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期形成的内生增长理论认为,经济长期增长率是由技术进步决定的实力的竞争。因此推动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中小企业是技术进步的重要载体,是科技创新最活跃的单位,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高新技术项目要产业化,使自己层次布局合理,必须拥有数量可观的高新技术中小项目群。因此世界各国政府纷纷推出相关的法律政策促进本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中财税、税收政策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一、财税政策介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
政府行为介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由企业发展的科技型和中小型的特点导致的市场失灵决定。
1、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不对称信息是指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量不同,一方称之为委托人(没有完全信息的一方),另一方称之为代理人(拥有完全信息的一方)。其最直接的结果是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中小企业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就是资金的代理者与资金的委托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融资能力取决于资金的供给方对企业提供的与企业投资能力有关的信息的满意程度。这种满意程度的评价往往需要通过企业的规模。企业的财务状况、可抵押、质押的资产状况等指标来反映。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这些指标上没有任何优势。一般来说,它们规模小,经营活动透明度差,财务信息不公开,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不足,其所拥有的最大的优势一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价值评估也不确定,特别是那些正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中小的企业尚无赢利记录,信用状况不定,更是存在诸多种风险因素。在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使用者在企业经营方面掌握更多的信息,他们有可能运用这种优势在资金的获取、资金的使用方面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使他们承担过多的风险。而资金的委托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资金的委托风险,在决定资金提供前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来评估企业时务及信用状况以及科技项目的未来前景,而对科技项目前景的预测对金融企业来说存在弱势。在资金提供后,金融部门又需要加强监督力度以防止不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由此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其结果不是无人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就是中小企业要承担过高的财务成本。
2、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投资运作中存在高风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新产品推广于一体,集高投入、高险和高回报于一身。其创新的过程是充满风险的过程,因为创新是一项无前人经验可循的探索性的活动。它包括一系列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资金风险。研究与开发能否成功,新产品的市场推广能否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市场的容量能否足以弥补前期投入并能赢利等不确定问题都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断裂都会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失败。
世界上产生收益的创新占全部创新的比例不到10%。1997年美国每1000个得到风险支持的创新项目中仅有一个可以成功占有1%的市场。规避风险是任何一家独立经济主体的经营理念,而从市场的角度难以为之提供规避风险的机制。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潜在的投资者出于自身赢利水平的驱动,一般不愿意资助这类投资,而拥有人力资本和技术产权的所有者在企业的投资中往往要通过向亲戚朋友筹资或者倾其所有,投资积极性受到遏制。
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存在着正外部性。
当个人或厂商的一种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人却没有给予支付或得到补偿时就出现了外部性。对于那些产生正外部性的产品即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的产品,总会产生供给不足。
技术进步带来正外部性。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带来生产率的大幅提高,其他企业也会受益,消费者也因原有产品单位成本下降或者新产品的消费而带来生活质量的提高。技术的拥有者尽管有途径索取它的价格,但只得到社会从技术总收益中的一部分。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正外部性还表现其在生产过程中的产业互补性。一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会给其他部门创造相应的发展条件。科技企业之间通过分工与协作,促进了民营科技企业整体生产技术与创新水平的提高以及交易成本的降低。
因此从整个社会发展角度而言,应鼓励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然而市场机制又会导致这种供给不足。
总之,中小企业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知识创新以及产业化过程是逐利活动。人们是否愿意研究开发和创新并将其成果投入生产,发展高科技企业,与企业对其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有关。如果研发创新带来的个体收益小于研发创新的投入或者获利甚微,那么科技企业在人力资本和科技投入、创新上就没有动力。中小企业在运作中信息不对称、高风险、正外部性的特点提高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影响了企业获利能力,遏制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因此需要政府设计一套激励性的规章制度,以矫正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弱化。在一系列制度中,财税制度对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收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也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上出台了一些相配套的措施,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颁布《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等,与之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措施,逐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科技财税优惠政策体系。
二、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分析
我国是在由农业国转向工业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有的劳动力水平和传统产业水平难以支撑高新技术发展,市场的力量也不足以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因而政府的财政支出往往能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起到第一推动力的作用。
目前我国用于促进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包括政府拨款、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政府采购、财政担保、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这些方式的运用对于推动科技进步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事前支持,有利于引导产业投资。
2、政府财政间接支出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从理论上可分为银行信贷资金、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企业自有资金、发行债券股票等类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来源。实际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来源非常狭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自有资金极少,并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求;而现有企业上市条件过严导致中小企业难以利用发行债券、股票形式融资。而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理念中的风险控制和赢利原则又影响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国家财政支出中除了直接拨款外,还有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等间接财政支出。后者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财政担保是国家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对银行发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贴息贷款是政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补贴。采用这种间接财政支出手段,一方面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引导银行资金的流向,同时也分解银行的贷款压力,另一方面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减轻了企业融资成本。
3、政府采购作为事后资助手段推动技术创新。
然而,通过政府财政支出用来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失灵问题并不是万能的。在财政直接拨款、政府风险投资、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的财政支出扶植项目的选择上同样也会造成政府失灵。首先,在现有的政府官僚体制下,政府对于科技发展的趋势判断,对项目的选择总不及私人部门来得敏感。其次政府有关人员可能会受个人利益的驱动而不是从项目发展潜力本身出发,往往会倾向于对其自身有利的项目提供资金,给予补贴、担保等,影响财政支出效率。特别是那些政府担保项目的投资失败,既影响政府信用,加重政府财政负担,又会加重银行坏账负担。再次,无论是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还是风险投资公司,在公司运作上仍然脱离不开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政企不分状况仍然存在,仍然无法解决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问题。第四,《政府采购法》中技术创新目标缺失,政府采购对技术创新的推动效果无法保证。在《政府采购法》中虽然明确政府采购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并没有明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也没有明确采购一般性普通物品还是购买科技产品。
三、政府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虽然税收对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间接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但其通过强有力的市场信号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税收优惠方向进行,通过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牵动市场无形之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优势是财政支出政策所不可比拟的。政府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可以体现政府对某个产业、某个技术领域的支持;通过制定有利于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政府的部分收入让渡给企业,影响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成本和收益,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风险,从而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1、税收政策缺乏整体效应。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包括发明、开发、设计、产业化、商业化等环节。我国当前的科技税收政策并不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种政策的受惠对象仅限于那些已经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而就科技进步规律而言,它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人力、时间的活动,在发明、开发、设计、中试、推动产业化过程中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益。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那些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并不能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压力,也不能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
2、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开发的规律。
企业的创新活动需要科研投入和人力资本的保证,而现有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体现对企业科研投入与人力资本教育的支持。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究开发经费支持仅限于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研究开发经费准予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对企业向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研发经费支出不实行抵扣。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上比其他一般企业有着更高的要求,按现有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1.5%计算得出教育经费支出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要。另外,人才是科技型企业的最重要的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纳税的优惠上。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的科技创新所得并没有涉及。又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无形磨损快,现行的加速折旧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相当有限。
3、生产型增值税制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我国增值税征收的生产型和不完全性不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科技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往往比较精良,价值较高。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虽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和对财政收入的保障作用较强,但没有解决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 税收负担加重,影响企业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制约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科技型企业发展中需投入大量的研究发展费用、技术转让费、科技咨询费等以及购入一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在产品研发成功后又要投入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造成目前的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导致目前我国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科技产品的加工厂和中转站。另外我国还存在着在对高新技术实行增值税优惠上的认识偏差。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获得增值税优惠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软件企业,实际上把高新技术和软件开发等同起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并没有提到。
4、现有的税收优惠存在所有制、地域的歧视。
在现行的给予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优惠的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如规定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而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则规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但是,以地域为标准,对开发区内外相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而模糊进入开发区企业的规模、产业以及风险利润等因素,导致一些企业进入开发区后改变经营方向,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公平的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合理布局。
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对策建议
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介入,同样由于存在着政府失灵,需要在政府介入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减少或避免导致政府失灵。如对于政府提供资金的项目推行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条件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避免政府官员在项目选择上由于知识短缺造成项目选择失误,可以对受理的项目送有关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群进行评估、咨询。另外还需要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务员展开相关的业务和道德素质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
2、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风险投融资机制。
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中的作用应该仅限于第一推动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归根结底需要更多金融资本的介入。因此要改变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制,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种种问题,需要建立“多方投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风险投资机制。我国目前居民人民币银行储蓄已经超过10万亿元,银行存在着巨大的贷款压力的客观现实为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风险投资基金提供依据。通过引入民间资本、企业资金、国外风险投资基金采取专家经营、组合投资的运作方式,发挥不同投资主体的作用,可以实现科技企业融资市场化,从而提高基金投资效率,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3、开展财税政策整体科学设计。
我国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上,缺乏严谨性,缺乏科学总体规划,导致财税政策功能的发挥。整体科学设计财税政策要做到,除了要完善健全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在《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中明确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外,财税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新的科技成果被市场接受,要经历实验、中试、产业化、市场推广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败就会导致创新失败。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不仅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而且在科研开发和中试阶段也给予税收优惠。采取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税前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和延迟支付等手段,准许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发和技术更新,并允许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方面要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抵扣,以减少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对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开发所获得的收入给予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如设立费用特殊扣除项目,对个人教育性投资费用给予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等。
4、消除税收优惠对所有制、地域的歧视,税收优惠按项目获得。
改变“重外资轻内资”的倾向,统一内外资之间在所得税优惠上的差别,给予内外资科技企业以公平的竞争环境。改变过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高新技术项目,不管地域如何均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以确保科技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从而避免科技开发区鱼龙混杂,一些非科技型企业合理避税状况的产生。另外,对科技型企业的优惠税率和其他优惠措施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于那些因科技进步,那些过去是而现在不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的税率征税,以免国家的税收收入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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