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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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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县镇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镇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安全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关于印发<长丰县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是扭转职业危害防治严峻形势的重要举措。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各村(居)及有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规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改善作业环境,遏制职业病易发、高发势头,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

二、治理范围:全镇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轮胎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治理内容:主要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相关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九)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十)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十一)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组织与分工

镇安监站、镇医院、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工会联合成立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镇安监站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镇医院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镇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按照全镇统一部署,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项行动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责任、措施和具体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企业自查阶段

由镇安监站督促镇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对照专项整治方案规定的内容开展督查,对督查到的问题要求企业认真进行整改,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三)复查阶段

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对自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未完成整改的上报县安监局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复产;对不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要报县安监局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集中整治存在的隐患。

(四)迎接县督查阶段

迎接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我镇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包括资料,建立治理台帐和档案,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度的完善,对专项行动未达目标的责令补课。在迎接县督查中发现到的工作不认真,因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迎检总结阶段

迎接国家和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督查。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市关于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上来,列入今年第四季度和明年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克服畏难情绪,认真抓好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狠抓整治措施落实,推进整治目标的完成和实现,确保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二)明确责任,制定方案。各村(居)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分工,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范围、职责、工作措施和要求。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狠抓工作推进,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逐阶段抓好工作落实。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排查,并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职业危害因素未申报的企业,要加大工作监督指导力度,帮助企业落实申报;对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不加以治理的,要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防尘防毒设施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从严惩处。

(四)认真总结,建立机制。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时间长、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通过专项治理行动,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着力构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强企业和监管部门职业健康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建设,切实摸清辖区内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分析防治工作重点、难点和应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为政府决策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篇:海陵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海陵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宣传材料

近日,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为深入贯彻上级通知精神,督促我区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在我区启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区安监、卫生、劳动和总工会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工贸科。

专项行动于2024年11月开始,2024年12月底结束,共分宣传发动部署(2024年11月20日前)、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4月)、主管镇街、园区、部门监督检查(2024年5月至8月)和区级抽查考核(2024年9月至12月)四个阶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要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表》报送辖区安全办。

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的场所,涉及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

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1)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告知;(4)按规定发放、配备劳动防护用品;(5)按规定设立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6)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台帐;(7)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8)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9)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的公布;

(10)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1)劳动合同中载明接触职业危害及防护情况;(1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3)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三篇: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附 件1 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全市各区县、有关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摸清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1.粉尘危害严重的石料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喷砂、铸造、玻璃及玻璃制品、耐火材料、陶瓷制造、磨具制造等生产企业;

2.使用和生产高毒物品的蓄电池制造、皮革加工、玩具、制鞋、箱包、家具、粘合剂、涂料、油墨、喷涂、塑料、催化剂、化学助剂、农药、橡胶制造、医药、装饰材料加工、五金

-1- 电镀、电子制造、钢铁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关职业危害及防护内容真实、具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内容规范、具体;

8.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9.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10.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1.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2- 12.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3.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4.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5.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及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

16.2024年以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时善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朱智峰、市卫生局副局长林立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吴承明、市总工会副主席黄淑玲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行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关机构,具体领导辖区的尘毒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并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于2024年11月15

-3- 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配合尘毒治理专项行动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市、区县两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保障专项行动的效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10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等四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

-4- 真进行部署。各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11月—2024年3月)

各区县要在动员部署后,将《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下发到企业,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生产经营企业要将《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及整改方案于2024年3月前报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促检查。

(三)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检查复查阶段(2024年4-8月)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和企业上报的《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及整改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对此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总结阶段(2024年9月-11月)

-5-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批评。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五)国家将在2024年10月-12月到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检查,各区县、有关企业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本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各部门的分工为依据,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对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的重点内容逐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加大治理。首先,要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摸清本区县内存在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的各类企业情况。

-6-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对此类企业按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中的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其次,认真解决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中涉及职业危害不告知的突出问题,规范、细化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通过对职工劳动合同督察,力求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参保率达到100%。企业应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内容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具体。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使得各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能够共享。要加强市与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专项治理的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最少一次。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区县要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

-7- 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着力构建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4-2024年)》的重要举措,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争取利用广播电台“公仆走进直播间”专题节目,与广大职工互动,大力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争取与当地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宣传和动员。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法。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公布对外举报电话,针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各职能部门一定要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拒不整改的要进行曝光。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

要加大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工作。针对职工反映的职业危害事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区县要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本着“四不

-8- 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要严肃处理。

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24年9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邮箱tjajjbgs@126.com。

-9-

第四篇:全乡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全乡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乡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我区、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全乡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生产、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告知、申报、日常监测、防护设施维修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教育培训等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4.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并将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于国君

乡长

副组长:王甲寨

乡人大副主席

成员:

赵忠芹

乡社服中心主任

幺宝利

乡社保中心主任

刘向荣

乡工会副主席

办公室设在乡安监办,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8月8日——20日)。乡安监办将这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要求传达给相关企业,动员企业广泛参与,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8月——11月)。辖区内各相关企业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要结合实际建立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机构、人员和责任,明确排查重点和内容,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我乡安监办将加大力度进行巡查督导。

(三)检查复查阶段(2024年11月——2024年6月)。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要按照国家和省职业危害法律法规、治理标准、验收标准及本地专项行动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

对检查复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将会提出整改意见,涉及违法的将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职业危害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将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乡范围内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这次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地开展起来。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我乡将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突出职业危害严重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依法进行治理。督导企业法人切实履行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定强有力的治理措施。真正解决职业危害突出问题,把专项治理与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篇:扬州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扬州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扬州市粉 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切实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范围与内容

1、专项行动的范围

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船舶修造、金属铸造、冶炼、水泥制造、铅蓄电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 1 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2、专项行动的内容

以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4).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5).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情况;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情况;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情况;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扬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永志任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杨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玉金、市总工会副主席刘孝慈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商贸安全监管处,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实施,张振松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市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11月)。

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11月2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7782282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12月-2024年3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尤其要结合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完成职业危害申报。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定期组织信息交流并编发专项行动情况通报,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地开展。

3、各地各部门检查督查阶段(2024年4-7月)。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地检查督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各地各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总结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资料于2024年8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督查阶段(2024年7-9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督查。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情况向各级政府进行通报。

5、迎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阶段(2024年10月)总结此次专项行动治理效果、典型事例、存在问题等,并形成汇报材料,做好各类基础台帐,迎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健全机制、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把专项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要通过专项行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为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时通报和沟通信息,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经常性联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着力构建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4-2024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要进行曝光。同时,要加大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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