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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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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池州市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暂行规定

池州市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有偿家教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不断深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和《池州市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在职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进行的教学、辅导和受托代管并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

(一)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课余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二)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三)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

(四)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五)在职教师以其他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有偿补课,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 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学校对当事人诫勉谈话,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视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校长是禁止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对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为严格贯彻落实《邯郸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及县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切实端正师德师风,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师队伍职业道德,严肃教师纪律,树立明德实验小学教师的良好形象,学校研究决定与所有教师签订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书:

一、对有偿家教的界定

在职教师在假期或其它课余时间(含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面向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从事有偿家教:

1、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2、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他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3、放学后(包括中午、下午或晚自习)以辅导学生为名在校内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4、到其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的,强制、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

5、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学生到个人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或安排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资料并从中获利的。

6、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的。

二、对有偿家教的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本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取消三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和工资晋级等资格;违反两次的,调到偏远乡镇任教;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作落聘待岗一年处理,直至撤销相应教师职务的处罚。

2、对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为办班者授课所收取的一切费用,严格实行全额退还给学生的办法处理。

(盖章)

教师签字:

二0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大名县明德实验小学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领导小组

长:范振景

副组长:任月安

成员:申杰英

郑文静 孙志强 宋文东 姬艳刚吴新丽 施

闫利荣

第三篇: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违规办班补课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政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政纪处分的暂

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及放学后等其它休息时间进行的校内外教学、辅导、为家长代管学

生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辽源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科研单位及大中专院校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在职教师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与有偿辅导或补课;不得故意留下课堂新

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

第五条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国家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及放学后在校内外给学生补课,不准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特长班”、“提高班”、“辅导班”等并收取费用。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在职教师不准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推销或组织学生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学习资等。1

第七条 在职教师不准相互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它人员介绍家教学生并从中获利,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不准受聘参加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教学活

动,也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任何便利。

第八条学校领导不得默许、授意、纵容、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将校舍和场 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

第九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补课违规收入,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

(二)对于参与者,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优评先资格;系统或学校内部通报批评,并与绩效工资挂勾。

(三)对于牵头组织者,除本条

(一)、(二)款处罚外,三年内不能聘任高一级职称,并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四)对于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社会影响较大的教师除本条

(一)、(二)、(三)款处罚外,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学校到边远学校。属于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的,取消荣誉称号。

(五)对因违规补课办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学校在职教师首次发生违规有偿补课问题,对学校和领导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发生三次以上的,对学校主要领导进行行政问责;对默许、授意、纵容、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或将学校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的学校领导,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发生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领导要实行行政问责,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第十条建立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实行投诉举报快速查处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市教育局3223567,3266465;市政府纠风办3316655,***。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辽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临沂市教育局关于重申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通知》(临教办字【2024】24号)精神,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河东区教体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与所有教师签订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书.一、对有偿家教的界定

在职教师在假期或其它课余时间(含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面向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从事有偿家教:

1、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2、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他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3、放学后(包括中午、下午)以辅导学生为名在校内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4、到其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的,强制、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

5、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暗示、动员、诱导或介绍学生到个人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并从中获利的。

6、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的。

7、学校将校舍、场地或其他设施租借给团体和个人用于学生有偿补课的。

8、以家属、亲友名义违规开办寄读所、补习班等有偿家教活动的。

二、对有偿家教的处理

1、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诫勉、评优评先一票否决、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本考核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级、评先评优;各级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名师、教学能手等,报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相应称号及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3、对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所得,必须全额退还给学生家长。因此原因造成学生伤害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备案,责任人持有一份。举报电话:***

单位(章):汤河镇中心小学 教师(签字):

2024年8月4日

第五篇: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根据凉州区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师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切实端正师德师风,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师队伍职业道德,严肃教师纪律,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不断推进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研究决定与所有教师签订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书:

一、对有偿家教的界定

在职教师在假期或其它课余时间(含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面向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从事有偿家教:

1、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2、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他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3、放学后(包括中午、下午或晚自习)以辅导学生为名在校内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4、到其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的,强制、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

5、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学生到个人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并从中获利的;

6、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的。

二、对有偿家教的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本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取消三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和工资晋级等资格。对情节严重的,上报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及相应的处罚。

2、对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为办班者授课所收取的一切费用,严格实行全额退还给学生的办法处理。

签订单位:凉州区四坝镇南仓小学责任人: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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