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光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状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务必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状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群众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贴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适宜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状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到达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贴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一样状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透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状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忙他们改正错误。
5月份以来,我校“知心阁”为全校师生家长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效性,有助于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营造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起到了宣传和普及心理知识的作用,增强了广大学生的心理素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取得了圆满成功。下面简要进行这个月的活动总结:
一、具体活动开展情况
(一)启动仪式拉开序幕
4月29日,学校利用晨会课广播宣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的主题内容与具体活动时间安排表,向全体师生发出活动倡议。知心阁把具体活动方案早在周一就在领导会上做了统一布置。从4月29日开始利用大屏幕和校园广播等播出“525、我爱我心理健康月”的宣传标语。采用多种形式在师生中宣传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极好地渲染了活动气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国旗下演讲
5月份每个周的周一升旗仪式,校团委安排校园小播音员们承办本次活动月主题演讲,主题为“快乐学习、健康成长”,激发了学生在和谐的校园氛围中快乐学习的热情。
(三)开展心理健康手抄报、黑板报和征文比赛、优秀作品展示活动
跟往年一样,进行心理健康手抄报、黑板报比赛活动,还就前面的青春远足活动及母亲节活动,进行亲子征文比赛。选出的优秀作品陆续在校报上刊登,吸引了很多师生家长来观赏与评论。激发了学生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积极性。
(四)开展“心灵驿站”教师心理沙龙系列活动
近年来,学校一直很关心教师心理沙龙活动,精心设计“知心阁”各项活动,希望用我们的爱心、真心与热心,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与付出,为我们学校的每一位教职工营造一个让心态平和、让心灵放飞的良好氛围,今后还会继续不定期地组织教师心理沙龙活动,让“知心阁”真正成为老师们倾听的场所,释放的平台、心灵的.驻所!
二、取得的成效及创新之处
本届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学校领导重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动全校师生积极参与,主要是充分发挥了学校社团的作用,使活动的宣传普及到每一个班级,每个家庭,让更多同学和家长知道心理健康相关活动。活动期间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使广大师生和家长了解了心理健康的有关知识,形成了人人重视心理健康、关注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丰富多彩的活动使更多学生和家长认识到关注心理健康的必要性,消除了对心理咨询的误解和偏见,从而更愿意主动寻求专业咨询师的帮助。我们相信,在学校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在学校各级组织的关心下,我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定会成为学校素质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又一亮点。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白山市安泰商都2号楼1单元12楼中门 侧房间。
2.单独室内设施:单人铁床两张,铁质布艺衣柜一个,铁质晾衣架一个,窗帘及窗帘架一套,地板,套装门, 。
3.公共公用设施:微波炉一台,电水壶一个,洗衣机一台,猫一台,TPLINK双耳无线路由一台,3米-6米人字升降梯一架 。
二、租赁合同相关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确保了解该房屋全貌,并以现状及上述设施为准。
第二条 甲方保证房屋门窗完好,水、电、暖供应正常、安全,乙方签订本合同即视为认定甲方之保证真实、有效。
房屋租赁期限:自二0 一 年 月 日至二0一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每 人民币 元整(¥: )。
第四条 租金每 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 的租金合计 元整;以后应在到期时的前10日内付清 的租金。租金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条。乙方还应向甲方交纳押金 元,和首次租金一并交付,合同到期后乙方对房屋现状及设施如无损毁,该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如有损毁,按实际损毁程度或按照损毁物品价值原价予以扣除,不足的,乙方予以补足。乙方承诺承租甲方房屋至少 个月,若未能租到所承诺期限的,需以押金金额全数作为补偿。租房到达期限后,若无上述情况,甲方应退返押金。该押金无利息。
丹桂飘香,秋风送爽,又是新的学年,又是新的起点,为了更好的做好本年度XX学院学生会公寓部的工作,为了给广大的同学构建更加舒适的公寓文化生活,为此我部特制订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一、常规工作
1、制度建设
完善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上一年度的档案的保存和本年度的档案分类整理。完善卫生监督小组成员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卫生监督小组成员评优制度、公寓委员工作职责等。
2、常规卫生检查
每周X或者周X对外国语学院学生公寓进行检查,每个月不定期对大功率用电器进行X—X次抽查。对卫生检查中出现的未叠被子、寝室内务差的寝室上报学生科,进行全院通报。对大功率抽查出现的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寝室或个人,收缴其大功率用电器,并上报学生科,由学生科对其进行处理。
二、特色活动
X月份到XX月份的工作重点:引导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1)“心连心走访新生寝室”活动,了解新生寝室的动向,为新同学排忧解难,并为新生寝室美化大赛及公寓文化节做好宣传。
(2)整理寝室档案,收集外国语学院大一、大二寝室长的联系方式,实行床铺对人制,为今后的工作做好基础。
(3)结合校公寓部的“新生寝室美化大赛”的安排,为此活动动进行宣传和相关的指导,并争取在美化大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4)十月份将举办为引导新生处理好寝室的各种问题为主要目的的主题班会,加强新生寝室的各方面建设。
甲方:宁波菱茂光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外运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 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就甲方公司产品存放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合作方式:
甲方同意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年XX月XX日XX时,租赁乙方的集装箱XX个;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所需要的集装箱,以保证甲方产品存放。
A、入厂要求
1、 乙方凭本租赁合同安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集装箱准时入厂。
2、 集装箱的装卸由甲方自理,乙方不承担集装箱的装卸责任。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安排吊车负责集装箱入厂后的卸货工作。
3、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安排集装箱入厂,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办人员,否则所造成甲方直接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将集装箱卸入场内,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办人员,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压车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遇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除外)
4、 集装箱落地后甲方应派人员到场检验箱体是否有破损,或污染,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如有发生此类现象则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换破损集装箱,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更换集装箱。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B、租赁要求
5、 在集装箱租赁期间,集装箱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对集装箱的管理权。甲方亦不得擅自安排所租赁的集装箱驶出规定租赁地点。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6、 甲方存放的货物为海关监管的合法货物,如果由甲方货物原因引起的法律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乙方需提供适合存放甲方产品的集装箱,且所提供的集装箱务必要求干净卫生,如提供未清洗,残留有异物、异味的集装箱,则甲方有权拒绝卸箱,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 如乙方出租的集装箱在存放过程中出现的'破漏、箱体被污染、变形、丢失等现象,甲方应负责所有以上提及现象的修缮费用。(如遇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除外)。
C、出厂要求
9、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凭本合同按时到工厂装箱出厂,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安排吊车装箱出厂。出厂时乙方车辆不得夹带或携出甲方的任何财产,否则以侵占、偷窃行为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以物品的十倍价值赔偿。
10、如因甲方不能即时安排吊车及由甲方引发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将集装箱移出场内,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办人员,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压车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1、出厂装箱前乙方应派人员到场检验箱体是否有破损,或污染,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如有发生此类现象则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无条件承担集装箱修缮费用。否则箱子出厂后发生的一切后果皆与甲方无关。
D、费用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乙方发票需开具正规、真实的统一专用发票,并盖有其租赁公司发票专用章。
2、乙方凭发票凭证交给甲方经办人员办理请款。
4、如遇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应顺延;其它原因甲方应通知乙方付款日期。
5、如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支付运费,则以每天0. 5%加收滞纳金。
D、协议履行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须提前半个月续签;如终止协议(若双方有一方违反本协议所注内容,可不参阅本条)或修改协议的有关条款则必须提前半个月告之对方。
3、未尽之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一、工作目标
1、【LED宣传栏】
提升信息传达力度,规范和固化寝室文化活动宣传与文明寝室评比,公寓中心应加强宣传阵地建设,拟定在公寓各片区规划设立带有LED宣传栏;宣传栏主要用于公寓管理中心开展相关活动的风采展示及工作安排,LED展示栏则是公寓管理中心特色服务展示窗口,主要用于公寓管理中心日常通知、通告信息的发布。
2、【公寓楼征名】
校学生公寓园区及宿舍楼的命名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使校园文化氛围和环境建设相得益彰和谐发展,丰富校园的文化底蕴和人文内涵,进一步提升校园品位,方便师生记忆,增强广大师生的参与意识,更好地发挥环境育人功能。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征集学生公寓园区及宿舍楼名称。
3、【公寓文化报】
主要负责在各楼栋宣传公寓文化建设进展情况和亮点工程,报导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带头作用。
4、【学生自委会】
成立校级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协助公寓管理中心开展学生寝室自治管理和公寓文化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公寓“管委会”工作开展;
5、【星级寝室评比】
加强学生寝室文化建设,多途径、多元素营造和谐、文明校园文化氛围。每月开展星级寝室评比,加强对学生寝室的奖励和惩处,通过长期性开展评比工作,使公寓文明建设常态化,工作重心由公共环境文明建设转向学生寝室内务管理。
二、加强自身建设
1、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内部的规章制度办事,多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骄不躁,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
2、积极与部门成员交往,了解其他部门信息,借鉴他人的好方法,协助其他部门工作的完成,以更好的起到宣传作用。
把“高调做事,低调做人”牢记于心。
3、认真做好每一次的会议记录,无论是办公室例会还是部门内部会议。
总结当时会议上大家的发言和后来的一些说话,写下自己的感想,努力向更高的层次提升自己。
4、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积极配合本部门的工作。
要尽职尽则,要尽心尽力,要以饱满的热情,要以端正的态度去做好每一件工作。
在新的学期里,我将以新的姿态,协助公寓管理中心主任及同事开展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设、宣传等工作。为学校和同学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是我们的初衷和最终目标,我相信我能够做到,而且还能做的很好,我们一起加油!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v^教育法》《^v^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v^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v^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理解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带给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持续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带给,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职责: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能够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在短期公寓租赁业务中互相合作,由甲方向乙方推荐入住客户,乙方负责接待甲方所推荐的客户,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向客户如实提供乙方信息。如因甲方夸大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作相应赔偿。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效联系依据,如甲方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通知乙方予以更新。
3.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 房价表》向客户报价,实际报价不得超出《 房价表》上的价格。
4.甲方不得故意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亦不得向乙方隐瞒客户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但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2.实际成交价格金额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核实情况;佣金按照实际成交计算。
【1】商业公寓出租有什么税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v^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v^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v^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预收租赁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房产税
1、根据《^v^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为12%。
2、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
1、根据《^v^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根据《^v^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3、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财产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合同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
1、根据《^v^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v^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9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一次性收到跨年度租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方法,税务人员商得企业同意后可按照配比方法确认跨年度租金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因此预收房屋租金企业选择只确认10万元的应税收入是正确的。
【2】个人出租公建房屋要缴纳哪些税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二、印花税
依据《^v^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应在所持有的租赁合同上,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内资公司和个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5%(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或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
四、个人所得税
出租公建房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次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其他税费后的余额扣除800元费用后,税率为20%;一次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其他税费后的余额扣除20%的费用后,税率为20%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3】企业房屋租赁税缴纳主体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出租人缴纳。
印花税由书立合同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缴纳。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