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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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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4〕11号)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城区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现阶段XX区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区设在XX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类办理区XX号窗口,集中受理办理。最终将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二、适用范围

(一)在XX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方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级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X府发〔20XX〕X号)牵头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三)涉及竣工验收阶段业务的单位有自然资源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城建档案馆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其中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为自然资源、住建、人防、市政园林部门,参与并行办理的部门为水利部门、气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三、联合验收及并行办理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为两大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验收)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防雷、项目配套设施核验(含配套教育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或临时用房、白蚁防治备案、园林绿化、海绵城市、环卫、给水、排水、燃气、电力、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规划(验收)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防雷、园林绿化、海绵城市、路灯照明、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电力、弱电通信配套等。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流程图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清单。

2.统筹将联合验收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信息按规定与“X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3.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全部专项验收(备案)及并行办理事项通过后,出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确认书》。市、县(或城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给对应的市、县(或城区、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参与联合验收或负责并行办理事项的部门或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的,牵头部门将下发督办函,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仍未按时办结的,牵头部门将上报城区纪委监委及上级部门。

(二)参与联合验收部门

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城建档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统一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各专项的办事指南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按职责分工审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中各专项验收(备案)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联合验收初步审查意见。对已取得《XX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的建设工程项目,指导开展各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备案)意见。

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县、城区、开发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城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并行办理事项部门或企业

防雷、水土保持、白蚁防治、电力、给水、燃气、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行办理事项工作。

(四)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按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市统一的“X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业主完成“多测合一”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合并为“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及时出具审核通过的“多测合一”竣工验收联合测绘报告,作为联合验收依据。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总平范围内地下管网测绘等;联合检测事项包括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人防防护设备检测、环境保护设施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和专业设备检测等。

(二)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含配套教育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或临时用房、园林绿化、海绵城市、环卫、给水、排水、燃气、电力、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已通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或已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三)建设工程已按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四)消防设施及系统已按施工图及审批条件建成,已验收合格或具备验收条件。

(五)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通过人防验收或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已具备验收条件。

(六)工程项目所在地块的范围内道路、园林绿化、给水(含二次给水)、电力、燃气、排水、有线电视、通信、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环卫、照明、交通设施、停车位(库)、智能监控等配套设施工程已经完工,且已经预验收合格。

(七)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八)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九)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XX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区(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需提供“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联合验收窗口”予以受理,出具《XX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

(二)资料审核

1.各专项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出具《建设过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审核意见书》。

2.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XX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通知各专项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主管部门应主动提前联系建设单位提出需对接的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一并协调;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向建设单位说明。

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各专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4.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再补充报送,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报送。

(四)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含各专项部门结果文书复印件)。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

XX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区(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对应窗口申请领取。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3.各专项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X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登记验收意见。

4.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并同步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备案核准等材料及时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

七、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意见书报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并与水利、环保、应急、市政园林、交通、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电力、通信等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通过“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系统中实行资源共享。

八、其他说明

(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刻制工作用章。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加盖“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

(二)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工程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时间以《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上盖章时间为准。

建设单位凭《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政府固定资产等后续相关手续。

(三)1.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政工程项目各涉及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处理。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各专项主管部门必须按约定时间派员参加,无故不应自行约定时间进行专项验收。

(四)2024年6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6月30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须进行联合验收,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五)鉴于各专项竣工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建设单位如果选择联合验收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先行办理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备案)手续,最终统一申请联合验收。

(六)鉴于部分涉及民生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因客观原因,在竣工验收阶段无法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手续,此类项目可先行组织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先行通车试验,后续再进行联合验收。

(七)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段、分期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八)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范围涉及海绵城市、充电设施、规划市政道路范围电力设施迁改、道路实施等,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将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整体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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