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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农业税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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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废除农业税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 日前,农业税已经彻底废除。而废除农业税的直接效果,是增加了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间接效果是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转型。从长远看,后一意义可能更为重要。

农业税实际上是国家在经济上对农民实行特殊强制的一个表现。在经济还很不发达的时候,依靠市场交换方式,国家的非农部门的生存和发展不能得到足够的粮食,不得不对农民强制征收粮食,自然有其历史意义。市场关系改善以后,“公粮”转变为“农业税”。所以,农业税是国家对农民实行强制的历史遗迹。为此,国家也付出了巨大代价。

废除农业税对调整农村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力量的对比从来与权力配置有密切关系。把收税的权力赋予了乡村干部,乡村干部就增加了“控制”农民的砝码。这种力量对比一经形成就有可能被放大,从而进一步加深农村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性。如果在农业税征收之下农民没有获得相应的公共服务,农业税的征收对于造就公民社会就没有实质性的积极意义,相反,有可能激化农村社会的潜在的对立。现在一举废除农业税,有的地方干部担忧政府再无法“控制”农民,这正说明废除农业税有平衡乡村社会权利关系的重大意义。

取消农业税也消除了农村社会的一个不公正因素。

据我们调查,农民在交纳农业税时并不总能得到公正待遇。少部分农民可能不交税或少交税,把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到了其他农民头上。

真正模范纳税的农民常常是生活拮据、老实巴交的农民,他们不仅交了自己应交的税,也替别人交了税。取消了农业税,这部分农民就可以长出一口气了。

废除农业税将迫使我们重新审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地方自治的可能性予以更积极地考虑。近10余年,县乡财政开始出现问题,乡级财政逐渐大面积地发生赤字。在农业税废除的形势下,老账归还希望渺茫,新的赤字还要发生,财政难以为继。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乡级干部的工资常常难以保障,影响到乡村政治稳定。

这种局面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农村公共管理体制。现行体制的深刻矛盾在于:一方面是传统农业和农民对专业化公共品的低水平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产值”巨大而效率低下的政府对公共品的供应。农民当然需要“公共品”,但这不等于农民需要货币化、专业化的“公共品”。政府的出现是专业化的公共品供应制度,而农民对公共品的满足,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社区内部合作来实现的,没有构成对政府的需求。这种供需间的不平衡,才是乡村财政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加强乡村社会的自治。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公共品供需平衡的乡村治理结构。在现阶段,乡村公共品的供应必须更多地依靠乡村社会内部的非货币化制度安排,这种安排在政治上便是乡村社会的依法自治。

令人高兴的是,近年我国以村民自治、县乡两级政务公开为主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了一定进步。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着手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大农民关心的村民自治的基本问题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最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转型,始终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历史阶段。在这种转型中,农民的态度对社会风险的强度有直接关系。而废除农业税,标志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循环”可能由此终结。(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废除农业税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第二篇:语文课程具有多重功能

语文课程具有多重功能,涉及丰富的内容和多方面的目标,而在实际教学中往往有可能只抓住一部分,疏忽了其他方面,脱离了核心的目标。例如,有些教师在阅读教学中,往往会脱离课文中相关的语言文字运用情况,讨论、评析作品和作者的思想感情问题;有的教师上课注重对文本意蕴的讲“深”、讲“透”,力图通过“讲”把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给提高了,重视学生对文本内容的“知道”和“懂得”,忽视了驾驭语言文字能力的培养;有的教师虽然也比较重视语言文字因素,但是他们偏重于语言、文字等学科知识点的落实,对语言文字材料的积累感悟用力不够。正新修订的2024年版《义务 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在教学建议中又再次强调“注重听说读写之间的有机联系,加强教学内 容的整合,统筹安排教学活动”的意见,而且还增加了“沟通听说读写”的具体要求。作为语文教学基本任务的识字与写字教学应该而且必须落实好读与写、说与写 之间的语言实践与综合运用。下面以人教版一年级语文下册第关键词

识字教学;写字教学;语言文字;教学效果;语言实践;写话;分角色朗...我认为凡是技能的获得,能力的形成离不开“实践”,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同样离不开“语文实践”。那么在阅读教学中,要实践什么,怎样实践,是至关重要的两个问题

第三篇:废除农业税的三大标志性意义

废除农业税的三大标志性意义

来源:中国税务经理人作者: 2024-12-30 15:38:39

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

“皇粮国税”牵动中国兴衰

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但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

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农民用一辆辆装满粮食的小推车,“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据统计,从1949年至2024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业税也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支柱。

转折始自2024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24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

中国农村将迎新一轮巨变

2024年岁末,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废止农业税条例,使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是中国农业发展与世界惯例接轨的标志性事件,这是中国农村面貌即将迎来新一轮巨变的标志性事件,这是中国农民命运开始重大变化的标志性事件。“废止农业税条例,标志着中国农民的命运开启了一个不同以往任何历史时期的崭新阶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谢扬这样评价。

第四篇:农业税

关于农村免征农业税的调查与思考

寒假期间,我在村干部的帮助下对我市免征农业税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所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第三次重大变革。农村税费改革是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免征农业税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起来,犹如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对此次改革农民都无比高兴。但改革就像一面镜子有其两面作用。由于农村地域广、人口多,环境差异大,情况复杂,在免征农业税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摸清这些情况和问题,我通过采取座谈和走访农户等形式对禹城市的7个镇、3个乡进行了调研。

一、免征农业税对农村经济带来的重大的推动作用

全市各地都已按照上级对农村全部免征农业税的要求将这一政策进行了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自2024年起全部免征农业税,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免征农业税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不仅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彻底堵住了个别地方搭车向农民乱收费的路子,而且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干部和村社干部从催粮催款,成天忙于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的繁锁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谋划地方经济发展和服务一方百姓。同时对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受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拥护。禹城市是农业之市,也是农业强市。只有为农民谋利益,为农业谋发展,才能带动农民的积极性,才能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免征农业税,对于扶持农业这个弱质产业,缩小城乡差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大有益处。

二、免征农业税后显现出来的新问题

由于农村环境的差别及其他因素,免征农业税后一些新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这需要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才能更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通过调查及搜集资料,我将出现的问题作如下总

结:

1.土地纠纷增多。在农业税免征之后,我市出现了农民“要地热”。由此引发了许多的土地纠纷,其主要原因是:一是在落实承包责任制之后出生的人口按“等轮子”的办法没有得到承包在的;二是结婚迁入的人员没有得到承包地的;三是结婚迁出之后,由于对方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比南川而早在对方没有得到承包地的;四是以前由于全家外出没有人耕种土地,又无法联系上导致土地撂荒之后农业社将其承包地落实给另外的农户承包的;五是农户之间相互换地耕种,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一方以土地使用证或经营权证落实给自己的为依据要求换回来的;六是在以前要征收农业税时,觉得种地没有什么收益,自愿交给农业社而没有形成书面依据,现在又要求还给原来的承包地的。而农业社已经把已有的耕地全部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根本没有土地来满足这些农户经营承包地的要求,致使矛盾日益加剧,有的甚至大动干戈,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2.农税及统筹提留遗留问题急需解决。到目前为止,有相当一部份农户还有下欠的农业税及乡统筹和村提留,据统计全市共有历年下欠的农税和统筹提留1500万元,调查的10个乡镇有523万元尾欠款。部份乡村干部为了完成当时的上交农业税及乡统筹款,在没有收齐的情况下,自己出钱垫交,而现在免征农业税之后,要收回这部份垫支的钱不知要等到什么时候。并且,原来村干部由于工作需要,有相当一部份已经没有再任职,常常去找现在的村干部门闹着要回以前垫支的款项,而现在的村干部也没有资金来支付这部份债务,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

3.农村公益事业更难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时,明确将农村公益事业的开展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进行,然而现时的情况是“一事一议”根本没有办法实施。让农民投工投劳也不现实,客观上讲,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无法让在家的人投工投劳;而出资更是没法实施,主要是在家劳动的基本都是老弱、妇女,既没有钱来出资,也没有办法去议农村公益事业项目。造成农村公益事业的开展完全靠各级财政的投入才能得以实施,致使公益设施严重滞后。

4.乡村债务化解的难度加大。调查的30个村,有各种债务135万元,这些债务有的是以前兴建公益事业形成,有的是垫支上交款项形成,有的是兴办企业形成。免征农业税后村级没有收入来源,造成债务无从化解。

三、各级干部和群众对免征农业税后出现的问题的看法和意见

1.稳定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承包管理。调查中,干部群众普遍反应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1998年二轮承包时的农村人口人人有责任地,减少农村土地纠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加大土地流转工作的力度,从而推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2.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脆弱,特别是农村水利设施投入严重不足。由于村社无钱兴建新的饮水设施或修补破损的设施,致使抗旱能力减弱;饮黄河也远不能满足抗洪防灾的需要,在调查的30个村中,由于今年5月5号的洪灾造成无法复耕的耕地550亩,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的力度,才能这种状况。

3.干群联系不如以前紧密。免征农业税后,有的村干部觉得没有多少事情可做了,对农民反映的要求解决的问题由于其没有了以前如果不解决就不交农业税“这张牌”,也不愿意及时予以解决。致使干群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沟通也较以往大为减少,长此以往会引发新的问题,影响干群关系,不利于干部为群众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4.抑制农资上涨的幅度。本来农资价格的上涨与农业税的减免是两码事,但农民太现实了,他们把农税减免和农资价格的上涨联在一起,认为农税减免这点钱的收入远不如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价格的上涨支出的多(到调查时止,农资价格上涨的支出抵销农税减免的收入之后,每个农民的净支出为40元),这种说法和看法虽然偏激,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农业这个弱质产业要从方方面面来关注和扶持,尤其是要加大抑制农资价格涨幅的力度,使中央和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各级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的关爱之情不至于付诸东流。

5.多为农民增收找出路。农民由于信息和文化程度的原因,难于找到正确的致富路子。他们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法,及时传递相关信息,采取有力措施让农民解放思想,提高农民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多为农民增收致富找出路。

6.解决农税及提留统筹的遗留问题。上级对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实行暂缓追收的政策,本来是为了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发展。但这造成了农民认

为现在已经不收农业税了,现在是暂缓收缴,以后就可能不收了。这让广大群众认为“听话的孩子没好处,不听话的孩子有糖吃”是一条真理,进而造成听话的孩子以后也按照不听话的孩子那样做。致使广大群众都不愿及时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增大了农村工作顺利开展的难度。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

为使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针对免征农业税后出现的问题及广大干群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意见,领导及广大干群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加速土地流转。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最根本的问题,如果没有了土地,农村的任何工作都成了无本之木。因此各级要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由于种种原因,要的是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而少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对土地又不加以好好利用。要改变这一状况,只有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才能达到目的。因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农民经营承包地的行为,才能提高土地利用率;进而在条件成熟时加速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推进农业产业结构的适时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

2.妥善处理农税及提留统筹遗留问题。暂缓追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要消除这种影响要分清情况,需在查明未交清农业税及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原因的基础上,做到该减的减、该免的免、该收的一定要收,把这部份钱收起来之后,一是用于偿还债务,二是用来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把有限的钱用在刀刃上,让广大群众及被追收欠款的农户也觉得这些钱应该清收。

3.加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乡(镇、街道)和村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及时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广大农村工作人员要认真担负起这项工作职责,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爱国、爱集体的思想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与集体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让大家都来为集体和社会的向前发展出谋划策。

4.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完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免征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力和村集体的收入,国家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全额予以解决。并且在转移去付中要分清每一个项目的资金额度,对口拨入专门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特别是对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转移支付要及时拨入每个村(居委)的账上,便于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完善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和体制。以保证村(居委)的正常运转,从而促进整个农村工作的顺利推进。

5.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免征农业税是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它是党和国家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与之相配套的要做好基层政府的改革,做到定岗定员,按岗设职,清减富余人员,可以考虑村干部由乡镇精减下来的干部去担任,从而减少从农民中选出的村干部的人数,减轻财政负担;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要增强服务意识,从管理农民的角色转到切实为农服务上来。健全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农业生产技术不足和渴望生产技术的问题;帮助农民搞好各种经营活动中的经营管理,加强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加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的力度,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完善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体制,真正做到使农民工能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有同等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这样才能促进农民在进城之后不恋土地,从而减少农民;这也有利于加速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提高纯农民的收益,不误各级党委和政府扶农、助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社会各界支持农业、关注农业的良好意愿。

通过寒假期间的调查,我了解到: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存在的困难及其市领导为此作出的努力,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越开越注重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只要农民认真贯彻各项措施,一切问题将会迎刃而解。免征农业税是一种趋势,它有利于农民,也有利于农业乃至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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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劳动教养废除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

2024年08月13日06:22正义网我要评论(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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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2)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3)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上违背。1998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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