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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生申诉制度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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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师、学生申诉制度2024

大河路中心小学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干部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广大师生依法规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有关部门未调查处理的事件,应书面要求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存有异议,或认为有关部门故意拖延,可以向学校申诉。

第三条:凡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均在申诉范围内:

1、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财产权;

2、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的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

3、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益和民主权利;

4、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益和民主权利;

5、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四条:信访工作领导办公室由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德育处、校办负责同志等组成,由书记担任组长。处理申诉的常设机构为校务委员会。必要时,可召开党委会、教代会受理。

第五条:教师、学生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校务会议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务会议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校务会议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务会议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十条:校务会议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与处理决定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校务会议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校长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惠济区大河路中心小学

2024.2

教师、学生申诉程序

为维护广大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关于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学校制定本程序。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申诉人可以是是教师或学生。

2、校内教师、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部门或学校。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工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组成。

2、学校德育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述事项,校办室负责受理教师申诉事项。

四、申诉程序

校内教师、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诉的提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德育处、校办室提出。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诉的受理。学校德育处、校办室接到学生、教师申诉后进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教师申诉,应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

3、申诉的审查。

(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制作笔录;

(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

(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

(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

(5)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4、做出复查结论。学校德育处、校办室自接到学生、教师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制作《申诉复查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以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书面通知申诉人,请申诉人签字留存校办归档。

5、申诉决定最后一行:应明确告知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书面申诉。

6、申诉复查结论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以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提请学校有关部门重新做出决定,并在原处理决定公布范围内重新公布,复查决定生效。

惠济区大河路中心小学

2024.2

第二篇: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参考)

为体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学校教育理念,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端正师德师风,针对学校和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确定的学生维权范围。特制定“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尊重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

二、学生在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中,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获得资助权”,有依规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的权利。

四、学生有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业成绩评价是对学生的学习水平、知识能力所作的评价,(包括考试成绩和对学习能力、知识结构的评述等)。品行评价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劳动表现等所作的综合评价。

五、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七、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八、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某种不当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上述某项权利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九、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也是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处分失实或者失当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十一、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参考)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两家子中学《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第二条: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条:申诉书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教师申诉事项。第五条:学校收到申诉后处理程序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处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第六条:学校自收到申诉书10内须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第七条、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篇: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岩头乡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维权岗或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教导处、大队室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谌宏伟

成员:蒋映华、粟文东、黄元坤、于冬生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教导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

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

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

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岩头中心小学 2024年2月 岩头乡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其身心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杨晓梅

副组长: 蒋映华 伍斌

组员: 谌宏伟、朱方平、粟文东。

二、建立申诉制度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定于每月第四周周五为教师申诉日。

三、建立专用处室

学校设立专用教师申诉室,教师申诉到专用室申诉。

四、申诉途径

教师既可以向申诉小组面诉,也可以通过学校的申诉邮箱及申诉箱进行申诉。

五、教师申诉范围 根据教育发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包括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及其他的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六、教师申诉回复

1、教师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学校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教师申诉的一周内,予以详细的答复。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权利的,可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七、教师保护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岩头乡中心小学 2024年2月

第四篇: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暨龙镇初级中学校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校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工会妇联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 李 涛

副主任:周 毅 张海波 成员: 各班班主任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校长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教师申诉制度

暨龙镇初级中学校

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的教职员工。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学校工会、妇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主任: 李 涛

副主任:周 毅 张海波 成员: 各中层干部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设立在校长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维持原处理决定;(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中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篇:教师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维权岗或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教育处、法制办、教务处、工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 高堂明

副主任:任进祥 童晓洲 丁营利

成员: 张守昱 王向东 马建军 毕瑞军 常万有 武平春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办。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申诉办公室电话:6815496

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教育处、电教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少、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任: 高堂明 副主任: 任进祥,委

员: 张守昱、马建军、任俊岭、芦瑞、许世君、刘长志、张怀启。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设立在法制办,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维持原处理决定;(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中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申诉办公室电话:6815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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