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员工:
你们好!
蓝天碧水、阳光明媚、鸟语花香、空气清新是我们梦寐以求的优美家园。我们渴望在干净、明亮、舒适的环境里惬意地生活、工作。几年来,公司精心绿化、美化、净化公司环境,营造人文、和谐的氛围、拓展各种渠道,普及绿色理念、倡导绿色文明。
可是,在我们身边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音符:看看走廊白色墙壁上跳动的足迹,看看绿色草地上悠闲躺着的废纸果皮,再看看食堂、宿舍角落里安然入睡的馒头、大米,还有,使用后随手扔在外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这一刻,我们的内心是不是会有些不安?
员工们,自然万物的生长需要雨露的滋养,社会的文明进步需要每个人的努力,美好的公司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爱护和珍惜。在此,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以下倡议:
帮助垃圾找到‘家’
>一、把垃圾扔进垃圾箱
1、把垃圾扔进垃圾箱,看似简单,做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只要有一个人没有做到,我们周围的环境依然会不整洁。
2、地上烟头和果皮很多,也有少量的纸削,捡起垃圾扔到附近的垃圾桶,其实公司内的垃圾桶很多,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完全是可以避免乱扔垃圾的,文明习惯真的要从小事做起。
>二、把垃圾带回自己的家。
2、保护环境,减少垃圾排放量很简单,我们完全可以把自己造成的垃圾,装入垃圾袋,把垃圾带回家,集中处理。
员工们,让我们用心去关注环境的变化,用热情传播环保的观念,用行动肩负起环保的责任。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点滴的小事做起。为营造更加美丽和谐的公司而努力。
尊敬的家长:
您们好!为了更好地激发孩子的环保意识,掌握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的常识,学做一个文明、环保的小公民,我们希望能通过家园共育,帮助孩子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此,我们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1、通过家园联系栏等途径关注垃圾分类处理的相关知识;
2、家里设置“垃圾分类箱”,将生活中的垃圾进行合理分类,并拍照把和孩子一起进行垃圾分类的照片,在下周二前把电子照片上交给班老师;
3、写下您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对孩子的教育;
亲爱的家长们,心动不如行动,让我们携手努力,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一点一滴的日常小事做起,积极行动起来,一起参与垃圾分类,
保护我们唯一的地球母亲!
前进路幼儿园
20**年11月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环境卫生,甲、乙双方在*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和泰地界以东至体育路以西,和泰地界以南至龙城北街以北垃圾清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范围
乙方负责和泰地界以东至体育路以西,和泰地界以南至龙城北街以北垃圾的清运。
二、协议时间
从20xx年12月10日 至 乙方清理完成为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依据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叁万()元整垃圾清理费。
四、甲方的义务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产、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点。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工作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
3、乙方进入甲方矿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产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4、乙方每次清运后,须向甲方领取《物料设备出门单》,并有甲方指定管理人员的签名方能出门。乙方须将此单交与甲方门卫人员,并在接受甲方门卫工作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的检查并通过后,方可将垃圾运离甲方矿区。
5、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6、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甲、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进入甲方工业广场必须空车,不应携带物资进厂,更不应将不属于甲方的废物、垃圾丢弃在甲方厂房,如发现须当天清理完毕,若再次发现类似情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并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终止、续签与变更: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乙方终止协议。
2、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签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续签。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七、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甲方厂区环境卫生,甲、乙双方在*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厂区内的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时间
甲方委托乙方清运机电修造园区科技发展分公司
3、4车间的垃圾。
二、费用及付款方式
依据双方协商,甲方支付给乙方垃圾清理费共计 元(含税价)。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垃圾清运工作。
3、乙方进入甲方厂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
4、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必须合法处理甲方厂内垃圾,凡因乙方乱倒垃圾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罚款,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伍、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垃圾处理的倡议书怎么写3篇
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期,番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引起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许多市民、记者和专家纷纷对番禺如何更好地处理垃圾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这是对我区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帮助。对此,番禺区委、区人大、区*、区*表示衷心的感谢!
番禺区居住人口已达250多万,日产垃圾1600多吨,按照年增12%的速度计算,再过两三年,以我区目前的垃圾处理设施容量和日处理能力,将无法解决每日202_多吨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番禺已面临垃圾围城的威胁。
如何更好地处理垃圾问题,是摆在番禺人民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迫而又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关乎番禺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番禺区委、区人大、区*、区*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把解决好垃圾处理问题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向全体番禺市民倡议:举全区之力,集全区之智,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运用文明的物质、文明的精神、文明的生态、文明的政治实现垃圾处理物质上文明、精神上文明、生态上文明、政治上文明。
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要问计于民,广泛听取民意,让全区人民积极参与,献计献策,寻求垃圾处理的最优办法。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要问计于专家,聘请专家研究设计垃圾综合处理的方式方法,并且开展全区范围的垃圾处理区域规划和环境评价。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环保知识,争取得到最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把好事办成、办好。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完善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和客观、理性、文明的民意表达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赢得最大多数人的拥护。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要建立科学的垃圾处理机制,积极推行包括垃圾分类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在内的垃圾综合处理,使这项工作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努力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目标。
垃圾处理,人人有责!区委、区人大、区*、区*号召全体市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投身“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活动,把我区建设成为广州市现代化新城区。
*广州市番禺区委员会
广州市番禺区^v^会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
*广州市番禺区委员会
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垃圾处理协议书 (菁华1篇)
甲方:X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z二期装修工程顺利进行,今z管理中心与等人签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z二期物业装修产生的垃圾交乙方清理,不再委派他人。
二、甲方提供电梯作为重要运输工具,不向乙方收取电费和设施使用费。
三、乙方负责从装修单位住宅中将装修垃圾清运出z小区,并运往镇委允许弃放的.地区,运费由乙方支付,弃放垃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在清运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操作。若乙方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负责清洁由于清运垃圾造成的不洁区域。
六、清运费定为每建筑面积一*方米元(元/M2),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
七、甲方每户装修单位进场时,即支付乙方应收此户装修垃圾清运费的半数给乙方,待完工验收后再支付剩余的清运费给乙方。
八、以上条款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X管理中心
县政府:
我局成立于20xx年1月,隶属县住建局,为科级事业单位,内设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房产管理股、物业管理股和人秘股4个股室,现有职工20人,主要负责全县房屋管理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市场、房屋产权确认和物业公司的监管及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
自成立以来,单位一直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长期依靠租赁解决办公问题,最先租用县信用联社3楼办公用房10间,后因县信用联社重新装修,加之业务量日益增加,现租赁县检察院4楼办公用房15间作为临时办公地点。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逐年增加,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政策的实施,保障房建设、分配、入住,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确权和他项权登记办理等工作量越来越大,仅靠现租赁县检察院的15间房屋已无法确保正常工作运转,严重影响办公效率和工作质量。
为了确保我县房产管理各项业务工作高效率、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开创全县房产管理事业新局面,现恳请县政府予以研究解决办公场所问题。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甲方:
乙方:
为了小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环保要求,给住户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清理、运输甲方位于内的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不含建筑垃圾);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全部清运完毕;
3、清运时间:晚上10:00前完成。
二、承包期限
1、乙方自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月___日,接受甲方委托清运生活垃圾的工作。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收取甲方垃圾池内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照20xx元/月标准收取。(其中包含两个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20xx元/月,垃圾车修理费100元/月)。
2、结算方式:每月15号前结算上月垃圾清运费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小区抛、冒、滴、漏,如发生“落渣、漏渣”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6、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7、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务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乙方:
日期:
——生活垃圾处理的协议书 (菁选3篇)
立协议当事人双方:
甲方: 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市*的要求,为配合新能源房产公司进场,确保国庆东路东延及安置房的顺利施工,甲方委托乙方对周曾拆除地块内的建筑垃圾进行转运。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周曾拆除地块内装修建筑垃圾,交于乙方进行转运,转运至该地块的西北角(*预留地块内)。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垃圾转运费用:按车计费,甲方支付给乙方每车90元(含所有机械人工等费用);车载垃圾不少于13方。
三、从协议生效后,乙方入场进行清运工作;甲方派员现场进行监督、计数,乙方应服从管理。乙方清运当天应及时通知及提供清运车辆的牌号,双方计数有差议的按甲方为准;周曾地块转运工作告一段落后,甲方和乙方结清转运费。
四、乙方有违法清运行为并损坏甲方名誉,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乙方在协议期间与他方产生矛盾,甲方应帮助协调、解决。如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甲方有权合理更改垃圾清运时间并提前通知乙方,首次清运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协商。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能够及时、全面、低污染、低噪音的清运甲方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每接到通知清运一次垃圾,乙方必须在72小时之内执行清运。
(2)乙方不得将其垃圾清运区域转租第三方或擅自改变清运操作内容。
(3)乙方进入甲方场地进行垃圾清运时,清运垃圾车辆必须限速行驶(速度应控制在5公里/小时内),清运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掉落地面,如有发生,乙方应及时进行清理。
(4)因乙方操作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甲方的场地设施设备、花木、草坪损坏的,乙方负责在当日内按价赔偿或给以修复。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案例10】上海开伦造纸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昊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_)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号)
裁判观点:针对双方约定的一方收到另一方款项时,应“开具正规有效凭证”问题。双方对“开具有效凭证是指收据还是发票产生争议”,对此,法院认为,上述约定虽未明确列明正规有效凭证为发票,但协议所涉款项系应缴税项目,收款人获得该款项理应依据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其只提供收据的行为,显属不当。
【案例11】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壮森源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20_)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在购买方要求其开具发票时,应当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发票,但并不仅限于增值税发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价款均无异议,但对是否开具发票及发票种类亦未作明确约定,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开具特定的增值税发票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四章项目建设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项目的移交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违约的补救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其它第十二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一方:*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协议另一方:__________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三条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_________,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第五条(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市人民*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指^v^,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_____,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批准:指需从*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_____所列举的批准。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法律变更:指(a)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任何*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b)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任何*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v^有关法律和法规在*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v^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6)国家*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特许经营权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授权范围: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围;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权利;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2) 特许期限:即业主*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3)转让和抵押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________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特许经营权的监管(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设计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建设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验收和完工(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完工延误和放弃(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运营与维护(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垃圾的供应与运输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5)明确移交日期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垃圾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v^及*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16)项目公司承担*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求。(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否优先使用*的承包商或*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处理设施中使用*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v^及其*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副本等的要求。(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本协议项下的条款。(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进行质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垃圾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终止(1)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6)明确如果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响。(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响。(8)终止后的补偿。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公司得到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违约的赔偿(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保障(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协议的转让(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2)明确项目公司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批准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解释规则(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5)明确特许期内本协议及附件1相对于其它协议的优先顺序。(6)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三十条争议的解决(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其它
第三十一条其他条款(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豁免,同意不请求**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豁免。(5)明确本协议适用^v^法律并根据^v^法律解释。(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二章附件附件1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略)附件2技术规范与要求(略)附件3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略)附件4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略)附件5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略)附件6技术方案(略)附件7融资方案(略)附件8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略)附件9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略)附件10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略)附件11保险(略)附件12终止补偿金额(略)附件13项目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附件14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附件15仲裁协议(略)附件16履约保函格式(略)附件17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略)附件18供电购电协议(在利用垃圾发电的情况下)(略)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________________项目公司: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例1】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一审新疆高院(20_)新民一初字第4号,二审最高法院(20_)民一终字第4号)。
裁判观点:一审新疆高院认为,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中天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中天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温商公司应当另行解决。
最高法院20_年5月13日二审判决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中天公司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中天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温商公司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并最终改判承包方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向发包方温商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
在该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对于当事人关于该方面的诉请应予审查。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如下判决: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_)浙民终字第29号租赁合同纠纷(后该案当事人提出再审,最高法院再审案号为(20_)民提字第202号,但再审未涉及发票事宜)与(20_)浙海终字第35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上述两个案件中,在合同约定收款人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浙江省高院均判决收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付款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_)川民终字第423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没有明确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出租人提供已收取房屋租赁费用的发票系其应当向对方履行的附随义务,出租人称开具发票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支持了承租人关于开具发票的诉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_)新民一终字第97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中,新疆高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开具发票事宜另行协商”,但不能据此推卸收款人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付款人仍然有权要求收款人开具相应发票,并最终判决收款人针对已付款部分直接开具发票,对于未付款部分,收到付款后开具相应发票。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_)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9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交付税务发票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附随义务也应当严格履行,未履行同样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金等额的税务发票。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_)苏民终字第0005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时开具工程款发票,既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附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的“该纳税义务的审查属征收机关职权,并不在司法权审查范畴”不妥,并最终改判承包人在发包人付清工程款的同时向其开具相应的发票。
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_)鲁商终字第3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针对双方“该批供应量通过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并提供正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后付款”之约定,买受人主张的未达到付款条件成立,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解决纠纷,在买受人未反诉的情况下,法院亦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款前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上述高院的判决之外,亦有部分中级法院做出类似判决,认为开具发票的诉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根据当事人诉或反诉的情况支持了当事人开具发票的请求。比如北京一中院(20_)一中民终字第2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_)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号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_)二中民四终字第11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_)石民四终字第0050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等。
甲方:
乙方:
根据《^v^传染病防治法》、《^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必须集中处置。乙方委托甲方运送管理医疗废物,甲、乙双方就乙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医疗废物内容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个体诊所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废物(注射器、输液器、一次性口腔检查器具等,一次性性卫生材料用品等)。
二、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在本院内设立暂存点,并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二)、甲方与乙方积极配合,做好医疗废物交接、转运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乙方的义务
(一)、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分类标准不同类的医疗废物不能混装,医疗废物中不得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保证按要求使用规范医疗废物袋、利器盒。在交付甲方前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确保标识填写完整,医疗废物袋系好按标准封口。
(三)、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准时将医疗废物负责送到甲
方规定的医疗垃圾暂存处。
(四)、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内时间内运送医疗废物,一律不负责转运管理。
四、集中医疗废物收集的时间为:
五、风险承担
(一)、医疗废物在未从乙方地点运走前,医疗废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负责。
(二)、医疗废物由甲、乙方交接签字后,该医疗废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负责。
六、其它事项
(一)、按文件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理费为每月60元,管理费10元,若国家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或物价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费有新的规定时,甲、乙双方可以对医疗废物的'收费按新规定执行。
(二)、乙方每次送运医疗废物的重量,由甲、乙双方共同计量,以双方签字的运送记录为准,医疗废物专用。
(三)、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由乙方于每月的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如未能及时付款,甲方有权停止收集运送乙方的医疗废物,后果由乙方自负。
(四)、双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废物转移记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五)、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反上述条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订立医疗
废物处置合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菁华1篇)
【案例3】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阳谷宝福邻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_)鲁商终字第36号,最高法院再审:(20_)民申字第1579号)
裁判观点:关于出卖人主张买受人因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本案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发票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故法院认为,出卖人对应含税钢材在收到相应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发票,但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从合同义务,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不履行主合同付款义务的抗辩事由,买受人如未按照约定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裁判观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但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
【案例5】新疆生命红轻工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出让方)与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_)新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观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合同权利与另一方的合同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此处的互负债务是指两项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可以成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事由的问题。
从民法理论上而言,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而合同关系是建立在主给付义务之上的。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够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以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之义务。从给付义务一般是基于以下事由而发生:1.法律明文规定;2.当事人约定;3.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解释。
从以上论证可见,生命红公司向英澳公司开具发票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而不是主给付义务,故不能构成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事由(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案例6】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与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_)民一终字第256)
裁判观点:最高法院认为,委托采购合同中,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要求出售方直接开具发票给委托方,符合商业交易规则,委托方以此主张发票不合规不予支持。但如果上述发票不符合委托方账务及税务处理的要求,双方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协商解决,受托方亦有按委托方合理要求弥补发票之不足的附随义务。但该义务不能成为阻却受托方支付相应价款的理由。
与上述问题类似,关于征缴社保保险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问题,最高法院曾在20_年3月9日作出相关批复,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笔者认为,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均有规定,但上述规定均是在20_年之前制定的。20_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该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该法实施后,据最高法院某法官讲,来自^v^法工委和人力资源部的压力还是有的,因此最高法院“将在不久颁布规定,凡是社会保险争议,不论是养老保险什么样的事由,也不论是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等,人民法院都不得拒绝裁判,全部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观点是最高法院法官在20_年3月份举办的“全部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专题研修班”上授课时讲到的)。如果社会保险争议都纳入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作为开具发票的请求没有理由被排除在法院审理之外。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出租人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相应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依法向安徽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出租方______份,承租方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范文篇三
甲 方(出租方):
乙 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就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将位于 (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出租的房屋已进行了实地查验和了解,自愿承租。
二、房屋用途
双方确定该房屋只作为乙方办公使用。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 月零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签订验收交接手续。
四、租金、保证金
、该房屋年租金人民币 整(小写: 元),日租金按“年租金/365日”计算,并以此计算最后一期租金应付金额。。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付 整(小写: 元)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收该保证金作为租金、违约金。若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合同到期日,甲方如数返还乙方(没有利息)。若甲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约,则需要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乙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解约的,应赔付违约金 整(小写: 元)。
五、付租方式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 整(小写: )。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 整(小写: )。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提前一个月付租。
、甲方按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租金数额,给乙方出具国家正规收款(房屋租赁)发票。
、本合同项下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资金往来,均以双方在合同尾部所留“开户行、账号”周转,如需使用其他银行账号,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六、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至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之日前,未设立抵押担保。甲方有权出租该房屋和签订本合同。
、甲方如要在出租期间查看房屋情况,需要提前通知乙方,未经乙方许可,不会随意查看。
、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房产所有权证原件。
七、乙方承诺
、乙方保证向甲方所出具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其他文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租赁期间该房屋由乙方负责修缮。乙方保证不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若要装修应取得甲方同意。如乙方使用不当损坏该房屋及室内家具,应负责修缮或照价赔偿。
、乙方保证不以转租、转借、调换等任何方式将该房屋交给他人使用。保证不利用该房屋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八、保管责任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防火、防盗等损毁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该房屋或他人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租赁房产正常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税费
、本次租赁产生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租赁期间该房屋物业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使用该房屋发生电、宽带、固定电话费由乙方承担。
十、房屋处置
、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屋转让、抵押、出资,上述行为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上述行为使乙方不能使用该房屋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及时消除致损原因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影响在7日内不能消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应赔付乙方违约金 整(小写: 元)。
十一、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乙方办公使用的,则需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十五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金、保证金,且甲方应赔付乙方违约金 整(小写: )。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十五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乙方的保证金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然解除。乙方应按时将该房屋交还甲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十四、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公章生效。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总则与期限
甲乙双方经*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甲已双方系*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甲方将_____中学学生垃圾处理权承包给乙方。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
回收_____中学学生垃圾,负责垃圾房周围环境保洁。
(一)工作时统一着装,不得影响学校形象。
(二)下午放学后收集可回收垃圾,集中到学生公寓(1)地下车库。收集可回收垃圾时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三)可回收垃圾每周清理一次,不对周围环境构成破坏。
(四)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纳卫生保证金_____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交纳首期承包款_____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交纳二期承包款_____元。
(五)接受甲方的监督,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六)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七)定期按时回收垃圾,保持教学楼环境卫生整洁。
(八)不得转包,必须自己履行义务。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向乙方收取承包款及保证金。
(二)检查垃圾房周围环境卫生,第一次卫生不合格警告,二次卫生不合格每次扣除乙方保证金5元,并发出扣款通知;合同到期时一次性向乙方返回保证金未扣除部分。
(三)协助做好学生可回收垃圾分类工作。
(四)教师办公室废纸不属本合同范围,教师可自主处理。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1损害甲方利益,危害甲方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无理取闹、搬弄是非、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甲方秩序的;
3、乙方有一天未清理垃圾的。
盗窃、赌博、营私舞弊;
其它违反国家、甲方规定的。
(三)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期限届满;
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机关解决。
六、其 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案例7】青岛恒益丰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_鲁商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_)民申字第20_号)
裁判观点:山东高院二审认为,在双方已明确须凭发票结算货款的情况下,双方已将交付发票约定为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与买受人的付款义务构成对价义务;若出卖人未向买受人交付发票,则买受人可享有履行抗辩权。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出卖人提供发票与否,并不影响买受人所负有的付款义务,但可以成为其延期付款的理由。合同中关于凭发票付款的约定可以视为对买受人付款期限的一种约定,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发票,但只要交付发票,买受人就应见到发票后立即支付货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8】江堰市百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百扬商业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_)川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观点:开具发票系法律规定的出租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但出租人未按时支付发票导致承租人多缴纳税款系税收管理的范围,在出租人收取相关租费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但以此主张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9】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恒亿鞋塑服装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派勒斯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_)石民四终字第00968号)
裁判观点:出卖人未开具发票,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出卖人的该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无法就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该部分损失属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
油田公司:
20xx年,按照市油田党委工作部署,原造林减排作业区与绿成公司实施业务整合,实施一套机构两块业务统一运行模式。针对整合后机关办公场所现状,现将具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1、业务整合前,原造林减排作业区办公场所通过租用油城宾馆的方式解决。整合后公司机关办公场所使用原绿成公司机关楼(朝阳小区内),房屋产权属CPE油建公司所有,通过租赁使用,无法保证长期使用。同时,随着整合后组织机构的完善和补充,机关办公场所更加紧张。克拉玛依市农牧业科学研究所无独立办公场所,与绿成公司共同使用办公场所。
2、目前使用的机关办公场所由原路桥公司幼儿园改造而成,总建筑面积仅为1524平方米(含临时建筑面积)。由于原建筑为幼儿园用途,改造后可用面积受限,办公功能不全。例如:会议室为彩钢板搭建的临时建筑,只能用于小型会议,稍大规模的会议都需租借;档案室、中心机房等公共办公场所也都达不到上级管理部门的考核要求等。
3、按照市油田党委关于资产划转的精神,资产划转后,造林减排作业区实施一套管理机构的模式运行。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今后的业务范围更广,产业规模更大,机关总部的职能作用将更加凸显,加之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配套系统如便民连锁、质量检测、配送与仓储管理等都需要管理组织机构。市农牧科学研究所按照业务发展需要,人员编制也将进一步增加。现在租用的机关办公场所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鉴于以上情况,恳请领导协调解决办公场所。
妥否,请批示。
20xx年6月5日
立协议当事人双方:
甲方: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市*的要求,为配合新能源房产公司进场,确保国庆东路东延及安置房的顺利施工,甲方委托乙方对周曾拆除地块内的建筑垃圾进行转运。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周曾拆除地块内装修建筑垃圾,交于乙方进行转运,转运至该地块的西北角(*预留地块内)。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垃圾转运费用:按车计费,甲方支付给乙方每车90元(含所有机械人工等费用);车载垃圾不少于13方。
三、从协议生效后,乙方入场进行清运工作;甲方派员现场进行监督、计数,乙方应服从管理。乙方清运当天应及时通知及提供清运车辆的牌号,双方计数有差议的按甲方为准;周曾地块转运工作告一段落后,甲方和乙方结清转运费。
四、乙方有违法清运行为并损坏甲方名誉,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乙方在协议期间与他方产生矛盾,甲方应帮助协调、解决。如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甲方有权合理更改垃圾清运时间并提前通知乙方,首次清运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协商。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能够及时、全面、低污染、低噪音的清运甲方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每接到通知清运一次垃圾,乙方必须在72小时之内执行清运。
(2)乙方不得将其垃圾清运区域转租第三方或擅自改变清运操作内容。
(3)乙方进入甲方场地进行垃圾清运时,清运垃圾车辆必须限速行驶(速度应控制在5公里/小时内),清运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掉落地面,如有发生,乙方应及时进行清理。
(4)因乙方操作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甲方的场地设施设备、花木、草坪损坏的,乙方负责在当日内按价赔偿或给以修复。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案例2】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江苏省高院(20_)苏民初字第0003号,二审最高法院(20_)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观点:一审江苏高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锦浩公司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故开具发票不是锦浩公司的合同义务,但纯高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承包方应开具发票,这是税法上锦浩公司的义务,上述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一审法院不予理涉。
最高法院20_年6月9日二审判决认为,关于是否交付工程款发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的约定,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而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纯高公司依据合同主张锦浩公司交付发票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因交付发票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不予支持当事人开具发票的请求。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如下判决: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_)皖民四终字第00132号委托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依照税法规定,收款人应向付款人开具相应发票,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令收款人开具发票没有法律依据,遂撤销了一审关于开具发票的判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_)新民一终字第18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承包人开具发票的约定,承包人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即发包人应当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20_)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33号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因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不属于商事案件审理范围,需方不能以供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拒付货款,但可以就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_)锡民终字第0082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人应当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如二建公司(承包人)怠于履行该义务,银星机械公司(发包人)可向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税务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民事纠纷中不宜直接作出认定。
5.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沈中民二终字第103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工程款必须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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