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车辆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较强项目部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钩机、铲车、三轮车等各类施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施工车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车辆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质量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3、组织驾驶员、维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5、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项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办公室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关准驾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1、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3、做好出车前安全价差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4、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满足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路基坚实边缘稳定。
2、根据机动车辆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的车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备车位置。
3、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4、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二条: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便道口和地形险峻路段,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全、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损失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场内施工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叉路口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施工车辆让老百姓车辆先行。
2、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让重型车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六条: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1、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2、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3、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4、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灯正常。
5、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6、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七条: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制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挡,且必须拉紧手刹车,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负责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员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准搭人数。
2、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3、自卸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颠覆。
5、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使用牢固的举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6、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行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道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有关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往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和职工未教育不放过;
3、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4、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进公司车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道路损失安全违章处罚标准
序号
违章情况
处罚金额
处罚类别
备注
超速行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酒后驾驶
300元/次
个人责任
无证驾驶
1000元/次
个人责任
酒后发生轻微事故
1000元/次
个人责任
违章驾驶发生轻微事故
500元/次
个人责任
私自出车
100元/次
个人责任
驾驶室超员
100元/次
个人责任
穿拖鞋
100元/次
个人责任
私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不服从现场管理
200元/次
个人责任
损坏现场交通安全标识
100元/次
个人责任
不按规定停放
100元/次
个人责任
不按规定行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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