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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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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25-11-22 0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实现全省加油站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把加油站的审批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5]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5]18号)、《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25]5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10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5]1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经营加油站和新建汽车加汽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加油站的新建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条件

一、拥有符合各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和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自有或租赁的加油站经营场、点。

二、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全资、控股、参股、联营建设。

三、纳入两大集团特许经营体系,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城区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之外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可由两大集团建设,如两大集团一时难以建设,经省商务厅批准可由社会其他单位建设或经营。

五、所建加油站要有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25)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村及偏远地区成品油网点建设(不含两大集团建设的)事先应须经当地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公司确认为两大集团公司难以建设的加油站站点。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两大集团意见后,报省商务厅。上报材料包括:建站单位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报告(一式两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当地建设规划、市场的需求容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新建文件。

五、企业凭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等审批手续。

六、新建加油站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进行验收。

七、验收的条件:

1、需具备的加油站法律文件:

消防审核意见书

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的使用证

房屋产权证

加油机、油罐的检定证书

计量合格证

具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单位的施工图纸

环境影响登记表

开工许可证

2、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加油站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具备加油站管理和运营的相应技能,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其他国家关于加油站建设的政策。

八、省商务厅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加油站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和其它手续。

第三章 加油站的改、扩建

第六条 加油站改、扩建的条件

1、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证照齐全。

第七条 加油站改、扩建的程序

一、两大集团直属加油站由承建单位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呈报改、扩建请示。

二、社会加油站由所在区、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改扩建请示。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商务厅。上报材料包括:

1、改、扩建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意见(一式两份)。

2、原建站审批手续(立项、城建规划、消防建审、土地等批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3、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防静电检测合格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市场容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文件。

五、企业凭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等开工所需的手续。

第四章 加油站的迁建

第八条 加油站的迁建条件

一、证照齐全。

二、迁建新点必须符合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布点要求和当地建设规划。

三、建设、经营手续齐全,由于不符合《规划》,当地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搬迁的加油站。

第九条 加油站的迁建审批程序

一、两大集团直属加油站的迁建申请直接呈报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社会加油站由所在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迁建申请。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商务厅。上报省商务厅材料包括:

1、建站单位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批准意见(一式两份)。

2、建站审批手续复印件一式二份;

3、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迁建批准文件。

五、迁站单位在迁建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六、竣工后,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意见。

七、省商务厅按照办法第五条七款规定的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为加油站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八、加油站持新换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章 加油站的更名

第十条 加油站更名条件

1、证照齐全。

2、加油站、法人代表名称改变的。

第十一条 加油站更名程序

一、加油站向所在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

二、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呈报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报告。上报材料包括:

1、加油站申请。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原、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省商务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加油站更名工作由各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份集中报省商务厅办理。

第六章 加油站的年审

第十二条 加油站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加油站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二、加油站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的执行情况。

三、加油站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国家质量、计量、消防、规划、工商管理、税收及商标等法律法规。

四、通过年审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

第十三条 加油站年审工作程序

一、加油站由所在地的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年审,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征求省成品油行业协会对被审加油站的意见。

二、对年审合格的加油站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加油站,责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核准后吊销《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年审结束后一个月以内将年审总结报省商务厅。

五、加油站年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四条 加油站的“年审合格专用章”由省商务厅统一刻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掺杂使假、计量作弊、偷逃税收、消防隐患行为的加油站,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不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之中,应关闭的加油站,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意见,省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被省商务厅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被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由所在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加油机、油罐等设施;拒不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加油站督察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 加油站督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切实提高全系统加油站的管理水平,省公司决定在全系统实行加油站督察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加油站督察的组织与职责、范围与内容、方式与程序、处罚与奖励以及督察的自律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的加油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省公司成立加油站督察大队,负责对全省系统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稽查和督导。省公司加油站督察大队实行总督察负责制,办公室设在加油站管理处。

分公司成立加油站督察队,队长由加油站管理部主任(副主任)兼任,并设立专职督查人员一人。

第五条

加油站督察大队(队)职责

1、按照国家、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和省公司有关加油站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制度,对加油站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稽查和督导。

2、负责监督与指导全省(分公司)系统所属加油站的经营、安全生产、数量与质量、设备、现场和服务等管理工作。

3、负责对加油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对隐患整改情况

进行跟踪问效。

4、负责对加油站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介和宣传,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执行或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负责对各分公司(片区)领导班子在加油站管理方面的业绩考核提出建议。

第三章

督察内容

第六条

督察主要依据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等标准制定。

1、服务管理

重点是营业准备、上岗员工形象、服务态度、文明用语、服务效率情况、加油与收银操作、加油站服务设施、便利店商品陈列等规范化情况。

2、现场管理

重点是形象、安全、服务等标识设置及完好状况;办公及生活设施、器材、工具定置化情况和环境卫生情况;图板设置状况;电子化表单记录和手工记录及时率和准确率情况;各项组织建立和活动开展情况;各类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

重点是加油站开展安全教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无“三违行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技术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隐患排查、登记及防范情况;投币式保险柜是否固定设置,保险柜所在房间是否安装安全门和防盗栅栏;钥匙与密码是否分开保管,关闭保险后密码是否打乱,是否定期更换密码,报警器是否处于灵敏的工作状态;检查卸油、加油设备、电器设备、信息系统、储油罐、液位

仪以及各种附件是否安全可靠;安全距离、消防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可靠等。

4、设备设施管理

重点是设备设施的设置和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发电间、锅炉间、配电室是否有操作规程,对设备设施是否坚持按规定检修、维护并作纪录;信息系统设备设施是否定期清洁;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并加强管理。

5、油品的数、质量管理

重点是计量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计量器具是否配备齐全,是否经过检定;加油机计量器、流量计是否铅封,加油机主板是否固封、芯片是否封闭;停用加油枪是否拆除或施封;计量操作、油品储存、溢耗管理、进货管理、数量差异处理和油品流转业务帐表册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情况;

6、营业管理

重点是加油站经营是否按“四统一”(统一计划、统一配置、统一价格和统一结算)、“九不准”(①不准赊销油品;②加油站之间不能变相降价,造成内耗;③不准掺配和销售不合格油品,不准擅自在油品中掺兑任何代用品;④不准缺斤短两、克扣顾客;⑤不准用加油凭证、IC卡和支票套取现金;⑥不准擅自出售溢余油品,私分货款;⑦不准串号销售油品或代销其他未经许可的油品;⑧不得为第三方寄存外来油品;⑨不得泄漏本企业商业机密。)的要求进行;严守经营纪律的情况;加油站客户开发情况;银行卡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现场加油员是否及时投币,手中现金是否超储。

7、人力资源管理

重点是加油站是否按照有关规章和制度的要求实行定岗、定编、定员管理,重要岗位是否定期轮岗;是否建立员工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是否及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 3 同》;是否实行薪酬激励机制;企业与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培训、考勤情况。

8、新闻危机管理

重点是各地与当地媒体和新闻机构是否进行有效沟通;是否制定《新闻危机应急预案》;对员工是否开展了新闻危机意识的教育以及对新闻危机应急预案内容进行演练。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督察采取秘密和公开相结合的方式。

1、秘密督察:就是对被督察的单位进行暗访,在不暴露督察身份的情况下对加油站进行的督察方式。

2、公开督察:就是事先通知被督察的单位将要采取的督察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在被督察方主动配合下进行的督察方式。

第八条

督察的程序一般分为:制定计划、实施督察、分析总结、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和情况反馈。

第九条

省公司加油站督查大队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将督察情况向全省系统通报,主要内容是表扬好的单位和个人,推介先进经验和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每半年依据督察情况或抽样督察评分情况对各分公司加油站管理情况排序。

第十条

督察人员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要按规定开具罚款通知单,由督查人员现场签字,加盖督察大队公章。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对责任员工进行行政处罚时,由督察人员开据督察结果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存根、加油站隶属分公司、加油站留存),加盖督察大队公章。加油站隶属分公司人事部门根据通知单履行相

关手续并通知本人。对加油站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经理通报的由省公司以文件形式在全省通报;对加油站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经理行政处分的由督察大队提出建议,人事部门根据情况履行手续并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督察人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单位都要主动配合,积极为督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自觉接受督察,并对督察提出的整改建议及时认真落实,并按要求时限反馈。

第五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开展督察工作中,除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外,还要进行必要的处罚和奖励。

第十四条

处罚分为经济性处罚、警示性处罚和行政性处罚三种。

1、经济性处罚: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2、警示性处罚:包括通报批评、短期待岗培训(不少于1个月)、长期待岗培训(不少于6个月)。

3、行政性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

第十五条

处罚权限

督察人员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直接行使“经济性处罚”的权利。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有行使“警示性处罚”和“行政性处分”的建议权,有关公司或部门没有特殊原因应按督察人员的意见或建议执行。

第十六条

处罚标准

处罚的具体标准按照销售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和省公司相关职能处室相关文件和要求执行。加油站员工接受经

济性处罚时,加油站经理负担罚款的80%;加油站经理接受处罚时,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同时接受处罚。

第十七条

督察处罚所得款项用于奖励加油站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每季度各分公司排名前三名的分公司进行奖励。对后三名的分公司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督察中发现的加油站管理突出业绩和创新做法以及举报加油站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督察结果将作为分公司领导班子业绩考核、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督察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及个人,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称号及获得奖励。

第六章

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督察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省公司有关加油站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制度,熟练掌握加油站管理业务知识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要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督察与指导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督察与促进管理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提高管理水平与促进经营业绩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要深入实际,求真务实;要做到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形象。执行督察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出示省公司统一颁发的督察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加油站督察大队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及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加油站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初审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来源:本站

日期:2025-07-17 点击数:4299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83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23号)。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商务厅审批)

(一)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

3、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河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专指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以外,不需要提供);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镇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建筑许可证);

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13、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

14、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

15、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6、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二)加油站建设的程序

1、取得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

取得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的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②《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

③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地市商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⑤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⑥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经省商务厅规划确认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手续。省辖市商务局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将经核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并报省商务厅审核,审核合格,由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审批、商务厅审核)

(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按照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省商务厅关于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扩建油库按扩建程序办理;

2、企业申请文件;

3、填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各项管理制度材料;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企业油库建设的程序

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取得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②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

③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④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手续。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省商务厅将材料审核后,上报商务部申请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审批、商务厅审核)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4、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油库建设的程序

(同仓储企业油库建设程序)

四、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的时限

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属于省商务厅审批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不属于省商务厅审批的项目,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由省辖市商务局收齐材料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相应书面材料的复印件1份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上报省商务厅。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是指:自建油库及接卸油设施的建设批文;收购油库及接卸油设施的有效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及接卸油设施的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

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加油站、点提供建站批文;收购的加油站、点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加油站、点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加油站、点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无法提供的,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资产评估报告。

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不涉及加油站、点迁移的地址变更:行政区划调整的,提供政府文件;规范和细化地址的,提供经省辖市商务局实地考察的证明;街道、道路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地名办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后补发问题

1、补发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零售企业应向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①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批发、仓储企业提供原件及3份复印件,零售企业提供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复印件2份);

④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报纸原件);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⑤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正副本双证遗失的,除具备上述材料外,须经省商务厅(或者省商务厅委托的省辖市商务部门)现场核对后,分别报商务部、省商务厅补办新证。

七、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的注销和撤销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连续歇业半年以上),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批准,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2、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3、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可由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省辖市或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可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除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规划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规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规划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及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让申请;二是经营资格注销申请);

2、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3、省辖市商务局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初审文件;

4、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5、原经营企业建设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如原经营企业是在豫商改〔2025〕30号文以前验收发证的,上述4-9项内容提供不了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其中一种:①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②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③有效的产权收购文件④资产评估报告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土地证;

14、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15、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16、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证明;

17、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是新企业申请经营资格);

19、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0、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21、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

22、对于新建验收未发证的,要附原投资主体验收表,但没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18、新企业收购申请文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收购;

(二)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企业申请经营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省商务厅同意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批复文件下发以后,新企业(买方)持下列文件到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

1、省商务厅同意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2、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3、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

4、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包括乙醇汽油供油协议)。

5、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6、原企业成品油经营证书复印件。新建验收未发证的,提供验收表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扩建

扩建是指在原址增加土地面积、加油机台数和枪数(零售企业)、更换油罐和增加油罐容积。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

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在原址扩建,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取得省辖市商务局核发的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扩建。同时由省辖市商务局将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收回,连同批准文件一并上交省商务厅备案保存。经各有关部门对在原址扩建的加油站验收合格后,省辖市商务局根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连同验收材料一同报省商务厅,并取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目前加油站建设规划标准的在营站,原则上不进行扩建。加油站在原址基础上改建(不增加土地面积、不增加加油机台数和枪数、不增加油罐容量和更换油罐)不在此范围。

其他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整改的内容,若涉及到扩建范围的,按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原址扩建的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时,应该根据省辖市商务局批准的扩建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

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在营站,因政府城市规划调整、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需进行原址扩建的,经省辖市商务局批准,在扩建工程完工后,验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取回证书的申请文件;

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

3、省辖市商务局原址扩建批复文件;

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9、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

10、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

11、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二)批发、仓储企业油库扩建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扩建。在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加油站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加油站扩建,填报《河南省加油站扩建申请表》(附件12);油库扩建,填报《河南省成品油油库扩建申请表》(附件14);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专指高

3、加油站或油库扩建方案;

4、消防预审核意见书。

十、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检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将年检需提供的有效证照、证明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同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由省辖市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进行年审,省商务厅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由省商务厅委托给省辖市商务局进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须提供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附件16,原件。可在《河南省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上下载,下同);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油库及接卸成品油设施(铁路专用线及鹤管,或输油管道,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油库提供建库批文;收购的油库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油库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可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油库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上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10、上油库全景、罐区(无法提供油库全景的,分片提供灌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原件);

11、上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一是与供油方的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二是与被供方签订的供油协议份数及执行情况(原件)。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附件16,原件);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成品油代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成品油代储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代储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油库及接卸成品油设施(铁路专用线及鹤管,或输油管道,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油库提供建库批文;收购的油库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油库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可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油库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上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10、上油库全景、罐区(无法提供油库全景的,分片提供灌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原件);

11、上代储协议执行情况(原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附件16,原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须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加油站、点提供建站批文;收购的加油站、点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加油站、点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加油站、点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10、上加油站(点)全景、加油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原件);

11、上供油协议执行情况(原件);

12、水上加油站还要提供船舶检验证书簿(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商贸服务管理处 0371-63576850;0371-63576805

申请新(迁)建加油站(点)经营资格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根据省加油站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市和道路建设进展情况的,由县级经贸部门负责召集城建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具体选址、确定加油站建设规摸和用地面积;土管部门解决用地指标、落实用地面积的统征;然后由经贸部门参照有关条件(市场准入标准)确认参拍企业,由县级经贸部门和土管部门联合组织挂牌或拍卖等形式确定投资业主。凡是合法取得土地的业主,可正式向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建加油站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联营加油站还应提交联营协议或合作合同),分析报告应包括建设理由、建设规模、投资总额、供油渠道、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分析内容,填写《加油站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报市级经贸部门;

(二)市级经贸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加油站(点)发展规划和市场布点原则,完成对拟建站的初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审或召开听证会,符合上报条件的,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在收齐所有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返回经省经贸委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企业凭省经贸委批文和《审批表》向有关部门办理加油站施工设计、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五)加油站(点)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完毕。申请企业将《加油站(点)项目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商务部统一表格)和市级经贸部门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函,一并报送省经贸委办事大厅,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省经贸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

(六)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经营。

第四篇: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2-21 【生效日期】1982-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12月21日晋政发〔1982〕159号)

流量稳定、水质良好的泉水,是我省有限水资源中极为宝贵的资源,在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泉水资源,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社队和个人。

二、二、按泉水流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划分不同等级的泉域保护区,由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凡泉水流量大于两个秒立米及位置重要的,属一级泉域保护区。其泉域范围内的资源勘探、水位分配、开发利用方案及泉域保护等,均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朔县神头、灵丘城头会、五台水泉湾、柳林县柳林泉、平定娘子关、霍县郭庄、临汾龙子祠、洪洞霍泉、潞城辛安、阳城延河、晋城三姑泉及太原兰村、晋祠暂定为一级泉域保护区。

凡泉水流量在半个到两个秒立米范围的,属二级泉域保护区。由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凡泉水流量小于半个秒立米的,属三级泉域保护区。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管理。其开发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须报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凡跨地、市、县的泉域,应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三、三、一、二级泉域保护区,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成立泉域管理所(站),在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泉域管理所(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解决。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业务费等),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四、四、泉域保护区的确定,由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泉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区范围,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五、五、任何部门,在泉域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兴建地下工程,开发利用泉水或地下水,都必须按管理等级,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证书后,方可动工。

凡因新建引水工程,或重新分配水量,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时,由新用水户给予经济补偿。

六、六、泉域范围内现有的各类水源开发工程和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都必须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或泉域管理所(站)登记,重新审定补发使用证书。

对于泉域范围内开发利用不合理的状况,水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对一些用水户实行停供、限供或停采、限采。

七、七、严禁在泉域范围内擅自挖泉、截流、打井和任意排放污水、废液。

对已受到破坏或污染的泉水,要限期治理,并采取停采、限采、人工回灌等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八、八、在泉源附近采石取土或兴建各种建筑设施,都必须向泉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未经批准擅自动工使水资源及水源工程遭受破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或法律制裁。

九、九、兴建水源开发工程,谁受益谁投资,多目标的供水工程,根据用水数量,合理分摊投资。

经批准由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兴建的专用水源工程,由兴建单位管理。但必须向水资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接受泉域管理单位的监督,服从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十、十、各用水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量水设施,实行计划用水。泉域管理单位要下达用水定额指标,按指标供水,逐步建立用水考核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供水计划;不准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扩大引水量;不得破坏用水秩序。违者给予必需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十一、泉域管理单位,要逐步建立泉域范围内的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网,进行统一观测,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泉域提供科学依据。十二、十二、引用泉水或在泉域范围内开采地下水,要实行计量供水,并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十三、十三、在计划指标内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凡引用神头、娘子关、兰村、郭庄、龙子祠、霍泉、辛安、晋祠等重要泉水,工业用水每吨征收四分,城镇生活用水每吨征收三分。在上述泉域范围内打井取水的工业用水,每吨征收水资源费六分,生活用水每吨征收水资源费五分。在其他地区引用泉水或在泉域范围内打井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十四、十四、超计划指标用水,按累进制加价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以内的,超过部分加一倍、二倍、三倍、四倍、五倍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超过部分除按六倍以上收费外,还要强行限供或停供。十五、十五、水资源费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泉域勘探,增设观测设施,实行人工回灌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列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十六、十六、各泉域管理所(站),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泉域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320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付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床单、被罩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及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比重不同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相同类型、等级及经费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审批程序。

各设区的市市区、县(市、区)城城镇、乡村范围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在不超过省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分别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2 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材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50%,保教费标准不高于保育教育成本的50%,并逐步提高财政拨款标准。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等政策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见附件。

享受政府财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镇集体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免费提供办园场所、补助办园经费等)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公办园保教费标准的2倍内,由民办幼儿园核减合同约定的生均补助金额后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见附表2)。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向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服务、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幼儿园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四)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构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取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城镇和农村低保户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减半收取保教费,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幼儿在园法定工作日天数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予退费。

幼儿因故缺勤的,当月缺勤法定工作日不足一个月的,不退费,足月缺勤的应退还当月保教费的50%。

第二十二条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盈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院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价行字[202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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