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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共11篇

最新文章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一篇

>基本信息

姓 名: 谢小姐

性 别: 女

民 族: 汉族

政治面貌: 团员

出生日期: 1986年4月

户 口: 广西南宁

婚姻状况: 未婚

学 历: 本科

毕业院校: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毕业时间: XX年06月

所学专业: 法律

外语水平: 英语 (cet-6)

电脑水平: 熟练

工作年限: 实习/应届

联系方式: 15999999999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期望行业: 贸易、进出口、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

期望职位: 贸易/物流/采购/运输

工作地点: 杭州市

期望月薪: 1000-XX

>教育经历

XX-9-1到XX-7 就读于南宁三中

XX-9-1到XX-6 就读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自我评价

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一但认定了方向我会永不放弃,全力以赴。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虽然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是凭着对工作的热情和良好的学习能力及吃苦精神我相信自己一定会工作的很出色。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二篇

试谈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培养与建设

摘 要:职业伦理是调整法律从业者因执业行为和他人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大过于职业道德这种内化性准则的外在行为制约力。人类社会的稳定以及有序的进行,需要依靠多种手段进行有效调解和保障,而教育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培养人和传递人类文明的活动,而由教育中衍生的专业教育规范化和系统化更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则主要就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够通过此次的研究,对实践中的法学教育完善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现代法学 法律职业伦理 教育

在现阶段的法学教育里,法学理论课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是作为选修,有的还没有开设,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内容比较庞杂,在难度上的增加,那么对法学教育中的伦理教育就逐渐受到相关人士的关注。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道德滑坡以及人生信仰的缺失等,这些都对法律伦理的教育必要性得到了凸显,基于此种情况,加强对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主要内容

法律伦理教育的相关问题要能够从理论上进行正确认识伦理和法律伦理,关于法律伦理的教育内容主要是通过法律伦理的内涵进行决定的,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涵盖着法律制度伦理以及法律职业伦理。倘若是从狭义上进行分析,就只是针对法律职业伦理。法律制度伦理它贯穿着法律制度题词中的价值准则,是法律实现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从法律制度伦理层面来看,主要有外在伦理和内在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伦理,它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当中和其它的社会活动当中必须要遵守的道德准则。

二、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的发展障碍

从当前的法学教育当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情况来看,还有着诸多地方需要进行改进,首先就是在思想上的认识不全面,法律道德是社会调控机制不能缺少的大系统,任何社会在建立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都需要进行法律和道德的并用。但在具体的共同相互关系上现代法学家通常更倾向于对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的强调,这在利益竞争以及保障的过程中有着充分的体现,针对道德的自身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所以在思想认识上还有待加强。

其次就是受到法律国家主义的影响,我国已经具有了法律国家主义的深厚传统,法律是统治工具的观点已经由来已久,经过多年的艰难发展,在教育的目的上有了一定的改变,但在宗旨上并没有改变。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摆脱官本位的阴影,传统的影响在实际的发挥作用过程中对法律伦理教育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就是法律伦理还没有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对法学教育自身的特殊性没有得到重视,法律伦理学科的地位处在边缘化的阶段。法律伦理教育教学上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教材研究相核对比较薄弱,在教学的方法上也比较滞后。法律伦理教育缺失的问题时的法律人面临着信任危机。

三、建设法学教育中伦理培养的措施初探

(一)要能够将法律伦理教育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完善,怎样达到法律伦理教育额目标要从宏观的层面进行分析,要重新塑造法学教育的理念,传播法律的正义观,从而实现对人的终极伦理关怀。从微观层面来看就要得到具体化的实施,高校而对法学教育要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并要系xxx立的向学生进行传授法律伦理原则及相关的道德规范。在具体的教学上要能够配备专门的法律以及伦理学的复合型人才,设置法律伦理教研室,从事专门的伦理研究。要能够尽快的编写能够反映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律伦理教学统编教材。

(二)构建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体系要从多方面进行着手,首先要树立法律伦理教育目标,法律人的任务是公平树立社会行为规则,依靠着法律规则公平的处理社会纠纷。从这一方面来看,法律伦理教育主要就是培养学生法律伦理健全人格,这一目标的形成主要是建立在培养学生对法律制度的伦理思维能力以及伦理行为能力基础上的。

(三)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能够充分的尊重教育的独有规律和特征,要将其归入到教育界专家学者当中进行修正和探讨。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正要能够充分的尊重以及考虑现实情况,还要进行适度超前引导伦理教育契合着理想的方向进行发展。在教育法律法规执行和一般伦理原则以及教育规律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尽可能的遵循教育优先的原则,将两者的关系得到有机的平衡。

(四)加强法律伦理教育,培养伦理情怀,在大学法学教育当中加强法律伦理教育是从源头上解决司法腐败的方式和方法。对法律伦理教育进行加强进而培养伦理思维,大学的法学教育中突出法律伦理教育能够弥补以往的法学教育缺失,从而使得学生成为科学事实思维以及伦理价值思维相结合的人才,这样能够使得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可以更加妥善的处理好相关的案件。

(五)就是要能够将法律专业的人才的司xxx理教育设定为重要的目标,培育掌握专业知识并树立崇高法律信仰而对人。在现行的教育体制背景下,彻底的推行法律伦理为核心的法律教育观,法律伦理教育的良好效果来自学生辩论演说以及讲座报告等形式的学习,主要还需通过课堂内外及时的点拨学生进行健全学生的法律信仰。

四、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法律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伦理教育是尚未得到充分开发的一个领域,故此在这一方面得到有效的加强就显得格外重要。倘若受教育者不能建立起稳定以及宽厚的职业伦理信仰,那么法律知识就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的技能。所以法律伦理教育关系到法律职业者的人格塑造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在以后的高校法律教育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亟需我国的高下法学教育体系提高对法律伦理价值分析的重视。

参考文献:

[1]仇晓光,杜井萱.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设计的改革建议[J].法制与社会,20_,(21).

[2]郭亚全.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缺陷与完善[J].嘉兴学院学报,20_,(04).

[3]彭凤莲,褚丽.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J].法学教育研究,20_,(02).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三篇

1案例类型及案例的搜集

例题型案例

实践性再强的课程也离不开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的指导,而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的理解与领悟离不开一些简单案例的直接应用,笔者将这些简单案例称为例题型案例。即评估过程中相关的数据和分析过程都作为已知条件直接给出,案例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可以直接套用公式或知识点来解决问题。这种案例简单、直观、针对性强,答案可以说是唯一的,需要学生判断分析的环节很少。

分析型案例

分析型案例是指来源于实际,并且有真实评估结果的案例。此类型案例将给出资产较多的背景知识和信息,需要学生结合老师所讲的理论知识和方法讨论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与真实评估结果比较。在分析过程中,使学生明白书本上的知识如何在实践活动中实现,如资产类型的判断,与评估活动相关的资料如何搜集,如何根据评估目的、市场环境等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类型及评估方法等。分析型案例相对复杂,综合性较强。

开放型案例

2案例教学的课堂渗透

资产评估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理论、方法和评估程序;各种基本方法在不同评估对象的应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则等3部分。在各部分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就像是“导演”,案例就像是“剧本”,学生就像是按照“剧本”的主题尽情发挥的“演员”,而“导演”要在“吃透”整个“剧本”的前提下对整个“表演”的过程进行组织、引导和驾驭,既要激发起“演员”表演和讨论的兴趣,又要控制整个课堂的有序进行,同时要在讨论结束后对“演员”的表现和观点进行概括性、专业性的评价和总结。所以,要达到案例教学的真正目的,拥有一批高专业素质的教师队伍至关重要。教师应考取CPV职业资格,积极参与到资产评估相关的社会实践中,成为“双师型”教师等。

课时数及小组分配

各个专业开设资产评估课程的学时数有所差异,但为了保证案例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和老师的案例讨论充分地发挥,笔者认为案例教学的课时可占总学时的2/3,必须留有一定的课时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程度的理论知识,学生才能看懂和理解案例的内容,这样的案例讨论也才有意义。教学中为了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参与案例的讨论,并给予学生公平的平时成绩,教师在分配每个小组成员的数量时,要注意与本学期分析型案例的数量相当,这样每个学生都有同等的机会且至少有一次作为小组组长发言,并且每次小组组长的陈述和表现也与小组每位成员的平时成绩挂钩。通过这种方式的执行,可以激发起全体学生参与到案例搜集、分析和讨论中来,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各类型案例的布置和实施

资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是整本教材的重点,对这些方法的理解和掌握是后续相关内容的基础。笔者认为在这一章采用例题型案例简单直观,方便解释和理解方法的基本原理,增强学生学习的信心。各种基本方法在不同评估对象的应用内容中,也可以采用例题型案例作为过渡,在学生理解了不同评估对象评估的方法和特点后,再引入深层次的案例。例题型案例不需要提前给出,在引用的环节用PPT直接展示,引导学生全盘接受即可。分析型案例是案例教学的重要部分,主要应用在机器设备、房地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评估及资产评估程序等内容的讲解中。在每个类型评估对象讲解前,教师通过各种渠道选择近期且有代表性的分析型案例,尽可能把相关的背景知识和资料搜集完整,并详细准备一系列引导学生思考讨论的问题,如:资产评估师如何开展评估工作,执行评估程序;如何根据评估目的、资产自身的功能和使用状况、评估时的市场条件等选择评估方法;评估方法的参数如何获取等。教师做好以上准备工作后,先提前把准备好的案例资料提供给学生,并简要介绍,让学生带着想法上课。然后随着知识点的讲授,适时提出准备好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提供路径让学生查找资料课下分析讨论。在了解学生讨论到一定程度时,及时将分析型案例的各个结果提供给学生,供学生参考比较。通过这样的比较和讨论,让学生进一步分析实际工作与书本所讲的是否存在差异,如果有差异,那么思考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实际案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等。学生对分析型案例持着审视的态度来学习,不仅学习了评估师的评估经验,而且也丰富了自己的评估实践知识。

3开放型案例教学的目的

开放型案例实际上是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案例,作为成绩考评的一项内容。在3个基本评估方法讲授完之后就可将此项任务安排下去,让学生带着考评任务的压力听课,增强其学习的动力。随着不同评估资产的学习,自己或以小组为单位选择评估对象(如果选择企业价值评估内容,则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因为企业价值评估是机器设备、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综合体现,小组的每位成员负责一项资产)。选择好之后,仿照分析性案例的评估过程,进行搜集资料、确定参数、选择评估方法等一系列过程,得出自己的结论,并准备好PPT和电子文档用于课堂讨论和发言。同时学生要将自己选择案例的所有信息和结论提供给老师,老师在认真阅读和分析后,安排合理的时间和课时与学生一起讨论。讨论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的作用,并要对学生运用的理论知识、资料搜集的方法、分析问题的思路等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其存在的优点和缺点,给定分数作为期末成绩的一部分。

4结语

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在资产评估课程中渗透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但是达到案例教学的完美教学效果,还需要解决很多方面的问题,如案例库的建设、资产评估软件的应用等。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四篇

论文摘要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3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的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xxx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4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_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5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

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五篇

法学院99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情况总结

教务处:

法学院99级法学专业两个班93人已顺利毕业,现将有关毕业论文的情况汇报你处。

一、 法学院99级法学专业03届毕业班为两个班(1班49人,2班44人),共93人,全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论文,论文的规格、标准按照学校的要求执行。由于xxx非典xxx的原因,参加答辩的同学只有13人。参与论文指导的教师为23人,其中高级职称14人,中级职称9人,每位老师最多指导学生5人,最少1人,平均4人。

二、 学生论文的内容全部在法律学科的范围内,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婚姻法、税法以及国际法等内容,覆盖面较广。论文题目除极个别外没有相同的题目。通过老师的评阅,最终共有4位同学的论文获得优秀,83位同学的论文获得良,6位同学的论文获得中,1位同学的论文为及格,没有不及格的情况。

三、 存在的问题

1、 由于现在学生择业比较难,论文的写作时间正与找工作相冲突,因此,势必会影响学生安心写作论文。

2、 由于学生忙于找工作,特别是外地同学常不在学校,影响了老师按照规定对其论文写作过程的监督、指导。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六篇

一研究方向的扩展与多学科、国际化视角的培养

(一)论文选题研究方向的实证分析:研究方向不全面

(二)原因剖析

法学本身并非先天独立的,作为一门派生学科,法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依附于哲学、神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这就决定了法学的发展需要这些专业知识的涵养作为支撑。而考察法学的发展历史,也可以发现任何学术拐点的突破、任何学术问题的解决从本质来看都不能称作纯粹的。因此,法学教育者在坚持法学理论本身的内在逻辑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法学本身的开放性面向。作为法学教育的先进国家,美国的一些高校———包括耶鲁与哥伦比亚大学———便率先在对这种理论精英教育进行批判的同时,对法学课程本身进行了改革,并吸纳相当多的经济法学家、哲学家与政治学家到学校任教。而与美国对应,我国的法学教育却体现出很强的封闭性,特别是在本科阶段。由于培养目标上的差别,本科阶段的学生培养仍要考虑实务性问题。因此,在课程教授,特别是在部门法学教授上仍是遵循正统的教义学传统。这种教学传统建立在法律制度内在的自洽性和合理性基础之上,具有典型的基础主义与本质主义知识论特征。在此影响下,许多法科学生,在升入研究生阶段后仍然将法律视为孤立的存在,强调法学理念的纯正性、理论的正统性,疏于将法学问题置于经济学、政治学的语境下进行研究,无法从实质化的角度对法律的效果进行全面的考量,也无法从宏观的方面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价。当然,排除本科阶段的法教义学影响外,这一问题的发生也有其现实与历史背景。在中国,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前进轨迹与历史沿革。西方的法学教育是经历了学术的混合化到精细化的过程而发展起来的,最终伴随着法学的独立性而专业化。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一种极为特殊的环境中发展出来的,即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在古代中国,法律只是统治权威、道德理念、乡土戒律中的一部分。自近代以来,经历了民国时期短暂而相对繁荣的发展之后,法律再次受到政治的干预,法律教育也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而成为政治学说的附庸与延伸。随着社会整体的发展与学术环境的改善,法律学者与法律教育者的首要任务自然是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突破站在政治角度对法学理论进行批判与阐释的既定思维模式,在构建法律科学完整性与系统性的同时,实现法学的独立性。在这一过程中,学者无疑会不自然地透露出对其他专业知识的过分担心。“为了不重复丧失独立性的经历,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对任何外来的暗示或影响都变得特别敏感,一概加以排斥,并最终走向与现代化要求相悖的自我封闭”。而法科学生(包括我校的法学理论研究生)也正是在还未摆脱本科阶段的教义法学影响下,加之受法学研究大环境熏陶,从而加强了固有的研究思路与学术观念,致使其在论文选题上出现偏颇。

(三)应对方案

1.跨学科教育的提倡法学研究仍旧不应当局限于其专业知识的封闭性内涵,而应当置于社会科学这一更开放的层次上进行研究,对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进行借鉴和吸收。这甚至不仅是学科先进性的体现,更是我国现实的需要。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系统的跨学科教育或是社科法学教育便显得十分重要。毕竟,作为一门研究不同学科体系、知识背景、价值理念下的法律规则考量标准、评价方式与改良意见的学科,其为我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外源性的启示与多元化的动力。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这应当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而从现在我校在法学理论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改革趋势上来看,这无疑为研究方向的扩展和跨学科视角的培养提供了极好的契机。而导师在引导、培养学生时,也应当提示学生有针对性地阅读相关的著作。当然,知识的了解与传授固然重要,但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研究的本质特征并非在于这些知识,而在于对经济学概念、工具、模型在法学上的应用,即在于研究方法与分析视角的培养。因此,强调跨学科的开放性研究,绝非意味着以牺牲法学的独立性为代价接受其他学科的渗透,而是在坚持法学独立性的立场上对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吸纳。所以作为法律教育者,与其担心未来统治法学理性研究的是统计学家与经济学家②,倒不如担心自己沦为所谓的最正统法律理论的“僧侣”的危险。毕竟,学科的独立性的获得并非单纯来自其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法,而是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落脚点来界定。因此,不管怎么说,跨学科研究还是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内在逻辑之外的另一个理论增长点。而在各种学科中,经济学作为考量制度及制度合理性的学科,无疑为法律制度的评估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因此,通识教育也好,跨学科研究也罢,都应当成为我校法学理论教研室在今后的教学、培养、指导方面的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方向。2.国际视野的培养如果说我校学生在法经济学领域选题的缺乏反映的是跨学科研究的不足,那么在比较领域研究选题的缺乏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校学生在法学国际视野上的局限性。从我校学生的选题状况来看,虽然比较法学已经单独成课,但显然学生对其的重视程度、掌握的知识和研究方法并不乐观,这必须成为今后我校教学培养工作的努力方向。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处理好法学知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问题。法学知识的国际性与地方性的属性争论由来已久。反映在比较法领域,争论则体现为到底比较法研究是应当致力于探寻制度间的共同之处、总结规律,进行制度层面的协调性构建,还是应当将研究重点放在差异性上,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这个问题很难有答案。“偏重”不等于“偏废”,对“国际惯例”的孤注一掷与恪守“中国国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或教学时,应当摒弃国外立法规律的先验性,在一致性考察之外也应关注制度上的差异,并对法律秩序、法治环境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其次,关注影响制度发展的各种因素。比较法学虽主张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制度与原则的比较研究,但其研究对象却并非局限于此。在单纯的制度建构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极大阻碍的同时,法律越多,秩序却越少。比较法学者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制度层面的影响因素上。他们或将制度的演进史进行整体比较,或对制度进行法律文化层次的研究,或将法律视为社会现象的一环进行考察。因此,在培养、启示学生进行制度比较的同时,也应当引导学生探寻出各种制度中的隐藏性基础与渐进性因素。

二论文选题的规划与自主性研究

(一)论文选题合理性的考察:部分论文选题大小失当

(二)原因分析

1.疏于展开协作规划学位论文作为获得硕士学位的最重要的参考指标,并非数月间便可完成。在撰写之前,必定会经历长时间的准备过程。而论文的选题工作更非靠一时兴起的灵光乍现就可解决,它需要长时间的知识积累与学术沉淀。因此,对论文写作或是选题的整体性规划显得非常重要。选题工作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其通常包括阅读积累,及与其衔接的资料搜集、实证调查等各个环节。而阅读积累阶段是十分重要的,这一过程可以根据阅读书目的细化而划分为泛读和精读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并不是孤立,从泛读到精读的过程,也是学术思维与研究思路清晰化的过程,这两个环节便是靠不断思维进路而串联起来进行过渡的。思维进路的细化当然也意味着研究领域的渐进性集中,同时又能实现对自身的研究能力的动态性把握,更能保证研究领域与自身能力的协调,从而选取出“大小适当”且符合自身能力的选题。然而,目前部分学生忽视了思维进路不断细化的过程。部分学生执着于泛读,却忽视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学术热点,以及自身兴趣和特长进行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领域的筛选。他们虽然学识渊博,但知识的生产能力却令人担忧。而另一部分学生,则会凭自身兴趣跳过泛读而直接进入精读阶段,甚至一些学生出于功利“投机取巧”式地跳过泛读环节或只是阅读对泛读阶段书目进行评介的“二手资料”,这种所谓的“精读”自然无法打下牢固的理论功底,文章也就必然空洞。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两种极端的阅读方法是无法实现对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的纵向把握的,也就无法选取基于学术界现有研究现状的适当的主题。同时,这种思维进路上的断裂也意味着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怠于开发,更遑论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把握了。学生对研究现状和自身能力两个方面均难以把握,也就必然导致文章选题的大小失当了。2.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有时,选题的大小失当并非源于对研究现状、自身能力的不恰当评价,而是在更深程度上暗含着研究生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正是因为其欠缺此类能力,故而在研究时无法深入,其文章内容的构成来源要么是针对主题的横向扩展,要么来源于针对主题的周延性论述。当然,暂不谈阅读步骤问题。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不只是法科学生,其他学科自主研究能力欠缺的状况也普遍存在。即使身为理论法学研究生,其所期盼的教育模式仍然是以老师为主导,由老师进行在堂的讲授,并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法学知识的单纯掌握。在研究生阶段,这种单纯地进行既定、凝固的法学知识灌输的教学模式自然显得不恰当。这种守成式的“一次性”培养模式显然与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宗旨的硕士教育存在理念上的差异。研究生阶段的法科教育强调对知识被动接受之外的学习自主性,其目的在于学生掌握一套多维度的研究方法与分析手段,在对知识进行全面掌握的同时,应当能够进行专业的分析与发散的思考,而毕业论文正是这种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最好体现。显然,一些法学教育者意识到了这一点。毕竟,作为教授或副教授,其对教师的定义当然不能局限于知识的“数据库”上。但受传统的教育模式所限,学生却甘当学术“记忆体”。许多学生仍然将课堂知识的掌握或导师布置任务的完成视为成就其学业的唯一途径,对与之有关的理论,他们会力求能够记住,但对与之无关而同样重要的知识,却不进行涉猎。久而久之,其研究的自主性便会被磨灭。与之相对,他们的理论体系与知识结构会有极强的依附性,研究视角会显得日益狭隘,学术敏感度也会日益迟钝,更缺乏处理资料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一旦选取内涵广阔、概括性较强的题目,文章的横向扩展性虽广,但在理论深度上却有所欠缺。这就是典型的选题“过大”了。而与之相对,“过小”的选题,虽然能在形式上保证题目的新颖性,在形式上体现一定的学术素养,但因其自主研究能力有所欠缺,对此类“精度”较高的题目是难以把握和驾驭的。因此,最后难免落入与选题“过大”同样的主题分散状态。

(三)应对措施

三选题的对策性与创新性反思

(一)论文选题内容的考察:对策性论文较多

(二)原因分析:创新性误区

(三)文章创新性理念的反思

由上文可见,言及对策性选题之所以过多,并非选题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这类选题与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学术水准不太相称,对一般学生而言难度较大。但能力与水平的一般性却不能概括才华的特殊性。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或许能在坚持我校现有培养方案的基础之上,辅以上文所提的改进途径,以引导学生培养跨学科研究的视角,以及及时规划合理的论文写作工作,培养其自主性研究能力。那么一篇兼具学术创新性和制度建设影响力的对策性论文也是可以期待的。但这里要所说的是,文章创新性的体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单以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对策性论文的形式出现。在华中师大的董泽芳教授看来,除去这种将选题立基于社会热点进行的全新的理论建构式探索外,毕业论文的创新性还能通过以下9个方面来切入,具体包括:文献资料的新发现、观察问题的新视角、概念术语的新阐释、谋篇布局的新思路、研究方法的新探索、学科知识的新融合、理论观点的新突破、成果应用的新价值,以及论文选题的新高度等。[11]当然,受专业特点所限,以上的创新切入点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来说并非都合适。但作为法学教育者,他起码有责任点破这种“随波逐流”式的对策性创新误区。毕竟,这条既有的创新道路似乎太过拥挤了,何况这条路似乎还是最难走的那条。与此同时,导师还应培养学生的阅读鉴赏与评析能力。在阅读文章时,导师要引导学生不单单关注观点和结论的提出,还应对论证思路和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学术上的成功并不是以语出惊人的结论作为标签和符号而引人注目的。理论提出之前的前置研究、思辨探讨、智识沉淀同样具有价值,而不应当被忽视。这种阅读能力的培养可以通过开办读书会,在读书心得讨论与交流的过程中实现,也可以通过读书笔记、笔记摘要的侧重性要求来进行引导。四结语本文以我校法理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情况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并与五所大学法学专业教育比较分析与反思出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在选题过程中暴露的知识理论基础、实践水平、主观态度、理论联系实际与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从考察发现的问题出发,进行反思,并结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成果,探索改进这些问题的具体路径,制定出改进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这些途径与措施虽未经实践之检验,但其对提高法理学硕士对论文题目蕴含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的关注度,提高选题的整体水准无疑有所裨益。提升法理学毕业生综合运用、创新与扩展所学理论与知识的水平,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七篇

【摘要】论文写作能力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目前论文写作能力现状不容乐观,文章从教学方式、考核方式、课下作业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专业 论文写作能力 培养

一、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论文是指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所谓讨论是针对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辩论,研究则指探求事物的真相与规律。法学专业论文写作一般包括课程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形式的写作训练,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学习基础知识的效果,培养和考察学生的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提高学生调查研究、搜集整理资料,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论文写作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然也有学者主张取消毕业论文这一实践环节,如《中国青年报》记者周凯曾撰写的题为《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的文章就引起了高教界的大讨论。[1]笔者对此并不赞成。在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法律职业竞争日趋激烈,对法学专业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富有创造性、能站在法学专业知识发展前沿的人才将在新世纪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在这种形势下,负有培养高水平研究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职责的本科教育将会倍受社会关注。而论文写作能力作为专门对某一学问进行系统的哲理或理论研究的能力,对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创造性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现状

从笔者多年担任学生论文写作指导工作及对学生、同事的走访、座谈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在论文选题方面失当,即选题欠新意与选题或大或小;文献的收集与整理方面,有的同学持应付心理,仅凭一两篇论文或一两本参考书就想完成论文的写作;有的同学收集了较丰富的参考资料,却不会整理利用,不懂取舍,造成材料堆砌、文不对题,甚至引用了错误的观点和理论;语言表达方面口语化现象严重,有的同学对概念界定不清,造成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条件方面的混乱,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论文的质量。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传统的“灌输式”课堂教学模式限制了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应当予以改革。

三、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建议

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着力推动基于问题、基于案例的学习等多种研究性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和发现创新的精神,使学生形成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具体而言:

(一)通过课堂教学方式改革培养学生发现与提出问题的能力

首先,教师应针对授课内容不断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所提问题难易要适度,问题要具有启发性,激发学生固有的好奇心,培养兴趣,增强求知欲,同时要创设融洽的课堂环境即营造民主、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以引发学生积极的探索与大胆的回答。其次,培养学生树立问题意识。问题是思维的起点。引导学生不断进行自我提问或者生生之间互问、互辩,由问题生成更多的新问题。第三,使学生掌握一些发现和提出问题的思考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掌握了方法,也就形成了能力或者说促进了能力的形成。比如提倡学生提出质疑,敢于持批判的态度,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再如针对理论争议,应展现出教师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及理论依据,与学生展开探讨,鼓励学生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二)针对课堂教学中的问题锻炼学生文献的收集与整理的能力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八篇

摘要:低碳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是针对当前气候异常的必要措施。这一模式涉及技术、制度和发展观念等诸多方面,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家干预;法律

低碳经济是针对气候变化提出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得到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同。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①,可以引导、规范、激励和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低碳经济的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

关于低碳经济,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论述。但总体上无外乎几个特征:第一,发展模式不同以往经济形式,强调低碳,在某种意义讲,就是减少能耗。第二,低碳经济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第三,低碳经济是人类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第四,低碳经济意味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技术创新。因此,所谓低碳经济,就是尽量减少能耗和碳排放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各类污染,采取一系列新的技术手段,辅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发展模式。

(二)低碳经济的国家干预理论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效应之结果,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对大气这种全球公共产品的过渡使用之结果②。从国家干预理论看,低碳经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资源越来越广泛,而且量能呈现逐步扩大态势。许多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就导致了社会需求与资源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国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片,根据市场经济理论,计划与市场两种机制都可以对资源进行配置。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与计划机制相比,市场则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市场调节具有先天性不足,即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第二,负外部性效应的产生。第三,竞争无序与垄断的出现。第四,产生失业问题。第五,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因此,国家干预的主要方面为市场失灵的矫正。国家干预可以采取两种办法,首先是市场化的方式;其次是非市场化的方式。政府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最权威的组织形式与统治方式。政府拥有强制性手段,它可以使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认为,市场需要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同时调节。所以,政府须为矫正市场失灵做出努力,法律便是实现目的的有效途径。

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克服市场无序的有力保障。政府通过制订相关法律,实现发展模式有据可依,达到更好体现政府职能,使政府运行顺畅,更好调节低碳产业发展。布坎南曾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③

三、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一)低碳经济的国际法

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建立了长效机制,进而实现控制二氧化碳等气体排放的一部国际性法规。奠定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是目前操作措施有力,全球各国参与普遍程度高的另一部国际条约。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英国自20_年在其能源白皮书《我们的能源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率先提出低碳经济概念。20_年颁布的《气候变化法案》是低碳经济立法的结果。

(三)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

20_年7月,美国参议院审议《低碳经济法案》,标志着美国将低碳产业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推手正式提上了日程。日本长期重视科技发展,在学界对低碳经济研究由来已久,在美国通过上述法案不久,日本也紧随其后,出台了《推进低碳社会建设基本法案》。这一法案成为了日本低碳行业发展的法律基石。国外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经验:以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的确立为先导;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在法律完善方面,主要以制订新法和修订旧法相结合的办法。

四、全面制订低碳经济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一)落实发展低碳经济国际义务的需要

构建一国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国履行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客观要求,是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保障。国际公约确立起一般国家普遍的室温气体减排义务,该义务只有在各国内部加以落实,即把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法内化为一国的国内法。

(二)低碳经济国家干预行为需要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国家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建立以“碳权利”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市场规则。第二,确立以竞争为本的低碳经济市场运行机制。因为权力具有异化、扩张而不受控制的欲望;如无法律的预先设定,便会出现失控。良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公权力的控制④。因此,低碳经济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制度建设是顶层设计,好的制度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反之则达不到想要的效果。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合理,便会产生一个美好的低碳社会;反之,便会导致低碳经济及低碳社会建设的停滞与倒退。

(一)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保障路径

法律是理性统领下的制度体现与规则群,制度系理性派生的制度结构⑤,理性是法律的前提,法律只有符合理性、体现理性,才有其真正的存在的价值,低碳经济之法必须是理性之法,而理性的依据便是法律必须是良法,其特点是:法律是否发展低碳经济之必须,是否客观反映低碳经济发展规律。

(二)合理设计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选择恰当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措施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之举,在合理配置的政策与法律双重作用下,我国低碳经济方能有序推进。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法律系统,由于低碳经济所涉范围广、领域多,其立法将是一个分层次、多结构、跨部门、多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通过立法的结构与层次搭配,建构起效力有序的法律阶位关系,确保各相关立法的相互协调、补充,形成有机统一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三)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⑥。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就只是一纸空文。因此,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仅是保障人们免受全球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第一步,但光有这一步,低碳经济相关目标仍然难以实现,构建起低碳经济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落实低碳经济相关立法措施是充分实现低碳经济相关立法目标的关键。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形式是人类选择发展低碳经济的初衷,而低碳经济的“三低”特点,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义务推行节能减排措施、保护自然环境。我们应吸取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经验,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有序发展,确保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九篇

曾经我在华政度过了美好而难忘的四年大学本科时光。三年前,我早已踏上工作岗位,却抱着继续学习深造的念头再一次投入华政的怀抱,开始了我在职攻读法硕的生涯。时光转瞬即逝,如今将要完成学业,我感到荣幸,因为在这里我接受到不少母校名师的教诲,结识了来自各行业的追求上进的同学;同时我也深感欣慰,法学理论功底进一步夯实,知识面有所拓宽,思维得到发散。

对于我来说,最有成就感的便是在导师刘松山教授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思考与研究,顺利完成了这篇毕业论文。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刘教授对我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悉心指导,在选题、写作思路和技巧、论文内容修改、格式调整等方面,刘教授都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体现出严谨负责的态度,这对于我如期完成论文有很大帮助,同时也积累下了终身受用的论文写作经验。其次,我要感谢同学们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对我的帮助和支持,大家相互鼓励、相互支持、相互提醒,得以把握好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每一个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最后,我要感谢我所在的单位,对于我三年的在职学习能够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并在我论文撰写期间提供必要的资源,释放出必要的研究时间。

但我也意识到,自身法学理论水平相对有限,对论文相关问题的研究可能不够深入、透彻,某些观点在逻辑上未必十分严密,希望各位老师谅解并提出宝贵意见。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十篇

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着力推动基于问题、基于案例的学习等多种研究性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和发现创新的精神,使学生形成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具体而言:

(一)通过课堂教学方式改革培养学生发现与提出问题的能力

首先,教师应针对授课内容不断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所提问题难易要适度,问题要具有启发性,激发学生固有的好奇心,培养兴趣,增强求知欲,同时要创设融洽的课堂环境即营造民主、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以引发学生积极的探索与大胆的回答。其次,培养学生树立问题意识。问题是思维的起点。引导学生不断进行自我提问或者生生之间互问、互辩,由问题生成更多的新问题。第三,使学生掌握一些发现和提出问题的思考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掌握了方法,也就形成了能力或者说促进了能力的形成。比如提倡学生提出质疑,敢于持批判的态度,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再如针对理论争议,应展现出教师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及理论依据,与学生展开探讨,鼓励学生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二)针对课堂教学中的问题锻炼学生文献的收集与整理的'能力

(三)针对课堂教学中问题的解决锻炼学生概念的生成与厘定的能力

在发现与提出问题并掌握了大量文献资料基础上,通过对材料分析整合并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如何将解决方案以规范明确的语言加以表达?就涉及概念的生成与厘定的能力问题。授课过程中在使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与查找整理相关参考资料基础上应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及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实践能力,从而锻炼学生概念的生成与厘定的能力。

(四)针对课下作业方式的改革培养学生设计研究过程和把握学术前沿的能力,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重点章节课后留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作业。典型案例分析作业可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也可发现学生对知识掌握所在的问题。通过选用短小精悍、针对性强的案例,来印证有关原理或原则。主要用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系统性、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通过对作业的点评组织学生开展对疑难案例的讨论,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的难点,消除错误认识,融会贯通所学法学知识。

第二,课程论文或专题论文。授课过程中在组织对当前法学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后,让学生写一篇字数在2500字左右论文,谈谈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一般从大学二年级起,有的法学课程就开始课程论文写作的训练,为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打下扎实的基础。

(五)针对考核方式的改革培养学生做出学术命题的能力

法学课程考试方式的改革方面可以提高平时课堂表现在期末成绩考核中的比重,将课程作文纳入期末总评成绩,增加期末考试学术论文比重,重点锻炼学生做出学术命题的能力。

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是一项复杂的长期工作,既需要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予以切实的重视,也需要学生自觉地锻炼自己的相关能力。

本文是唐山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基于环境法学课程教学的法学专业论文写作能力培养研究”项目编号:(110155)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顾东东.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争议应对机制[J].科教文汇,20_(8)

[2]向佐群.中美法学教育之比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_(2)

法学专业分析作文范文 第十一篇

本科毕业论文是系统全面检验高校本科生通过四年专业学习(某些进行试点改革和允许提前毕业的高校为三年)所获得之各种学习成果、思维能力、综合素质及独立从事科研调查水准高低的主要依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由单一专才型向宽口径复合通才型转变,兼之“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等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不但各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了数量庞大的法学毕业论文,许多非法学专业①的本科生也纷纷结合本专业实际,从个人兴趣、教师引导以及就业需要②等方面出发选择撰写同本专业相关的法学毕业论文。譬如诸多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撰写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毕业论文,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信息安全法类的毕业论文,哲学专业本科生选择法哲学、xxx理学类的毕业论文……凡此种种,举不胜举。平心而论,这可谓一种令人欣喜的现象,它既反映了目前我国本科教育的宽口径培养模式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彰显,又折射出年轻一代法治理念质的飞跃。

不过有一点需着重指出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竟与法学本科生有着较大差别。他们往往在四年本科学习中仅上过寥寥几门和本专业相关的法律实务课程(如新闻学专业开设的《新闻传媒法》等),个别兴趣浓厚的学生充其量也不过课余翻阅了部分法学书籍,负责指导他们毕业论文撰写的教师很多也仅为本专业而非法学课程教师。虽然在选题视野开拓度层面他们或许会宽于法学本科生,但在理论研究深度上,便着实难同法学本科生相提并论。③如此一来,我们就必须根据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具体症结,一一对症下药,从而保证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准的本科毕业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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