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出口企业频繁使用FOB贸易术语现象的分析及可能造成货运风险因素的说明,提出了避免货运风险的若干措施。 【论文关键词】 FOB贸易术语 货运风险 规避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频繁使用地各贸易术语的首位。
FOB合同基本内容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并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费用、责任等均由买方承担。
一、外贸企业出于成本控制上的考虑 由于国际运输市场运力紧张,油价不断上涨而导致运价频频上调,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对运输行业价格的波动,各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控制和把握,因此外贸企业在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选择使用FOB合同更方便其在成本上的控制。因为根据FOB贸易术语的规定,卖方只要将货交到装运港的船上就算完成其义务,不会再增加这方面的其他成本,比较明确。
另外,卖方不需承担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万一出现货物被骗的情况,卖方的损失也会更小,尤其在目前人民币汇率升值趋势较大的情况下,不选择象CIF、CFR这样的贸易术语,这样运费和保险费则由买方承担,可以避免卖方在人民币升值时造成的损失。
二、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业务上和服务上的优势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的航运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国的班轮公司货代企业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并与我国本土的航运企业展开了竞争。由于外商往往与外国的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频繁,彼此都较了解,有很好合作的历史渊源,买家认为委托国外的货运公司,更有把握,更能保障他的利益,便会在谈判时努力争取使用FOB术语。
另外,这些跨国的航运公司往往规模庞大,网络遍及世界各地大小港口,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需求信息十分了解,加上其提供的服务高效、快捷、信誉良好,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选择国外的货运公司。 但是,随着这些年FOB条件的频繁使用,出口企业结汇受阻,货权丧失,甚至钱货两空的现象也屡屡出现,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出口方与货运公司或货运代理之间的货运纠纷所致。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过于相信外方或货代的指令和安排。
海上货物运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经过签订合同、签发提单、履行运输业务等诸多环节,涉及到承运人、托运人、货代、船代、船公司、收货人、海关、银行等各类主体,还包括装卸、理货、可能的转船等事项,当事人和环节一多,出现风险的概率就增大。如果整个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我方只是按指令将货运到外方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被动的按照他的程序走,对货物的装运和整个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迹象则较难掌控,缺乏及时发现,容易导致问题的出现。
2.对提单的合法性缺乏审查。买方指定国外的货运公司进行承运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而提单由其或其货代公司签发。
比如:在提单的Consignee(收货人)一栏,如出口企业轻易接受客户的要求,将to order of Bank(凭银行指示)改填为客户的名字,这样notify Party(通知方)与consignee(收货方)都是客户的名字,这样客户就绕过了其提货必须向银行赎单的环节,轻易地将货提走。另外,许多企业对提单的真实性或提单上显示的承运人合法性一般都不提出质疑,也不对其出具的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进行论证,如,在海运实务中,由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Forwarder’s B/L)很常见,但它是往往只是一个货物收据,证明货已发出,在结汇中其作用和地位与承运人船公司或船代所签收的提单是完全不同的。
这些提单上的瑕疵或疏忽对今后的结款收汇埋下了隐患。 3.接受客户提出的“软条款”。
有些企业为了达成交易,争取订单,在对“软条款”不了解和不知道能否做到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轻易接受客户提出的“软条款”。“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果出口企业难以做到,审证时又未予充分注意并加以改正,最后在信用证议付时往往会遭到银行的拒付。
比如,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在信用证中规定运输货物的船只必须具有船级证书,船舶超过一定的年限则被认为不符合要求,忽略了这些就会遭遇单证不符的陷阱,遭银行退票或拒付。 4.无单放货和外商欺诈。
由于实际航运情况复杂多变,坚持凭单放货,不仅会给进口商不能提货无法及时销售带来损失,也会给承运人带来船期损失、增加仓储费用等。因此,实践中一些变通做法如无单提货,即凭保函提货便随之出现。
但无单放货程序上的一些疏漏,给不法商人伪造保函,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一些不法的进口商有意骗取中国出口方的货款,利用FOB合同规定的由买方租船订舱的机会,杜撰国外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进行骗货,或与一些被指定的国外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进行合谋,在无正本提单或无保函的情况下将货提走。
5.出口业务不精,轻易选用FOB条件。在目前外贸出口日益面临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有些出口业务员,更多单纯地从节约成本上进行考虑,而忽略了最终交易的安全性。
不少业务员对各种贸易术语及其外贸的整个流程不够熟悉精通,面对不同情况与外商谈判选择使用其他贸易术语以减少风险的能力便显不足。在没有充分了解国外进口商是否合法存在、资信等级以及国际航运市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FOB为贸易条件的出口合同就意味着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的选择权等均交给了外方,这当中隐藏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原因,国际贸易因受空间、时间、法律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风险性特别大,一旦出口企业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损失往往很难得到挽回或挽回成本巨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时刻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外贸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是减少风险最好的措施。
具体来说,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注重承运人或货代的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调查。在谈判中,如外商坚持使用FOB条件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我方可以接受知名的船公司。
而对外商指定的一般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在不影响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人员对其资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调查,掌握该公司的注册地、注册资本状况,公司的业务状况,之前与他人履约的表现等等基本情况,了解其是否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要求在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①确认国外的货运公司是否真实存在,这样可以防止欺诈行为;②即使出现了不法外商的骗货行为或无单放货的情况,只要承运人或货代是真实存在的,至少可以确定责任的主体,存在通过诉讼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的可能。
(2)严格按照交易条件,规范单据的操作流程。根据FOB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物保险的义务,而是由买主方办理。
而在实际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当买方在履约中发现行情对己不利,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面对这种情况,要严格按照FOB交易的条件和要求事先告知买方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及时催促买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严格保险条款。
另外,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软条款”问题,首先要分清其不同的性质,比如有些是当地的银行设置的特殊的固定格式,只要注意审查,严格按照其要求去做即可。比如有些是与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有关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则应在产品出口前就应考虑到并做好充分准备。
总之,在制作和审查单据时做到单证一致,如若做不到则应及时通知修改以免遭银行拒付,耽误结汇。
(3)海运单(Ocean Waybill)与海运提单(简称提单)(Ocean B/L )使用的风险控制。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提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由于海运单能方便进口人及时提货,手续简便,费用节省,在目前国际贸易界中使用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承运人只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而提单则不同,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具有物权性质,要求承运人必须做到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这是卖方据以收回货款的保证。
海运单仅仅是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只是一种收据,一旦出现问题,不能象提单那样运用其物权特性使卖方安全放心的对抗买方的违约,稳妥地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无论使用哪种单据,卖方要做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始终牢牢控制能够提取货物的凭证,同时要求承运人严格按照卖方的指示操作,发货时必须凭符合要求的单据,履行必要的手续或程序。
(4)从提单格式内容角度,控制无单放货的风险。在FOB交易条件中,买方常会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Shipper),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
这样一来,就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现象,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在提单中托运人的填写上就显得很重要。
根据《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既可以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也可以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显然,一般情况下,为避免无单放货而收不回货款,应选择卖方为托运人。
另外,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到达目的港或承运人代理仓库的现象比较普遍,为减少船舶滞贸或减少仓储费用,出口方也可以要求货代企业签发在目的港放货的保函,以避免无单放货。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更多的企业将进入外贸领域,企业在选择国际贸易术语,特别是使用目前最为普遍的FOB贸易术语时,应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条款的规定和解释来签订和履行合同,对在买方租船订舱时可能带来的货运上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予以足够的重视,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参考文献: 李学兰 李 丹: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J].国际商务研究,202_,<6>:39~42 郭 峰:“有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2_年2月28日 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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