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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2024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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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市城镇2024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范文模版]

市城镇2024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本着“自愿报名、自选专业、统一推荐、双向选择、政府付费、认可学历”的原则,组织好我市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领导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x市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x市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办公室,与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财政局根据省民安字精神负责退役士兵培训费的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顺利进行。退役士兵培训办公室负责制定市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进行教训培训动员和宣传,组织报名,确定教育培训专业,协调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事宜。

三、教育培训方式和内容

x市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委托x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进行: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主要委托x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开展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时间1至3个月。

教育和培训内容应结合市场需要,确定教育培训专业供退役士兵自由选择。

四、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x省职业技能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教育培训对象和经费

退役士兵专业教育和培训对象为本年度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和培训者。报名时间为退伍的当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培训时间安排在4—12月份,结束后,教育培训学校和市安置办可按市场化用人法则帮助联系推荐就业岗位。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费用按培训中心规定标准收取,退役士兵培训结业和鉴定合格后,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x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只能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市安置办统一组织培训,特殊情况由退役士兵自行选择当地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必须是劳动部门承认的培训中心),培训结业后,凭《x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非当年已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的退役士兵,未就业者,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经市安置办批准也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自理。

第二篇:40号昌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昌市政办发„2024‟40号

关于印发昌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拟定的《昌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昌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拓宽安置就业渠道,积极推进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我市实际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体系,强化退役士兵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安置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从2024年开始,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力争90%以上的退役士兵能够掌握1门以上的实用技能,充分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多渠道就业。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昌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马建新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马小奇市委常委、人武部部长

付岩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张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裴晓玲副市长

推开西市政协副主席

成员:张以廷市民政局局长

薛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泓市财政局局长

张雷三工镇镇长

魏学年六工镇镇长

马长江榆树沟镇镇长

周勇大西渠镇镇长

马雁斌二六工镇镇长

梁晓忠硫磺沟镇镇长

刘强佃坝乡乡长

王海燕滨湖乡乡长

阿依肯阿什里乡乡长

哈杰提庙尔沟乡乡长

李晓亮北京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霞延安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雪莲绿洲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渤宁边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军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丁矗建国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晓梅双拥办专职副主任

庞新梅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期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以廷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晓梅、庞新梅兼任。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抓总,负责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的资格审查,每年根据退役士兵的数量和技能培训的专业,与劳动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培训学校的资质认定和培训补贴的比例核算,并与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协议,监督培训学校按规定完成教学内容和职业资格技能审定。同时与财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免费培训的经费申-3-

请和保障工作。

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培训学校的资质认定,按政策核定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补贴费用,并监督培训学校完成教育内容和职业资格技能审定。同时做好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政策保障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落实和监督使用。

培训学校:按照与民政部门签订的培训协议,认真完成教学内容,严格教学管理,按培训专业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审定和核发,培训学校的指定由民政部门按照培训内容、效果实行动态命名和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报名,对表现优秀再就业成绩突出的先进人物要大力宣传,树立典型。同时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总结和基础资料归档。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3月5日至3月15日)

在昌吉电视台开设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和通过培训实现就业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各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结合下乡驻村、进街驻社,“四知四清四掌握”等活动,张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单,召开职业技能培训动员大会,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伍安置优惠政策,力争让所有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报名,享受到国家的就业培训政策。

(二)报名审核阶段(3月15日至3月31日)

各乡镇、街道依据《昌吉市关于对复员退役士兵免费进行技能培训的通知》精神,动员辖区内退役士兵积极报名参加培训,凡是符合2024年以后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复员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持本人退役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名,经市民政局审核合格后参加培训。

(三)职业技能培训阶段(4月1日至6月31日)市民政局和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根据退役士兵报名人数和专业情况,采取分期分批或一次性组织的形式,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民政局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完成培训学校资质审查,确定培训工种和课目。培训学校做好教学课程安排、教学和人员管理及职业资格鉴定及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四、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除劳动人事部门按照再就业优惠政策标准补助之外,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补助,按核拨到市民政局。退役士兵在定点培训基地学习结业后,由培训学校将学员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情况统一报劳动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补助比例将培训经费一次性拨付培训学校。

五、措施和要求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培训全覆盖。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前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民政部门要把历年来未安置和近几年来未能实现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纳入培训范围,做到凡自愿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都能参加培训,实现创业。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各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制定培训方案,抽调得力人员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工作,要针对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三是加强监督和配合,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把此次培训工作作为双拥模范城创建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强化措施,促进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主题词:民政双拥工作方案通知

—————————————————————————— 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纪委办,高新区,存档。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7日印制 ——————————————————————————-6-

第三篇:宜春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

宜春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有关省市开展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24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辖市(区、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培训形式

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就业培训机构(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培训学校)初、中级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1-3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由市本级负责,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由县、市、区负责。

三、参训预测和受训专业

(一)计划参训人数。市及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和受训专业等情况,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部门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制定培训计划。

(二)确定承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应选择具有培训资级且师资雄厚,实训设施设备齐全,教学质量较好且信誉度较高的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任务。同时各承训机构还要创造条件,开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

(三)发布培训信息。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已制定的培训计划,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和承训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培训信息。培训信息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专业和培训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等。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兵役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并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

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四)自主报名参训

市、县(市、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2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报名入训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承训机构直接对接。各承训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报名参训工作。

(五)统计汇总数据

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报名入训和实际受训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参训名册》和《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参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2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别向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各承训机构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名培训情况,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于3月底提供给市民政、财政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入训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市民政部门。

四、培训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

退役士兵入训后,各承训机构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二)完善规章制度

各承训机构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培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机构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培训机构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训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机构。

(三)强化思想教育

各相关单位和承训机构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机构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

(四)注重培训质量

各承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技能培训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

各承训机构按照“谁办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机构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培训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培训机构、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的优势,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劳动就业等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党和政府针对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六、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

参加初、中级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资金标准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培训标准执行。同时参训期间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二)培训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按退役士兵属地的原则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助在退役士兵培训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政府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困难参训对象。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机构实际培训人数按兵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时间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七、检查考核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相关部门的职责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培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统筹衔接、监督管理并进行考核,要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使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70%以上。

劳动保障部门是承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训机构计划制订、承训机构确定、培训管理、推荐就业等方面进行指导,要求做到及时下达培训计划,择优选择承训机构,指导承训机构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二)对承训机构的考核

承训机构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机构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机构内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结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三)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

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机构和专业班级的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培训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实操训练,按时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机构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

第四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汇报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工业城为解决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问题把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创新发展的突破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素质为目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不断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积极动员和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我区2024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摸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区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时,印发《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调查表》及时了解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意愿。2024年,我区接收退役士兵6人,经本人申请,需要进行技能培训的1人。

二是高度重视。区民政部门积极研究解决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与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沟通,在辖区成立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不仅明确要开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再就业培训中列支,保证了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

三是精心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区民政局通过市场调研后。选设了汽车驾驶及维修、计算机应用等当前急需人才专业。

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部分退役士兵急于寻求工作,对技能培训工作必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各

种原因,部分退役士兵认为技能培训既花钱又费时,影响个人收入,因此不愿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而急于外出找工作。其次是就 业培训层次低,培训专业单一,技术含量不高,难以形成就业竞争力。培训项目多以汽车驾驶、家电维修、计算机操作居多,由于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经费不足,难以根据市场用工需要,开展实用性技能培训。

第五篇: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2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预测的退役士兵参训人数和省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 7500 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 4000 元,生活补助费 3500元。

(二)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 9000 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 元,生活补助费 3500 元。符合复学规定的退役士兵选择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内的补助经费按此标准执行。

(三)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 750 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 400 元,生活补助费 350 元。

第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1月20日前,各承训学校将接收的退役士兵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行政主管部门。

(二)2月15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民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民政局和承训学校,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确认的参训人数,按经费的70%比例预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四)每年3月底、9月底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在训退役士兵学员人数核实工作;4月底、10月底前,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五)每年年底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参训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资金结算,下达全部补助资金。

(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训学校。

第五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退役后复学的,由就读院校逐级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本办法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承训学校(机构)于每年4月、10月底前逐级申报至省行政主管部门。省补地区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其他地区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由承训学校按月直接打入退役士兵校园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 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经费时将相应扣减。

第九条 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民政厅和相关省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承训学校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对“双证”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财政部门在安排下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对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学校,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

第十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承训学校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每年10月份对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11月份对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并将抽查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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