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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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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1-14

黑计建字[1997]11号

省直有关厅(局)、行业总会,各市(行署)计委:

现将《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凡我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验收的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四条 凡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招投标、建设监理和甲乙双方主要合同等文件;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五、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六、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八、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七条 竣工验收要求:

一、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安排年度投资,银行也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编制工程竣工图

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工程完工后,要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完成与施工单位的结算。验收组织部门应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结算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量(包括各种施工签证)是否附合实际,定额套用各种取费是否合规。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要报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进行工程清理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竣工验收基础资料

除了有关文件资料外,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内容见附录B);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重要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门或地市组织。

第十一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其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三、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市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议程见附录A)。

第十三条 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六章 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地方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省计委主持竣工验收工作;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总概算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非生产性项目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市组织验收;其它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市组织验收。

大中型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一般需要经过初步验收,其它项目是否需要经过初验,由主持验收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确定成员单位。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计委、建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劳动、工会、卫生、土地、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工作组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验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分别按附录E、F、G、H所列项目进行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60—84分为合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良;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八条 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I)、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J)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K),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二十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国家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验收规程或办法的,可同时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它利用外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A: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

3.工程交接小组代表在固定资产交接文件上签名;

4.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录B: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依据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1.组织机构

2.勘探设计

3.建设用地

4.物资供应

第三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2.招投标情况;

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

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

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

6.合同管理情况;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装、调试

1.土建施工;

2.设备安装;

3.调试。

第五部分 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

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

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

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

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 经验与教训

第十部分 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第十一部分 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附件

附录C:验收鉴定书参考格式

前言(简述竣工主持、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

2.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建设依据;

4.建设、设计、施工和招投标及监理工作情况;

5.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论

三、工程质量鉴定

四、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评定

五、档案资料

六、试生产及经济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结论和综合评分

九、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格式见附录D)

十、附件 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和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明细表和交接小组成员签名

第二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 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第十条 公司有关各部门有义务督促项目公司加快单项验收进度,有义务向验收办公室报告验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凡生产运营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方案上报公司,公司转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经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对试生产各项准备工作现场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二条 试生产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试生产按期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并报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公司项目验收办公室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组织预验收合格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省级以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后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公司向公司申请综合 竣工验收,公司向陕西煤业化集团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项目公司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项目验收的支持性资料和现场验收准备工作,负责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负责上级验收单位、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项目公司应成立相应的验收管理机构,明确验收分管领导及验收专干,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该机构负责联系上级部门,督促有关部门相关业务的进展。

(三)项目公司依据公司、月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编制本单位验收工作计划。

(四)项目公司应及时落实公司项目验收例会会议精神。

(五)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分管验收部门的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第三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地方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等专项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开工报告等文件;

(五)施工图纸、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运营项目的主体部分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四)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及以上;

(五)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由建 设单位组织规划、工程、财务等有关部门编制,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委托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库中的单位编制;

(八)决算总投资额必须符合概算控制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批准概算;

(九)竣工决算经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或经审计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非竣工决算编制单位)审核,取得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审计部门意见;

(十)整体项目或各单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预验收合格;

(十一)专项验收存在问题已经整改完成。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项目可向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公司申请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意见,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报告等,公司将验收申请报告转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第二十二条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组)。验收委员会(组)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关部门代表组成,根据项目实际分为工程、经济、综合、安全、生产等专业验收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

(七)专项验收情况;

(八)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九)生产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十)检查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公司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六条 每个专项验收取得政府批文给予公司验收组人员及项目公司各奖励20万元(其中班子成员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不计入年薪);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取得政府批文给予公司验收组人员及项目公司各奖励30万元(其中 班子成员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不计入年薪)。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对其通报批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 件: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

附 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试生产日期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及结论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的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作出评定结论。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消防、节能、抗震、质量、档案、财务决算等验收结论。根据上述业务主管部门专项检查、专项验收的情况及会议意见作出结论。

四、试生产或使用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项目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作出结论。

五、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情况,对批准的概算投资、调整概算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作出审核结论。

六、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七、结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作出结论,并对生产或使用单位提出希望和要求。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4日

第三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25〕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第四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2025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5〕50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宄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丁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屮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丁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査以下内容:

(―)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冋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木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木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决算和屮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25〕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2025空白).xls

第五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25〕50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25〕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91号)同时废止。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6.待摊投资明细表(1-6)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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