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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资市场管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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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强化农资市场管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强化农资市场管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农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做好对农资供应的监管工作,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通过全国各地开展大规模的农资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和落实农资市场监管措施,使农资市场管理秩序、农资经营机制和农资市场体系得到较大完善与发展。但也清楚看到,有些问题时有发生,我们必须探索新形势下农资市场的长效监管途径和办法。

一、问题

(一)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法或擅自转让证照

一是无证照经营。有的农资经营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经营农资;二是经营者不具备经营条件。有些经营者不具有兽药、种子等农资的相应知识,或者没有所要求的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或者不具备兽药、种子等农资的保管场所,却擅自进行购销;三是非法挂靠经营。有的个体经营户无相应的农资经营许可证,而挂靠在供销社等单位下面,进行经营农资。由于缺乏有效的自我管理机制,往往进货渠道混乱,经营失效、变质的农资;四是超范围经营。部分经营单位和个人只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却从事兽药经营。有的擅自将零售扩大到批零兼营;五是转让证照。有些农资经营者擅自出租或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正当竞争或销售假冒伪劣农资

一些农资企业使用虚假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以及采用更换包装、更改厂名和生产日期、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方法欺骗农民。违法主体多为个体、私营企业。他们进行分散包装、异地销售,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或以国产货品冒充进口货品,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假防假技能不高

农资市场的消费者多为农民,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或者缺乏真假农资的鉴别能力。

(四)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增强与整合一是在执法装备、农资质量检测条件等方面十分有限;二是在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之间各自为阵的现象尚有存在,部门内的有关机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农资打假工作难以形成强大合力,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资源浪费。

(五)农资市场仍存在虚假广告误导农民消费现象

虚假农资广告扰乱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是引发农业生产事故、侵害“三农”利益的隐患。

二、原因

(一)法律法规与防假知识宣传不够深入

目前,很多农民识假防假能力弱,没有掌握一定的鉴别技能和相应的法律知识。在购买农资时不索要发票,或者在向有关部门投诉前不懂得保留证据,给维权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农资销售的流动性大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销售市场大多在农村,部分假劣农资产品被不法分子直接运到村边地头进行抛售。由于农村地大面广,限于人力、财力、物力等原因,对这些农资产品的监督管理存在很大难度。

(三)执法手段落后

当前农资监管手段远不能适应农资监管执法新形势、新情况。农资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缺乏统一、高效的农资监管信息平台。请支持原创网站wenmi114.com

(四)执法经费不足

从上到下,农资打假和监管缺少足够的专项经费,农业、工商等农资管理单位大多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对策

(一)积极推进农资现代经营方式,加快形成以农资批发企业为龙头的连锁配送网络

打破行业界限,通过资产、技术等方面的联合,构建连锁配送为主导的农资销售网络。兴办大型农资配送中心,充分发挥规模化、网络化经营的优势,通过直营连锁、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形式,形成统一采购、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农资物流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度,真正发挥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

(二)完善农资技术服务,提高农资供应服务的整体水平

农资流通企业在技术服务部门的配合下,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现场销售技术指导水平。邀请专家对农资经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使经营人员既能合法经营,又能大力推广和引进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农资产品,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时,农业等部门加强兽药、肥料和其它农资使用技术指导,向农民传授假劣农资的识别方法和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使他们能正确识别农资质量,并提高维护合法权益意识。请支持原创网站wenmi114.com

(三)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措施

一是工商、质监和农业等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能,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执法管理,完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密切协作、联合互动,提高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实效;二是实行有奖举报,鼓励消费者投诉。向各村聘请农资质量义务监督员,由他们对

农资质量进行监督,举报无证经营和流动商贩的违法行为。设立24小时值班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在各经销点张贴,接到举报电话,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取证、调查处理。既为农民排忧解难,也减少经营人员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为经营人员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三是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整治工作,突出种子、农药、兽药、肥料、农机等重点产品,严厉查处经销

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四是按照国家对新农资生产、销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新农作物品种、新农药、新肥料等引进、推广审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推广的主体品种和建议零售价,引导农民正确采购;五是大力组建农资协会,充分发挥组织、沟通、监督职能。通过行业自律,构建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低廉的农资物流体系;六是加强“放心农资工程”建设,每年组织放心农资消费活动,评选放心消费农资点。坚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行动;七是完善抽检制度。对主要农资产品的质量抽检,坚决实行普查和抽查并进,制定具体可行的抽检方案,依法公布抽检结果,避免重复检验,切实做到打假扶优相结合。对监督抽查中质量较好的,适当予以鼓励和扶持;对质量未达到有关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执行农资广告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农资经营广告管理

对农资广告必须严格按照《广告法》、《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广告合法性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法》的执法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能,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加强对农资广告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督种子、农药、兽药、肥料、农机等农资产品的广告内容,检查其是否与品种审定公告及有关农资登记公告相一致。对因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引发农业生产事故和纠纷的,依法追究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相应责任。请支持原创网站wenmi114.com

(五)完善农资质量纠纷处理和赔偿机制,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完善农资质量纠纷处理和赔偿机制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对农民购买未使用的农资商品,在规定时间内经营者必须保证退换,计量不足的要补足差额;对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生产性中毒和药害、肥害事故,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做好事故技术鉴定、事故仲裁和理赔工作。在明确农资商品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实行经销商先行赔偿、后由经销商逐级追诉机制;对因农资商品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害的,帮助受损害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进行维权。对特困农户,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加强部门配合,确保农资市场管理综合措施落实到位

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分级包干负责制。农业部门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作用,加强农药、种子、兽药等农资市场管理,与各经营主体和技术服务部门沟通协商,共同制订实施方案,采取招标采购、公开择优组织货源等办法,实行综合治理;工商部门在规范农资市场准入的同时,坚决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其他违法经营行为,严把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关;物价部门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价格的稳定;质监部门强化本地农资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测督查,不定期开展农资品种的抽样检验,杜绝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供销部门加强督查管理,认真抓好农资经营质量承诺制,督促经营企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稳价保供;各级宣传媒体积极配合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农资广告运作机制,营造农资市场管理的良好氛围。

(七)推行市场准入制,严把农资市场“入口关”请支持原创网站wenmi114.com

一是对农资经营者实行市场准入制,督促农资经营者提高售后服务水平。要求农资经营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服务业;二是对农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规范农资产品流通渠道。要求农资经营者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八)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形成质量可追溯机制

全面监控农资经营者的动态变化,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企业的准入、变更、退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

第二篇: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

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

4月1日,市农林局在高塍镇开展了以送科技下乡、送法下乡、送优质农资下乡为主要内容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以此扎实推进我市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农资打假护农和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此次活动,农林局共组织了执法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20人,现场设有蔬菜、水稻、畜牧、植保、农业法律等咨询台,为农民提供咨询并分发农资安全使用宣传材料。活动中共接受农户生产技术和农业法律法规咨询350人次,发放资料5000余份。在此次活动中,市农林局还组织了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等6家农资企业参加该活动,将优质放心农资直接供应到乡村。

此次活动受到基层干部和农民们的热烈欢迎,普及了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安全生产的服务指导,把法律法规宣传到户,把优质放心农资送到乡村,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资,提高农民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为灾后重建、春耕生产和疫病防控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宜兴市农林执法大队

2024年4月7日

第三篇:全县农资市场管理调研报告

农资商品事关农业生产效益和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切实抓好保障服务工作。目前,我县登记注册农资经营者117户,其中经营化肥93户,种子3户,农药9户,农机具及配件11户。近日,我们工商局组织调研组,对全县农资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农资市场存在问题

(一)违法经营现象仍有发生。化肥经营渠道多样,有厂家直供,有二级代理商批发,也有经销商向小厂家定制,再加上有些经营者专业素质较低,违法经营现象仍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少数不法经营户以次充好,经销劣质化肥、农药、种子坑农害农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把浓度低的农药和浓度高的农药同价销售;种子销售中大小包装同价销售,短斤少两,蒙骗消费者。

(二)农资价格猛涨难以抑制。近几年来,农资价格的飞速暴涨,冲抵了国家惠农政策给农民的各项补贴,影响了广大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据农业部门四月下旬的调查数据显示,氮肥上涨了60%,钾肥上涨了131%,磷肥上涨了93.4%,复合肥上涨了62.9%,农药、农膜等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近期还在上涨。农民种田成本逐年增加,农业效益不断下降,出现了局部抛荒现象,种粮亏本的现象又重新抬头,“谷贱伤农”转变为“本高损农”,同样导致农业不稳,农民不富。

(三)行政综合执法氛围不浓。农资市场是一个需要多部门管理的市场,由于职责不同,重复执法现象较多,加重了被执法者的负担,增加了国家的执法成本,同时还影响了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形象,有时还会造成有利就互争案源、有责相互推诿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使得不法经营户有空可钻。

(四)执法人员经费相对不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担负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全县农资市场经营点多面广,而全县工商执法人员平均年龄超46岁,现行的执法体系、机构设置、人员年龄均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农药、肥料、种子、农产品质量等又很难从直观上判别产品质量优劣,质量抽样检测需要较大的化验费用,加之缺乏相应的交通、取证等工具,执法工作难度大,农资市场管理工作急需改善。

(五)农资商品包装标准不规范。农资商品具有特殊性,对它的生产要求和使用特别严格,在说明书上必须注明使用地区及范围(地域和气候的差异,使用地区及范围不同)、使用方法及使用条件等,而我们在检查时,却发现相当部分农资商品说明标含糊不清,造成农民消费者使用不当、利益受损。

(六)农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农资商品的销售对象是农民消费者,而农民大部分文化水平低,识假辩伪的能力有限,在购买农资商品时不主动索要信誉卡、发票或相关产品说明,受低廉的价格吸引,极容易上当受骗,出现问题时又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关凭证或依据,给工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许多困难。

二、关于农资保障的几点建议

(一)整合优化农资市场资源。目前,全县农资市场销售网点、点多面杂、参差不齐,游商游贩不断涌现,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建议县政府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深入对农资网点建设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我县目前的农资市场状况,对现有农资市场资源进行整合,着力培育几家能够主导我县农资市场的龙头企业,带动全县农资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优化全县农资经营网点的布局,满足农户需求,更好服务群众。加快建立农资行业协会,不断完善协会章程,充分发挥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弥补执法管理漏洞,净化农资市场,促进我县农资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健全农资市场管理机制。一是市场准入机制。首先确保经营户上岗之前必须经农牧部门的培训拿到相应合格证书,然后到工商部门申请经营。在把好登记注册关的前提下,对农资商品生产经营者,由侧重登记管理转向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在农资经营审批过程中,不乱开口子,不随意降低登记门槛,确保主体资格合法,避免农资经营无序竞争。二是综合执法机制。成立县农资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农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综合执法机制,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确保农资市场秩序良好,农资商品质量监管落实,农业生产主体投诉维权渠道畅通。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和突发事件议事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紧急事务,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检查议事各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可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进行综合执法,对全县农资经营户建立农资经营的经济户口档案,各部门在此基础上互通工作情况,建立监管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三是举报有偿机制,农资市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要出台相应的有偿举报办法,严惩违法户、重奖举报者,使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现象得到遏制。四是价格监控机制,严防农资市场出现价格暴涨之势。

(三)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推行农资商品购销台账制,指导农资经营企业,建立购销货台账制度及进货备案制,将进货商品的来源、数量等一律登记入账,做到“三个清楚”(即:进货渠道清楚、产品厂名厂址清楚、保质期有效期清楚)。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营业执照、工业生产许可证、化肥生产登记证、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等,建立销往地跟踪卡,以确保农资商品来路明、去向清。全县所有农资经营户必须严格落实“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农资经营单位的进货来源、货流去向,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农资商品注入市场。

(四)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一是采取上下联动的监管执法方式,建立“纵到底、横到边”的监管执法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二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季节、重点市场,重点品种的监管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对涉农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三是加大农资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针对农资商品和停留市场自身流动性大的特点,要将监管任务分解到人,明确职责,对走村串户、上门推销农资商品的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对种子、肥料和农药等重要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对检验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召回售出商品,并从重从快依法追究生产、经销企业的责任,防止不合格农资注入市场。并认真开展种子、肥料、农药质量定向监测工作,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指导农民消费。五是推进“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切实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投诉事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业不稳则农村不富,农资市场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是农业工作的重头戏之一,应把农资市场管理视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来抓。因此建议应加强执法部门的建设,一是增加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权威。二是适量增加执法部门的投入,改善执法条件。三是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

(六)加大宣传力度。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及其他有效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农业、农资等方面的科技知识及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也应定期对农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农资知识培训,强化农资经营者是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龙头企业及其下属网点同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意识,增强农资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四篇:完善房屋拆迁制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完善房屋拆迁制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在主观上加重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商业开发项目和政绩工程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的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证、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3)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仸追究制度。由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限制政府的权利,并且增加各部门的监督职能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让社会各界都来监督,并且把相关的法律落到实处,这样才可以使拆迁的悲剧减少,保障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篇:做好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维护职工切身利益

文 字数:10764字 | 字体: 大 中 小

做好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维护职工切身利益

作者:欧平孙 杰

承、特殊工种、工龄认定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的社会效益

企业职工档案,是维护企业职工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凭证。以“鞍钢”为例,2024年,鞍钢提供利用企业职工档案13647人次,94542卷次,用于办理退休、晋升技术职称(技能鉴定),干部考核,工伤鉴定,工龄认定,房产权利继承,纪委查办案件,独生子女奖励费用发放,回复职工上访,调整遗属抚恤金等,有效地解决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鞍钢部分退休人员上访,要求按照特殊工种调整退休待遇。2024年6月,鞍钢托管中心在职工档案中查找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相关信息,确认35名退休人员曾从事特殊工种,重新为他们改力、了退休手续,按照特殊工种调整退休待遇,解决了这部分退休职工多次上访问题。2024年4月,原鞍钢生活福利处马某因1962年政策,被精简下放到农村。通过查阅其个人档案,证实其1959年11月-1961年8月在鞍钢工作,经镇政府确认其符合国家精减下放人员政策,应享受生活补助。辽宁有很多国企改制,改制企业后的破产档案如何处理,有些企业的做法值得借鉴。大连皮子窝化工厂因为国企改制,将企业破产档案全部移交市档案馆保存。由于皮化厂多数岗位属于特殊工种,因此,从2024年开始部分职工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纷纷到档案馆查阅取证。据统计,在2024-2024年两年时间里,市档案馆共为皮化厂的800多人次提供了特殊工种的证明材料,调阅档案资料2024余卷,为保障职工的利益提供了帮助。

四、完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对策

为了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职工档案管理体制,结合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认为企业职工档案还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管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对职工档案的归档、保管、转递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定。

二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档案管理体制,成立社会职工档案保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职工档案,使职工个人档案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劳动保险号码统一起来,由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送交职工档案保管中心统一保管。

三是在社会职工档案管理中心没建立以前,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独立管理职工档案;小型企业和民营、个体、外资、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综合档案馆代为管理。由财政拨款设立职工档案保管基金,免费为下岗职工保管档案。

四是拓宽职工档案归档范围。应注重职工在考核、招聘、录用、调动、劳动合同、奖惩、工资、任免、技术特长、诚信等方面材料的收集,构成具有本人特色的职工档案体系,以作为工资调增、工作变动、招聘录用以及办理各种保险时的凭证和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关系企业职工的经济命脉,搞好企业职工档案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始终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承、特殊工种、工龄认定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的社会效益

企业职工档案,是维护企业职工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凭证。以“鞍钢”为例,2024年,鞍钢提供利用企业职工档案13647人次,94542卷次,用于办理退休、晋升技术职称(技能鉴定),干部考核,工伤鉴定,工龄认定,房产权利继承,纪委查办案件,独生子女奖励费用发放,回复职工上访,调整遗属抚恤金等,有效地解决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鞍钢部分退休人员上访,要求按照特殊工种调整退休待遇。2024年6月,鞍钢托管中心在职工档案中查找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相关信息,确认35名退休人员曾从事特殊工种,重新为他们改力、了退休手续,按照特殊工种调整退休待遇,解决了这部分退休职工多次上访问题。2024年4月,原鞍钢生活福利处马某因1962年政策,被精简下放到农村。通过查阅其个人档案,证实其1959年11月-1961年8月在鞍钢工作,经镇政府确认其符合国家精减下放人员政策,应享受生活补助。辽宁有很多国企改制,改制企业后的破产档案如何处理,有些企业的做法值得借鉴。大连皮子窝化工厂因为国企改制,将企业破产档案全部移交市档案馆保存。由于皮化厂多数岗位属于特殊工种,因此,从2024年开始部分职工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纷纷到档案馆查阅取证。据统计,在2024-2024年两年时间里,市档案馆共为皮化厂的800多人次提供了特殊工种的证明材料,调阅档案资料2024余卷,为保障职工的利益提供了帮助。

四、完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对策

为了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职工档案管理体制,结合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认为企业职工档案还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管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对职工档案的归档、保管、转递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定。

二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档案管理体制,成立社会职工档案保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职工档案,使职工个人档案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劳动保险号码统一起来,由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送交职工档案保管中心统一保管。

三是在社会职工档案管理中心没建立以前,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独立管理职工档案;小型企业和民营、个体、外资、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综合档案馆代为管理。由财政拨款设立职工档案保管基金,免费为下岗职工保管档案。

四是拓宽职工档案归档范围。应注重职工在考核、招聘、录用、调动、劳动合同、奖惩、工资、任免、技术特长、诚信等方面材料的收集,构成具有本人特色的职工档案体系,以作为工资调增、工作变动、招聘录用以及办理各种保险时的凭证和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关系企业职工的经济命脉,搞好企业职工档案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始终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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