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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案例(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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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期货交易案例

国外逼仓事件案例分析及相关建议-基于19世纪早期期货逼仓事件的启发

摘要:在期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逼仓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以1872年约翰里昂对芝加哥小麦期货的失败逼仓以及1888年本杰明·P·哈钦森对芝加哥小麦期货的成功逼仓为研究案例,结合我国期货市场早期的逼仓事件加以分析,提出对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期货市场 逼仓 建议

引言

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主要表现为逼仓,逼仓一般出现在可交割的现货量不大的情况下。逼仓者是市场中的买方,它既拥有大量的现货头寸又拥有大量的期货头寸。这样,可以使没有现货的空方或卖方在进入交割月以后只好以较高价格平掉自己的部位,因此,期货价格一般会偏离现货价格较远。

19世纪是商品期货操纵者的黄金时期,那时,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非常自由,没有对持仓量进行限制,董事会也没有对投机者进行有力的监督。因此,历史记载的操纵事件只是发生在大巨头中间的争夺,基本上交易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逼仓的企图。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一直缺乏关于那个时代大户活动的细节、价格波动及其它市场活动的详细记录,也没有与现货供给、需求相关的记载,更不会有监管者对操纵行为进行控制的记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这段时期发生的逼仓及操纵事件,无论成功与否,对后来制订监管立法的过程非常重要。本文以1872年约翰里昂对芝加哥小麦期货的失败逼仓以及1888年本杰明·P·哈钦森对芝加哥小麦期货的成功逼仓为研究案例,仔细分析这起19世纪发生的有代表性的操纵事件,从中可以发现最初监管立法的思想来源,分析这些案例可以为交易所如何应对这类逼仓及操纵行为提供建议,对现在的期货市场也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案例1:1872年约翰里昂对芝加哥小麦期货的失败逼仓

1871年10月6日,一场举世震惊的大火,“芝加哥大火”摧毁了芝加哥城的大半个城市。芝加哥17个CBOT认可的交割仓库中有6个被烧毁,大大地减少了芝加哥的小麦库存。小麦库存从800万蒲式耳减少到550万蒲式耳。在此情况下,主要的小麦商约翰·里昂感觉到这是一次很好的逼仓机会。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他和一名谷物交易商休马赫以及CBOT的另一名中间商戴蒙德结成联盟。

1872年春天,这群投机者开始买进小麦的现货和期货。整个春季,小麦的价格持续上涨。到了7月初,8月合约已经卖到每蒲式耳1.16—— 1.18美元;7月底,价格上涨到1.35美元/蒲式耳。价格的持续上涨导致谷物大量地涌入芝加哥。7月初,每天运进14000蒲式耳。到了8月的第一个星期,每天运进27000蒲式耳。8月5日,芝加哥又发生了一次大火,烧毁了剩余的一个交割仓库——“爱荷华仓库”,进而使芝加哥的小麦库存再次减少了 30万蒲式耳。此外,政府公布的关于坏天气的报告也助长了谣言。报告说:新作物将会成熟得很晚,赶不上8月份合约的交割。所有这些消息都意味着市场上存在超买的压力,导致了8月10日的合约价格达到了1.50美元/蒲式耳,15日价格又升至1.61美元/蒲式耳。此时,操纵行为也达到了顶点。

芝加哥市场上如此高的价格促使农场主们加快收割。据称,他们通过铁路运来一种手提灯,使农场在晚上也能进行收割。同时,交易商也通过铁路向芝加哥运进了大量的小麦。在8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每天运到芝加哥75000蒲式耳的小麦,到了19日,就是令人大为震惊的每天172000蒲式耳。而在8月下旬,每天运进芝加哥的小麦达到175000—200000蒲式耳。同时,这段时期正常的交易渠道也颠倒了。通常情况下,小麦从芝加哥装船途经布法罗运往西海岸城市。算上运输成本的话,布法罗的小麦价格应该高于芝加哥。但是在1872年8月,芝加哥的小麦价格太高了,以致货主把小麦从布法罗运回到芝加哥卖给里昂都是明智之举。

事实上,里昂为了使他的逼仓成功,必须把价格保持在一个高水平,因此,也不得不大量买进不断运进的芝加哥小麦。但是,持续运进的芝加哥小麦数量大大超过了他的预期和他的承受能力。他不得不向当地银行借更多的钱。然而,芝加哥银行不愿意再借给他额外的钱了。此外,在芝加哥大火后新建的仓库也开始投入使用。据估计,仓储量增加到1000万蒲式耳,比1871年大火之前还要多出200万蒲式耳,这些都耗尽了里昂的财力。直到星期一的下午,8月19日,里昂还在持续地买进小麦。但是当他得知银行不再支持他时,他停止了,小麦的价格一下子跌了25美分。隔天,里昂逼仓失败的消息使小麦价格又狂跌了17美分。里昂彻底崩盘了,他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了。戴蒙德也撕毁了他们的协议,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

案例2: 1888年本杰明·P·哈钦森对芝加哥小麦期货的成功逼仓

在一次次的成功逼仓后,本杰明·P·哈钦森成为19世纪“逼仓时代”的象征,并受到其它投机者的尊敬。人们给他起了个昵称,叫作“老哈钦”。1888年春天,他开始买进小麦现货和9月份交割的期货合约。据估计,他的平均购入成本在每蒲式耳0.87-0.88美元。老哈钦控制了芝加哥小麦储存量的绝大部分,那时,芝加哥小麦的仓储量大约在1500万蒲式耳。“老哈钦”的买盘被一群专业交易商接下了。这些交易商每个作物年的年初卖空,希望在收割季节的价格下降会让他们的空头平仓获利。这样一来,9月小麦期货市场很快变成了“老哈钦”和空头们的“多空战场”。

直到8月份,小麦的价格还在0.90美元/蒲式耳左右平稳运行。但是,一场严重霜冻的报告传到了芝加哥市场——这场霜冻摧毁了西北部地区的大部分收成。此时,欧洲作物的短缺大概有14000万蒲式耳之多,同时,对“老哈钦”拥有小麦的大量需求也导致价格的持续上涨。9月22日,价格突破了1美元的重要心理支撑点。然而,空方还在持续地卖空,希望哈钦森没有能力吸收小麦供应量的持续增加而撤退,最终让价格跌下去。但是,“老哈钦”不停地买进小麦及合约。

9月27日(9月合约到期的前三天),9月期货合约开盘1.05美元,当天很快涨到1.28美元。一些小空头很恐慌,他们乞求“老哈钦”卖给他们一些合约。“老哈钦”对市场的影响力达到了最大,他决定以1.25美元的价格卖给空头们12.5万蒲式耳小麦。当时,他有能力给期货合约制定任何价格。9月28日,他把合约价格定在1.50美元,但是最大的多头拒绝交割。转天(最后一个交易日),他把价格定在2.00美元,并成为交割价。估计“老哈钦”接受了100万蒲式耳的小麦交割,还有100万蒲式耳的交割违约。除去平均的买入成本,“老哈钦”在这场“战斗”中净赚150万美元。

显然,“老哈钦”预测到小麦的短缺,并从中获利。他知道芝加哥的小麦库存很少,并长期控制了芝加哥有限的小麦库存,足以从空头那里榨取价格在1.00美元/蒲式耳以上的垄断收入。芝加哥小麦的价格在几天内被严重扭曲,逼仓成功了,空方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损失惨重。

对于同样的芝加哥小麦期货,为什么约翰里昂对芝加哥小麦期货的逼仓失败了而本杰明·P·哈钦森对芝加哥小麦期货的逼仓却得以成功呢?

从这两个早期期货市场操纵的典型例子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当时所谓的操纵就是各个大巨头之间的多空争夺,争夺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对交易产品基本面的了解和拥有足够多的资金。里昂逼仓的企图最终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是他高估了自己控制现货市场的实力,在持续增长的现货供应量面前却没有足够的现金支撑,因此败下阵了。显然,作为投机者的里昂是想利用芝加哥交割数量短缺的时机,但是他们想要实现自己的目的是不容易的:他们不仅要逼空芝加哥的可交割货源,而且还要吸纳芝加哥西部的小麦供应。他们做不到这一点,所做的努力最终失败了。而“老哈钦”在逼仓的初始阶段,已经预测到小麦将会短缺。他知道芝加哥的小麦库存很少,并利用充裕的资金长期地控制了芝加哥有限的小麦库存,足以从空头那里榨取价格在1.00美元/蒲式耳以上的垄断收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期货交易所的制度并不完善,给投机者有机可乘。

期货市场发展初期逼仓事件频发,如1995年海南棕榈油M506事件、1996年广联豆粕系列逼仓事件以及2024年的大连大豆A501事件。除交割制度存在缺陷外,市场结构存在不合理性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市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于套期保值者发育不足上,本来套期保值者发育不足通过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可以解决,我国是世界上重要的商品生产消费大国,有发展套期保值的巨大潜力,然而挖掘潜力的重要工作却为当时人们急功近利的思想所忽略。

结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现状,期货市场逼仓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宏观层次上的原因以及微观层次的原因。在宏观上,主要表现为:

1、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于90年代初建立期货市场时正处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市场体系很不完善;

2、期货市场制度建设落后,监管措施不科学,给市场操纵可乘之机。我国早期对期货市场抱着一种试点的态度,而并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统一的监管体系。这是我国期货市场不断发生操纵事件的主要原因。在微观上,主要原因是

1、存在限制交割的做法,我国多数交易所采取了限制实物交割的办法,或限制了交割总量,或进行个量限制。

2、交割手段繁琐,增加了交割成本。空方往往由于交割成本过高,不愿意进行实物交割,在交割到期日前平仓出局。这样,多逼空的成功概率大大提升。

3、交割仓库布局以及管理中存在问题。交割仓库的不合理布局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4、交割品的质量要求不尽合理。除此之外期货交易所会员制的改造不彻底也导致了监管不严。

对于期货市场防范逼仓事件的政策建议:

1、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完善的控制体系将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奠定制度基础。

2、实行仓单交割和现金交割制度。仓单的流通,意味着期货交易的交割环节与现货市场发生了更加密切的联系,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合,使期货价格越显合理。

3、合理布置交割仓库,减少交割成本。合理的仓库布局对扩大市场辐射面,便于生产者、经营者套期保值交易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吸引大批现货商加入到套期保值的队伍里。

4、科学设计期货合约。国内不少的逼仓事件都与交易品种不合理有关,科学的期货合约可以有效规避此类风险。

5、适时推出大品种,合理升跌水标准。适当地上市大品种可以有效抑制投机,使投资者参与交易时更加理性,交易所便于防范风险,期货市场也日趋稳定。

6、改善投资者结构,培育套期保值市场。如果投资者结构合理,既有大量的机构与散户投机者又有大量的套期保值者,市场信息来源十分充分,投资者队伍实力比较均衡,那么将大大减少操纵市场的发生频率。

参考文献:

[1]期货案例分析之国外期货市场早期逼仓事件

[2]何志伟 王毅刚,期货“后逼仓时代”的重要标志,期货日报,2024 [3]杨波,期货逼仓及其防范的探析,2024

第二篇: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期货交易[1]是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交易者在频繁的远期合同交易中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合同本身就具有价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获利,而不必等到实物交割时再获利。为适应这种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期货交易是投资者交纳5%-10%的保证金后,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各种商品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获取赢利。现货企业也可以利用期货做套期保值,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期货交易者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另外,买卖合约后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可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反向的交易行为(对冲或平仓)来解除。

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交易者在频繁的远期合同交易中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合同本身就具有价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获利,而不必等到实物交割时再获利。为适应这种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期货交易特点

1.以小博大。期货交易只需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由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点,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宗的买卖,节省大量的流动资金。

2.双向交易。期货市场中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投资方式灵活。

3.不必担心履约问题。所有期货交易都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且交易所成为任何一个买者或卖者的交易对方,为每笔交易做担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4.市场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开,且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开竞争。

5.组织严密,效率高。期货交易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一环扣一环,环环高效运作,一笔交易通常在几秒种内即可完成。

常用期货交易方法

1.保持对于看好品种的中线持仓.2.对上述品种的轻量级日内惯性操作,一般连跌两波后做多,冲一波平仓;或连升两波做空,跌一波平仓。当出现意外情况如出现单边行情,或者止损,或者换月反向开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远近的选择及多空配比。

3.对于可能转势的品种如天胶,先选择顺势开仓,在获利情况下可当日平仓,如未获利,则在收盘前换月锁仓。

4.对于新进入视野的品种如玉米,先小规模做多,一但有方向感则立即增仓。

5.做短的品种最好选择隔月价差较大的品种,以便在不利情况发生时换月锁仓。

6.在技术上重视通道对于该品种的牵引作用及通道有效性及有效期问题。

7.不论当日交易顺利与否,在收盘前尽量将保证金控制在2/3以下。如有对冲头寸,则剔除对冲因素的保证金应控制在1/2至2/3之间。

8.不能只关注一类品种,这样可能会失去全局感。

9.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都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适应价格及方向的改变,绝不吊死在一棵树上。

10.一般来说,不主观判定短线上涨和下跌目标,顺势而为,但不排斥对中期的价格认识。

11.适当运用K线组合的知识,但不作为唯一的操作依据。

12.远离无趋势品种,尤其是与工业及新能源产业无关的品种。

13.对于方向明确的商品,敢于立即介入。

14.风险与收益并存,要获利就必须敢于冒险,前提是在操作前尽可能多地了解介入品种的基本面及技术特征。

期货交易流程

一旦你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

首先,风险揭示

你将阅读一份“期货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签署合同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第三,申请编码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这张表格将由经纪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也称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

第四,存入交易保证金

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填制“帐户卡”交给你。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

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

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

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

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

1.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2.期货经纪商

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

3.期货投资者(客户)

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

期货交易的欺诈问题

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篇:期货交易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元。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采取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章 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_________。

第十九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章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章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章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章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甲方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附件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

附件三 客户须知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篇:期货交易心理学

自大和因赚钱而产生的骄傲会让人破产。赚钱会让人情绪激昂,从而造成自己对现实的观点被扭曲。赚得越多,自我感觉就越好,也就越容易受到自大情绪的控制。赚钱带来的快感是赌徒所需求的。赌徒愿意一次次地赔钱,只为了一次赚钱的快感。成功的交易者对风险进行量化和分析,真正理解并接受风险。从情绪上和心理上接受风险决定你在每次交易中的心态。个体的风险容忍度和交易时间的偏好,也使得每个交易者各有不同之处。选择一个能够反映你的交易偏好和风险容忍度的交易方法。期货市场不是现货市场。相反,期货市场是所有交易参与者的心理定势的汇集。多空每日搏杀反映的是多空每天在想些什么。一定要注意看每天的收盘价和当日高点和低点的关系,因为这反映出市场近期的强弱。

永远不要仅仅因为价格低就做多或者价格高就做空。永远不要去给赔钱的单子加码。永远不要对市场失去耐心。在做任何一次交易前都要有合适的理由。记住,市场永远是对的。

交易者需要去聆听市场。要想有效地聆听市场,交易者就需要对自己的交易方法加以注意,同样,也要像关注图表和市场一样关注自身。交易者所面临的挑战是:去了解自我究竟是什么样的人,然后有意识地去培养那些有利于自己交易成功的品质。绝大多数交易者都不如市场有耐性。有句古老的格言:市场会尽一切可能把大部分交易者气疯。只要有人逆势而为,市场的趋势就会一直持续。

第五篇:期货交易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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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委托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经纪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期货交易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期货交易委托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乙方的免责条款,并愿意受到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之约束。3.甲方保证填写于本协议所属的开户资料,以及以其它方法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均真实、准确及完整,并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使得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与甲方取得联系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应确认自身用于网上交易的电脑系统安全、可靠。对于因该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系统代理他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费用。

6.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过错而造成密码失密,从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在知道有未授权人使用其帐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并自我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8.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已在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合法资格。

3.乙方开展网上期货交易 业务,已具备以下条件: 3.1 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3.2 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3.3 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4.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明确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5.由于技术维护、系统升级或故障导致网上期货交易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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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甲方并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式,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第三条 特别提示

1.开户提示:甲方欲开通网上期货交易委托,必须亲自到乙方或乙方异地营业部临柜办理。2.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线、调制解调器等。甲方还应具备能登录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能力。甲方进行网上期货交易所必需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指定的站点下载的。甲方若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密码提示:甲方办理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应注意对自己的交易密码保密,建议甲方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4.交易提示:

4.1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4.2 网上委托客户需自行支付上网所需一切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交易费用收取与电话等委托方式相同。第四条 免责条款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而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在网络中断、堵塞或网上期货交易方式被冻结等情况下,甲方应使用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作为网上委托的替代方式。否则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所揭示的其他风险而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终止甲方的网上期货交易: 1.甲方提出撤销申请,经本公司核准的;2.甲方蓄意破坏本公司加密设施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3.甲方利用乙方的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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