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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炭买卖合同(十九篇)

最新文章

煤炭买卖合同一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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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处,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编号:

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编码: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煤炭买卖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煤炭买卖合同三

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出卖人:________签订地点:

买受人:__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名称(章                         买受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煤炭买卖合同四

卖方:合同号。以下内容:

买方:签字地点:

签名时间:

一、收货人的名称、车站、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和数量

收货人姓名

发射台

到达车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货时间和数量(吨)

本年度总计

一季度

第二季度

四分之三

第四季度

二、交付(交付)货物:

1.甲方应将货物交付至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

四、煤炭价格及实施期限:

1.每吨人民币(包括货款和运费)应执行至_______(日期)

2.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价格,应在交货日期前_____天通知另一方,只有在与另一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交货。

五、货款、运费和杂费的结算及结算期限

1.乙方应在甲方将货物交付至濮阳火车站当日付清所有货款和杂费(以运输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2.如果乙方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有任何异议,应在货物到达濮阳火车站当天支付总额的95%(95%),其余部分应在3天内支付。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逾期交货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原告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煤炭买卖合同五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20xx年5 月30 日— 20xx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 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 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 3.40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10.00%,买受人拒收; 7.全水分>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吨,合同兑现率>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六

甲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签订下列合同: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煤种:________。

价格:_____元。

交(提)货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数量:________。

二、质量指针: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______。到站:______,收货人:买方,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________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____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______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七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买受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卸煤铁路专用线)。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供煤到货数量,1.2%(含)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出卖人可以到验收现场对采样、制样过程进行监督。

3、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煤炭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数量、单价及执行期:

1、按质计价,含税(增值税17%),详见本合同第六款(计价标准)。

2、结算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以上价格执行期限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5日书面函告出卖人调整计划发煤的时间和煤量,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发运地点仅限上述约定发站):

1、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 为11.4元/吨(即11.4分/大卡.吨);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为3.0元/吨(即3.0分/大卡.吨)。

2、煤价浮动按质量指标比例进行计算。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按买受人验收质量全月(当月)加权平均结算。结算时间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以出卖人火车运输大票托运时间为准。

2、两票制结算,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收货人,货款由买受人统一支付。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并代收代付铁路运杂费,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3、煤款按月结算,次月内结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掺杂、使假的处理:

1、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通知;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在拒收的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供应煤炭掺杂、使假,若买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该批次煤炭的质量不进入当月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为交付授权委托书和代为交付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非合同约定的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地址、传真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的函件、传真,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广安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在 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日。

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八

出卖人: 合同编号:c12053420xx29x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买受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卸煤铁路专用线)。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供煤到货数量,1.2%(含)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出卖人可以到验收现场对采样、制样过程进行监督。

3、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煤炭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数量、单价及执行期:

1、按质计价,含税(增值税17%),详见本合同第六款(计价标准)。

2、结算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以上价格执行期限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5日书面函告出卖人调整计划发煤的时间和煤量,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发运地点仅限上述约定发站):

1、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 为11.4元/吨(即11.4分/大卡.吨);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为3.0元/吨(即3.0分/大卡.吨)。

2、煤价浮动按质量指标比例进行计算。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按买受人验收质量全月(当月)加权平均结算。结算时间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以出卖人火车运输大票托运时间为准。

2、两票制结算,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收货人,货款由买受人统一支付。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并代收代付铁路运杂费,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3、煤款按月结算,次月内结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掺杂、使假的处理:

1、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通知;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在拒收的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供应煤炭掺杂、使假,若买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该批次煤炭的质量不进入当月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为交付授权委托书和代为交付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非合同约定的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地址、传真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的函件、传真,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广安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在 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日。

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九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数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1.3供需交易数量根据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4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2.煤质奖罚

2.1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价格增加元/吨,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以上,则超过200/以上部分,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元/吨。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元/吨。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

3.2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3.3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批煤炭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停止合同的执行。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4.3乙方收货人:

4.4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

5.1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5.2质量验收:

5.2.1甲方装车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5.2.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甲方应在装车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00/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如偏差超出±100/,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5.2.4乙方如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偏差±150/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双方或协商解决,或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6.结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货量进行结算。

6.2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6.3煤炭到乙方场地后经双方化验完毕,乙方即根据数量、质量开具结算单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资料后可在工作日付款。

6.3.1《结算证明函》

6.3.2。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内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1.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其他的约定事项

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

甲方(销售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1.1煤炭品种为煤矿生产的煤,数量以实际供应并验收的为准,长期供应,但每月保证供应壹万叁仟吨以上煤炭,发热量在5200大卡以上,硫0.8左右,挥发615个之间,水10个以下。

粒度最大不能超过50mm。

1.2价格:发热量在5200大卡以上按0.13元结算,每降低100大卡降低20元/吨。

(若煤炭掉价,乙方将提前六天通知甲方)

第二条煤炭质量

注:,煤质误差按国家标准执行,煤炭质量要求以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要求为准。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

3.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3.2交货地点: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

3.3运输方式:火车运输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货到夏邑火车站后转汽车运输,汽车车辆由乙方负责,但运费每吨30元由甲方承担。

煤从火车站拉出以火车站的过磅为准。

甲方应给乙方到电厂的合理消耗(按国家标准),数量以电厂过磅为准。

如出现数量短少由乙方按价赔偿。

煤炭到火车站后,乙方保证三天运完3000吨,如不能运完,在站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但火车到站卸车费、装车费,站台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油价变动,运费按市场价调整)。

第四条煤炭验收

4.1煤炭交货后,由上去裕东发电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完成验收。

4.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检验结果为准。

(附数量单据)检验结束后,各种税收由甲方负责交纳。

第五条货款支付方式

5.1乙方收到甲方向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交货验收单据,票据齐全后以银行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清单据记载的全部煤炭款。

5.2信用证支付的条件如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电厂煤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过磅数量单据,双方对上述单据验证可盖章后三日内(休息日除外)。

甲方只能划走这批煤的总额,多余的资金等下批甲方到货后,符合上述条款可划付。

信用凭证到期不能履约有乙方收回信用凭证。

第六条保证方式

6.1乙方应前期开具______元的银行信用证明交给甲方,甲方也应在乙城市的银行存入______元的保证金,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签字才能取款。

时间为_____天。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如不能按约定的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以银行国内信用凭证使用期限为准)供应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煤炭,存入永成银行的保证金______元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并承担违约责任。

7.2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外。

(但必须有省级政府的证明)

第八条

8.1各种税收由甲方负担,甲方每吨付给乙方纯佣金肆拾元。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商定可另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签章)(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一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三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四

出卖人: 合同编号: 合同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908兆焦/千克,vdaf≥18%,mt≤6%,st,d≤2.5%,标称最大粒度≤50mm。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以收货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收货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收货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收货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qnet,ar<18.817兆焦/千克,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 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收货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收货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限:

1、按热值计价。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20.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0.418 mj/㎏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 元/吨( 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20xx年4月5日至20xx年4月30日。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基础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1、出卖人当月供应的煤炭,按买受人验收热值加权平均结算。当月买受人收到的所有货物应支付的货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2、结算数量为收货人到厂验收数量,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3、二票制结算。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

1、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按违约所涉煤炭数量,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根据出卖人掺杂、使假涉及的煤炭数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煤炭数量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qnet,ar标准为20.908mj/㎏(5000大卡),出卖人供应的煤炭qnet,ar<20.908mj/㎏(50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50mm,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3日告知出卖人调整计划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五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六

买方:__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一、煤炭品种,产地,发货港,船名,数量及供货时间:

煤炭品种

产地

发货港

船名

数量(吨)

港口平仓交货价

交货时间

大同优混

山西

秦皇岛

元/吨

20 年6月 日

二、煤炭质量标准:

收到基全水分

mt(%)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kcal/kg)

收到基挥发分

var(%)

收到基灰分

aar(%)

收到基全硫

st,ar(%)

灰软化温度

st (℃)

可磨系数

hgi

≤12

5000

≥23

≤20

≤1

≥1300

≥55

三、交货地点:秦皇岛港平仓交货。

四、验收:

1.数量:以装船港港航交接数量(货票量)为准。

2.质量:以装船港第三方国家承认的煤质检验机构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买方电厂自动化采样化验结果为参考,差距过大时,协商解决。

五、结算:

1.质量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时,按合同价结算。

2.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5000kcal/kg时,每上升1kcal/kg,单价相应上调0.15元/吨。

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单价相应下调0.15元/吨。

3.当收到基挥发分低于合同标准时的扣款办法为:

当23%>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1.5元/吨,当21%≤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4.5元/吨。var<21%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煤炭单价下调8元/吨,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计算。

4.当收到基全硫(st,ar)>1%时,每增加0.1个百分点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0.1个百分点按0.1个百分点计算。

5.当灰熔融性温度st<1300℃时,每降低50℃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50℃按50℃计算。

6.合同签订单位、港口发货人、结算单位必须一致。买方在装船后按合同价支付全额货款给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首先支付全额货款90%于卖方,待根据质量化验结果核价后,卖方开煤炭增值税发票,除水运费外一票结算。

六、其它约定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于卖方不能及时为买方办理装船手续,导致船的延期,由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应付给船务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2.卖方保证在装货港提供一个安全泊位进行装货。如需移泊,须经买方同意,且移泊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未经需方同意,卖方不得掺配其它煤种。在煤炭装,卸船过程中,买方有权进行抽检,一经发现有掺假现象,买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4.来船卸空后,若在煤场或在电厂运行过程中发现有掺假情况,买方有权暂不付煤款。并根据其对电厂安全的影响程度,由买方重新确定结算价格。

5.来煤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要求,且粒度小于300mm,因煤质问题或煤中杂物造成电厂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其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

6.本合同将根据船舶具体卸货情况由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或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七、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协商。 2.调解。 3.仲裁。

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买 方

单位名称:__港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__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卖 方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有效期: 20 年6月 日 – 20 年6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七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八

销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订地址: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购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元/吨

一、品种规格、质量:________

二、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__________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销方:_______________购方:_______________

煤炭买卖合同篇十九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____ 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____ 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吨)

全水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

mt%aad%var%st%qgr,daf kcal/kg

1.3供需交易数量根据 ____ 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4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2.煤质奖罚

2.1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____ 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____ 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价格降低(2×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____ 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 ____ 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 ____ 元/吨。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合同价格×0.1%)

____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合同价格×0.1%) ____ 元/吨。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 ____ 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 ____ 元/吨。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 ____ 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 ____ 元/吨。

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现汇价格),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各地区直达到站价格)。

3.2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3.3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批煤炭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停止合同的执行。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

4.2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4.3乙方收货人: _______________

4.4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

5.1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 _______________ 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5.2质量验收:

5.2.1甲方装车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5.2.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甲方应在装车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00 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如偏差超出±100 kcal/kg,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5.2.4乙方如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gr,daf)偏差±150 kcal/kg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应有合法资质化验室出具的正式化验报告)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双方或协商解决,或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该批次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2、煤炭单堆单放,能够明显识别)的情况下,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6.结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货量进行结算。

6.2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6.3煤炭到乙方场地后经双方化验完毕,乙方即根据数量、质量开具结算单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资料后可在 ____ 工作日付款。

6.3.1《结算证明函》

6.3.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内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大火、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

11.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其他的约定事项

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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