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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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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1、《教师资格条例》何时实施? 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

2、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实施这项制度有何意义?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不能从事教师职业。

面向社会人员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建设,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预备队伍和多元化的教师培养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认定教师资格的权限、范围和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受理、条件审核,最终资格的认定要报经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教师资格分为哪几类?

①幼儿园教师资格; ②小学教师资格;

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⑤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什么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6)、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成绩合格。7)、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认定教师资格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一是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自愿原则和属地化管理。申请人应在规定报名时限内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交验学历证书; 二是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三表五证); 三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进行有关信息录入。四是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初审合格者,通过笔试、面试、试讲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者做出认定结果; 六是对具有教师资格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七是对取得教师资格人员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7、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同时交验原件); ③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二份(同时交验原件); 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由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填写核实;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填写。⑦《教育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考试合格证书; ⑧《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篇: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2024年03月25日 星期日 21:56 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一)编者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坚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推动法制实践。为配合我厂的“五五”普法宣传工作,本报将陆续刊登相关知识问答,以加大普法力度,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二是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五是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六是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五五”普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工作目标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发展和各族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以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为途径,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推进依法治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依法治区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具体实践。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区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五五普法知识二

法制宣传教育“六进”的内容是什么?

答:“六进”是: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五五”普法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作原则是: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依法治区和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工作大局。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从群众需要出发,紧贴群众的生产生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求实创新。针对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新特点和各地、各部门实际,努力探索、掌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内在规律,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工作形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国人大决议对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全国人大决议规定,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大力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

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在何时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答:2024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24年5月25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决议》。

五五普法知识

(三)确定的重点普法对象相同和不同之处是什么?

答:全国和自治区“五五”普法确定的重点普法对象共同之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不同之处是,我区结合新疆实际,把牧民和宗教人士、流动人员以及被羁押监管等 殊人群也纳入普法重点对象。

“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内容是: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自治区法治建设“一抓双挂”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自治区法治建设“一抓双挂”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一抓是抓正反典型;双挂是与单位考核及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挂钩;与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挂钩,建立配套、易行的评估激励机制。

关于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自治区“五五”普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自治区规定:教育和培养宗教人士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抵制、揭露“三股势力”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信法懂法守法,依法从事宗教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篇:五五普法知识问答(二)

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二)1、“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五五”普法规划“三个进一步”的目标内容是什么? 答: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4、“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答: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5、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哪一天?答:“12.4”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6、“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原则。

7、“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共包括7个方面: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二)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五)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8、我市“五五”普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一步加强,执法环境不断改善;各级领导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完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提高;地区、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普遍加强,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农村和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有较大进展,政务、村务、厂务公开全面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落实,建设和谐阜新的各项目标逐步实现。

9、2024--2024年对全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的是第几个五年规划?答:第五个五年规划。

10、法制宣传教育的“六进”主题活动指的是什么?

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

11、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是什么?

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

12:什么是法律知识?

答:法律知识是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是人们在法律学习和法律实践过程中所获取的法律信息。

13、法制教育主要是指什么?

答:法制教育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工作,是各级党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制部门的职责。

14:全面提高居民法律素质的“四个一”活动指的是什么? 答:普法宣传“四个一”即设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季度上一堂法制课;配备法律图书;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

15、什么是法律行为

答: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意义的一切合法行为。

16、什么是法律意识?

答: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接受和认可程度。

17、充分认识做好“五五普法工作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是党中央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十一五“规划新的历史条件下展开的。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8、今年召开的是全国第几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 今年召开的是“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

19、2024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什么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时间? 答:2024年3月17日

第四篇:五五普法小知识

什么是“五五”普法?

1、什么是“五五”普法?

“五五”普法,是2024—2024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2、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⑴观看电视台《法制视点》等法制栏目。⑵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⑶参加法律咨询活动。⑷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⑸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⑹遇到法律问题向律师、法律热线进行咨询。⑺观看法制专栏、板报。⑻参加普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⑼参加乡村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普法网站。

(12)中、小学生参加法律课、听法制讲座等。

3、“五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结束?“五五”普法的规划从2024年开始实施,2024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24年上半年,宣传发动阶段。2024年下半年至2024年,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检查验收阶段。

4、“五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通过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5、“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6、“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7、“五五”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

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8、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做到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法律服务进乡村。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10、“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24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

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11、“四下乡”、“四进社区”活动指的是哪四进?“四下乡”活动指的是科技、文化、卫生和法律四进农村,“四进社区”活动指的是科技、文化、卫生和法律四进社区。

12、行政村和社区正在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建活动,其名称是什么?

“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

13、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是谁?

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五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

14、“五五”普法以来国家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与广大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5、《物权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何时开始实施?答:《物权法》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

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16、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何时实施?有什么新的特点?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旧法相比,新法内容作了大幅度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17、《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何时实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的“撞了不能白撞”“肇事逃逸终生禁驾”等原则,有力凸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18、《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何时实施?

答:2024年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24年3月

1日起施行。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19、哪些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的事项有哪些?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援助的事项是: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

20、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重在“两个转变、两个提高”

“两个转变、两个提高”是指通过普法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体公民法制素质的转变,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两个转变、两个提高”是实现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途径。

第五篇:普法知识问答答案

1、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

歌、国徽和首都等重要内容。

2、宪法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答: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根本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5、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指引作用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效力最高,思想基础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

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的评价作用具有广泛性、集中性、最高性。宪法的宣传作用表现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

极为重要的影响。

6、我国现行宪法是什么时候通过并施行的?

答:现行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它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24年四次修正。

7、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我国宪法。具体的修改程序,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8、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间部分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9、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可见,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10、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具体

说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

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由上述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其对立阶级所实行的专政。二者的关系

进一步体现为: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11、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所谓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是因为,虽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集体所有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行使权力,而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3.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

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必须坚定不

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4、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

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

派是亲密战友。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

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15、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

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

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

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

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

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

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17、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设立的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相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普通的行政区域来说,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等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而由 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的,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些规定,为我国

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宪法依据。

18、特别行政区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行政区域设置中的一个新的区域类型。(2)其与一般行政区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不同。(3)其享有高度自治权。(4)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的决定权属于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

19、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三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基层群众自治体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

20、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21、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混合所有制经济

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2、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

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它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私营经济,是一生产资料私有何雇用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所有制

形式。

外资经济,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形式。它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境外资本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企

业。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23、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的分配制

度。

24、国家通过何种途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答: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25、我国国家机构的构成是怎样的?

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时,我国的国家机构,按其类别可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

26、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

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按照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9、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按照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

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

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30、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

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3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

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3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33、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

基本原则。

34、我国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包括:

1、批评、建议权;

2、控告检举权;

3、申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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