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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集体谈话会讲话[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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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集体谈话会讲话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集体谈话会讲话

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县四套班子向各位表示祝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今天把大家召集在这里进行集体谈话,主要是通过与大家谈心、交心,进一步提高大家的责任意识,鼓励大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全力以赴地做好各项工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与大家共勉。

一、增强大局意识,始终保持服从组织安排的政治觉悟

坚决服从组织决定,是每名领导干部应有的态度和觉悟。此次干部调整,县委从全县大局出发,反复权衡、比较,可以说县委的安排对大家都是关心的、爱护的,无论是哪种安排,都饱含了组织的信任和重托。在座的都是党的领导干部,希望大家不管做什么工作,不管是老同志还是新同志,都要看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离不开组织的培养教育,离不开群众的支持拥护。因此大家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在涉及个人职务变动、进退留转问题上,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组织决定,正确理解县委的意图,识大体、顾大局、守纪律,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县委的决策上来。县委殷切希望在座的各位都能倍加珍惜组织的厚爱和重托,倍加珍惜群众的信任和期待,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更公正清廉的形象服务社会,以加倍的努力投入工作,以显著的成绩证明自己,真正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二、增强学习意识,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平时下得苦功夫,用时方显真本事”。学习是我们每一名干部的立身之本,作为领导干部更是要把学习作为生活习惯、精神追求,作为安身立命、履职尽责的内在需要,坚持学习“没有终点,只有起点”、“没有毕业,只有毕生”的理念,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要多学科学理论。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源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不要认为政治理论枯燥乏味,那只能说明你们没有学懂学透。作为一个现代型的领导干部要有所作为,绝对离不开理论指导,只有善于理论思维,看问题才能高屋建瓴,抓工作才能切中要害。要多在实践中学。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媒介就是实践。所以我说县直单位的要经常到乡镇看一看,到工作一线去走一走,乡镇的要经常到县直单位串串门,多了解最新的工作精神,加强工作沟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用学到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学习新思想、新知识。要多向群众学。千万不要小看群众,要视群众为老师,虚心向群众学习请教。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摆正心态、放下架子,诚恳地与群众进行交流,从群众的鲜活思想中汲取营养,从群众生动的实践创造中提炼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三、增强自律意识,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

廉洁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品德,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古人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出表率,才能把单位的好风气树立起来。因此,我们要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带动良好党风的形成,以良好的党风和政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希望在座的同志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坚持以身作则,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党员干部。用“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树立起健康的生活情趣、良好人品和“官德”,自觉抵御腐朽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要慎独、慎微,不该做的事不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去的地方不去,时刻用党性原则约束自己,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用群众的期盼反省自己。

四、增强民主意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希望大家到新岗位开展工作时,都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决不允许独断专行,更不允许个人凌架于组织之上。大家要明白“个人说了算,决不是有威信的表现;个人说了算,往往是犯错误的先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反对个人说了算,也要防止谁说了也不算。要懂得尊重别人,广泛听取不同意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做好各项工作。班子副职对“班长”要多理解、多支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无论分管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自觉维护班子的整体形象和领导权威,决不能只管分管工作而不顾全局工作,只强调局部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更不能离开集体领导而自行其是。同时,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监督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加强监督决不是跟谁过不去,更不是“整人”,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督促自己不能松懈,促使自己不断进取。

同志们,“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新的工作岗位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大家一定要夙夜在公,勤勉工作,与新的同事一起齐心协力,同向同行,为早日实现“居中崛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同时,值此新年来临之际,预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结

市委组织部:

按照市委组织部信组监督*号文件通知要求,我们对我县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工作情况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学习宣传《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县委本着“领导干部要熟悉,组工干部要精通,一般干部要了解”的原则,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我县作为全省干部监督和贯彻《条例》工作联系点,在《条例》正式下发之前,就下发了学习《条例》的通知,并翻印《条例》全文,做到县级干部、组工干部和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人手一册。首先,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原县委书记李春生带头学习《条例》,并亲自撰写体会文章。他撰写的《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确立“三个代表”用人观》等体会文章分别在《河南日报》、《河南组工通讯》、《信阳日报》、《信阳工作》上发表。县委中心组集中组织了学习,并联系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讨论,提高了常委一班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各乡镇和县直一级机构党组织也普遍召开党委会,学习宣传《条例》。其次,抓好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县委组织部组织部机关全体干部利用每周学习日,集中学习《条例》,并举办各乡镇、县直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学习培训班,要求每位组工干部对《条例》的精神融会贯通。其三,抓好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利用广播、《今日新县》报分别开辟了学习贯彻《条例》专题、专栏,大力宣传《条例》精神。把《条例》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先后在科级干部培训班等不同类型的主体班次上组织了学习。在每次调整干部前,组织考察组成员集中学习《条例》有关内容,确保干部调整工作严格按《条例》规定进行。特别是在去年10月份的公开选拔工作中,我们把《条例》内容作为公选笔试内容之一,极大地激发了全县广大干部学习《条例》的热情。

二、以靠得住、有本事为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条例》为准绳,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坚决贯彻执行《条例》,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照《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真正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科学文化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了“四个注重”:一是看品德,注重选拔靠得住的人。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不仅看干部一时一事的表现,而且看其在一个相对较长时期内的整体表现;不仅看干部的平时表现,而且看其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面前的表现,特别看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仅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全面了解其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现象,防止干部“带病”上岗。二是看潜质,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的人。着眼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选拔学历高、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干部,特别是加大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知识层次干部和各行各业涌现出的拔尖人才的选拔力度。去年7月以来新提拔的干部中,本科以上学历40人,县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人,从而树立了良好的干部任用导向。三是看实绩,注重选拔有本事的人。区分真政绩与假政绩。对那些政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大胆提拔使用,而对那些政绩平平,只有“唱功”而没有“做功”,甚至投机取巧、哗众取宠、惯于做表面文章的人则果断进行降免或调整。四是看公认,注重选拔群众基础好的人。干部思想政治素质高不高、作风好不好、政绩突出不突出,群众自有公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认真落实群众在选拔任用干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从而杜绝了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进一步增强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三、以《条例》规定为依据,严格按程序办事

《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辞职降职等各个环节,作出严密的程序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严格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重点把好“三关”:一是严把推荐关。每次推荐,都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专门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必须写出署名推荐材料,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对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和推荐得不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列为考察对象。二是严把考察关。每次考察前,抽调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业务熟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同时,把考察触角延伸到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从而解决了考察中了解面不宽、了解情况不真、对干部评价不准等问题,有效提高了考察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三是严把决定关。在集体讨论决定环节上,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任免干部,不搞临时动议,始终做到组织部门不考察的不上会,考察时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研究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

四、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强选用干部工作监督

在工作中,我们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按照与时俱进的观点,积极创新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干部选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一是认真落实群众“四权”。为了准确把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精神状态、工作成效,我们充分发扬民主,多渠道、多侧面、多方式地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集中民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2024年,我们制定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在干部调整中,我们不断拓宽公示范围,除利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外,还在公示对象工作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细化公示内容,详细公布了公示对象姓名、单位、主要工作经历及拟任职务等内容。同时,在公开选拔工作中,我们还推行了“三次公示制”,即考试成绩公示、考察对象公示和任用结果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全部进行了调查核实。二是引入竞争机制。为进一步拓宽用人视野,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使优秀年轻干部尽快脱颖而出。2024年10月,我们打破身份、职业等界限,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拔了县总工会副主席、县妇联会副主席、团县委副书记、县史志办副主任、县旅游局副局长、县环保局副局长、县司法局副局长、县广电局副局长、县审计局副局长、县监察局副局长等10名副科级干部。这次公开选拔的突出特点是:范围广,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家正式干部和市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含村干大专班毕业的村干部),不管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都可报考;竞争力大,全县共695人报名参加考试。两次公开选拔,在全县引起了强烈反响,对营造浓厚的干事创业氛围,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公开选拔出来的干部,我们全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正式任命,从而杜绝了高分低能现象。三是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了干部推荐、考察、决策责任制,严格实行“谁推荐、谁签字,谁考察、谁把关,谁决策、谁负责”,对推荐失准、考察失误、把关失严,造成用人失误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县委主要领导及常委一班人自觉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执行《条例》,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按照豫组通[2024]15号文件要求,认真学习和遵守中组部干部监督局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不折不扣地按规定办事,带头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部门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五、以组织领导为保证,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

党管干部是党的组织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整个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和结构进行宏观管理,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努力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科学规划。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既要注重稳定干部队伍,又要注重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如果对干部调整过频,易引起干部情绪波动,引发短期行为,滋生不正之风。如果只强调干部队伍的稳定而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就会死水一潭,挫伤干部的积极性。为此,我们注重根据县乡机构改革和干部队伍状况,根据工作的需要确定调整频率和数量,做到既适量又适度,既稳定了干部队伍,又调动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促进了各项事业发展。二是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豫发[1996]25号),在选拔使用干部工作中,严把职数关,按照编制部门规定的领导职数,做到不超编,不滥位。三是及时备案。在干部选拔使用过程中,涉及对乡镇党政正职、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及政法部门副科实职以上干部的调整,都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备案。

从自查的情况看,我县学习贯彻执行《条例》态度是坚决的,效果是好的,没有发生违反《条例》的现象。但我们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上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干部选拔使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第三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中央提出这次换届要达到哪两个目标? 答:一是统一思想,凝聚科学发展共识;

二是选准干部,配好领导班子。

2、中央提出实现换届目标的三项保证举措是什么?

答:一是充分发扬民主;二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三是严肃换届纪律。

3、为什么必须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答:风气不正是干扰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最大危害。换届纪律不严,风气不好,容易助长拉关系、跑门子和平时工作中的“好人主义”,会使老实人吃亏,投机钻营者得利。只有严肃换届纪律,才能培养造就一支干净干事的领导干部队伍,树立起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搞好换届,必须有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作保证。中央明确要求,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从换届一开始,就必须把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摆在换届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狠抓好、抓出成效,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4、中央提出的“5个严禁”换届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换届,中央明确提出“5个严禁”: ⑴严禁拉票贿选; ⑵严禁买官卖官; ⑶严禁跑官要官; ⑷严禁违规用人; ⑸严禁干扰换届。

5、中央提出的“17个不准”换届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换届,中央明确提出“17个不准”的纪律要求:

⑴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⑵不准贿赂代表;

⑶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⑷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⑸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⑹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⑺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⑻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⑼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⑽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⑾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⑿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⒀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⒁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⒂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⒃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⒄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6、中央提出的“5个一律”换届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换届,中央明确提出“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⑴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⑵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⑶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⑷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⑸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中央和省委提出“一个保证、三个决不让”的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一个保证”,即保证换届风清气正;“三个决不让”,即决不让投机钻营者有机可乘、决不让铤而走险者侥幸得逞、决不让触犯法纪者逃脱惩处。

8、中央和省委提出“三个在先、五个从严”的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三个在先”,即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五个从严”即严明纪律、严肃教育、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严密组织。

9、中央和省委提出严肃换届纪律三条工作措施是什么? 答:加强教育、全程监督、严厉查处。

10、中央、省委对换届风气如何考核?

答:中央提出主要是“六看”:一看民意调查中干部选拔作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情况;二看“一报告两评议”情况;三看接到的反映用人问题的举报情况;四看对用人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五看整治工作宣传特别是媒体反映用人热点问题的舆情应对情况;六看各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省委提出主要是“五看”:一看民意调查中换届风气的满意度情况;二看换届风气民主测评情况;三看接到的反映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情况;四看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查处情况;五看换届纪律干部群众知晓率情况。

重点看三个指标结果:一看教育预防的深入程度,重点看广大党员干部对“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知晓度。二看监督措施的落实程度,重点看换届选举期间代表和委员对换届风气的测评情况。三看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重点看民意调查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

11、中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三在先”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三在先”,把保证风清气正工作做在歪风泛起之前。一要坚持教育在先。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信谣不传谣,与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大局观念、组织观念,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坚决服从组织需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二要坚持警示在先。要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通知》中提出的“5个严禁、17个不准”的要求,作为换届工作的“高压线”,告知每一位领导干部和参加推荐、选举的人员和代表。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纪律要求,完善防范措施。要运用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教育,加大对违反换届纪律案件通报力度,警示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自觉筑牢纪律防线。三要坚持预防在先。要强化组织监督、制度监督、民主监督,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于组织、干部、群众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患于未然。

12、中央对严肃查处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保证换届风清气正,查处是有力的武器。各地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反映的违纪问题,要迅速受理、深入调查,早发现、早查处、早制止;对查实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查处的违纪案件,要及时通报;对惩治违纪行为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和纪检机关紧密配合,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要通过严肃查处、惩防并举,让投机钻营者无机可乘,让心存侥幸者付出代价,让触犯法纪者受到惩处。

13、中组部对违纪行为查处有什么要求?

答:查处是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惩戒措施。凡是涉及换届问题的举报,各地都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受理和办理,做到一件不漏;经查确属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要坚决惩处,绝不姑息。一要从快查处。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如果查处不及时,就可能使一些投机钻营、铤而走险的人图谋得逞,就会严重败坏换届风气。要建立违反换届纪律问题查核专办制度,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明确办结时限,组织力量重点查办。对反映线索不具体的,先谈话诫勉。对上级组织部门的立项督查件,要在15天内报送查核结果;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披露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对换届选举期间当场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止、坚决纠正。换届期间,“12380”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二要从严查处。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如果查处不严厉,就难以对那些想搞不正之风的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对违反换届纪律的人,要坚决处理到位;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问责;对查处不力,该查不去查、该追究不去追究的,自己就要受追究。总之,从严查处,就是要在“5个一律”上动真格,让换届纪律成为“高压线”。

14、省委对换届风气和严明干部人事纪律有什么要求?

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专门召开视频会议,强调严肃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匡正换届风气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今年,我省市县乡党委将集中换届。这是我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旗帜鲜明地弘扬清风正气、狠刹歪风邪气。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作表率,坚决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风。对于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以铁的

纪律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5、省委组织部对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提出四点要求:第一,准确把握中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各项要求;第二,坚持把宣传教育贯穿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始终;第三,坚持把监督查处贯穿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始终;第四,坚持把强化责任贯穿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始终。

16、市委对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以深化全程纪实为突破口,为规范选人与违规失责追究提供依据。继续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工作,详细记录每一位提拔干部各个环节实施情况,为干部选任违规失责追究提供第一手依据,在纪实基础上实施责任追究。换届期间要强化追究问责,对经查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

二是以深化全程核查报告事项为突破口,完善事前报告工作机制。凡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必须如实报告,严格把关。要在人事调配酝酿之初,及时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编制职数执行情况、人事档案、亲属关系任职回避、奖惩等情况进行核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不搞下不为例。

三是以深化“一报告两评议”为重点,构建干部监督评议工作新格局。要大力推进“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实行阳光监督,提高透明度,减少神秘感。要注重评议结果运用,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人事任免权单位的选人用人工作作出公正评价,对排名靠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谈话。对各地“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推进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以深化离任审计为突破口,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常态化。在换届工作中,凡涉及到县市区党委书记职务变动的,都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逐步形成干部全程监督工作常态化。

17、市委提出的“20个禁止”换届纪律要求是什么? ⑴禁止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一切拉票行为;

⑵禁止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名义拉帮结伙拉票贿选; ⑶禁止送钱、送物、送各类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贿赂他人; ⑷禁止组织和参与有拉票意图的吃请和消费活动; ⑸禁止收受他人贿赂;

⑹禁止采取拉关系、走门子等不正当手段跑官要官;

⑺禁止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

⑻禁止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⑼禁止违反原则任人唯亲、封官许愿; ⑽禁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指定提拔人选;

⑾禁止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⑿禁止超职数、超职级、超规格配备干部;

⒀禁止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⒁禁止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和歪曲事实真相;

⒂禁止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

⒃禁止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

⒄禁止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 ⒅禁止私自向代表、委员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和赠送纪念品; ⒆禁止违反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⒇禁止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18、我市将采取哪“六个全覆盖”措施做好严肃换届纪律工作?

答:一是教育警示全覆盖。加大学习、宣传换届工作政策和相关纪律要求的力度,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

二是责任承诺全覆盖。分五个层面签订严肃换届纪律责任状和承诺书。⑴由各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所在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及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严肃换届纪律责任状;⑵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⑶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⑷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所在党组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⑸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中层以上干部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作出书面承诺。

三是监督检查全覆盖。重点把握三个环节:⑴加强民主推荐环节的监督。将严肃换届纪律《通知》函送每一位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学习,同时,开展严肃换届纪律情况问卷调查。⑵加强干部考察环节的监督。发现有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由考察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写入考察材料,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⑶加强换届选举环节的监督。给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会议通知时,将严肃换届纪律要求函送每一位代表和委员学习,要求“两代表一委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四是信息监控全覆盖。⑴成立市、县换届选举工作督导组。⑵选聘一批选人用人协查员。⑶建立一支干部监督工作信息员队伍。⑷组织专题培训。以市、县为单位,对全市所有选人用人协查员、干部监督工作信息员进行一次轮训。⑸密切关注舆情舆论。及时报送换届工作中有关情况,对出现特大、重大问题应随时报送。加强舆情实时监控,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披露的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五是查处追究全覆盖。健全市县两级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信受理、来访接待举报体系,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

六是风气考核全覆盖。重点考核三个指标结果,即教育预防的深入程度,重点看广大党员干部对“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知晓度;监督措施的落实程度,重点看换届选举期间代表和委员对换届风气的测评情况;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重点看民意调查中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情况。

19、我市开展“创建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先进单位、争做模范遵守换届纪律优秀干部”有哪些标准?

答:

(一)创建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先进单位标准 ⑴组织领导到位; ⑵教育宣传到位; ⑶制度执行到位; ⑷监督检查到位; ⑸问题查处到位;

⑹风气匡正到位。

(二)争做模范遵守组织纪律优秀干部标准 ⑴政策法规学习深入; ⑵工作宣传积极主动; ⑶表率作用发挥有力。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100个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先进单位和100名模范遵守组织纪律优秀干部。

2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十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⑵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⑶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⑷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⑸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⑹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⑺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⑻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⑼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⑽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21、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⑴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⑵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⑶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⑷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⑸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⑺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⑻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⑼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⑽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⑵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⑶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⑷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⑸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⑹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⑺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⑻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⑴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⑵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⑶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⑷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⑸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⑹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⑻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⑴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⑵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⑶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⑷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2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⑴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⑶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⑷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⑹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⑺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⑻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必须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⑴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⑵越级提拔干部的;

⑶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⑷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⑸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2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⑴破格提拔干部的;

⑵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⑶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⑷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⑸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⑹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⑺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8、什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24〕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29、对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结果如何运用? 答:《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24〕8号)第八条规定,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30、如何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行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 答:市纪委举报电话:0713-12388 0713-8352084 市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713-12380 0713-8662557 市委组织部举报信箱: hbhg12380@sohu.com 市委组织部举报网站:www.feisuxs/12380

第四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

第五篇:2024吉林党政领导干部如何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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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吉林党政领导干部如何选拔任用

2024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1选任原则 【条例摘要】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七大原则增“以德为先”

解读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新条例列出了“依法办事”等七大原则。对比2024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

近年来,中央领导干部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24年,中组部还曾制定《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明确干部选任中,“以德为先”如何操作。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发挥积 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够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 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2考察内容 【条例摘要】

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 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 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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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标

解读对于被列为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应该重点考核哪些方面?新条例分别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出了细化规定。

例如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新条例要求,“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去年以来,中央领导多次要求,改变“唯GDP政绩观”。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因此,新条例对干部考察作出了上述要求。

3考察对象 【条例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群众公认度不高禁列为考察对象

解读“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

哪些人一旦触犯了哪些“高压线”,就会失去提拔、升迁资格,不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2024版条例未做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6条“高压线”。也就是说,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程文浩认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 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 贪官外逃的考虑。

4拟任对象 【条例摘要】

考 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 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人选要过“纪检关”“审计关”

解 读 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俭“全貌”?对此,2024版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听取考察对象所 在单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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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就是说,决定某位干部应该提拔的关键时刻,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巡视机 构,有“发言权”。

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对掌握“财权”的岗位人选,启动经济责任审计。

5提拔资格 【条例摘要】

提 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 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 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副厅提正须在原职干满两年

解 读 用哪把尺子如何量,决定哪些干部应该提拔?对此,新旧条例都对工作经验、阅历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等。但是,与2024版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 “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程 文浩表示,“党政领导干部”是一个广义概念。从类型上看,不仅包括党的领导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领导干部。从地域上看,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党政领导干 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部门对于领导干部有着特殊的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候选人基本资格的要求。此规定体现了依法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精神。

6公开选拔 【条例摘要】

公 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 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 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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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公选干部:县处级以下不跨省

解 读 为杜绝“一把手”拍板,“暗箱操作”,近年来,全国多个地区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选任模式。但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 序?2024版《条例》仅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新《条例》细化为,“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 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 争上岗”。

此外,新《条例》明确要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程 文浩认为,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干部不跨省,很可能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职位较多,如果广泛采取跨省选拔,工作量和组织的难度较大;另 外,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省情市情县情差别很大,而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直接服务于基层地区,所以需要对当地情况有基本了解,省内干部无疑在这方面具有 天然优势。此规定在客观上为本地基层干部提供了更多的上升空间,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7干部免职 【条例摘要】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情形不含“民主测评不过关”

解读 在哪些情形下,领导干部应被免职?对此,2024版《条例》制定了三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新 《条例》保留了2024版的两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新增了三种情形: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 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但是,删除了“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 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领导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此前应被免职,但新规实施后则无硬性要求。

中 共江苏省如东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丁越曾撰文提出,“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可以免去现职。应该 讲,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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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规定还是比较硬性的,有具体的、量化的要求,也容易操作。但事实上,作为世界性难题的干部考核工作,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科学合理的办法。比如考核中民主测评的真实性、科学性问题;不同单位、不同层次、不同分工的领导干部的评价问题等等,使该项制度本身的实际效果就打了折扣,从整体上影 响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制度的规范推行”。

8干部交流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领导同一职位最多干10年

解 读 对于交流时限、哪些干部该交流,新《条例》作出了进一步“补充”。例如交流时限,2024版明确了“上限”和“下限”: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 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补充规定,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 一职务。也就是说,同一人在同一职位,最长干10年。

哪 些干部该交流?2024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在此基础上,新《条 例》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也就是说,此前,“干部交流”的标准是“在同 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今后,经历单

一、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也要“交流”。

9引咎辞职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官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解读 2024版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但 新条例明确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新《条例》实行后,该名领导干部一年之内,没有到新职务“履新”的机会,次,即使被安排了新的岗位,也不会 被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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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哪些干部会被降职?2024版《条例》的标准是,“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新《条例》修改为“党政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10责任追究 【条例摘要】

实 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 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

用人失察追究党委领导责任

解 读 对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新旧条例都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但是如何追责,追责到哪一级别?旧《条例》的标准是 “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新《条例》则“提格”到“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 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带病提拔”等现象,原来是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今后,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领导,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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