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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共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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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时间:2024-4-22 下午 02:25:57 点击: 75

核心提示:请按文件相关规定,规范、准确折算学时。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试 行)根据《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川教师...请按文件相关规定,规范、准确折算学时。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试 行)

根据《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川教师〔1997〕24号)和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市教师〔2024〕12号)及《德阳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使用《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德教人〔2024〕111号)的文件精神,针对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本着“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合实际”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细则。

一、登记对象及学时规定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新教师每学年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每学年规范性培训学时、灵活性培训学时各占50%(旌阳区教师培训中心规定: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当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超过规定学时部分的不得移做下年登记。

3、职员、工人、年满55岁的男教师、年满50岁的女教师须参加培训登记,但对学时任务不作要求。

4、学时统计时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登记的范围

1、规范性培训:

1)由德阳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及以上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继续教育内容的培训,中小学全员岗位素质培训、业务培训、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专题培训等。

2)由县(市、区)级教师培训中心(进修校)组织的公共理论课培训、业务培训、集中培训、交流、竞赛活动、各学科教研会、专题培训、新教师培训等。

3)由市、县(市、区)师培中心(进修校)举办的各级校长培训班、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坛新秀培训班和班主任培训班等。

4)提高学历层次培训及职称晋级培训考试合格者。5)县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的研究活动。

2、灵活性培训:

1)自我研修(含读书笔记、教学反思、自主研究等)。

2)学校自行开展的校内外教学观摩、教研组学科组活动、常规听课。3)校级竞赛课、示范课、教研课,经验交流等。

4)文章撰写、发表、交流、获奖;教育专著及教材编写。5)教研室备案的校级课题研究活动。6)基本功训练、教材教法培训。

三、登记学时计算标准

1、参加市、县(市、区)级及以上培训活动,每课时以1学时计。承担主讲、经验交流发言,县、市、省分别按一课时2、4、6学时计。

2、灵活性培训的学时登记和折算标准按原川教师[1997]24号文件执行(具体按附件一进行登记)。

3、参加各级各类开展的专题讲座、教研组、学科组活动,听课者,按实际听课时间以每一小时1学时计;校内外听课,听者每课时以0.5学时计。

4、承担专题讲座、公开课、示范课、竞赛课,分别以每课校级2学时、片区3学时、县级5学时、市级7学时、省级9学时计。获得等级奖者,可按级增计1、2、3、4、5学时。

5、承担县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的主研人员,每学年计规范性培训15学时、市级21学时、省级30学时;辅研人员分别计5、7、10学时。校级课题组成员每学年计灵活性培训10学时。

6、文章发表、交流及获奖。文章发表:国家级每篇以12学时计;省级8学时计;市级5学时计;县级4学时计;文章交流:国家级每篇以10学时计;省级7学时计;市级4学时计;县级3学时计;校级1学时计。文章未发表和交流的纳入自我研修学时。文章获奖:国家级增计10学时;省级7学时;市级5学时;县级3学时;同一论文在多级别刊物上发表,就高计。

7、编写教材、撰写教育专著。独立编写教材、撰写教育专著者,其教材或专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每千字以10学时计,合著按照以上标准第一人八折计学时,其他五折计学时。

8、学历培训及职称晋级培训。考试合格一科计规范性培训15学时、不合格不计学时。参加学习但未参加考试的纳入自我研修,计5学时。

9、自我研修每学年最高计20学时,统一在学期末录入(实际学时按学校考核结果计算),其它培训信息中不得重复录入自我研修内容。

10、教师参加竞赛。获省、市、县(市、区)、片区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省上12、11、10学时,市上9、8、7学时,县(市、区)上7、6、5学时,片区4、3、2学时。

11、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获省、市、县(市、区)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省上7、6、5学时,市上5、4、3学时,县(市、区)上3、2、1学时。

12、同一活动,同一成果不能重复计算列入登记。

未尽项目学时计算标准可参照(附件)执行。

四、责任及要求

1、学校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常规制度,有专门的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登记,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平时有检查。

2、学校每学年度组织参加由市、县两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全员岗位规范性各类培训不得少于50学时。市、县两级要求全员参加的培训,学校必须组织全员参加。

3、教师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评优、晋级。

4、登记员上网录入前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单次培训超过40学时的需出具县(市、区)培训中心(进修校)学时证明并经校长认定,县(市、区)师培中心(进修校)审核。

5、凡借调人员,其继续教育登记由借调所在学校将其资料转原所在学校统一登记。

6、凡从外省、市(地区)调入我市的教师,其以前接受的继续教育学时应按上述规定由县(市、区)培训中心审核后予以网上登记。

五、验证的操作步骤

1、登记:

(1)登记员应及时上网录入培训信息、进行学时登记。

(2)每年9月1日前由登记员按规定的时间范围统计学时,认真审核后,详细填写与网上数据一致的《德阳市教师继续教育年度汇总学时花名册》。

2、公布:每学期末,各校在网上下载本期学时报表,公布教师完成情况。

3、审核存档:学校登记员小学持两份、中学持三份经学校审核盖章的、与网上数据一致的《德阳市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汇总花名册》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上报审核确认。小学送县(市、区)师培中心(进修校)检查审核并加盖印章确认后予以存档;中学经县(市、区)师培中心(进修校)检查复核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德阳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审查确认后存档。

4、学时:对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需要学时证明的教师,由学校派专人统一办理。将相关资料按年度分别填写完整报送县(市、区)师培中心(进修校)进行审查,经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德阳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办理《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六、此实施细则从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德阳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录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登记折算表(一)

(培训学习类)

培训类型 培训级别 学时折算 备注 培 训 类

规范性培训 由市或县主办 按教学计划。经考核合格者以实际学时计

含各种类型培训班,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考核。专题讲座

主讲者每节 7学时

听者按每节课计一学时

听者以听课笔记依据进行登记 县 5学时

片(区)3学时

校 2学时 基本功训练

每学期≤18学时

含口头表达能力,三笔字,实验操作教具使用和制作、教材分析和教案编写能力,按县或校的培训计划实施 教材教法培训

自学

每学期≤8学时

按县或校统一布置的计划自学,有自学笔记。

教 研 类

各种类型的公开课

市 主讲者每节 7学时

听者按每节课计0.5学时

含教研课,优质课,观摩课,汇报课等,听者以听课笔记为依据进行登记。县 5学时

片(区)3学时

校 2学时 教研会 校

参加者以研究时间折半计算

有明确研究课题,有准备,有研究结果,参加者有发言记录。市 县 校 学历培训 函授自考

每及格1科记15学时,不及格不计学时

以成绩通知为依据登记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折算表(二)

(科研著作竞赛类)

内容 级别 学时量(折算)

专业论著 交流文章 市 每篇4 含任教学科或对学生思想教育,班主任工作,不含报道新闻,杂谈等。每篇不少于800字

县 每篇3 区片 每篇2 校 每篇1 论文 国家级 每篇12 任教学科的学术性论文每篇不少于800字 省级

每篇8

市级 每篇5 县级 每篇4 教材 合著 每1万字10 出版发行

独著 每1万字15

其它

新教师 每期10—15 学校安排指导年轻教师效果确定具体登记学时

指导 学生竞赛获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同一学生获奖只计最高级奖

省 9 7 5 市 5 4 3 县 3 2 教师竞赛 级别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有获奖证书

市 9 8 7 县 7 6 5 区片 4 3 2

第二篇:荆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与学时登记实施细(李)

荆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与学时登记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和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均属于学时登记管理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学时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周期内每位教师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原则上不得少于18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校长及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教师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非集中培训(校本研修),其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实践;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学校(单位)组织的学习(校本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五条 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围:

1.计划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主办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以及市、县级教师培训等,以培训单位据实发放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为准。

2.学历提升类。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记72学时;登记时以毕业证颁发时间为准。

3.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远程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计划所设学时进行登记。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一个月的,计算为21学时。5.在各级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20%学时数。

第六条 非集中培训(校本研修)学时登记范围: 1.教师自修活动(含读书笔记、教学反思、自主研究等)、校际研修活动、网络研修活动等,每3000字折合1学时。此项最高不得超过学时12学时。

2.学校组织开展的校内外教学观摩、教研组研究活动、常规听课及教学基本功训练,一节课计1学时;参加学术会议、学术 报告、学术讲座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最高不超过12学时;此项最高不得超过学时12学时。

3.校级以上公开课、展示课及优质课、优秀教学设计,经验交流等,一节课折合2学时(不分级别,以文件通知为准)。

4.县级及以上教科研部门立项课题的研究活动,经评审结题的,课题组成员每人10学时(以课题实验结题报告为准)。

5.教育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经验总结等交流、发表、获奖,教育专著、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出版)。刊发论文(教学案例、教学设计等)、参编教材等,市级每篇(本)3学时、省级每篇(本)5学时、国家级每篇(本)8学时;参加论文评比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县级每篇1学时、市级每篇2学时、省级每篇3学时、国家级每篇5学时。每5年必须有一项教科研成果。

6.暑期集训按10学时/年计;指导新教师按10学时/学期计;辅导师生获省级以上奖项计10学时,县市级奖项计5学时;开发教学资源按资源学时数计学时。

7.培训者及教科研人员按实际参训及组织培训计10学时/次,研修笔记按3000字计1学时。

第七条 没有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的学科教研活动和商业性讲座活动等,不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范畴。

第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市、县、校三级管理体系。市教育局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制定规划,制发管理考核方案,负责继续教育组织协调工作;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筹管理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教育局直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并对各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教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各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组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指派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员负责全校教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及档案管理。

第十条 集中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制度。各级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年初将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畴。

第十一条 各学校依据上级政策、学校发展以及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校本研修工作。校本研修工作计划须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作为校本研修考核等级、核定非集中培训学时的依据。年初未上报校本研修计划的学校,年终不予考核认定,不登记校本研修学时。

第十二条 县级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和各中小学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纸质和电子档案。教师调入其他学校或教科研单位工作,应将教师继续教育有关档案材料随个人档案转移,并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从2024年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荆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学时登记,平台将赋予各级培训单位不同的登记权限。暂不适于网络登记的可采用证书登记方式,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其编号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 登记。教师填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员审核原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按学时类别归类,录入继续教育平台,并分类填录《证书》中,所有信息应由学校指定专人填写,必须有据可查、真实有效。所有佐证材料复印件须装入教师继续教育个人档案。每结束时,管理员根据本校(单位)教师情况,整理教师继续教育数据,并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汇总表》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年审。

第十五条审核。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每年定期对市直学校(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对县市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抽样审核;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每年定期对各校(单位)继续教育学时报表进行审核,核对校本研修计划、佐证材料及学时数,将本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报市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汇总。

第十六条验证。每年,市、县两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要定期将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如实填入教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具体注明完成学时数,由继续教育中心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实行审验制,次年1月为登记、审核时间,2月-3月为验证时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内继续教育达不到规定学时数,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能参评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评比;凡晋升中小学教师高一级职务的,必须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及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和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继续教育机构及各学校(单位)要认真选派学时登记管理员,并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相对保持人员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5年内有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有效期为开始培训时间起算5年。教师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可持原证书与后续培训的相关学时证明申请换发新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荆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力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确定。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专业教师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校本培训超过120学时的按120学时认定。

第七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

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和班主任培训学时实行 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分别为一年内120学时和每五年不少于3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认定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三)正式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出版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合著的只认定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第十五条

鼓励教师爱生乐教。

(一)学校考核优秀或获得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师德模范等校级综合表彰的,认定当年校本培训24学时。县级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二)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竞赛中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认定任课教师当年校本培训24学时。

(三)学生获得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等综合性表彰的,认定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当年县级培训24学时。

第十六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 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不登记学时。缺课但完成考核的,按缺课时间比例折扣相应学时。

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五)教师网上查询经审核确认后的学时,对错登、漏登的,在1个月内向学校或登记认定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 复申诉人。未及时提出申诉的不予认定和补登。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是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

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所实施的教师专业培训项目,方可记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档案。

各县级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或同类教师专业培训机构,各师范院校或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性大学,当年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的专业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直接认定。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组织的,视同具备相应培训资质。

其他机构举办教师培训,报省教育厅批准认定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第四篇:册亨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册亨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保障中小学教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对象

全县在职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

二、登记范围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我县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的,其培训学时实行登记。

(一)集中培训

1.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

2.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的县级及其以上教师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

3.学校选派参加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科研培训活动。

(二)远程培训

由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育部推荐的具有教师远程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的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三)校本培训

1.经县教育局同意,中小学校与县级及其以上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合作,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的集中培训;

2.由学校集中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教科研活动,校际间联片教研活动等。

三、登记办法

(一)学时登记

学时登记采用由省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简称“登记证”)。

学时登记由学校负责。学校设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员和审核员。登记员和审核员对登记结果负责。教师参加符合登记范围的培训后,登记员根据培训的有关文件、通知、学习记录和培训单位颁发的结业证、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等进行相应的学时登记并签字(盖章),经审核员审核后签字(盖章)认可。

(二)学时计算

登记的学时含“集中培训”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两类。

1.集中培训:

县级及其以上集中培训计为“集中培训”学时。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全天计8学时,半天计4学时。五年累计集中培训登记学时数不得低于240学时,其中学科培训登记不低于200学时,师德培训(含法制教育)不低于40学时。

2.远程培训:

完成学习内容,取得合格证,按培训模块规定学时数的50%计算为“集中培训”学时。五年累计登记学时数不高于50学时。

3.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按1课时为1学时计算为“校本培训”学时。五年累计校本培训登记学时数不高于120学时,其中学科培训登记不高于100学时,师德培训(含法制教育)不高于20学时。

4.其他培训。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1)学历提高培训:五年内,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在取得与其任教学科同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的当年,一次性记入“集中培训”学时。其中,小学教师取得大专学历、初中教师取得本科学历、高中教师取得硕士学位的按60学时计;小学教师取得本科学历、初中教师取得硕士学位的按80学时计。

(2)脱产学习:经组织安排教师参加离岗脱产学习,取得合格证后,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集中培训”学时,但学时数最多按20天计为160学时。超过的培训时间不再计算学时。

(3)主讲教师:中小学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的主讲教师,凭承办单位证明、课程表(加盖公章)及讲稿等资料计算相应学时。担任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送教下乡、巡回讲学等授课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3倍计算“集中培训”学时,其登记学时数累计不超过150学时;担任校本培训授课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2倍计算“校本培训”学时。

(4)新教师培训:新入职教师参加岗位培训的120学时实行单独登记,不记入集中培训360总学时。

(5)校本研修:经县继教办(办公室设在教师培训中心)审核同意,有活动方案,有活动记载的以学校为基地开展的各种教师教育活动,按每小时1学时计算,中心发言人按每小时2学时计算。活动记载应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签名册、活动内容、讲稿等信息和材料。本项每学年最多可计20学时。

(6)自培自练:每完成以下一项者,登记5学时,每学年最多20学时。◆必修课程有读书笔记(必修课程的读书笔记可用作“学风建设”的读书笔记)◆全年听课在20节以上

◆每学期写一篇课堂教学反思(全年有2篇以上的)

◆每学期写一篇论文或经验总结(全年至少2篇)

◆每学期开发一件课程资源(全年有2件以上)

(7)科研课题。参加课题研究,主研人员根据课题立项单位的级别,每学年分别计学时:国家级50学时、省级40学时、州级35学时、县级30学时、乡镇级25学时、校级20学时。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学时量的三分之一计算。

(8)论文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提交入选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会议主办单位级别,分别计:国家级20学时、省级15学时、州级10学时、县级8学时、乡镇级4学时、校级2学时。

(9)学术成果。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的级别,每篇(不低于1千字)分别计:国家级20学时、省级15学时、州级10学时、县级8学时。

(10)教学竞赛。经任职学校同意,参加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并获奖者,按主办单位的级别,分别计学时:

国家级一等奖20学时,二等奖15学时,三等奖12学时;

省级一等奖15学时,二等奖10学时,三等级8学时;

州级一等奖10学时,二等奖8学时,三等奖5学时;

县级一等奖8学时,二等奖5学时,三等奖3学时;

乡镇级一等奖5学时,二等奖3学时,三等奖2学时。

(11)教学示范。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公开课(研究课)活动,听课者按听课时间计算;主讲者,县级及以上组织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3倍计算“集中培训”学时,其登记学时数累计不超过120学时;担任校本培训授课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2倍计算“校本培训”学时。

(12)校外教研。经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各级教研活动,以正式会议时间计算,按实际活动时间以每小时1学时计算。

5、说明:同一活动,同一成果不能重复计算。如参加教研活动,同时又提交论文,只能计一项;同一论文,既会议交流又正式发表,也只能计一次;参加各种竞赛获多级奖励,只能计一次。其它可能出现重复的活动或成果的学时登记办法类推。

四、组织管理

我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审查、审核和备案。

(一)实行培训备案制度。各乡(镇)、校组织符合登记范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须将培训文件和方案(含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师资配备、食宿安排、经费预算等)等至少提前15日报县继教 “工程办”(设在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二)学校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查。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如实地登记和审查教师培训学时,做到内容翔实、资料完备、数据准确。

每学期末,学校对学时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学校公章。学校每学年对学时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填写汇总表,将汇总情况报县“工程办”审核。

(三)县“工程办”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核。县“工程办”根据培训备案资料对学校学时登记汇总情况及汇总表进行一年一次审核,同时对“登记证”登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然后签署意见和盖章。

每五年,县“工程办”对经审核认定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教师进行统计汇总,将汇总情况及汇总表上报州教育局进行审核,然后报省工程办备案,并作为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的依据。

(四)各级使用的汇总表格由省统一制作。县、乡(镇)、校都要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信息化体系,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五)各乡(镇)、校要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的监督管理,使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管理程序规范、结果真实。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违规者要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六)考核评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是我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县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校培训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评价。

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9月22日印发

第五篇: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

为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3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24】1号)及“湖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省本级集中培训学时登记工作。市(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并对所辖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县(市、区)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同时对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学时登记进行审查,建立本级教师培训档案。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及远程网络培训学时登记,受理校外培训登记,建立本校教师培训“台帐”。第四条 纳入学时登记的培训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

4.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培训。

5.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集中培训须在年初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培训计划;年终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培训情况。各培训单位须在培训通知中标明培训学时并切实采取措施达到承诺的时间与标准。

中小学校依据学校教学实际与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组织校本培训,校本培训计划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集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对培训合格人员据实发放“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登记卡”是中小学教师在其任职学校申请登记学时的唯一依据,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一格式,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印制,并根据各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名册核发。“登记卡”遗失可向培训单位申请补发。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培训的学时登记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培训业务管理机构转发的培训通知及学员“结业证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第九条 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远程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计划所设学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教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有效凭证,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晋级、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年审的必要依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发放给每位中小学教师,用于学时登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实行检查制度,由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周期结束,完成周期学时任务的教师,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在其《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周期学时完成”专用章,由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培训)机构验印。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将教师培训的原始资料、证明材料等纳入教师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学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附则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标准参考《省教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师【1998】024号)执行。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2.实行网络登录培训学时的,按网络管理系统授权的有关规定办理。网络登录的学时与“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和《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录的学时具有同等效力。

3.本省范围内的各类集中培训发放“结业证书”的,须在证书上注明培训学时。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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