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比较角度谈我国主体税种优惠政策的有效性 从国际比较角度谈我国主体税种优惠政策的有效性 从国际比较角度谈我国主体税种优惠政策的有效性 1.增值税 改进对策。第一,重新设计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调控经济功能。
对农药、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对外贸供货企业制定单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销售和民营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
第二,贯彻公平税负原则,对资本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税率,超税负部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使该类企业产品税负与一般产品税负相当;允许企业购进无形资产和专利技术支出作为进项税抵扣;加大对可用于扣税的普通发票的监管力度,对收购发票扣税要求提供并注明自产农业生产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第三,实现增值税转型。
从增值税纯原理讲,“收入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合理,但从世界各国税改情况看,“消费型”增值税已成时尚。据IMF、OECD、WB和国际财政文献局(1BFD)的最新统计,在世界110多个实施增值税的国家中,90%左右的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终点征税”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参与国际竞争,对增强国际竞争力,扩大本国产品份额,保护幼稚产业和朝阳产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增值税转型的终极目标是与国际接轨,实行完全的“发票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
2.企业所得税 改进对策。第一,对新办企业以及其他国内企业,实施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原则,合并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实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执行规定从获利年度起。
同时,允许亏损企业享受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政策。第二,延长亏损抵补期限。
参照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的作法,允许亏损可向前结转,如暂规定为3年,也可向后结转,延长向后结转的期限,甚至抵完为止。即纳税人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经营利润抵补,也可以用投资利润抵补或资本利得抵补,可暂规定为10年,甚至不再规定具体期限。
第三,延长国外税收抵免期限,适当降低法定税率。借鉴加拿大等国家的作法,允许向前结转或不向前结转,但可延长结转期限甚至抵完为止,而不再规定抵免期限;降低所得税税率,减轻企业负担,顺应世界性减税潮流,中小企业的税率水平不应超过18%,大企业的税率不超过25%。
此外,还应制定产业性优惠政策,促使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产品结构的转换。
3.个人所得税 改进对策。第一,清理分项优惠项目,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看,应改变我国现行分类计征的办法,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清理各项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承包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项所得及优惠合并,改按综合所得征税和设置优惠政策;对其他各项所得实行分项计税,逐步与国际对接。
第二,减少优惠项目,强化征管措施。切实减少优惠项目,使税法便于掌握和操作,才能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调节分配职能,尤其是在现阶段已经出现贫富分化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出现“马太效应”,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如控制现金交易,推广使用个人支票;建立大额个人财产实名制,对个人存量财产,包括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进行实名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各项资产状况,推算其资产积累期间各项收入的水平,进而评价其纳税情况;加强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实现个人收入信息共享和交叉稽核;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等等。
第三,用因素法考虑费用扣除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作法,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各项扣除项目。
费用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和与之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各类保险等费用,并由国务院根据客观经济情况的变化和收入水平,具体细化扣除标准与项目,定期调整,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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