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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职称[2024]2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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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苏职称[2024]2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2.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须有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实践经历,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进修任务或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它继续教育、培训进修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承担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德育为先,关爱学生,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1年以上),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作出成绩,经学校考核合格或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有一定成 效。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根据需要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开设公开课校级3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或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三等奖1项以上。

第十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2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累计2个月以上),参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完成企业实践预定任务,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升)。师范类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了解学校对新教师培养的要求。

第十一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中等职业教育德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创业创新创优等方面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经校级以上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1)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中职教材2万字以上,或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3)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5)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

(6)参与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前3名);师范类学校教师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前3名)。

(7)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十二条

中职教研员评审讲师的条件

中职教研员除具备第八条、第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2年,同时从事职业教育教研工作1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年听课8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并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 座年均不少于2次;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县(市、区)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研究成果对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第十一条,且仅限视同1篇)。

第四章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中等职业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将德育渗透到专业和学科教学各个环节,具有丰富的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经验,善于针对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开展深入细致、富有成效的思想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班级管理经验丰富,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得校级优秀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等称号;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3年以上,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 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富有成效。

2.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指导过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等,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开设校级研究课、示范课4次或县(市、区)级2次或市级1次以上。

4.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或县(市、区)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称号;或被聘为市级以上专业(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2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3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累计2个月以上),掌握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动态、产业调整与产业链形成趋势以及人才培养需求,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升)。师范类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取得较好成绩。第十六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过学校德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创业创新创优等教育教学改革专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报告经校级以上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或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过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省级以上规划或立项中职教材5万字以上,或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3)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创新、创业大赛,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刊物上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省级以上机构采用2件以上。(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

(6)主持开发省级职业教育课程产品并被采纳使用。(7)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8)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并经县(区)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师范类学校教师受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成果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十七条

中职教研员评审高级讲师的条件

中职教研员除具备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同时从事职业教育教研工作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年听课8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4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主持或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或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发表(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第十六条,合计仅限视同2篇)。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25年,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4年以上(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教师须具有硕士学位)。

3.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除具备第十四条第1、2款和第十五条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成果突出,开设县(市、区)级示范课、公开课4次或市级2次以上;或获得县(市、区)级教学竞赛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被评为市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称号;或被聘为市级以上专业(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2年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第十六条,合计仅限视同2篇)。

第五章

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思想和教学 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尚师德和人格魅力,深入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着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发挥德育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得校级优秀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等称号;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2年以上,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富有成效。

2.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指导过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在全省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3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近5年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5次以上,并且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4.任教以来,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职业教育领军人才、省级职教名师、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对象、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带头人、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等称号,或任现职以来担任省职教教科研中心 组负责人2年以上。

5.系统指导过2-3名青年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为县(市、区)级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经验、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带领团队进行教学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对本专业的开发与建设有较系统研究与突出建树,专业设臵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匹配度高,专业建设成果显著,在行业企业中有较好的美誉度;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师范类学校教师在指导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方面作出突出的成绩,在本地区小教、幼教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2.担任省级以上示范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课程改革实验点、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同行中影响较大;或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论 文代表作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鉴定,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以下各项仅限视同1篇,合计仅限视同3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10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省级以上规划或立项中职教材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参加国家级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1件,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3)直接指导的学生或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励,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4)由专业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5)艺术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范围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6)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师范类学校教师受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或指导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成果经委托单位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或被学校采纳,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第二十三条

中职教研员评审正高级讲师的条件

中职教研员除具备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1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同时从事职业教育教研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每年听课4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积极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专业学科教学、教科研的指导有独创之处,在提高本市专业学科教学质量方面做出显著贡献。主持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研究成果对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发表(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第二十二条,合计仅限视同3篇)。论文代表作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鉴定,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资格、正高级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职务,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4;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3;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2。

第二十六条

从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 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务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它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任课教师总数的30%左右。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成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2.教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3.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公开发行的刊物指有ISSN或CN刊号的刊物;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4.个人举办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须提供音乐会全程 录像及艺术创作展览实况录像VCD。

5.省级教科研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教科院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6.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三十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篇:2024年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年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24〕22号

各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

根据省职称工作统一部署,为做好全省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二、申报资格

1.教师资格要求。申报人员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视作具备相应教师资格。鉴于农村成人教育中心校机构编制的特殊性,农村成人教育中心校教师具有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也可申报。

2.学历要求。申报高级讲师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或“大学普通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党校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在国外取得的学位,须经教育部学历认定中心审核认定。

3.资历要求。申报高级讲师应受聘讲师(或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由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同级转评讲师(或中学一级教师)后晋升高级讲师,中级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应满5年,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同级转评高级讲师的,需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

4.考核要求。任现职以来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5.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申报人员应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具备规定的免试条件。

三、评审条件

依据2024年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4]27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开展高级讲师评审工作。先就有关评审条件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教育工作要求

申报人员应坚持育人为本,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未能担任班主任的,需担任学校社团等指导教师3年以上。获得的教育工作表彰,需提供表彰当年的有效证书或文件。

(二)关于教学工作要求

1.教学质量考核要求。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30%左右。教

学质量考核结果,是教师教学态度和教学质量的历史记录,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资格条件》下发前学校未开展过相应教学质量考核的,由评审专家根据申报人员的其他教学获奖综合把握。《资格条件》下发后(2024年起),学校应按要求提供申报人员教学质量考核有效材料。

2.公开教学要求。公开教学是有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是促进教师加强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申报人员应提供公开教学当年的有效材料。

3.教学获奖要求。教学竞赛组织部门应是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教学能手等骨干教师称号授予部门应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的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和骨干教师评选,可作为评审依据。这些部门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教学竞赛和骨干教师评选,不作为评审依据。

(三)关于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指专业课教师本人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为平稳过渡,今年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专业实践时间要求为4个月。同时应取得与专业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或工人技术等级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四)关于教科研成果要求

1.课题研究要求。除学校下达的课题外,其他课题下达部门应是省辖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技部门、教科研部门和省职教学会;行业主管的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可作为评审依据。这些部门内设机构

或分支机构下达的课题不作为评审依据。校级课题申报人应是主持人,省辖市以上课题申报人应是排在前5位的主要成员或是一级子课题的主持人。申报人员提供的课题必须有课题下达部门的立项报告(或课题下达文件)和结题报告。

2.研究论文要求。论文公开发表指在有ISSN或CN刊号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且需提供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或“维普资讯”)论文数据库中查询页,查询办法详见附件说明。

3.视同研究论文要求。(1)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本人撰写达到规定的字数要求。(2)教科研论文评选部门,限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和教育学会。这些部门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组织评选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3)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的专业大赛奖,仅限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师教学基本功三类竞赛。(4)艺术学科教师举办的展演会,需提供全程或全场声像资料。(5)主持企事业单位课题,需提供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相应部门的结题鉴定,课题应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

(五)对高技能人才的评审要求

对从企业引进、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或教师,评审中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推荐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江苏省中等

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按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各类获奖、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二)学校推荐。推荐工作要做到三公开:申报人员公开述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推荐结果公开,确保推荐过程的民主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结果的公正性。凡未进行“三公开”的人员,推荐结果无效。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3年内不得申报。因审核不细致造成的虚假材料,同时追究审核人员和学校领导责任。

(三)市县审查推荐。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职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核实。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

(四)省评委会评审。省教育厅组织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通知相关申报人员到省评委会面试答辩。

(五)公示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时间一周。

(六)发文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评委会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各市按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报送评审材料。

(二)各市于2024年7月26日—29日将评审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师资处设在江苏教育大厦21楼2113室中职职称材料组,联系电话:025—83335619、83335528。

(三)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24〕62号、苏财综〔2024〕61号)规定,每份评审材料收取评审费400元。各市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中职校高级教师评审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教育厅;帐号:033321***4)。

附件:1.2024年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2.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名册

第三篇: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师〔2024〕15号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实习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职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职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职务,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岗位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基本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满1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

指导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10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且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第九条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1篇。

2.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能编制本专业(工种)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实践教学课题。能独立担任一个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两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3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3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

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3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和县级一等奖1次)。

第十一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书。能承担一个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一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报当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考察、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材料。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

2.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满2年。

3.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三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2.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3.实习实训效果须附学校评估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二)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的实践教学课题,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课题;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调研考察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调研考察报告。

(三)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五条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第四篇: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4〕 14号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4〕 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本省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考核在合格以上。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二)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不得申报。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为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三)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四)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2.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七条 计算机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少先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第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已从事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80%以上。任现职以来,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3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评优课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至少有1篇在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千字以上,或承担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四章 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委书记或少先队大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和方法。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或毕业班教学工作并独立指导学生实验等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80%以上。任现职以来,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3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评优课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至少有1篇在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千字以上,或承担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五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考核有1次为优秀等次,在符合第二章第四、六、七条规定的基础上,获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一)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开设县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2次以上,并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二)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少先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三)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教育教学、教科研论文。

(四)参加编写经市经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五)参加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撰写有一定质量的实验报告,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使用,并取得一定实效。

第六章 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及学校部门的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教学工作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等工作,并参与校本课程开发。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结合学科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尤其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以来,开设过校级以上公开课或讲座3次以上(其中校际以上2次),或获得县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八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实践室)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撰写教科研材料5篇(其中有3篇为本学科的专业论文)。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成果材料须经评委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要求,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2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六)编写校本教材3万字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第七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在符合第二章四、六、七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6年以上。

(二)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满4年,方可破格申报。

第二十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六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3条(其中至少1条为必备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基本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以上。(必备条件之一)

(二)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绩,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三)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综合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四)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优质课评比或教学技能竞赛获一等奖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并且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五)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有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3万字以上)。

(六)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论文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七)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同时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3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所申报学科的专业论文)。

(八)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励。

(九)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专业研究论文可累计计算,校长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研究论文,副校长及以下人员只允许有一篇教育管理论文。

第二十三条 对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10年以上),其表彰奖励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资历破格者档次不放宽)。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第二十四条 专职从事教科研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示范课2至3次;承担本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其教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全省(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正常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论文5篇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电教教材制作的人员必须紧密联系中小学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应用与研究工作;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5篇以上,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可单列评审也可以在相应的学科中评审。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八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教案、讲稿、论文、教科研项目批文和鉴定书等均需原件。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一条 各市可以在坚持本资格条件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五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三)能力为重

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专 业 知 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职业教育工作的意义,把立德树人作为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

3.认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

(一)职业自身专业发展。理解与认识 4.注重团队合作,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5.关爱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护学生人身与生命安全。

(二)对学6.尊重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生的态度与学生,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引导和教育学生。行为 7.信任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

8.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的理念,将学生的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9.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10.营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敢于创新的氛围,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人文素养、规范意识和创新

(三)教育意识。

教学态度与11.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养成良好的学行为习习惯和职业习惯。

12.富有爱心、责任心,具有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的坚定信念。

13.坚持实践导向,身体力行,做中教,做中学。14.善于自我调节,保持平和心态。

(四)个人15.乐观向上、细心耐心,有亲和力。修养与行为 16.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17.熟悉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掌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

18.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

19.了解学生不同教育阶段以及从学校到工作岗位过渡阶段的心理特点和学习特点,并掌握相关教育

(五)教育方法。知识 20.了解学生集体活动特点和组织管理方式。

21.了解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相关行业现状趋势与人才需求、世界技术技能前沿水平等基本情况。

22.了解所教专业与相关职业的关系。

23.掌握所教专业涉及的职业资格及其标准。24.了解学校毕业生对口单位的用人标准、岗位职

(六)职业责等情况。

背景知识 25.掌握所教专业的知识体系和基本规律。专 业 能 力

26.熟悉所教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7.掌握所教课程的理论体系、实践体系及课程标准。

28.掌握学生专业学习认知特点和技术技能形成的(七)课程过程及特点。

教学知识 29.掌握所教课程的教学方法与策略。

30.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31.了解中国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八)通识32.具有一定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性知识 33.具有适应教育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34.根据培养目标设计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35.基于职业岗位工作过程设计教学过程和教学情境。

(九)教学36.引导和帮助学生设计个性化的学习计划。设计 37.参与校本课程开发。

38.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39.运用讲练结合、工学结合等多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有效实施教学。

40.指导学生主动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有效调控

(十)教学教学过程。实施 41.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教学。

42.掌握组织学生进行校内外实训实习的方法,安排好实训实习计划,保证实训实习效果。

43.具有与实训实习单位沟通合作的能力,全程参与实训实习。

(十一)实44.熟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保护学生的人身安训实习组织 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5.结合课程教学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形成的特点开展育人和德育活动。

46.发挥共青团和各类学生组织自我教育、管理与服务作用,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活动。47.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

(十二)班导。

级管理与教48.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心理疏导。育活动 49.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50.运用多元评价方法,结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51.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

(十三)教52.开展自我评价、相互评价与学生对教师评价,育教学评价 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四)沟53.了解学生,平等地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建立通与合作 良好的师生关系。

54.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55.与家长进行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学生发展。56.配合和推动学校与企业、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关系,促进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

57.主动收集分析毕业生就业信息和行业企业用人需求等相关信息,不断反思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58.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59.参加校本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十五)教60.结合行业企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制定个人学研究与专专业发展规划,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和企业实践等多业发展 种途径,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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