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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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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在原有法律(注:“澳门原有法律”是指澳门在1976年以后按《澳门组织章程》由立法会和总督颁布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在不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未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作出修改的条件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有效。)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因此,研究澳门现行的财税法制,对掌握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税运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澳门财政法律制度

澳门财政预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澳门组织章程》、《澳门财政预算纲要法》、《自治机构财政制度》和《市政厅财政制度》等。

在澳门,法定的预算编制文件称为总预算,总预算由统一预算、地方预算和自治机构预算组成。统一预算即澳门政府预算;地方预算指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的财政预算;自治机构预算是社会保障基金、退休基金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等自治机构的预算。

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程序从澳门总督发布总预算编制批示开始,一般安排在财政年度的下半年,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1.编制的研究及准备。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的研究及准备由财政司会同经济司、统计暨普查司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在社会暨预算政务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公共部门上报新财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开支提案。总预算涉及的各个部门根据财政司的报表和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及有关解释。

3.各级预算通过财政司汇总协调。财政司必须根据澳督施政方针草案、各部门的开支提案、投资发展计划纲要以及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对新财政年度收入规模的预算,拟定新财政年度的总预算。

4.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效果审议。财政司向立法会提交总预算草案前,必须检讨财政形势,并对各级预算的综合平衡效果作出测定。

财政预算执行的管理机关主要是财政司,但在部分项目上,由财政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如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参与博彩税的征管;经济司和贸易投资促进局参与有关投资或生产技术促进方面的税务鼓励评估;部分商业银行及储金局参与税款收集和预算资金拨付或信贷;货币暨汇总监理署主要参与涉及预算收支的资金运作项目的管理,等等。

二、澳门税收法律制度

澳门的税收法律法规,经系统编订过的占绝大部分,如经修订后的第91/93m号法律《职业税章程》、第15/77/m 号法律《营业税规章》、第1/86m号法律《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第41/90/m 号法令《固定资产重置与摊折之税务规则》,等等。

除此以外,有关税收的规定,特别是税收鼓励与税收惩罚则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

专营税(或称专利税),是澳门税制当中极为特别的一类,是澳门政府向经特别获准经营博彩业和公用事业的公司、社团所征的税。在澳门,对于专营税并无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专营公司、社团同政府签订专营合约来具体规定。

下面就澳门的现行税制作一简略介绍。

1.职业税 澳门职业税是以工作收益(劳动所得)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直接税。工作收益是一切契约性的或非契约性的、金钱的或实物的、固定的或偶然的、定期的或额外的报酬的总和,但不包括医疗费、药费、住院费、补助、抚恤金、退休金、残疾金、遗属赡养金或其他类似的补助。

在澳门,职业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组:第一组为在澳门从事由他人负担支付薪酬的营业活动的人;第二组为在澳门从事自付薪酬且以科研、艺术或技术为特征的营业活动的人。

2.营业税 在澳门经营工业、商业或者任何其他工商业性质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均须缴纳营业税。澳门营业税的课征对象不是营业活动的收入或利润,而是每一个营业机构缴付的固定数额的税款,因此可被视为营业机构注册税。

3.房屋税 澳门的房屋税是对澳门市区房屋收益征收的税。市区房屋收益是指在发生租赁关系时的租金,及无租赁关系时使用人所取得的或可能取得的经济利益。在计征房屋税时,可扣除10%作为保养维修费用。

如果房屋租金额是在1985年7月1日后通过直接评估确定的,税率为10%;对其他取得租金收益的房屋,税率为16%。

4.所得补充税 所得补充税又被称为纯利税,是对个人或团体(不论其住所或总部所在地为何处)在澳门所取得的总收益课征的税。其中,个人总收益是指个人工商业活动收益和工资收益的总和减去有关负担后的所得;团体总收益是工商业活动全年经营所得的纯利。个人总收益和团体总收益均不包括房屋收益。

5.物业转移税 澳门物业转移税的课征对象是位于澳门地区的不动产的有偿转让。在缔结契约转让不动产时,纳税人为不动产的受让人;在交换、拍卖与司法裁定转让中,物业转移税由各参与方分担。物业转移税的税率视不动产所在地段而异。位于澳门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适用6%的税率;位于海岛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税率为4%。

6.遗产与赠与税 澳门遗产与赠与税(亦称财产无偿转让税),是对位于或存在于澳门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无偿转让时征收的税。其税率为差额税率,因应税客体的价值和受益人的身份而异。纳税人为所有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或遗赠中获得财产转让的人。

7.车辆使用牌照税 澳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课税对象为在澳门地区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发给执照、注册或登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及工业机械)。车辆使用牌照税以车辆的所有人为纳税人,包括取得车辆执照、注册及登记的人,以及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

8.消费税 澳门消费税以三组22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这三组产品分别是:酒类及其他含酒精饮料、烟草、其他产品(包括水泥、汽油等)。纳税人为进口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个人和团体。消费税的征收采用从量征收与从价征收两种形式。由于澳门整体税率较低,对进口产品并不征收进口关税,所以澳门的消费税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是较低的。

9.旅游税 澳门旅游税的课税对象为酒店及同类场所、健身房、桑拿浴室、按摩院和卡拉ok场所在其特定活动范围内提供的服务。纳税人是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或团体,税率为其所提供应税服务价格的5%。

11.印花税 澳门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公民之间、 公民与政府之间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书立、领受的证书、文件。凡书立、领受应税项目的个人或团体都是澳门印花税的纳税人。例如,执照印花税纳税人是执照的领受人;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合同签署人;赋税印花税纳税人是该税赋的纳税人。但租赁印花税向业主征收,交通印花税向旅客征收。

澳门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各种印花税税率因经济活动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执照印花税税率为执照费的10%;表演印花税税率为票价的10%;银行印花税税率为资金管理收益的1%; 租赁印花税税率是总租金的5%。

12.专营税 澳门专营税分为博彩专营税和公用事业(包括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专营税两种,其中博彩专营税在澳门财政和税收当中的重要性十分突出。1996年,澳门政府年度总预算收入96亿澳门元中,有57~58%是来自于博彩税收。

三、澳门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

尽管澳门地域狭小,税制简单,但其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还是很明显的。

1.立法技术高 从总体上讲,澳门税法承袭大陆法系,法规规定细致,行文简洁。在正文之前通常有关于该税的说明,阐明设立、修订或废除该税的意图,以及要达到的最终目标。税法条文前的小标题为检索和把握法律基本内容提供了有力帮助。每部税收法律、法规都有关于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豁免与优惠、纳税程序、罚则、对纳税人的保障(即申驳及上诉)等规定,尤其是程序部分规定较详细,占整部法律、法规的大半以上。尽管横向来看,税法整体之间重复较多,但这也是法律完整性的要求。

2.专营税地位突出 前已述及,专营税作为澳门特有的税种,在整个财政税收体系中举足轻重,尤其是博彩特别税对澳门经济发展关系重大。旅游博彩业的发展,直接为澳门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间接地看,旅游博彩业的发展又加快了澳门交通运输业、建筑房产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了澳门的对外影响。

3.低税运作 澳门低税的思想渊源是葡萄牙的“轻税富民”思想。在澳门,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但从这个分类角度来看,职业税、所得补充税、房屋税中针对个人的可被视为个人所得税;所得补充税中针对团休的,可被视为企业所得税。这种分类征收的特点是对不同税源课征不同的税,为了避免因为税法规定粗疏造成对个人的各种收益划分不清,导致对纳税人同一税源重复征税,澳门税法对课税对象作了十分清晰的界定。另外,澳门低税的特点还表现在税率低、累进幅度小、豁免和优惠的范围广等方面。

4.税收所具有的调节作用 长期以来,澳门一直享有“东方赌城”之称,博彩业在整个经济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今天,澳门之所以能够发展形成四大支柱产业共存的局面,是澳门政府早在60年代就开始注意产业调整的结果。为鼓励澳门工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澳门特别颁布了《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兴建旅游设施之税务鼓励》等文件。

在市政建设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上,有关法律和法令也规定了相关的税收制度。这些税收制度可以分为鼓励类与惩罚类两种,它们对澳门社会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其中,鼓励类的税制安排有:①在《公众停车场税务优惠》中,为了改善道路交通情况及增加停车泊位,规定对将现有大厦的停泊车辆地方交由有关楼宇管理,或专门成立的公司管理,或澳门泊车公司管理的,免缴房屋税。②在《建筑障碍的消除》中,利用税收优惠引导设计者和建筑负责人更多地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对依法设计并建造的有利于残疾人的设施及楼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③在《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的保护》中,为保护澳门的文化财产,减少政府负担,规定了多方面的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和团体对文化遗产进行维修和复原。④在《经济房屋法》中,为改善澳门居民的居住条件,使中等收入的居民能够负担房价,税收优惠被用于鼓励政府、教会、公益团体、房屋合作社、公共服务专营公司等机构企业建造供居住用、设施良好、租金和售价受法律限制的楼宇。

惩罚类的规定见于《建筑物强制性预留车位制度》中,对于场地不适合用作停车场或市政规划禁止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场的,只有经过总督特别批准,并需缴纳一项特别税才能免去在建筑物内设停车泊位的义务。

5.采用属地原则征税 对于个人和团体,不论其住所或总部位于何处,澳门所得补充税以其在澳门取得的总收益为课税对象。对于个人的工作收入,不论是澳门居民与否,也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只要是在澳门工作取得薪酬,均需缴纳职业税,这都是属地原则的体现。因此,在该个人和团体同时受制于另一采用属人原则国家或地区税法约束的时候,就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考察澳门有关的税法,未发现有关抵免或饶让的制度,并且澳门迄今尚未与任何外国或地区签署税务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注:肖蔚云主编:《澳门现行法规汇编(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4月第1版,第4页。)所以,从理论上讲,无论是对个人所得,还是团体所得,均无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学者指出,“在实际运作时,在澳门以外已完成的付税通常可作为费用在可征税收益中扣除”。(注:肖蔚云主编:《澳门现行法规汇编(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4页。 )但这种通常性的作法是否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还值得商榷。因此,在澳门过渡期法律本地化的过程中,应当考虑澳门与外国和其他地区缔结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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