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经费管理,促进学会学术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省教育学会章程》和《#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1.单位会员会费(含教育企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会费;
3.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捐赠、公益资金等;
4.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咨询和学术服务的收入。
第二条
收费标准
1.会费
根据省民政厅、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根据学会工作发展需要,参考第十一次会员代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确定以下会费收费标准,提请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60元。个人会员的每个登记缴费周期为5年,共300元,自愿多交纳者数额不限。
单位会员会费:理事单位:5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会长单位:2024元/年;教育企业会员单位:1万元/年。单位会员会费自愿多交纳者数额不限。
2.开展学术活动或服务的收费标准。
因我会无财政拨款,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1)学术活动。以会务费、资料费、场租、专家报告酬劳等成本核算为基准。每人次控制在500元以下。
(2)评比活动。优秀论文、优秀案例(含教学设计、视频案例)、优秀课件等活动评审费控制在每人份80元以下。
(3)科研课题。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评审费每项分别控制在800元以下。
(4)培训活动。按本会章程规定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收费标准控制在每天每人次150元以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5)学术有偿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收费办法
1.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使用民政厅核发的会费专用收据。
2.活动及服务收费,由学会秘书处安排财务人员收取,使用省财政厅、民政厅、税务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学会所收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活动和本会发展的需要。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学术活动及学会工作会议;
2.秘书处办公费(含人员工资、福利、劳务费等);
3.科研成果的专家评审费、成果文集费、学术报告酬劳;
4.培训活动的专家授课费、报告费等。
5.资助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中小学教育科研课题;
6.其他相关业务开支。
第五条
活动经费的管理
1.本会所有的经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缴和管理,学会秘书处必须有专人负责会计与出纳工作,专人审批。
2.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全额上缴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个人会员会费由省教育学会将50%拨付给相关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用于各类会员活动的支出和使用。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费收支情况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接受学会秘书处的审核管理。
3.学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财务规定。
4.每年由学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学会经费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届届满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5.本会的活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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