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防汛调度与应急方案
一、调度原则
XX河防汛特征水位划分为设防水位47.5米、警戒水位48.5米和保证水位50米(该水位为河溶水文站水位,下同)。
1、当预报XX口水位达47.5米时,由镇武装部长带队,各村民兵连长带一线劳力上堤巡查。
2、当预报XX口水位达48.5米时,由分管农业负责人带队,各村分管农业同志带二线劳力上堤巡查,并对重点险工险段、涵闸和易发险情的重点堤段进行防守。
3、当XX口水位达49.5米时,由防汛指挥长带队,各村支部书记带三线劳力上堤巡查,严防死守,确保堤防安全。
4、当预报XX口水位将超过50米的保证水位,且有重大险情发生时,由市防汛指挥部与驻当部队联系,调动部队参与抢险。
二、应急响应
1、总体要求。
按照XX河流域的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1)进入汛期镇村防汛专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
(2)按照镇指挥部统一部署,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为镇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3)镇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核实汇总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4)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镇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Ⅳ级响应
镇进入抢险实战状态,镇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洪工程安全巡查。水利部门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3、Ⅲ级响应
镇防汛指挥机构启动运用堤防防汛工程,组织水利技术人员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镇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Ⅱ级响应
市防指总指挥亲自主持召开紧急防汛会商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镇(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市武装部根据市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指发动员命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5、Ⅰ级响应
全面动员,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党、政、军、民全社会投入防汛抗灾、严防死守。市委书记、市长为抗灾救灾总指挥,亲自坐阵市防指进行指挥,随时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安排部署防汛抗灾救灾工作,研究解决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及时向宜昌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全市以防汛抗灾为中心,全力以赴,一切工作服从服务于抗灾救灾。各类社会力量(包括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力争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梁、渠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期限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三、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河流洪水
(1)当XX河超过设防水位时,流域内各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安全巡查,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
(2)紧急情况下,市、镇两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渍涝灾害
当辖区内出现渍涝灾害时,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调度,积极开展自排和抽排,同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上级防办,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置,由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要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镇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四、应急结束
当严重的洪涝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水情、汛情,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或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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