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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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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师申诉制度

铁峪铺中学教职工申诉制度

本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申诉范围

1、依法双向选择,双方履行契约、聘用合同;

2、技术职称的评聘;

3、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权利;

4、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优、晋级及相应待遇;

5、在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设施不安全,设备不合格造成伤害,学校推卸责任的;

6、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解除行政处罚等处理不服的;

7、按规定合理流动(调动)等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受理申诉部门

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负责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

1、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提交申诉书。

2、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具体处分、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处分、处罚后次日起30日内向学校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再向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申诉。

3、申诉材料要求,申诉人须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基本情况;

(3)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相关的证据,并就其陈述理由;

(4)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5)附注提交的有关人证、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4、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在5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立案;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3)对于申诉书未说出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符合申诉条件的,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5、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按以下程序在30日内予以审理、裁决:

(1)立案。案发时间、地点、案由介绍等相关内容,按照执法文书式样要求填写清楚;

(2)调查审理。可按照当面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审理,书面审理时,要派相关人员实地进行案件调查,且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形成调查报告。在报告上必须有申诉人、被申诉人、调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签字;

(3)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裁决。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表决,裁决结果必须以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成员表决多数的意见生效;

(4)制定申诉决定书。按照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裁决结果填制《申诉决定书》,载明有关裁决依据、事项和裁决结果。裁决结果于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集体通过后,三日内送达到申诉人、被申诉人,并在送达结果通知书上签字。

6、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决定的执行。如果被申诉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学校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教职工的处理。

7、在受理申诉的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未做出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被申诉人改变原处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在接到教职工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四、处 理

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决定:

1、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为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诉人的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申诉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不当; C、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行为明显不当的。

5、被申诉人的行为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可以责令被申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6、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教职工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法制办公室作出申诉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决定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理申诉后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裁决决定后次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跨年度的教师申诉,除有特殊情况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提起诉讼。

9、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教职工回避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

10、教代会受理教职工不服从学校的申诉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办理。

11、教职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形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

12、本校的教职工申诉制度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丹凤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

第二篇: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制订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一)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其中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

(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诉的受理和处理

(一)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诉复核。

第三篇:教师申诉制度[范文]

邳州市八路实验小学

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

长:韩召亚 副组长:刘欣嘉

刘元永

成员:刘兆武

侯光跃

张传胜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篇:教师申诉制度

牛集小学教职工申诉制度

一、学校申诉工作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准则。

二、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机构是教职工申诉的具体承诉部门。

三、学校申诉工作原则上按隶属关系分两级管理。学校纪检组成员具体承担所在党支部及其所辖范围内教职工的申诉工作,学校纪检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的申诉工作。

四、申诉人可以向其隶属关系的学校校委成员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学校校长提出申诉。

五、承诉人对申诉人的申诉要形成申诉记录。对可立即答复的,要即刻予以答复;对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在两天内予以答复;对能予以解决的问题,要在一周内予以解决。

六、对已构成申诉条件,但不属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事件,由学校纪检委负责按原件向上级呈报。

七、对无理申诉,要对承诉人进行思想教育,劝其收回申诉。对拒不听从劝告、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无理上诉者,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八、对学校申诉后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不服从,或认为有必要向上级部门申诉的事件人,有权越级上诉。

九、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承诉人对申诉人申诉的事件、记录及处理结果,在未经学校研究并决定公开的情况下,要予以保密。

十、倡导科学、民主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准对申诉人打击报复,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

牛集小学

第五篇: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赵胜杰(校长、学校支部书记)

副组长:常华祥(工会主席、后勤主任)张叶红(副校长、党支部委员)

成员:赵长英(教务主任)姜英(工会委员)刘立君(政教主任)王廷辅(工会委员)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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