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防控工作汇报,党中央决定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指导督促各有关方面做好各项工作,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但目前疫情传播还没有阻断,形势依然复杂,春节期间是“大隔离、大消毒”发挥作用的最佳窗口期,也是遏制疫情播散蔓延的关键期。为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深入一线及时掌握疫情、及时发声指导、及时采取行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作用,严格按照“乙类甲管”和检疫传染病管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要坚决落实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各地要充分应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手段,抓好疫情监测、检测、排查、预警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疫情定期研判机制,及早发现疫情变化苗头,及时调整疫情防控策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疫情扩散。要加强溯源和病原学检测分析,加快治疗手段和方法研究,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完善疫情大流行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人员培训,全面评估医疗能力,做好相关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和计划。
二、切断传染源
全面加强对野生动物管控,防范人际间传播。坚持防控工作“全国一盘棋”,依法防控,分类施策,强化部署措施的落实。当前,湖北省、武汉市等地要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止疫情持续扩散蔓延。
(一)全面管控野生动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外,一律暂停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加强野外巡护看守工作。从严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的隔离、清洁、卫生消毒、监测检疫和疫病防范等工作,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密切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农贸市场整治、清洁、消毒、通风等工作,加强对市场、网络销售野生动物和餐馆饭店经营野生动物菜肴等活动的联合执法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二)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做好有武汉旅行史人员的健康管理,提示其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和就医。要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展人员追踪管理,做到追踪到人、登记在册、上门观察。要规范疑似情况处理流程,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各地要及时公布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并通过卫生热线、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网站、家庭医生服务等,加强患者就诊指导,引导患者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在家观察、就近接受初筛或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门诊就诊。
(三)规范发热门诊管理。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要加强留观室或抢救室的通风,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和卫生设施。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规定进行防护。医疗机构要做好就诊患者管理,尽量减少患者拥挤。不具备设立室内发热门诊条件时,可安排到其他开放性场地。发热病人较多时,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病人进行筛选、分类,避免患者无序流动,减少医院交叉感染。
(四)完善病例发现和报告。落实首诊负责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的旅行史或可疑暴露史,增加“咳嗽次数”“胸闷询问”等其他筛查方式和引导询问方式,提高患者检出率。对符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网络直报的机构应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24小时内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五)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方式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完成调查后,应于2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或专题调查报告通过网络系统及时上报,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可发动社区网格员、家庭医生、预防保健医生等落实医学观察各项管理措施。对医学观察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六)做好病例的集中收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杜绝拒收发热病人。指定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以及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等。严格隔离确诊患者,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做到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坚持中西医结合,不断完善诊疗方案。发病人数较多城市要抓紧增加定点医院、治疗床位和隔离点。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能力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实行“一人一案”,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远程会诊,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要按相关规定,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并送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三、阻断传播途径
通过多种方式,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遏制病毒的持续传播,降低大范围暴发流行的风险。
(一)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鼓励居家休养,教育引导群众减少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减少公共交通和自驾出行,尽量不去或少去人群聚集的地方,尽量不去已经有疫情的城市,尽量减少与疫情城市返回人员的接触,自觉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引导,劝其延后返城工作时间,减少跨地区人员流动。
(二)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火车、汽车、飞机、轮船、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因地制宜进行通风、消毒,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传入和传出。
(三)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加强近期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管理,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集中居住和人群密集单位,可开展晨检工作。
(四)减少春节期间集体聚餐。高度重视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号召全社会减少或不组织群体性聚餐。切实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参与群体性聚餐管控,严防疫情扩散。
(五)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对社区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整治,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加强社区科普,提倡健康饮食,保持个人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规律起居和健康心态。
四、增强全民防范意识,保护易感人群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村医作用,强化群防群控,以老年人群、基础疾病患者、学生和教师等为重点,加强易感人群防护工作。
(一)强化个人责任。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到过疫情重点地区或与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向有关方面报告。积极学习疾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提倡“口罩”文明,避免接触、食用野生动物,近期尽量不参加公众聚集活动。
(二)做好老年人群防护。在社区和乡镇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对老年人群给予重点关心,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和老年活动场所要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发挥基层干部和医务人员合力,加强对老年人群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给予有针对性的防护建议。
(三)做好基础疾病患者防护。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作用,加强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患者的健康教育、疾病监测等,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立即转诊到定点收治机构,指导患者家属做好防护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成立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组,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积极防治并发症,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
(四)做好返校师生防护。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指导师生在假期学习相关防护知识,尽量减少外出活动。责任教师要保持与学生的联系,掌握学生假期流向和健康状况,及时介入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学生的管理。各地要根据教育部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开学时间,适当延长学生假期,提前完善防控预案。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网络等手段,开展远程教学。确定开学时间后,学校通知要求学生做好居家观察14天,有序入校后要开展体温和体征监测并进行医学观察。加强师生校内管理,提高口罩的可及性,严格做好防护工作。
五、关心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
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人员健康安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一)开展全员培训。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基础知识、病例发现与报告、诊疗技能、院感和个人防护、患者费用保障政策等内容,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依据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防护和诊疗能力。抓紧研究已治愈病例,完善诊疗措施。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并开展师资培训。
(二)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各地要落实好对医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对接诊和收治患者医院在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医务人员得到安全的防护设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必要时戴乳胶手套、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等。
(三)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形成合理梯队,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增强医务人员免疫力。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医务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和呼吸系统症状等。各地要关注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一对一”的心理干预服务,协调辖区内酒店等场所,供医务人员就近休息。
(四)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一线医务人员、口岸防控人员等激励,落实好相关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做好相关衔接
(一)强化责任落实。在党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围绕疫情防控具体要求,研判本地疫情形势和发展规律,结合实际制定周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到人;要加强方案执行,对方案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和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二)强化物资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动态掌握物资需求和生产、流通、库存运输及资源保障,组织各类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要做好应急运输力和通行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要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服从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调度,优先满足防控一线(含口岸防控一线)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三)强化费用保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地方安排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药品和物资等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地方先行支付。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解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关心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医务人员和防控人员克服困难全力投入防控、守护人民健康的感人事迹,宣传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坚定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
(五)强化健康宣教。各地要全面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加大面向农村和基层群众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防护意识和居民健康素养,借助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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