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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会计的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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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谈金融会计的风险及对策

1104020707盖艳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

浅谈金融会计的风险及对策

金融会计风险是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的变动程度,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银行业把风险管理作为其生存发展的条件之一,这是由市场原则和金融业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金融业从本质上看是从事风险交易的行业,是进行风险的分解、组合、转换的行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就是抗争风险的过程。就是在测度风险、防范风险、转移风险中实现收益的过程。一提到金融风险,人们往往认为是信贷资产风险,其实金融会计风险存在于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其危害性不亚于信贷资产风险。一般地说,人们将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或会计信息提供失误而导致的决策失误、主客观条件恶化或其他情况使资金、财产、信誉蒙受的损失以及将损失所期待利益的可能性,称为金融会计风险.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警示是深刻的、长远的。我国也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在大量地吸收外资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我国也存在大量的外债,我国银行业受国家政府的控制程度也很高,同时权责发生制的执行也使得我国银行业在收入的确认上违背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助长了泡沫经济。尤其重要的是,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呆、坏账是我国金融危机产生的最大隐患。从金融会计的角度,我国银行业欠缺一个象西方那样“信息提供正确及时、问题反映客观公正、自我调节灵活机动、对策处理果断有效”的成熟会计核算监管机制,这是我国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头号大敌。

金融会计具有核算和经营管理两项主要功能,一方面直接负责财务管理、损益计算和经济核算;另一方面通过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分析预测来实现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对整个银行业务经营进行控制和调节。因此在分析会计风险时,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强化金融会计职能方面,也就是在分析金融会计风险类型和我国金融业会计风险现状、原因及控制时,界定在会计职能的发挥上面。

一、金融会计风险存在八种类型:

(一)信息失真风险

银行的一切业务活动都要通过会计信息进行反映,为维护自身利益不少行违反金融政策和上级行有关要求,在会计信息处理上大做文章。致使会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充分,真账假表、假账假表、任意调整收支科目等现象事实上掩盖了信贷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影响对银行经营状况的客观评价进而带来更大的风险。

(二)监督乏力风险

虽说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均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依法经营,但在不正当利益的驱动下,发放绕规模贷款、违章拆借、账外投资、私设小金库、越权承兑、贴现银行汇票等违规情况屡禁不止,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不力、会计惩罚制度未跟上,从而变相地助长了违规经营情况的蔓延,加大了经营风险。

(三)财务成本风险

存款对于增强银行资金实力、奠定在同业竞争中的地位无疑是必需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存款既是立行之本,也是支出大户。不顾效益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盲目增设网点机构,草率开办各项新业务不计算资金成本,不搞盈亏临界点分析等非正常现象,加大了财务风险。同时筹集来的资金如果运用不充分,造成资金在银行内的积压和闲置,无效益资产的增加也会直接影响银行损益风险。

(四)操作管理风险

这类风险是指在银行组织内,由于会计操作上的失误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会计、储蓄或经办员责任心不强和法制观念淡薄而造成的财产损失。银行会计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而风险性又大的部门会计,面对大量结算票据、现金资产,以至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一旦发生工作疏漏和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资产损失是巨大的,同时还会造成银行信誉受损。

(五)支付结算风险

会计结算制度通过几十年的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的颁布为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管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细节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大额提现是结算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基层会计人员业务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缺乏,越权办理大额支付情况突出。对大额提现审核不严,极易产生支付结算风险。

(六)金融案件风险

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将银行作为其猎击的主要目标,各类案件居高不下、手段花样层出不穷,无论是假汇票、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明目张胆地抡劫,还是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索贿受贿,任何一个案件必然会多少涉及作为整个经营核算部门的会计部门,一旦会计部门放松管制、降低核算水平,那就会为罪犯作案客观上开了绿灯,加大了经营风险。

(七)误导决策风险

会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未能及时向领导层提供决策需要的反馈信息,甚至未能通过核算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领导层决策失误,这是会计人员的失职。目前,会计部门普遍没有制定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参与决策职能形同虚设,无助于决策的科学化、周密化,一旦决策失误损失无法弥补。

(八)会计创新风险

无论是从市场竞争的需要、金融国际化趋势的需要、摆脱当前困境的需要还是从银行所经营的货币和信用实质内容上来看,银行都必须创新。从会计的角度,会计创新也是必须的。特别是在各行的财务管理方面,待挖掘的领域尚大。但如果不顾及适应这种开拓性行为的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盲目照搬先进经验,就会造成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落后的经管水平、客观条件相违背的情况,如目前对企业全面推行的“权责发生制”对于我国银行业经营水平来说尚属超前,造成的虚盈实亏、用信贷资金垫支利税的情况使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潜在效益风险。

二、会计风险与信贷资产风险的关系

(一)会计风险直接产生信贷资产风险

首先,如果会计在金融业务核算、经营、管理中出错以至于在提供决策依据时发生严重误导,在存在会计风险的同时,决策上失误也必然带来信贷资产风险;其次,会计信息系统失灵,必然会导致对金融业存在的信贷资产风险心中无“度”,没有一套完整的使会计风险与信贷资产风险充分结合的风险监测指标系统、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善,使金融风险日趋严重。

(二)信贷资产风险倒逼会计风险

资产质量差、利息回收率低,为追求利润目标和眼前利益,必然存在人为调节各类报表,甚至采取种种手段虚增存款、利润、压缩逾期贷款比例,通过拆出资金、内部往来等科目超规模发放贷款等现象,促使会计风险更为加剧,核算质量难以保证。

(三)二者相互影响加大金融风险

会计风险与信贷资产风险二者产生后又互相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增加了金融风险。所以在银行业务经营中,要充分认识两种风险的互动作用,在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时,必须二者并重、不能顾此失彼。

三、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政策环境

首先,一九九三年的财会制度改革在我国确立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权责发生制未将会计谨慎性原则贯穿于业务发展的始终,不采用会计谨慎原则来指导银行经营行为,小则事关金融业自身的厉害得失,大则事关整个金融业的安危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否。经济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亚洲金融危机从自身的角度来说就是脱离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导致的泡沫经济造成的,只重视权责发生制而忽略谨慎性原则对防范经营风险极为不利,甚至直接导致风险;其次,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监管缺少经验,监管力度不够,措施没有及时到位,因而很难在风险处于萌芽状态时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第三,金融改革开放后,对金融会计在金融机构中的作用从上到下认识不够,有关法规不够健全,管理制度滞后,直接制约着会计职能的发挥,会计仅限于记账、算账、报账。而忽略了事前预测、事中参与决策、事后分析评价的管理功能。

(二)内部管理水平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和会计观念的束缚,会计理论陈旧、人员素质低,核算手段落后,严重地影响了银行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现有的银行会计基本上都是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反映和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较笼统,同时信息可加工性差,不能满足风险管理对信息复杂多变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不高。这表面上是由于目前的会计报表体系造成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由目前银行会计的服务目的决定的,目前银行会计的服务主要是外向的,侧重于对外界提供各种信息,对内会计特别是管理会计

重视不够,信息质量不能保证。除此之外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说缺乏行之有效的稽查机制也是金融会计风险时有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会计人员工作繁重、知识更新慢,风险意识弱自我保护能力低再加上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不断翻新、全融案件时有发生。在会计监管上,平时我们过于注重存款计划、贷款计划而忽略了成本计划,造成成本观念弱化以及在会计活动中法制观念淡薄、竞争意识薄弱和竞争能力差等状况,直接导致了银行会计活动中风险的产生。

四、应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来规避会计风险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在充分了解会计风险成因的基础上,要采取正确的政策措施。其指导方针是: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两制、两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自身人手,在强化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观念、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适量适度开展会计创新,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会计自身调节适应能力,防范化解金融会计风险、进而化解金融风险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简言之,就是依法监督、强化意识、提高素质、引导发展。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要防范金融会计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内控制度,实行集中核算

有效的内部控制实际上是金融机构从决策实施到管理、监督的一个完善的运行机制。其中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是其基本要求之一。金融会计人员业务上只接受会计主管的领导,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的唯一依据是有效的会计凭征。推行统一的核算软件,实行账务集中核算,实行业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分离会计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汇总上报,其他有关会计信息报表应当由会计人员独立编制,任何人不得任意调整。这样才有利于防止和杜绝银行“三假”的产生,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才能有效控制人为调表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二)重视会计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报表反映的是过去的经营状况,但了解过去不是报表使用者的最终目的,报表的真正使用价值是通过对报表的分析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测前景,帮助领导层了解过去、规划未来。会计分析从内容上讲包括资产负债表分析、财务分析两部分,从形式上讲包括常规分析和专项分析两大类,只有加强会计分析,才能在充分了解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面对未来的变化作出有针对性的反映。才能帮助银行建立会计风险预警机制,优化控制、提高规划决策能力,发挥会计职能作用。

(三)加强现金管理,提高支付水平

会计部门对企业使用现金要严格审查,明确授权制度,除工资性支出外、大额现金支付会计部门都要建立台账,逐笔登记,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要登记备案,对具有储蓄、贷款、汇兑功能的信用卡,也必须服从现金管理规定,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严禁将公款转入个人信用卡,个人提现只限于备用金,透支部分不得提现。

(四)拓展中间业务,分散经营风险

按国际惯例风险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多角经营和多角筹资,而对于银行业来说,拓展中间业务,将经营风险分散化是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作为会计人员来讲,将会计服务多元化也是分散金触会计风险的重要手段,会计人员可通过自身努力考取注册会计师,通过本行申请办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咨询活动,这详既可开辟一项新的中间业务——财务咨询来创造收入,同时对提高本行财会人员的监督核算水平也大有帮助。

(五)广泛运用微机,推行责任会计

我们认为推行责任会计是防范金融会计风险的有效手段,因为责任中心的划分符合风险控制的分散化原则,同时责、权、利在小范围内的充分结合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也有助于解决问题,但责任中心所产生的大量凭证、报表如果没有计算机的协助,现有的会计人员无法在日常核算工作中兼顾责任会计工作。所以,要提供及时有效、全面、完整的会计信息,就必须建立现代化的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而且银行会计的电算化系统要由业务数据处理系统向业务处理与管理型、决策型系统并重的系统发展,通过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的开发和运用,完善现有的银行会计管理核算体系,促进核算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考试制度,保证上岗水平

从1998年开始,我们建设银行实行了会计上岗考试制度,上岗考试制度是保证银行提高服务质量、防范金融会计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确立客观上帮助会计人员全面了解会计基础知识,端正了学习风气,增长了业务知识水平。同时严格考试制度也有利于全行职工树立“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危机意识,强化了竞争观念,提高了业务素质和适应银行现代管理会计职能需要的自我调节能力.建议以后还要加强计算机的培训,培养一批既懂会计又懂管理,既熟悉业务又熟悉电脑的会计人员,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工作水平。

了解了金融会计风险的成因,我们才能更好的应对金融会计风险。

第二篇:金融会计风险及防范措施

金融会计风险及防范措施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而金融会计是金融工作的基础,如果这个基础不牢固,必将会严重危及到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特别是现在在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会计在金融工作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加强金融会计风险的分析研究,对于进一步改进金融会计工作,夯实金融会计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会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风险是指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企业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和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在营运过程中存在各种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如决策风险、市场风险、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筹资风险等等,其中金融会计风险便是各类风险中表现较为突出的一种风险。事实上,在金融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几乎每一笔业务都需要金融会计的核算与操作,由此导致的风险问题时有发生。现阶段我国金融会计风险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一)会计核算风险

如对资产核算不能真实反映其质量状况,对各项准备金的核算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对利润的核算不能真实反映盈亏等;

(二)决算编制风险

如在决算报表的编报中,随意调整有关利润、资产质量等数据,导致决算报表反映失实;

(三)结算编制风险 从会计工作的程序看,结算编制是最后的环节。在银行业中,结算风险最主要的表现是结算数据的不真实,其中尤其是利润反映不真实。当然,这种情况的存在,有技术或制度上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从人为的因素来看,不可忽略的问题是虚假性。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了本单位或其它某种需要,要求会计部门在结算报表上做数字游戏,或虚增利润,或虚减利润,另外,搞账外账,想以此取得业绩考核名次或达到暗留盈利的目的。结算利润是反映经营者最终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其数据不实,不仅会影响单位,也会对上一级部门(如总行一级法人),乃至对国家隐藏风险。从技术或制度的原因来看,主要是合理性问题,如呆账、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是否合理,应收利息计提的标准是否合理等。

(四)会计监督风险

主要反映为对单位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缺乏有效的监督,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五)是会计操作风险。如因操作失误或者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情况,给金融机构带来的资财损失;

(六)是人员管理风险。如因金融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品行不端,而发生的会计差错事故或经济案件等。

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谨慎性是金融会计核算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但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会计核算制度中,对谨慎性会计原则体现的不够充分。如对信贷资产质量的核算,长期沿用“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不能反映信贷资产真实的风险状况;贷款呆账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与银行发生的不良债权比例相比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资产损失;加之,贷款核销条件过于严格,即使是有限的呆账准备金也用不出去,高估了资产总量;对应收利息的核算,核算期限长,将不确定收入,提前计入损益,导致了利润反映严重失实。1997年以前,我国金融企业应收未收核算期限为3年,1997年调整为2年,1998年-1999年调整为1年,2024年起调整为半年,但仍高于国际上通行的应收未收利息三个月的核算期限。以上核算制度规定上的不完善是形成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核算风险的政策性原因。此外,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不断扩大,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但与之配套的统一规范的会计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也是形成会计核算风险的重要原因。

(二)体制因素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工作普遍实行的是受同级领导体制。这种体制下,会计工作独立性差,会计人员常常出现“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现象,会计人员除少数挂冠而去,大多数则是随大流。特别是在行长负责制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对行长几乎是惟命是从,或是逆来顺应,结果造成利润不实,不良资产大量出现,个别机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管理因素

目前,对金融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人民银行的监管、社会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和金融企业内部审计。但上述监督管理的特点:一是事后监督多;二是检查模式化,往往是年初制定检查计划,年中为落实计划而组织检查;三是检查内容往往雷同,重复检查多;四是检查手段落后,不适应金融会计电子化要求、效率低。由于会计监督检查的上述特点,致使对事前、事中的会计风险检查防范远远不够,事后监督检查内容针对性不强,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此外,目前对金融会计的监管中,普遍存在着重检查,轻处罚现象,致使会计监督约束力不强,难以对金融会计违规行为起到必要的惩戒作用。

(四)技术因素

现代金融的发展,要求现代会计手段相配套。近年来,我国金融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带来的会计风险防范任务日益繁重。从近年来金融部门发案情况看,利用电子计算机作案明显增加。分析其原因:一是目前金融会计软件开发不够完善,跟不上实际需要;二是电子防范工作仍较薄弱。

(五)人员因素

一是部分金融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有的甚至未经过系统的上岗前培训,日常操作中,防范风险意识差,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会计风险;二是个别会计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品行不端,肆意侵害银行利益,从而发生经济案件;三是会计岗位设置缺乏应有的相互制约及牵制。目前,有些金融网点业务量达不到相当数量,人员配备不足,这样会计岗位的设置就无法达到合理科学,混岗、兼岗、业务处理“一手清”现象时有发生,潜伏着较大操作风险隐患。

三、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金融会计风险防范系统是金融风险会计防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在整个会计防范系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防范措施是不要的。

(一)进一步改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谨慎会计标准,改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仅是我国金融业适应国际标准的需要,也是有效防范金融会计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需要。从目前情况看,改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真实核算资产质量。对贷款质量的分类,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对其它资产的核算,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计量。同时,按照各类资产的实际风险,提高提取呆、坏账准备比率,适当放宽呆、坏账核销条件,以体现金融企业的高风险性;二是合理确定收入期限。缩短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目前的六个月缩短到三个月。同时,考虑过去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长,形成大量表内应收未收利息的实际,对历史应收利息实际逐年税前冲减政策;三是改进固定资产拆旧办法。在目前实际分类折旧的基础上,特别对电子机具等技术更新快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拆旧法;四是适当降低金融机构税负水平。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作出规定,即从2024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营业税率从8%降至5%。但与国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行业的营业税3%相比,同第三产业营业税负担相比,金融业仍是最高的。在金融机构存在大量应收未收利息的情况下,税负重,形成了金融机构垫付税金,财务信息失真。因此,需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税负水平;五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充分考虑金融创新、金融新业务加速发展趋势,制定规范金融新业务相关会计标准及规定,使金融会计制度建设具有超前性,防范金融新业务会计风险。

(二)改革现行金融会计管理体制

实践证明,会计工作受同级领导的体制,不利于会计职能的充分发挥。目前,较为可行的改革措施是实行金融会计委派制。金融会计委派制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行对各分行和直辖支行实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度,分行对所辖分支机构实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度。会计经理的人事关系隶属派出行,工作关系由派出行财会部和派入行双重管理;二是建立委派会计经理资格制度。委派会计经理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委派人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考核确认后,报行领导批准其委派资格;三是赋予会计委派经理与履行职责相当的权力。主要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权力;重大经济事项研究的参与权;重要业务审核权;对下级行会计经理任免的专业审批权等;四是明确委派会计经理的义务和职责。委派会计经理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协助单位负责人合法依章经营,尊重班子的意见,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严格执行各项会计制度规定,并根据本单位实际,补充制定会计工作单项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和核算各项业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加强会计内控建设;及时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会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五是建立对委派会计经理的考核制度。坚持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考核为称职的继续留任,对考核为不称职的及时调整;六是建立委派会计经理定期轮换制度。凡在同一单位担任会计经理3-5年的,必须进行轮换,这样有利于防范会计经理在一个单位呆的时间较长,而引发道德风险,有利于会计委派制度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加强金融会计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金融会计各监管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发挥合力作用。金融机构内审部门及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应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这样既有利于各监督管理部门充分掌握金融会计工作情况,又能够有效防止各部门检查内容雷同,避免重复劳动;有利于各监督主体根据各自监督管理需要,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提高检查效果;二是坚持对金融会计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的原则。从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看,加强事前监督,关键是要强化“接柜制”职能。即:单独设置接柜岗位,对客户提交的一切凭证,必须经过接柜员审查,验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后,分类传递给各个业务柜组进行下一步处理。对有重大疑点的票据凭证及时向会计主管汇报,以便作出准确判断,予以正确处理。比如对票据诈骗风险的防范,这一环节的工作是相当重要的。加强事中监管,关键是要强化核对监督职能。即:计账员对接柜员提交的记账凭证审核监督,复核员对记账员处理业务进行再监督,会计主管负担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管理,综合员对当日全部业务进行监督,这样形成层层监督,相互牵制机制,可有效防止错误和舞弊现象的发生;加强事后监督,关键是要突出重点,增强增对性。特别是对一些会计风险多发机构和易引发会计风险的项目,要集中力量,解剖麻雀,真正把产生风险的原因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以便完善会计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外部监管看,加强对金融会计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金融会计特点和适应金融会计发展要求的一整套会计内控评价制度,检查手段和金融会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及预警系统。比如:建立对金融机构会计内控制度的定期评价制度,对评价不合理的机构下达会计内控整改意见书,督促其纠改存在问题,就可以达到事前防范会计风险的目的。改进以手工操作为主的会计检查手段,有利于进一步适应金融会计工作电子化要求,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建立金融会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及预警系统,有利于实现对金融会计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三是要加大对金融会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金融会计数据造假行为和形成案件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而且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

电子技术在金融会计中的普及推广,对金融会计操作规范、核算程序、风险防范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金融会计工作适应这种变化。当前,应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照金融会计特点、客观需要和安全性要求,进一步统一规范金融机构会计软件开发管理,实行金融会计软件标准化,促进金融会计电子化进一步发展;二是按照金融会计电子化要求,健全完善会计基本制度和操作流程。在健全会计基本制度方面,重点要明确有关会计电子化的管理模式、岗位设置、电子凭证、支付依据、磁介质档案等规定;在完善操作流程方面,应以业务实现和会计核算的要求为依据,结合计算机系统的特点,设计相应的劳动组合形式、信息传递方式和分级授权模式;三是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加强计算机安全防范。重点要抓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操作规范的落实,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及密码管理、操作人员级别管理、授权授信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定期总结推行会计电子化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五)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是一个多层次的任务。首先,金融行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在思想上要统一认识,重视会计工作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在岗位设置上、人员配备上对会计工作适度倾斜。特别要改变那种会计工作只是简单劳动的错误认识,要真正把那些热爱会计工作岗位、德才兼备的干部配备到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数量要符合内控要求,坚决杜绝混岗、兼岗等现象;其次,重视对会计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教育、培训的重点要突出基本会计制度、基本操作程序、电子计算机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爱岗敬业教育,政策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要切实加强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异常行为,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会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积极帮助解决;要积极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同时,会计人员也要积极进取,遵守职业道德,操守行业规范,提高遵守会计制度的自觉性,弘扬“三铁”精神,不做假账,在金融行业构筑起防范会计风险的牢固防线。

(六)建立有效风险预警机制

当我们强调要将单纯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控制时,风险预警机制就是必不可必的。另外在会计工作中,要设置一系列有效的指标体系,通过日常核算,反映出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银行决策部门能够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

(七)发展现代会计运作手段

现代会计手段既表现在形式上,也表现在内容上。内容上指强调会计核算监督制度的完善,形式上则是指会计电算化方法。银行业应大力推广业务处理电算化,这样对改善服务、增强竞争力有很大帮助,更重要的是它的推广运用可以规范会计操作程序,减少人工处理业务的随意性和灵活性,减少差错和违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有了会计电算化不等于万无一失,因为电脑处理系统本身有一个是否完善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操作管理问题。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仍会潜伏较大的风险。

在我国金融改革发展进程中,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金融会计风险,但只要我们高度重视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加强对金融会计风险表现的研究分析,找准形成风险的症结,并从体制、制度、操作手段、监督、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化解金融会计风险工作水平,就会使金融会计减少事最低度,从而进一步夯实金融会计这个基础,推动我国金融改革发展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第三篇: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对策研究

【摘 要】我国金融领域已步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在提供快捷、便利金融服务的同时,亦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进行了分类,研究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的对策,并展望了其发展前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对策

我国的金融行业已经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形成了革命性的冲击,潜移默化地改变着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定位。据统计,2024年移动支付占全球支付市场比例已达到2.2%,并且以年均40%的速度继续增长;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增长速度达到100%;网上银行对柜台业务的替代率超过了50%。互联网金融的高效、便捷等特点,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改革体系的效率。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安全方面众所周知的缺陷,以及金融业的重要地位,因此当前对互联网安全风险的研究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分类

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可以分为信息技术类安全风险和业务类安全风险两大类。信息技术类安全风险是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自身不完善导致的,包括信息技术选择风险、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业务类安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自身特点导致的,包括业务操作风险、商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1.信息技术类安全风险

(1)信息技术选择风险

金融机构为支持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必须选择一种互联网金融技术解决方案。信息技术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不存在统一的标准,金融机构选择的技术方案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漏洞,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选择风险。这些风险会使金融机构后续互联网金融服务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更新升级困难,引起巨大的技术损失。

(2)信息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服务器系统故障风险和网络通信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基于互联网通信,交易记录存储于服务器系统中。无论从硬件技术还是软件技术上讲,现有的网络技术都不是绝对完备和可靠的。合法用户接入网络的端口或门户的同时,黑客等恶意攻击者也能乘虚而入。网络安全不仅与漏洞有关,还与病毒和制作木马的黑客相关。病毒作为一种传统的网络安全威胁,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仍将是一大挑战。

2.业务类安全风险

(1)业务操作风险

金融机构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系统的设计缺陷、网上银行的系统错误、银行员工的操作失误等都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发生操作风险,严重情形下可能危及网上银行的总体安全;网上银行客户泄漏自己的重要信息也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当前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内部员工犯罪以及客户不当操作泄漏个人账户信息。

(2)商誉风险

商誉风险是指金融机构的商业信用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长久的、持续的消极影响。互联网金融提供网上消费信贷、网上投资等更多金融服务,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商誉风险。

(3)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已有法律,但互联网金融发展日新月异,为了占领市场,新业务的推出总是超前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新业务的迅猛发展与相关法律出台的滞后可能引发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法律纠纷,增加互联网金融交易费用,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对策

1.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前瞻性的法律法规

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体系建设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的根本原因之一。行之有效的法律框架才是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积极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修改现有法律条款或制定新的适合并促进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尤为重要和紧迫。

2.制定互联网应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业务发展日益迅猛,但配套技术规范跟不上,特别是安全技术缺乏必要的标准。金融平台开发和使用前缺乏充足测试,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应用技术开发测试要尽早规范化、标准化,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标准也必须加快推出。

3.加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

我国信息技术水平,特别是在移动支付等领域还是比较落后,这对我们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因此,必须重视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计算机系统网络关键技术水平,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全面提高互联网软硬件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4.建设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体系

发展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认证、评估体系。要长期有效地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应将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纳入到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制度中来,建立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

三、结语及前景

互联网金融为人们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潜在风险,影响到交易和资金的安全性。因而,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以保障网络金融业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非常必要。我们必须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预防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迎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挑战。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J].金融研究,2024(12):11-22

[2]龚衍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研究[J].金融经济,2024(2):45-47

[3]魏亮.云计算安全风险及对策研究[J].邮电设计技术,2024(10):19-22

[4]王琴,王海权.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研究[J].商业时代,2024(8):55-57

第四篇: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防控 对策 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2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 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

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 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风

险防控机制和措施缺失,一旦发生违约等情况,风险也较大。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中,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信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一行三会等。

(一)网上银行。

2024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

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年,银监会引发《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

(二)网上证券。

2024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在证

券委托方面,2024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24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

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24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24~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

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24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 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24年11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24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

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的建议

(一)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应鼓励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体系。

1.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2.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3.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三)完善配套措施,营造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

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

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

第五篇: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防控

对策

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2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缺失,一旦发生违约等情况,风险也较大。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中,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信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一行三会等。

(一)网上银行。

2024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年,银监会引发《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

(二)网上证券。

2024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在证券委托方面,2024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24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24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24~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24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24年11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24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的建议

(一)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应鼓励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体系。1.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2.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3.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三)完善配套措施,营造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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