:

(一)歌舞厅;

(二)影剧院;

(三)住宿服务场所;

(四)茶楼、茶座、酒吧;

(五)餐饮服务场所;

(六)商场;

(七)网吧;

(八)游戏厅;

(九)洗浴(含洗脚)服务场所;

(十)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八条 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指阶段性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行业的市场主体。热点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广告行业;

(二)粮食行业;

(三)废旧金属经营行业;

(四)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

(五)农资经营行业;

(六)中介行业;

(七)其它热点行业。

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变化,热点行业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一般行业市场主体指除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热点行业以外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属于多种行业的,以风险度最高的行业确定其风险行业类别。

第四章 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

第二十一条 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重点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学校周边;

(二)商业繁华地区;

(三)旅游景区;

(四)车站、码头;

(五)农村集贸市场;

(六)其它重点监管区域。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上述重点监管区域进行调整,并划定其具体区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指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是否采取市场主体经

营地域分类。

各区县局、直属局未采取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的,其辖区市场主体视为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五章 市场主体预警分类

第二十五条 依据警示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预警市场主体和无预警市场主体。第二十六条 预警市场主体指具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无预警市场主体指没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 警示信息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或由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录入。

除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警示信息外(如全国、全市黑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未年检企业、案件查处信息等),相关人员应录入市场主体下列警示信息:

(一)主体资格警示,包括:登记材料不全、被有关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股权被冻结、有关部门建议吊销执照、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或冻结、产权未过户、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含经营期限到期);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资格警示,包括:因企业破产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三)企业名称警示;

(四)重点行业专项整顿;

(五)违法违规情况警示,包括需要警示的案件立案信息、大要案件及典型案件;

(六)退出市场未经清算的清算责任人;

(七)其它警示信息。

第六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行业风险分类、经营地域分类等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Ⅰ类监管等级、Ⅱ类监管等级、Ⅲ类监管等级、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符合多类监管等级条件的,以最高监管等级确定其监管等级。

第二十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A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一般行业;

(三)经营地域分类为一般监管区域;

第三十条 对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年检验照时,提供便捷服务。对经申请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企业,经登记机关认定后,年检时免予审查;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非高危行业市场主体为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B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公众聚集场所或热点行业。

第三十二条 对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针对性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关注;

(四)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五)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三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C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高危行业;

(三)监管区域分类为重点监管区域。

第三十四条 对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加强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巡查一

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辖区需要特别监控的C级、高危行业以及重点监管区域的市场主体提高巡查频率(可改设定为每个季度至少巡查一次或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在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四)实行严管机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五)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 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指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

第三十六条 对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对停业整顿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改正,对其新的违章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在登记和验照时,加强全面审查;对责令关闭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一)自吊销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

(二)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企业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年检,并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设立相关企业,要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依法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和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市场主体监管等级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监管等级。

第七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处(科)室应加强对本业务口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工作的督促落实,确保分类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到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属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广告媒体单位、商标注册人、无照经营户等其它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片区,并明确每个网格片区的分管干部及其监管职责,实现网格片区划分率100%。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以下要求全面落实辖区经济户口认领,实现经济户口认领率100%:

(一)企业应在核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二)个体工商户应在核准登记后两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三)商标应在商标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后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格式印刷品、户外广告应在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以下权限落实重点行业标注工作,实现重点行业标注率100%:

(一)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新设立和变更登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的标注;

(二)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标注错误的,工商所可进行重点行业标注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局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进行标注。

第四十四条 录入的警示信息实行“谁警示,谁解除”的原则,由录入警示信息的部门负责解除。

第四十五条 监管巡查干部应按本办法要求实施市场主体巡查工作,实现分类监管巡查

到位率100%,并在巡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巡查记录录入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

第五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企字[2024]第13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

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

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遵守法律和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一)守信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

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警示标准

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三)失信标准

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年检为B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4)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四)严重失信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分类管理是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这种分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工作职能出发,就企业信用行为本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信用分类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的分类监管工作,不搞评比,不搞评估,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施分类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一)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二)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开违法记录。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并依法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5.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四、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企业信用记录,既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过程,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信息、各类监管信息,以及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一方面,要抓好自身业务中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机构以及派出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要重视整合相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税务、银行、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

五、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企业身份记录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告或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三)公示典型违法企业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将该企业予以公示。

六、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简称“金信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搞好企业信用监管,必须切实加强基础性建设,重点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遵循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切实加强信息机构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技术标准,抓紧开发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软件,软件开发既要立足现实需要,又要着眼将来,有前瞻性。要在开发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优势,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打下良好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大中城市等发达地区要在2024年底实现联网,较发达地区要在2024年底实现联网,2024年底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联网。

此外,承担地方政府交办的区域性企业信用管理建设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现与“金信工程”的对接,并为此不断积累经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使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为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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