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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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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4年市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

2024年市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

为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管理水平,促进全市普通高中又好又快发展,根据《x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修订)》,结合我市教育实际,重新修订本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引导全市普通高中科学发展、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评估原则:注重过程,以创建促改革、促发展;从实际出发,坚持办学硬件条件够用、实用、安全,注重办学质量和特色;突出示范辐射,促进学校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好表率和引领;动态管理,不定期督导检查,推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二、评估组织和程序

评估组织:市教育局成立市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承办具体事务。同时建立评估专家库,评估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组。

评估程序:

(一)自评

学校对照《x市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修订)》及《评估细则》进行认真自评;自评合格后,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申报

市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县(区)所属学校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预评估,初步认定达合格标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高校附中及民办学校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

(三)评估

市教育局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察看、指导,并将察看情况向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四)批复

市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领导小组审核专家评估情况,提出认定意见。经审定批准的,予以命名挂牌。

三、评估内容和要求

(一)评估内容包括课程改革、组织与管理、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学生质量等6个方面(A级指标),分为B级指标27条、C级指标75条,总分1000分。为鼓励学校特色发展,另设附加分部分。具体内容见《评估细则》。

(二)学校评估总分达到800分为合格,其中A级指标中“课程改革”、“组织与管理”和“学生质量”等三项须不低于本项总分80%。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

1、学校所在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存在严重问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没有完成规划目标;

2、学校所在县(区)高中布局明显不合理,缺乏切实可行的规划;没有扶持薄弱高中建设的方案和具体措施,或工作没有明显成效;

3、学校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因学校责任而导致学生死亡事故;

4、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学校存在严重的师德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学校高中规模过小且不足15个班,或班额超过56人;

7、其他应“一票否决”的情况。

(四)市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每校评估时间为2天。

第二篇: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

附件1:

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

(修 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全面的质量观,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管理水平,提高示范高中创建指导和评估认定的科学水平,不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促进全省普通高中的改革与发展,我厅在2024年6月颁发的《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实施方案及评估细则》(教基〔2024〕16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本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引导全省普通高中科学发展、规范发展、特色发展、持续发展。

评估原则:以评估考核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学校提高整体办学水平;注重评估过程,加强对学校创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的指导,促进学校通过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加快发展;从实际出发,坚持办学硬件条件够用、实用、安全,反对建设豪华学校等铺张浪费现象,更加注重办学质量和特色;指导学校模范执行教育方针,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1—

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注意稳步推进,将创建省级示范高中工作作为凝聚人心、团结合作、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二、评估组织和程序

评估组织:省教育厅成立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建立评估专家库,评估时从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评估程序:

(一)学校对照《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及《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预评估。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对申报学校进行预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经评估初步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报告。

(三)省教育厅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学校实地考察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领导小组审核评估情况,提出认定意见,报省教育厅审定批准,予以命名挂牌。

三、评估内容和要求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课程改革、组织与管理、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学生质量等六个方面,其中二级指标27项、三级指标78条。具体内容见《评估细则》。

评估要求:评估学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促进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一)学校所在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存在严重问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没有完成规划目标;

(二)学校所在地高中布局明显不合理,缺乏切实可行的规划;没有扶持薄弱高中建设的方案和具体措施,或工作没有明显成效;

(三)学校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近两年内发生因学校责任而导致学生死亡事故;

(四)学校没有实施高、初中分离办学,办学行为不规范,存在违反规定举办高中复读班、利用节假日补课问题;

(五)学校行政班每班学生超过56人,行政班级数不足24个或超过60个;

(六)学校预算外收入被挪用、平调;

(七)学校负责人学历、教龄不符合高中教师和校长任职资格;

(八)没有按照省级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标准,足额配备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缺编率在10%以上。

第三篇:市高级中学2024——2024学年工作汇报

市高级中学2024——2024学年工作汇报

本,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校坚持以课改为切入点,以课堂为主阵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基本完成了教育教学任务。现简单汇报如下:

1、不间断地进行教职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全局意识、过程意识和质量意识教育,全体教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勤业乐业,真抓实干,精诚合作。一年来,学校未发生一起责任事件和责任事故,未发生一起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学校总体秩序稳定,学生文明程度较高,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今年*中奥赛考试,我校考上学生108名,在**名列前茅。

2、一是牢牢把握课堂主阵地,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为切入点,以教师的备、讲、辅、批、测5个方面,通过看、听、问、查、评5种方式,着力强化课堂改革;二是依托每周集体教研、每日推门课、班主任月培训、每日3次课堂常规检查和*中教师百家讲坛,并先后外派68人次外出交流学习,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从强化课堂主阵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教务督导、教研推动3个方面合力打造高效课堂。

3、彻底公开的“公示”制度。一是干部工作和年级管理日公开,结合晨会制度,全员监督工作过程和结果;二是教师在校行为日检查、周公示,计入绩效考核并接受全校监督;三是班级综合管理计入“每月一评”,日汇总,周公示,月表彰;四是坚持主管校长每周一“述职”制度;五是公开展示每月优秀班集体、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典型引路。

4、积极开展读书活动,要求全校教师每人每季度读一本书,并写出读书心得,在全校大会上交流;每一位学生每学期读一本书,写出心得体会,择优在年级内部交流;学校图书室面向全体师生开放,图书借阅率比较高,较好的发挥了文化传播作用。

5、为响应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对标学习”的号召,我校派7人小组到****中学进行参观学习。归来后,针对其学习、卫生、纪律等方面的细化管理和论语治学理念,先后召开4次研讨会,制定了我校的对标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先后制定了《班级精细化管理细则》、《对标活动纳入班级量化考核办法》2项制度,把精细化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轨道,并先后组织4次**市*中“百家讲坛”和5次名师讲座,深挖内部资源,确保对标活动效果。目前,对标活动正在顺利开展。

6、相继组建了舞蹈小组、管乐队、篮球队、体育特长训练队、绘画小组、播音小组等学生团队,定时训练,促进学生特长发展。

7、活动育人效果突出。半年来相继举办了*中文化艺术节、风采英语大奖赛、演讲比赛、我爱读书等17项校园文体活动,结合课间操和“阳光体育“活动、每日《弟子规》诵读和月刊《*中校报》,达到了活动育人的效果。

8、食堂的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菜式花色等均得到了沧州市和**市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高度赞赏。

2024年工作设想:

1、以读书活动为切入点,下大力提升教师素质,提升教师内涵,打造书香型校园。

2、以听评课、集体教研和学校日查为切入点,强化 “内搜外淘”的“活水”效应,强化教学引导和监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六学五爱”型教师群体,打造高效课堂。(注:“六学五爱”分别为学科学、学理论、学教育、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爱教育、爱学校、爱事业、爱学生、有爱心)

3、继续深化对标活动,开展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4、以班主任培训、班干部和学生会培训为切入点,依托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校园文化、美化、绿化建设等,打造文明和活力校园。

5、以“公示”和“表彰”为切入点,继续浓厚竞争氛围。

6、以创新德育教育为切入点,依托校级干部驻校制度和学生会值勤制度,全力打造平安、稳定、和谐校园。

第四篇: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开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各校教务处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我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当年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规范录取。录取名单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后方可生效。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实际班生总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 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注册,经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送交未报到名册。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我市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依据当年市教育局的招生文件执行。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我市各级普通高中就学,可获得学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籍学生非本市初中毕业,高中阶段确需到我市就读的,可申请就读职业类学校和普通高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外籍学生申请在厦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初中学历的相关证明及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提供完整后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4),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入学资格后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具体流程:①市侨办或外办开具介绍信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③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接收校同意并盖章④接收校为区属学校的,《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备案。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子女因家长在厦门市购臵房产、投资或受聘于在厦企业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在厦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5)一式四份;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初中学历的相关证明及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入学资格后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

具体流程:①到市台办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③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接收校同意并盖章④接收校为区属学校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备案。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侨及外籍学生可参加我省组织的高中会考,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符合毕(结)业条件,发给本校毕(结)业证书。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新生未报到名册(附表2)、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表3)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教育行政部门须对照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的录取名单,对新生花名册进行验核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各校未报到名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局直属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校不得接收寄读生或旁听生,学校有责任告知家长由此引起的学籍、会考报考、高考报考等方面的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自行负责。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并经家长、班主任签字;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素质报告册》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三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模块考试,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参加重考。

第十八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学生申请免考时,应填写《厦门市普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免考申请表》(附表6),提供学科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市会考部门核准,报省会考办备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第二十一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附表7),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疾病证明书、疾病检验报告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以上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应向学校出具学生本人的出国签证、护照、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的出国(出境)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或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的,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休学的,可保留其学籍一年。学籍保留期满一年后,未能回校就读的,可由家长申请复学后继续办理休学,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含签证、护照、户口簿的复印件等)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本人的成绩和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由外省、市、县迁入我市,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我市同一辖区内普通高中之间以及本市不同辖区非同级普通高中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若因特殊原因确须转学的,该生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接收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并通过学校的转学水平测试,达到接收条件,由转入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入学。

跨省、市、县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外地高中学生要求转入我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必须提供原就读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原就读学校确系当地省一级达标高中(或重点中学)证明,经测试合格,由转入校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报告(附表10),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表(附表8)一式四份或一式五份(转出、转入学校、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各一份);

2.我市常住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3.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附表9);4.学生学籍卡片(含已学模块学分证明);5.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机构盖章确认的高中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6.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将转学证明回执交回该生原就读学校存档。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我市普通高中,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公办学校。

第三十二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须凭学生本人出国签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 手续的,经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互相配合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 9 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消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为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2),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毕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毕业证书编号由十二位数组成: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毕业;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9-12位表示毕业生顺序代号。

毕业证书验印时需提供下列文本:

1.厦门市高中会考办签章确认的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合格成绩册,一式两份,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2.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2,即毕业相册)。

3.发给高中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册(附表13),一式三份,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存档,一份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送交市教育局备案,一份学校留存(市局直属校直接交市教育局备案)

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附表14)。结业证书编号由十位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结业;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第9-10位表示结业生顺序代号。学校编制发给结业(肄业)证书的学生名册(附表15),送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表16),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申请学历证明流程:

1.学生在本地主流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 2.学生向毕业学校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3.学校验核后持学生的学历证明和一份刊登有毕业证书遗失 声明的本地报纸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各校应按规定及时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联网报送数据。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报教育行政部门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表17),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G”字母,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排学号。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1)高中新生花名册;(2)基层报表;(3)学生学籍卡片;(4)在校生分班名册;(5)高中毕(结)业生花名册;(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7)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8)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于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并将原件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邮寄至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一个月之后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课程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制订,与《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相衔接,适用于三年制普通高中。本课程计划体现国家对普通高中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编订各科教学大纲和编写教材的基本依据,是课程实施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准则。

本课程计划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

本课程计划按照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各地学校实际,合理安排课程,发挥课程体系的整体教育功能,既有统一的基本要求,又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一、培养目标

普通高中教育是与九年义务教育相衔接的高一层次基础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要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审美情趣和身体心理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终身学习的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为高等学校和社会各行各业输送素质良好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特别强调: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了解中国历史和国情,对国家和民族具有责任感,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具有民主和法制精神,学习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为;具有集体意识和合作精神;具有参与国际活动和国际竞争的意识;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形成健全的人格。

2.具有适应学习化社会所需要的文化科学知识;形成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具有科学精神,形成科学态度,学会科学方法;能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学习,解决问题;进一步发展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逐步形成适应学习化社会需要进行终身学习的能力。

3.具有健康体魄和身心保健能力,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4.树立健康的审美观,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对自然美、社会美、科学美和艺术美具有一定的感受力、鉴赏力、表现力和创造力。

5.具有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职业意识、创业精神和一定的择业能力,形成一定的劳动技能和现代生活技能,能够对自己的生活和发展做出恰当的选择。

二、课程设置

普通高中必修课设有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外语(英语、俄语、日语等语种)、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体育和保健、艺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

选修课设有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7门学科,以及地方和学校根据学生兴趣要求和发展需要所开设的课程。

(一)课程安排

1.各学年教学时间安排:全年52周:教学时间40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和农忙假)10-11周;机动时间1-2周。

各学年40周教学时间安排:高

一、高二年级每学年上课35周,复习考试3周,社会实践和劳动技术教育2周;高三年级上课26周,复习考试12周,社会实践和劳动技术教育2周。

2.每周活动总量: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周活动总量34课时,每课时45分钟。

3.课程设置表

注:周课时累计指各学科每学年周课时之和。

(二)课程设置说明

1.普通高中必修课是为学生打好共同基础开设的,每位学生必须修习。选修课是在必修课基础上,为拓宽和增强学生有关学科领域的知识和能力开设的,学校除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选修课外,地方和学校为满足学生多样发展的需要也应创造条件开设灵活多样的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向、兴趣和需要自主选择修习。

2.时事政策教育是思想政治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组织学生每天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时事新闻进行。

3.国防教育、环境教育、人口教育等专题教育内容主要渗透在相关学科和活动中进行,也可利用地方和学校选修课开设专题讲座。

4.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包括研究性学习、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四部分内容。开设综合实践活动旨在让学生联系社会实际,通过亲身体验进行学习,积累和丰富直接经验,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具体安排、确定综合实践活动各部分内容和组织形式。

研究性学习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从学生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主要以个人或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通过亲身实践获取直接经验,养成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研究性学习中,教师是组织者、参与者和指导者。劳动技术教育主要对学生进行劳动观念和一般劳动技术能力的教育,进行现代职业意识、职业技能的培养和就业选择的指导。

社区服务主要通过学生在本社区以集体或个人形式参加各种公益活动,进行社会责任意识、助人为乐精神的教育,为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服务。社会实践主要通过军训和工农业生产劳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生产劳动教

育,培养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和吃苦耐劳精神。学校可以结合实际,为学生走出学校,深入社会创造条件。

5.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职业技术类课程,可在地方和学校选修课中安排。学生可结合个人兴趣和需要选择修习。6.校、班、团等集体活动原则上每周1课时,可在地方和学校选修课中安排,并且要与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展紧密结合。

7.学校要根据普通高中学生的特点,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社团、俱乐部、兴趣小组等课外、校外活动。

三、课程实施

课程实施是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课程目标的重要途径。课程实施应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课程实施主要涉及教材、教师、学生、教学组织等因素。

1.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课程实施的基本依据,应体现科学性、基础性、时代性和开放性。课程实施要充分发挥和利用教材以外的课程资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在开发课程资源方面的巨大潜力,引导和启发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2.教师是课程实施的组织者、促进者,也是课程的开发者和研究者;在教学目标的设计、教学活动的组织、课程资源的选择、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等方面都应有利于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教师的教学应是富有创造性的活动;教师应当不断提高师德素养和专业水平。

3.学生的发展是课程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课程实施应当着眼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为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和态度、能力、知识诸方面的学习与发展创造条件;根据学习内容和目标的不同,采用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和现代化的学习手段;使学生的学习成为主动、富有个性的过程。

4.倡导教学民主,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每一位教师都有责任爱护和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创新精神,营造崇尚真知、追求真理的氛围,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为学生禀赋和潜能自由、充分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课程评价

课程评价是实现课程目标的关键环节。正确的教育质量观是实施课程评价的关键。课程评价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教育导向和质量监控的作用。同时,课程评价也是重要的教育手段之一,它可以及时地指导和帮助师生改进教和学的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课程评价应以尊重学生为基本前提,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根本目的。课程评价应根据普通高中教育的性质和任务,重视学生个性健康发展和人格完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应根据普通高中学生的成长规律和发展需要,正确地确定评价标准和使用恰当的评价方式;积极地发挥评价结果的作用,通过评价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在态度、能力、知识等方面的成就和问题,增加自尊和自信,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

1、考试是课程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依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综合理解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正确地对待考试结果。教师要指导每个学生认真分析考试结果,帮助学生改进学习,进一步提高学习成绩;教师要通过对每一位学生考试结果的分析和说明,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不允许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

2、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或其他形式的毕业考试都要坚持毕业水平考试的性质,要依照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标或标准,全面考核学生的学习水平。学科会考应在学科必修内容的教学活动全部结束后进行。

3、要利用学分制管理综合实践活动,各地要指导学校制订相应的学分制实施办法,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毕业。

五、课程管理

普通高中课程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管理体制。

教育部规定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颁布各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和《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指南》。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本课程计划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课程计划,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备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发、完善地方课程,并对综合实践活动和由学校安排的选修课的开发与实施给予全面的指导。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方案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认真实施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地方课程,积极开发综合实践活动资源以及由学校安排的选修课资源,办出学校特色。学校对课程的具体安排需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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