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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进企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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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进企业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我区“五五”普法规划精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全面推进“法治邗江”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努力提高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治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进企业”活动,使企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深刻理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杜绝重大法律失误发生;积极探索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对象

“法律进企业”要以企业工作人员为服务对象,着重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工作重点

1、经济开发区、杭集、北洲工业园列统企业要制定报送“五五”普法规划。各类企业都要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

2、加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3、加强企业职工学法阵地建设,“五五”普法期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建立职工法制学校,并设立“法律图书角”或“法律书架”;定期邀请“五五”普法讲师团和其他专家学者举办各类法制讲座。

4、积极推进律师驻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保证。

5、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区列统企业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化解职工各类纠纷,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6、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设立法律咨询室和法律援助联系站,并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加强对企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把“法律进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学法用法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类工业园区、企业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企业学法用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推进企业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2、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建立企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企业依法经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3、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进企业”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法律进企业”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调动企业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宣传和表彰。

4、加强保障措施。企业应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保障措施,在财力上将经费列入企业相应的财务预算,保证及时到位;在人员上加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从事学法用法工作的能力,并聘请外部专家学者参与学法用法工作;在时间上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在活动开展上保证职工参加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二篇:法律进企业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我区“五五”普法规划精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全面推进“法治邗江”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法律进企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努力提高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治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进企业”活动,使企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深刻理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杜绝重大法律失误发生;积极探索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对象

“法律进企业”要以企业工作人员为服务对象,着重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工作重点

1、经济开发区、杭集、北洲工业园列统企业要制定报送“五五”普法规划。各类企业都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范文《法律进企业实施意见》。

2、加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3、加强企业职工学法阵地建设,“五五”普法期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建立职工法制学校,并设立“法律图书角”或“法律书架”;定期邀请“五五”普法讲师团和其他专家学者举办各类法制讲座。

4、积极推进律师驻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保证。

5、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区列统企业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化解职工各类纠纷,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6、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设立法律咨询室和法律援助联系站,并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加强对企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把“法律进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学法用法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类工业园区、企业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企业学法用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推进企业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2、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建立企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企业依法经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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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进企业”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法律进企业”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调动企业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宣传和表彰。

4、加强保障措施。企业应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保障措施,在财力上将经费列入企业相应的财务预算,保证及时到位;在人员上加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从事学法用法工作的能力,并聘请外部专家学者参与学法用法工作;在时间上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在活动开展上保证职工参加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三篇:法律进企业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我区“五五”普法规划精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全面推进“法治邗江”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努力提高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治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进企业”活动,使企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深刻理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杜绝重大法律失误发生;积极探索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对象

“法律进企业”要以企业工作人员为服务对象,着重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工作重点

1、经济开发区、杭集、北洲工业园列统企业要制定报送“五五”普法规划。各类企业都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

2、加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3、加强企业职工学法阵地建设,“五五”普法期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建立职工法制学校,并设立“法律图书角”或“法律书架”;定期邀请“五五”普法讲师团和其他专家学者举办各类法制讲座。

4、积极推进律师驻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保证。

5、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区列统企业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化解职工各类纠纷,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6、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设立法律咨询室和法律援助联系站,并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加强对企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把“法律进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学法用法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类工业园区、企业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企业学法用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推进企业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2、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建立企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企业依法经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篇: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实施意见(推荐)

文章标题: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实施意见

为立足企业实际和特点,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营造廉洁高效的企业发展环境,练好企业内功,实现企业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现提出我市廉政文化进企

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指针,以“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为载体,以“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廉洁管理、和谐平安”为主题,以建立“廉政诚信、依法经营”的廉政文化、培养企业职工健康向上的精神境界为目标,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并将廉政文化融入到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建设中去。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企业风尚,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活动内容

企业文化就是一个团队在完成一项事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为[找材料到好范文 wenmi114.com-www.feisuxs-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此,我们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要以企业文化建设为结合点,把廉政文化建设与企业诚信建设、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列入重要日程,制定实施计划,与企业生产经营相互渗透,确保取得实效。

各企业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1)建立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网络,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国资委要与所属企业负责人,所属企业负责人要与企业的中层干部签订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明确各自的责任。

(2)将廉政建设与民主管理结合起来,改进企业民主决策机制,推进厂务(企业事务)公开,不断扩大厂务公开的覆盖面。完善职工监事制度,不断拓宽职工民主监督的渠道。国资委每年召开一次企业领导人自律会,每年组织企业职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的结果与有关考核奖惩相挂钩。建立“廉政建设绿色信箱”,鼓励职工提出廉政建议。

(3)推出企业领导廉洁自律规定。企业要根据中纪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领导廉洁自律规定,要对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公务活动、人事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作出廉政规范,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实施与监督措施。

(4)进一步建章立制。修订并完善包括财务审批、基建和设备项目招投标、原辅材料采购、工程建设、接待和业务费用支出、劳动人事管理、工资及资金发放、治安保卫、矛盾调解、经济责任审计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权力使用和资金运作的监督,从机制和制度上建立反腐倡廉堤坝,防止职务犯罪。

2、开展廉政教育,着力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

(1)开展廉政形势报告会,组织法律法规测试。每年召开一次由所属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廉政形势报告会。每年组织一次由所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法律法规测试,测试的重点内容为《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和《税法》等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邀请有关专家送法纪讲座到车间、工地。各试点企业可根据各自的需要,邀请司法、综治等部门的有关领导、法律顾问来企业进行法纪讲座,教育企业员工学好法纪、遵章守纪,严于律己,自觉防范和抵制工作之中和工作之余的各种不廉不洁、不健康行为。

(3)开展“党旗在车间(工地)飘扬”活动,实施党员挂牌上岗。在活动中要教育党员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得失观、价值观,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大堤。引导党员发扬艰苦创业和爱岗敬业精神,为企业的发展建功立业,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组织企业员工观看法纪文艺节目。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员工观看有关廉政文艺节目。充分挖掘廉政文化的潜力,组织人力、物力创作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寓教于乐的廉政文艺节目,并巡回在企业演出。

(5)积极开展诚信企业建设。把诚信企业建设纳入企业“廉政文化”的主要内容,保证在产品质量、市场营销、资产管理、金融、税务、进出口、劳资、社保等各个环节不违法、不犯规,严格按法、按章、按政策办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廉洁经营。引导企业把廉洁诚信作为经营管理的行为准则,确保廉洁诚信成为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职业操守和自觉行动。

3、抓好设施建设,尽力提供浓烈的廉政氛围。

(1)各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开辟廉政文化活动室、廉政宣传栏、廉政公开栏、廉政文化网、廉政广播;购置电化教育设备,配备反腐倡廉报刊杂志、教育光盘等资料,为企业干部职工接受廉政教育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2)在厂区、车间、工地张贴廉政宣传标语,设置廉政警示牌、廉政广告,举办廉政论坛、反腐倡廉书画摄影作品展,围绕创建企业特色文化、廉政文化进行征文比赛。充分发挥廉政氛围对企业干部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实施步骤

1、建立一支队伍。

建立廉政文化企业活动的领导班子,确定责任人和联络员,形成活动的联系和工作网络。领导班子和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国资委监察室。

2、制定一个活动计划。

各企业根据自已的实际和特点,以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指针,制定本企业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计划,并将活动计划报市国资委。

3、进行一次宣传发动。

新闻媒体要关注和报道“廉政文化进企业”主题活动。各企业应在一定范围内利用企业橱窗、黑板报、广播、厂报厂刊等宣传媒体,宣讲活动要点,大造活动声势。

4、开展一系列活动和帮促活动。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分别从管理、教育和设施等层面指导和帮促企业的廉政文化建设,企业有特色的、有成效的做法要及时总结并在面上推广。

5、进行一次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督查。

在活动中,市国资委将组成工作小组,分别到有关企业对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同时对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单位进行验收。

四、几点要求

1、各企业单位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实施纲要》,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在人力、财力、物力上对这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2、在“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中,各企业要坚持做到反腐倡廉教育与政治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教育等有机结合,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诚信建设、制度建设、学习型企业建设、平安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廉政文化建设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达到深化教育、纯化民俗、净化民心的作用,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3、要不断创新企业廉政文化工作思路。各企业要结合企业的特点不断摸索、不断创新廉政文化生活活泼、喜闻乐见、雅俗共赏的工作思路,使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能够更广泛地、更扎实地落到实处,使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的开放性、思想性、教育性、实效性能融于一体,真正发挥廉政文化的渗透、教育、感染、激励作用,为企业干群所接受和喜爱。

4、要建立企业廉政文化长效机制。企业廉政文化建设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机制、制度、管理、经营理念等方面解决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倾向性和深层次的问题,防止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效果的现象,不断巩固和扩大廉政文化成果,不断把廉政文化的力量熔铸在企业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

5、各企业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研究和实施。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认真地开展工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责任人,要站在维护党的事业的高度,以提高知晓率、参与率和整改率为目标,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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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法律进企业讲稿

法律进企业讲稿

内容

1、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我国的法律体系。

2、了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需要学习掌握的一些法律知识。

3、企业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及企业中常见的犯罪及处罚。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只能是法律;法律责任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做保证的。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包括责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实施了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如酒驾,和不作为如不履行抚养义务}、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或预期可得利益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民事责任主要有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后果。特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按照刑法规定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由国家机关来追究;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一种个人责任,单位犯罪中的自由刑也要由个人来承担。

法律体系:

1、宪法相关法;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等等。

2、民商法;民法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婚姻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商法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体卫生、城建、环保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4、经济法。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如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如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

5、社会法。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6、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7、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包括民诉、刑诉、行政诉讼和仲裁调解等方面的法律。

第二部分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的法律知识

在六五普法规划中,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内容主要有:

1、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讲了公司的设立、组成、变更、分类、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法》,讲了合伙企业的种类,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讲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解散和清算等;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另外,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物权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们主要学习《物权法》,《商标法》特别注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如和国旗、国徽、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的等等。《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等。

3、合同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学习。

4、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5、食品、药品、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

6、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是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7、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票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

8、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要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

9、与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相关的其他一些法律制度。

首先是一些常见的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犯罪及处罚,一是危害公共安全罪3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4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偷税罪);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种(强迫职工劳动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四是侵犯财产罪2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五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其次还要学习一些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及与公司企业中常见的犯罪行为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24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4年8月又对其做了修改。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的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与责任

一、安全生产义务

1、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

4、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与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

所谓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紧急救援措施。具体要求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二、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处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常见的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犯罪及处罚

1、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管理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且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客体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矿企事业的职工或者管理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且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客体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人员。但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如果有上述行为,则按受贿罪处理,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

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6、偷税罪

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隐蔽或欺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构成: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上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列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上列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7、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财物的具体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如公司经理将本单位的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

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挪用自己,达到一定程度。包括: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室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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