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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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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银行

乙方: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五)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托管 1

资本金账户余额的5倍。

第五条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此账户的存款余额即为担保基金。

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托管资本金再用于为其它融资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托管资本金。

第八条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的托管资本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低于乙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10%,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九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5倍的。

(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

(三)乙方对外担保中故意出现不良情形的;或乙方在甲方存入的托管资本金未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弥补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五)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托管资本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使用的。

(六)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它欺骗手段的。

(七)甲、乙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八)其它将危及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本合作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已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二)甲方与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第九章双方的工作联系和协助义务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第十四条甲方应积极为乙方推荐信用良好的贷款客户,促进乙方业务开展和降低乙方担保风险。乙方也有责任为甲方推荐优质客户在甲方取得贷款。

第十五条甲方应积极提供被担保人的征信情况,协助乙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乙方为被担保人代为清偿后,甲方应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帮助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保证担保范围等保证责任以根据本合作协议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即从二〇年月日起至二〇年月日止。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章:或其授权人签章: 二〇年月日二〇年月日

第二篇:银行与担保公司融资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银行

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信用证担保;

(五)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

第五条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 1

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七条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

(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三)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它欺骗手段的。

(四)甲、乙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五)其它将危及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九条本合作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已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二)甲方与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第十一条双方的工作联系和协助义务:

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保证担保范围等保证责任以根据本合作协议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章:或其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的利器,在重振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2024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显然,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只有与银行合作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与银行合作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担保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1、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流程

一般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流程为:有贷款需求的客户与担保公司联系,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指派业务组对客户进行一系列调查,由客户经理立项并出初审报告报评审会,评审会委员综合评议该项目是否可做。评审会评议项目通过的话,担保公司报合作银行。银行根据自身的一套调查程序对该项目进行信用评级,如果银行同意,那么担保公司、客户、银行签订一系列合同,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客户没有还款,由担保公司代偿;如果银行不同意该项目,要么项目流产,要么担保公司选择另外的合作银行。还有一种情况是,申请贷款的客户直接联系银行,银行对客户评级以后认为达不到直接从银行贷款的要求,银行会将客户推荐给担保公司。客户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从银行得到贷款。通过银行推荐的客户,相比较而言资信水平较高,但是不排除资信水平低的可能性,因此担保公司对银行推荐的客户还要进行考察与分析。

2、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利弊分析

2.1合作优势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在推动地方经济、降低信贷风险、促进相互发展、贯彻宏观调控等方面能够做出突出贡献。第一,担保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能够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部分不符合银行担保标准的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原本没有希望在银行融资的企业,顺利得到了资金。第二,银行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担保公司在经营风险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代偿机制也使得银行贷款违约风险几乎为零,并能够极大简化银行的追偿程序。第三,与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都在1亿元以上,担保公司将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可以为银行增加业务量,担保公司也可以获得利息。担保公司有了银行的支持,能够更快地拓展业务,达到了客户、银行、担保公司共赢的效果。第四,2024年9月,国务院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合作使得双方成功贯彻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意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可以促进政府企业的改制进程。

2.2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在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当中也同样存在着问题。第一,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最主要的问题。银行和担保公司独立对企业展开调查,银行不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告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也不把从同行了解到的信息透漏给银行。双方难以建立有效的信息通道,信息不能互补。第二,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道德风险。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非常低,银行也乐于向企业发放贷款。因此银行遇到有贷款意向的企业,首先想到是由担保公司担保,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又保证了收益。银行有可能会放松对企业的考察和筛选,这无形当中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第三,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地位不对等。银行离开了担保公司,只是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流失,中小企业融资本身只占银行业务非常少的一部分,对银行来说影响微乎其微;但担保公司失去了与银行的合作,带来的打击是致命的。因为正规的担保公司不能从事吸收贷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这就使得担保公司在合作当中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第四,银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了解十分有限。担保公司在发生巨大亏损后,同时遇上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就会受到贷款无法追回的损失,增大了风险。第五,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和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加大了企业融资负担。

3、二者合作产生问题的原因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

第一,社会总体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成。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担保公司的项目运作成本较低,运作时间较短,放大倍数很高。而在我国,社会上信用观念和制度严重缺失,信用体系仍然很不健全。由于缺乏失信惩罚机制,中小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投机心理大,银行对实力弱小的中小企业缺乏信心。这样直接影响到了合作关系的建立。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建立。我国虽然近年来非常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也提出很多纲领性的指导意见,但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配套到位。除了199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4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外,其他都是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层次不高,效力有限。另外,出台的法律法规当中,都一致侧重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担保行业的监管与规范管理,对于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方式、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准入并没有太多的涉及。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无法可依,打击了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

第三,担保公司存在一定的问题。担保行业在我国从诞生到现在只有短短20年的时间,发展道路非常的曲折。由于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20年的发展始终是在探索中前进。从最初的遍地开花,到经受寒冬时的惨淡经营,再到些许曙光照耀的现在,能够存活下来的担保公司寥寥无几。担保公司缺乏专业的担保人才,这对行业的未来发展极为不利;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机制,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入过低,一个项目的代偿就可能对让公司几年来的辛苦经营毁于一旦。

第四,我国银行体制不完善。与国外银行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趋势不同,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主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银行更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更多的时候是源于对国家政策的响应。

4、改善合作关系的对策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愈加激烈,社会竞争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对诚信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降低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风险成本,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二是健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风险管理、规范运作、财务制度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对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

三是担保公司应该加强风险管理与创新业务。担保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应当建立成熟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不断完善。担保公司在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的同时,注重与国内的实际环境相结合,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创新经营业务,打造规模效应。

四是加快银行体制和业务创新。银行应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优化体制和贷款审批的程序。如中国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业务就是一种很成功的银行业务创新。商贷通是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商户提供快速融通资金、安全管理资金、提供资金效率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产品。商贷通手续简便,审批速度非常快。

5结语

虽然我国的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在国家的大力推动和鼓励下,经过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整体的进步都是可以消除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是实现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共赢的必要条件,前途非常光明。同时我们应当保持足够的风险意识,保证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篇: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借款人:是指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保证金:是指甲方按照对乙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缴存的资金,用于保障甲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 保证金

(一)在合作期间,甲方首先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不低于贷款人民币10%的一年活期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款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乙方根据存款金额的拾倍确定甲方在乙方全部担保贷款的最大额度,甲方所存入的保证金在与该笔保证金相对应的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支取;

(三)当甲方在乙方的所有担保贷款总额超过前款约定最大担保额度时,甲方必须及时补充存入保证金存款,并按前款约定办妥相关质押手续;

(四)当担保责任减少时,如甲方需要支取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以外的保证金存款时,须经乙方同意并按相关存款支取手续办理,但支取后保证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人民币的10%。支取后剩余的保证金存款必须重新办理好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担保费

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甲方。具体担保费率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担保责任的承担

(一)对甲方同意融资担保的客户,在符合国家有关的基本条件及乙方贷款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融资业务,甲方对融资业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100% 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可以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的,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三)甲方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通过有效途径向借款人追偿欠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担保业务进行独立调查,并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的经营信息和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等,配合乙方的调查和贷后检查;

(三)对与乙方及乙方员工存在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乙方法定代表、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乙方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乙方离职员工,或者与乙方、乙方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

(四)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对乙方履行还款义务时,履行约定的连带偿还的代偿义务;

(五)自身或者借款人出现可能对乙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有独立决定是否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

务、是否接受甲方提供的担保;

(二)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有权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对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有权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的,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四)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信息及其他重大风险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乙方在风险因素消除前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1、保证金存款不足;

2、对外担保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保证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或者对单个保证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5%;

3、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未能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提取责任准备金,未能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金准备金(因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实行差额提取的除外);

4、当甲方所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乙方即停止受理和发放由甲方担保的贷款。当不良贷款降低后,双方可协商恢复贷款。

5、其他可能对甲方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2)、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3)、公司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4)、不履行代偿责任或其他到期债务;

(5)、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6)、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

(7)、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10%,并且担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年初代偿余额+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60%;

(8)、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9)、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

(10)、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拒绝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纠正;

(11)、其他严重扩大甲方经营风险的情形。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因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自

日至

日。

(二)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主动终止协议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但已由甲方提供担保而尚未履行完的担保责任,甲方应当继续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协议框架下订立的担保合同及其他协议不受本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终止的影响,甲方均应忠实履行担保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第五篇:《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协议(2024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担保

河南省分行有限公司

合作

XXXX年XX月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乙方:

为促进河南省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授信支持力度,实现银企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担保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及合作业务范围:

甲乙双方的合作遵守“公平守信、平等互利、信息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共同选择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微型企业客户群加强担保业务合作。

乙方应按照《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为甲方的客户提供担保业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乙双方均有权对被担保人进行独立调查,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业务支持和提供担保。

二、甲乙双方对客户提出的担保和授信申请,应按各自程序评审及时办理。

三、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推荐自己认为经营管理规范、业绩良好、市场前景广阔、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的客户,以更好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

四、乙方应在甲方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唯一的基础保证金账户、业务保证金账户和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基础保证金是乙方与我行开展具体业务前先行存入的保证金;业务保证金是指在发生单笔业务时,乙方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存入的保证金;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在发生单笔业务时乙方收取客户的担保保证金。

乙方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的中小微型企业业务部报送所发生的全部担保业务清单以及相关详细信息,如被担保客户的违约情况、乙方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乙方的涉诉情况。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管理报告,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对有关信息的了解。

乙方在甲方签订了资本金托管协议的,应按时缴存托管资金,主动接受甲方的资金监管。

乙方在各行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该帐户不得与基本户、一般户、业务保证金帐户和基础保证金帐户混用。乙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其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将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缴纳业务保证金和基础保证金。鼓励乙方通过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不鼓励乙方收取客户担保保证金。如乙方收取客户担保保证金,则不应高于乙方交纳的业务保证金的比例和金额。

五、乙方应根据自己对每笔业务承担的风险度分档次确定担保费率,最高担保费率以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家规定为限。

六、对于乙方推荐的优质中小微型企业客户甲方应给予贷款利率的优惠。

七、乙方为甲方的客户提供的担保,乙方除收取担保费外,不再收取客户的其它任何费用,乙方要求客户提供的反担保不含存款或现金形式的任何反担保方式(甲方或客户书面同意的除外),乙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客户的资金。否则,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的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利益,有权单方面终止(或中止)与乙方的合作。

八、双方有义务向对方通报对客户所了解的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被担保人情况。

九、甲乙双方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均应视为该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的第三方泄漏。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授信到期前,如发现授信申请人出现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和乙方均有责任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共同采取预防补救措施,尽可能避免损失。

(一)债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事项;

(二)债务人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行为;

(三)债务人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解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

(四)债务人及其投资人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五)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况。

第三条乙方担保额度、保证金比例的确定:

一、甲乙双方基于稳健经营原则,约定:

1、乙方在甲方发生担保业务的最高担保额度以双方签订的所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2.乙方担保单户在各家金融机构担保金额总量不超过乙方净资产的10%;乙方对外全部担保余额不超过乙方净资产的10倍(最终放大比例按照甲方批复通知书要求执行)。乙方对外全部担保余额达到乙方净资产的要求倍数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甲乙双方合作额度为XXXX万元。

二、保证金比例及相关规定:

1、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存核定额度XX%的基础保证金XXXX万元,叙做单笔业务时,按照担保额10%的比例逐笔转存为业务保证金,基础保证金金额最低留存至XXXX万元(或一次性缴存基础保证金XXXX万元);

2、乙方按担保金额的10%向甲方逐笔缴存业务保证金;

3、乙方履行担保义务期间未经甲方中小微型企业业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动用此保证金。

乙方在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的余额,即使是分次缴存的,也对乙方所有的在保业务均具有共同质押担保的效力,若一家或几家客户违约,甲方有权扣划乙方保证金账户内的所有存款,但甲方扣划的金额不得超过客户违约的金额;甲方扣划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在保余额及保证金比例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担保义务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第四条担保方式和范围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保证金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乙方的担保范围包括甲方与授信申请人签订的全部授信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同意为乙方在甲方的担保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适用商业类担保公司)

第五条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效力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担保业务,不因本协议有效期终止而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同时本协议相关约定适用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全部担保业务。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担保能力严重下降、出现不良代偿记录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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