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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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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本市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具有应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在教研室中专职从事中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24〕24号”和“苏人通〔2024〕7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系统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材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第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7年以上或担任过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育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过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以个人表彰证书为准)。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能胜任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必修、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等。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教学质量优秀。

3、教学成绩显著。教育教学观念正确,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能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学科特点,开创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并取得较好效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等。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对提高本市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第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教材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取得较突出的教研、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如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教师教学参考用书在2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减少2篇。

2、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示范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的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指导其他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学科中心组成员。

第四章 附

第十三条 申报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及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我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的“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4份。

(以下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

(四)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书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七)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

(八)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须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刊物级别的界定:省级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

(二)著作、教科书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教科书(须有ISBN书号)。

(三)课题一般指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

(四)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五)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六)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七)高一级学历(学位)须为申报前一年年底前取得的。

(八)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含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师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3.1979年底前高中毕业,1995年底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二)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3.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中师(中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可初定小学二级教师资格。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5.获得博士学位,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6.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7.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8.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9.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10.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七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24〕24号”和“苏人通〔2024〕7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要求。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乡镇(不含乡镇)以下小学教师。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二)能胜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所带班级(中队)或课外兴趣小组的活动有特色,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能胜任部分年级段的教学工作,熟悉所教学科教材的体系、结构及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并擅长一定年级的教学工作。

(二)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具有正确的质量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正确、科学,教学层次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教学方法得当,能根据学生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思维,寓德于教。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在教研备课活动中,善于独立思考,吸收新知识信息,对教材掌握有深度,具有创新意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或参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小学教育教学参考资料;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改课题研究,有课题总结,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一定成效。

第十二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资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队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负责音、体、美、劳等课外活动小组的组织、训练等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教育学生讲究方法,教育效果好,所带班级、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所带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1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工作。

(二)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过程中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讲究方法,指导学法。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创新意识,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过(或在县、区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过)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或参加教改实验取得一定效果,其经验在校际以上范围内交流推广;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

第五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资格的条件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在符合第二章第四、六、七、八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1979年底前参加工作,高中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二)获得中师学历不满9年,教龄15年以上,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

(三)1979年底前参加工作,中师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

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在符合第三章或第四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来,在校级(不含)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二)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三)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论文(包括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四)参加编写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至少承担其中1个章节不少于1万字)。

(五)积极参加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写出有一定质量的实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使用。

第六章 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言传身教,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从教以来曾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等工作。

(二)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以来,开过校级(不含校)以上的观摩课、示范课,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二十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所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必须有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论文内容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三等奖及以上的论文2篇以上。

(四)参加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学参考资料,本人参编2万字以上。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二十一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第七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参加工作,教龄满1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二)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其中取得大专学历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取得大专学历不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三)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但不足5年,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五)不具备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之3规定的从事教学工作时间或学历要求,但取得小学高级

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已满3年但不足规定任职年限),破格申报“小中高”,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六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在学科的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经验丰富,形成较为系统的教学体系和一定的教学风格,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二)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三)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不少于二分之一)。

(四)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论文内容有新意,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五)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一等奖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3篇以上。

(六)主持过省级及以上重点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七)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及以上范围内推广。

(八)开过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高度评价(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九)在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或评优课上获奖;或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上获一等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申报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研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也可视作教研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八条 197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合格学历,才能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96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才能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195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能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至3次;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全省(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正常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

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5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三十一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可以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的补充规定,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篇: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本市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具有应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在教研室中专职从事中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24〕24号”和“苏人通〔2024〕7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系统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材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第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7年以上或担任过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育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过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以个人表彰证书为准)。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能胜任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必修、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等。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教学质量优秀。

3、教学成绩显著。教育教学观念正确,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能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学科特点,开创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并取得较好效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等。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任现职

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对提高本市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第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教材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取得较突出的教研、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如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教师教学参考用书在2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减少2篇。

2、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示范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的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指导其他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学科中心组成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及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我省教授级中学

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三篇: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第十三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⑹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下同)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

2、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获奖的行动研究成果、教学案例研究、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为,省级1篇;或市级2篇;或县级3篇,其中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下同)1篇。

4、参加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研究课或课例分析课教学1次以上,并获得较好的效果(须附教学设计和教研部门的开课通知及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1次(须附获奖证书)。

第四篇: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满25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第十三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

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下同);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⑵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⑶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下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⑷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市示范中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⑸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开展分层教学,分类指导的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高中、初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⑹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

育行政部门的证明。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

第五篇:江苏省技工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江苏省技工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所任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能;具有深厚的教育教学理论造诣和很强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并取得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职业)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能主持学校的教学改革,协助学校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技工教研室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职称考试作弊,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40岁及以下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职务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第五条

外语要求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二)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任现职期间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五)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免试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四)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与科研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经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能熟练地、系统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职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地区能起到学科带头人作用。能运用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熟悉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九条

专业技能要求

(一)从事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应达到高级以上技术等级标准;

(二)从事生产实习教学的教师应达到高级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标准;

(三)从事理论、实习指导一体化教学的教师应达到高级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教学方法,系统担任过2门或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主干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达到优。

2、独立承担过技师及其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指导工作,或技师培训中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指导工作,成绩突出;文化理论课教师应在适合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3、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能力和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4、从事学校管理或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职业教育改革方面有创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任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

(二)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能熟练地运用教育理论,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作出突出贡献。

2、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课题开发、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成果被所在校及一定范围的兄弟院校肯定和推广,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在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组织过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专业开发及参与新专业教学计划、大纲的制定并取得成果,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或国家级课题子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试验1项,或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实验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二)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直接参与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会考、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2项(前2名)。

(三)在学校管理、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科研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三等奖及以上2次。

(四)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及1篇本专业教学研究类论文;或主编全国统编教材1部(省编教材2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编全国统编教材2部(省编教材3部,每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实才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在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年以上,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10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级高级讲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及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专业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除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考核必须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6篇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作为独著、译或第一作、译者,本人撰写应不少于8万字);或主编全国统编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参编全国统编教材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发表3篇学术论文。

(二)本人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得个人奖励(前10名)或参加省(部)级竞赛获个人奖(前3名)。

(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位)。

(四)胜任一体化教学,在教学教研中成绩显著,开设过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并被评为省级优秀示范课。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科带头人或市(厅)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教师、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六)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推广、运用中取得国家专利。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三、四(或十三、十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技工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的“江苏省教授级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一式3份;

(二)教师资格或教师上岗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省人事厅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

(四)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书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七)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书、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

(八)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论文或著作须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刊物级别的界定:省级及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

(二)著作、教科书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教科书(须有ISSN书号);

(三)课题一般指省级及以上部门正式立项的科研、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课题;

(四)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日计算至申报之日止;

(五)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六)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七)高一级学历(学位)须为申报前一年年底前取得的;

(八)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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