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发〔2010〕15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切实解决老年人最急迫、最现实的问题,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黑发〔20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和政府补贴,做到先保后征;研究制定对已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但无力补缴欠费并达到退休年龄人员,通过贷款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办法,解决“欠缴停保”老年人按时领取养老金的问题;探索城镇无业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力争在3至5年内覆盖全部区、县(市),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居民。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特殊慢性病门诊补贴病种范围,稳步提高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60%;实行门诊统筹,重点用于解决门诊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筹资标准和统筹地区政策性住院报销比例,解决农村老年人因病因残致贫返贫问题。新农合参保老年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60%以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24年启动我市医疗保险在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以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
(三)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要普遍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实行不间断健康管理,每两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每年为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上门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与邻近的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定点服务合同。
(四)落实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农村“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继续整合农村敬老院,“十二五”期间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加大老年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将其作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重点救助对象;继续将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配租范围;加大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
(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积极推行敬老津贴制度,全市百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敬老津贴;继续做好80至99岁无基本养老金的高龄老人敬老津贴发放工作;从2024年7月份开始,为80至89岁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90至99岁所有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津贴;“十二五”期间,扩大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惠范围。
二、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
(六)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社会兴办的原则,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加快养老机构建设。从2024年起,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元;收住“三无”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5元;收住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一次性建成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3000元;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一次性建成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2024元。市政府将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对未登记的小型养老机构的集中改造,调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采取组建助老家庭、实行连锁管理等方式,规范小型养老机构管理,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水准。加大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爱心护理院”建设的支持力度,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拥有1000张床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院。“十二五”期间,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0‰以上。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养老服务体系。树立“全面关怀,重点服务”的为老服务理念,为低保、特困、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康复、护理、照料等关怀服务。拓宽服务形式和内容,根据老年人需求,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标准和项目。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为老服务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要设有老年配餐点、日间照料室和文体活动室等。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社区设置助老协管员等公益岗位。于2024年全面启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八)加快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老年活动设施、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十二五”期间,建设1所示范性的“哈尔滨市老年人活动中心”;每个区、县(市)建1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024平方米的老年人综合性活动中心;每个街道(乡镇)建设1所综合性老年人活动站;城市每个社区都要有老年人活动室,50%以上农村社区要依托村级组织公益设施等资源,建立老年活动站。
(九)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根据老年人基本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将其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要整合社区家政服务、卫生医疗、便民服务等多种服务资源,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老年人经济适用的护理、康复、保健和老年特殊用品;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业和日常生活用品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等。
(十)注重老年教育和精神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区、县(市)及企事业单位兴办老年人大学(学校),“十二五”期间,没有老年人大学的区、县(市)至少要建起1所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人大学,办学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老年教育网络。市直机关工委、市精神文明办、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组织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帮扶、和谐家庭评比等活动,提供心理健康和生命观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深入开展老年精神关爱工作。
三、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十一)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各级党政领导要经常走访慰问高龄老人、功勋老人、特困老人。市老龄委每两年对优秀老人、敬老典型进行一次表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助老服务纳入大中专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党校要把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纳入教学内容,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对人口老龄化的认识和敬老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开设老年专栏,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展老龄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文化、体育、老龄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切实加强晨练、晚娱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全国老龄委的统一部署,将每年的10月份作为全市敬老月,集中开展尊老敬老宣传教育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化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工作。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
四、进一步健全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
(十三)切实加强对老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明确领导责任、健全考核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老龄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四)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能,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把涉老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明确老龄委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建立业绩考核、经验交流、督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要参照国家和省、市老龄工作机构设置模式设置机构和配备干部,在全市形成上下贯通、协调有序的老龄工作体制。
(十五)确保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老龄事业经费和工作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老龄事业发展和老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照每年留成总额的50%,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用于群众体育支出部分的30%安排老龄事业专项经费。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外来资金投资兴办老年产业。
(十六)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要抓好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全市开展创建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村)活动。培育发展各类老年社团组织,把老年社团组织建设作为社区(村)党建和居委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和服务社会的作用。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发〔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11-09 【生效日期】2024-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哈发〔2024〕14号)
(2024年11月9日)
慈善事业是扶危济困、利国利民、造福社会的非盈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公众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推进社会和谐进步为宗旨,以为特困群众排忧解难为出发点,调动全社会支持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建立“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慈善工作新机制,努力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充分利用、慈善资金不断增长、慈善救助能力稳步提高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态势。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关爱特困。尊重、温暖、帮扶特困群体,无偿开展救助服务,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作用,体现慈善事业人本、平等、互助性质。
2、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加大政策、资金、服务、保障等多方面推动和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广泛参与慈善事业,有效整合和配置社会资源,凝聚共同助推合力,形成宽松的发展环境。
3、民间运作,自愿捐赠。指导、扶持慈善公益组织优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间运作方式灵活、联系广泛和群众认同的优势,积极推进慈善事业良性发展;坚持捐赠自主自愿、量力而行,严禁行政命令、下达指标任务及变相摊派。
4、规范管理,提高公信力。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效能和规范的管理模式,促进慈善组织自警自律,进一步提高信誉度、公信力,不断增强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的影响和作用。
(三)主要目标。努力挖掘、开发新的慈善募捐项目,进一步扩大善款来源,保证慈善资金相对稳定增长;根据特困群体的实际需要和预期效果论证,适当提高大型救助活动群体受益水平,积极增加项目救助,争取惠及更多特困群体,实现慈善救助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弘扬、普及慈善理念、慈善文化,增强公众社会责任意识,建设完善志愿服务队伍,不断提高群众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自觉性,积极培育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和谐向上的新型人际关系。
二、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
(四)大力拓展善款募集渠道。各级民政部门、慈善组织要进一步加强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积极组织倡导其开展捐赠活动,为慈善事业募集更多资金。充分调动、引导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奉献爱心,为扶危济困和慈善救助不断贡献力量。主动与信誉好、实力强的国际、国内慈善机构对接,争取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发展长期合作,努力吸引更多善款,不断做大做强我市慈善事业。加快内引外联步伐,努力推出新的合作项目,创造性地开展资金募集工作,实现慈善救助新突破。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捐助活动
1、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自2024年起,每年11月份在全市集中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倡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校和部队干部职工每人自愿捐献一天的工资收入;生产和经营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除职工自愿捐赠一日的工资收入外,企业自愿捐赠一日的净利润,多捐不限。
2、积极发展冠名慈善捐赠。将所捐资金冠以认捐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由认捐单位或个人按认捐资金增值数额(增值数额一般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或协商确定)分逐年支付给慈善组织,直至达到认捐资金全部数额。
3、接受分期捐赠。认捐单位或个人承诺捐赠款物,可一次性给付,也可出具认捐书,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给付。
4、抓好日常性捐助工作。在组织规模性、项目性捐助活动中,要创新捐赠方式,积极采用网上银行、电话通讯等现代手段,为群众捐赠提供方便。在加强管理、保证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在部分银行、商场、宾馆、饭店和铁路、公路、民航候车(机)站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方便群众随时捐款。
5、组织多种形式的慈善募捐活动。积极与明星、社会各界名流和名家联盟合作,开展主题和形式多样的慈善义演、义卖、义赛募捐活动,广纳善款。
(六)规范管理社会慈善募捐行为。全市社会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组织管理,慈善捐赠工作由经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负责实施。慈善公益组织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慈善捐赠日常工作,负责慈善款物捐赠具体事宜。全市性社会募捐活动,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市级慈善组织负责承办。举办慈善义演、义卖、义赛等募捐活动,须报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备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的社会募捐活动。对借用慈善募捐名义进行非法筹资牟利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三、认真落实扶持政策
(七)积极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慈善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涉及缴费的,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涉及慈善事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应纳入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努力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
(八)及时兑现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对办理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周到服务,确保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到位。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九)大力弘扬慈善先进典型。各级慈善组织要注意培育、宣传和表彰慈善先进典型,激发群众支持和从事慈善事业的热情与积极性。在每年的感动哈尔滨人物(事件)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大力推荐奉献爱心的慈善人物,让慈善先进典型人物成为人们学习的楷模。
(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对捐赠款物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可推荐在慈善组织担任相应职务。对表现优异的大学毕业生慈善志愿者,由市级慈善机构出具爱心事迹证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他们创业、就业时予以必要的关心和照顾。对热衷公益、经常捐赠、无私奉献爱心的突出典型,社会各界都要关心爱护、积极扶持。
五、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基层慈善组织机构和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加快基层慈善组织机构建设,自2024年起两年内,全市80%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慈善组织,初步形成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慈善组织构架;组建志愿者队伍,制订相应的工作和管理制度,构建覆盖全市的三级慈善工作网络。
(十二)严格自我管理。各级慈善组织要切实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内部管理制度,搞好自警、自律、自我管理,积极组织学习培训,规范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增强业务、专业和执业能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引导他们淡泊名利、敬业爱民,积极奉献、热情服务,争做公众信任的爱心使者,不断提高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度。
(十三)坚持公平合理救助。各级慈善组织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出困难群众急需的救助项目,及时公示救助对象、标准和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体都能受益,防止发生救助不公问题。要制订并实施慈善救助款物发放、登记和备案责任制,避免重复救助、遗漏救助和救助资源浪费与流失。
(十四)强化慈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问责。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慈善资金使用追踪问效、监督问责和运行反馈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善款筹集、管理、使用和效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保证慈善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有效,切实做到善款善用、专款专用、款尽其用。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违纪问题。
(十五)实施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可以委托评估事务所、社会调查机构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对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慈善活动进行效益鉴定评估;慈善组织换届时,要对本届领导机构的工作业绩、履行职务、廉政自律等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促进慈善组织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提高对发展慈善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把慈善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方式帮助本地区慈善组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慈善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慈善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困难;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头参与慈善活动。
(十七)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分管市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市慈善工作,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十八)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抓好检查与督办落实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落实相关政策和规定,帮助慈善组织解决实际困难,指导慈善组织依法、有序、独立开展活动;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等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爱心情感和公益意识;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行为和慈善精神列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集体的重要内容,确保慈善传统美德在现代文明建设中得到发扬和传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踊跃参与慈善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努力形成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十九)营造良好的慈善事业发展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宣传慈善理念、慈善文化工作与弘扬哈尔滨城市精神、建设现代大都市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刊播公益短片(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慈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切实做好救助成果宣传,将善款投入和收效向社会公示,让广大群众从救助成果中感受慈善、认知慈善,从而推动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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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厅字〔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06-02 【生效日期】2024-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
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哈厅字〔2024〕1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以及不切实际地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配领导职数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中,市直副局级以上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区、县(市)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审批;乡(镇)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机构调整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和机构加挂牌子的审批程序,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程序设置机构,不得随意调整和擅自越权设立行政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性质或名称,不得擅自将事业单位变更为行政机构。今后,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审批设置合署办公机构和加挂牌子机构。各地区要自行清理和消化未按管理权限批准、在机构限额外增加的各种机构。
严格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哈编字〔2024〕44号)精神,能由现有部门承担职能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以及能通过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解决问题的,不再设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必须由依托部门或机构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请示,并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需由本级党委领导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对于为完成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要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承担。
严格控制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数额。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因职能增加、转变或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设立新的内设机构,要积极通过部门或内部整合,按照“撤一增一”的原则办理。
严格行政编制管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在国家和省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内,对市和区、县(市)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整与分配。行政编制只能用于在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除国家和省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解决。政法专项编制只能用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系统。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对不同层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调整;不得在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的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混合使用;不得超编制进人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今后一律不再核定工勤编制。继续贯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哈编〔2024〕113号)精神,对现有工勤编制和人员按照“空一减
一、走一收一”的办法逐步消化,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及时消化和解决富余人员,做到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不在编制控制总额外招收公务员,不再增加工勤岗位和人员,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我省乡镇编制使用办法的通知》(黑编办〔2024〕28号)要求,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在本乡镇和所在区县(市)乡镇总体行政、事业编制均有空余的前提下,由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将所属乡镇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的增设。市副局级、县(市)副处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科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市)副科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乡镇事业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在省规定的限额内,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并报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机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新设事业机构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设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加强和规范事业编制管理。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负责本级事业编制的核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范围内进行调整。市需要调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县(市)需要调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在省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核定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冻结全市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事业编制只能用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
三、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调整和领导职数增减的事项,要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申报,提出专题请示,分别主送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机构编制部门受理。凡是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会议提交审定(议)事项中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要事先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沟通,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再提报审定(议)。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处、科级领导职数事项。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拟订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除专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文件和会议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原则上不应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涉及的必须事先征求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受理。
各业务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达标等任何形式和手段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各业务部门对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宜提出的任何要求及制定的行业标准,一律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下级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上级业务部门给予资金、项目支持及应对各种检查为由,要求增加机构编制。
四、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行政职责争议协调暂行办法》(哈政办发〔2024〕22号),加大行政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推动管理创新。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经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均必须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符合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并实行与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实名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市机构编制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联网。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建立机构编制预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前,要先将请示的理由及相关材料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对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属新增工作任务或有利于解决职责交叉等问题的,符合审批权限范围和程序的,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和登记,允许其向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提出请示。对于未经初审的各种请示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建立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坚持实行机构编制目标管理,在不突破省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及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原则下,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建立编制、人员数据库,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编制的余额比例,鼓励实行日常精简人员编制(含自然减员)的预留机制,增加人员编制存量。除国家、省政策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一律按照“加一减
一、加减平衡”的原则使用编制。今后凡需新增编制的,一律在本地区、本部门编制限额内调剂解决。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进一步探索和推进机构编制实施联动管理的办法和途径,继续按照《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联动管理暂行办法》(哈编办联字〔2024〕185号)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经费预算和社会保障等实施联动管理。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推进机构编制的联动管理,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须凭组织、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数量,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超编制进人和擅自增加的人员,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六、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委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监督,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情况,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七、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为机构编制工作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搞好协调,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厅字[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05-23 【生效日期】2024-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哈厅字[2024]1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 王 颖 市委副书记
? 姜 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大伟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聂云凌 市委常委、秘书长
? 丛国章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维绪 市政府副市长
?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 由立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付智君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 边洪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毕德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
? 吕桂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 曲维嵩 市建委副主任
? 朱 海 市国资委主任
? 邬家连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 刘玉润 市纪委副书记
? 齐佳民 市司法局局长
? 孙智力 市发改委主任 ? 杨洪坡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 杨靖武 市农委主任
? 佟 彦 市政协秘书长
? 张力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 张基春 市信访办主任
? 季卫国 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 查世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俞滨洋 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 夏秀成 市人事局局长
? 徐振湖 市民政局局长
? 高迎祥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 席长青 市财政局局长
? 展来印 市委副秘书长
? 韩博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 傅 强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潘洪仁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
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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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办发[2024]40号 【发布日期】2024-09-02 【生效日期】2024-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哈尔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办发[2024]4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针对当前我市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的趋势,为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负责了解、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总结交流有关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经验,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二)加强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把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做好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解决好思想问题。
(五)搞好各有关方面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整体合力。
三、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召集人:王颖(市委副书记)
方世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朴逸(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张桂华(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王世华(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陆文君(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聂云凌(市政府副市长)
丛国章(市政府副市长)
展来印(市委副秘书长)
孙克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
张福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范德武(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高迎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毕德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驻京办主任)
陆兵(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国资委主任)
卢国惠(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 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
宋建滨(市政协秘书长)
佟彦(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贺晔(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文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丁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王克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傅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维绪(市公安局局长)
吕玲义(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国铮(市民政局副局长)
傅琛清(市司法局局长)
朱守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三基(市人事局局长)
李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边洪霄(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杨学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洪坡(市法制办公室主任)
徐涛(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方春梅(市总工会副主席)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展来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毕德昌、曲磊(常务)、纪春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劝返协调组、综合组和案件督办组。
根据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我市成立五个专项工作小组,即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同志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同志 任副组长;城镇房屋拆迁问题工作小组,由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高迎祥同志任组长,市房产住宅局局长边洪霄同志任副组长;国有企业改制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陆兵同志任组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徐涛同志任副组长;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丁坚同志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邬家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立都同志任副组长;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同志任组长,市人事局局长梁三基同志任副组长。
五个专项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协调,五个小组的在京工作人员由市驻京工作组统一指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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