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安排纳税行为,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筹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的目标。施工企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面临资金紧张,筹资困难,利润率低等压力,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可有效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利润方面的压力。
关键字:施工企业
税收
筹划
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承揽到施工任务,施工企业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缩小了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应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税收筹划水平来缓解压力,扩大利润空间。本文试从纳税筹划方面浅谈一些观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用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施工企业的纳税金额很大,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建筑成本,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理签订施工合同,有效筹划营业税
签订不同的合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举例说明签订合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在工程施工中,某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需要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的施工单位完成。该工程由施工企业A承揽后又将土石方工程转由机械租赁B公司承接。如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台班费总价200万元。因为施工企业A与租赁公司B签订的是分包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那么应纳营业税就是200*3%=6万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适应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就为10万元。签订租赁合同的印花税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200万*0.1%=0.2万元,签订分包合同则使用万分之三的税率:200万*0.03%=0.06万元,有此可见,节约营业税:10-6=4万,印花税:0.2-0.06=0.14万,如再加上营业税金附加,节约的税金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另外,应尽量不签甲供料合同,营业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均应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收取的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甲供料合同不仅施工企业得不到应得的取费,因为施工预算间接费取费标准是按照直接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甲供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记入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致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
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应采用高于税法的年限。这样,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施工企业A为了更好的完成这次施工任务,决定采购一项大型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是15年,但是计入固定资产的时候,该项设备的折旧年限是10年。这样,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进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也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另外取得固定资产要及时提取折旧,税法及会计制度均规定,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工期、质量、效益负责,项目经理出于自己项目效益的考虑,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影响固资折旧的及时提取,虚增当期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及企业的现金流出。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使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避免企业放弃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三、规范分包管理,做好税收抵减项目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方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建设单位承担合法的责任,同时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则就其施工的工程向总承包方负责,并与总承包方一起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简化征收手续,有利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实行分转包形式的,除了总承包方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外,分转包方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分包方必须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具体征管措施上采取以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应纳的税款,按规定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方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总承包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总承包方来说,其建筑工程营业税的申报纳税一方面必须对自行参与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计缴税款,另一方面还必须对分包方履行扣缴义务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对分包方来说,也必须对当期取得的分包工程价款申报营业税,并以从总承包方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作为当期应缴税款的抵减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财务人员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可能有偏差,甚至施工企业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采取的征管措施也不尽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行为,从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和纳税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个人所得税筹划
利用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等项目均有一定的起征点,并且是累进税率,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节税。举例说明:
王某为某企业的财务科员,月工资收入2500元,企业季度奖给其4500元。此处可以3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4500元奖金,那么王某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4500-3500)×10%-105=245(元)。
1月份未达到扣除费标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零。
2月份同一月份。
这样,王某3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45元。如果王某在12月份、1月份、3月份分三次领取季度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为(2500+1500-3500)×3%-0=15(元)。
1月份、2月份所纳个税同12月份一样均为15元。
3个月共纳税款4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王某可以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0元。此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也可利用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举例说明:某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1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也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在施工过程不能按规定取得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取得不规范的发票等,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白条而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的额。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还应该以系统的观点来精心安排,妥善筹划,将筹划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盈利,减少当期的现金流出,缓解企业的现金压力,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