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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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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

乐清市监察局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文件

乐清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乐监 [2024] 5 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乐清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监察局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乐清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乐清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管理机构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 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并同时填报《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二),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填写《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附表四),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们情况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定;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 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三)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五)情况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辞的;

2、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

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发现有述行为的,应及时查处,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记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存在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处罚:

(一)限期整改;

(二)经济处罚;

(三)如违法情节严重无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清算退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乐清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

(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

(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

(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

(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进入普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对特殊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不受第七条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八条 进入资深专家库的专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备案的特级、一级企业中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

(三)专业技术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在考核排名居前的普通专家。

第九条 专家入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交易中心协助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培训和笔试;

(三)交易中心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对笔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提出初步意见报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审核;

(四)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拟入库专家按批次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

(五)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免试。

第十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在库的资深专家,具有充足时间参与评标活动、热心评标、监督工作的,经本人同意,由交易中心推荐,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聘用为专家巡查员。

第十二条 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组成及专家入库程序:

(一)特殊专业工程招标时,专家库中该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推荐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能按时参加评标,且不少于拟抽专家人数3倍的候选专家名单,组成该项目临时评标专家库;

(二)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仅限该项目一次性使用。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对专家信息、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对临时评标专家库的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数量达到设立专业子库标准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对功能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招标,本地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可按照下列程序选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

(一)招标人在7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有关招标项目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交易中心认为需要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中设立专业子库的专家数量不能少于50人,特殊专业不宜少于30人。

第十五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职员、雇员、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满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投标文件中的疑问;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专家抽取结果,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标纪律,应当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五)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独立完成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七)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八)积极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及时向交易中心书面告知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变化情况;

(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八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对于拟评标工程,专家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的离职、离退休人员,且离职、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

(四)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以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投标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七)评标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等;

(八)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按照“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形需提前抽取专家的,应由招标人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和其他特殊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标,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工程的施工招标,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拟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重要项目成员总数不应少于7人。招标人可以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前公示。

专家应当从主管部门专家库,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从招标人自行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邀请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设计行业有影响的资深专业人士参加评标,专家名单应于评标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个评标委员会内,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对该项目评标专家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和打分;专家巡查员应当提交对每位评标专家的综合评价报告;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将评标质量反馈表报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上述反馈意见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并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资深专家巡查监督制度。

(一)列入市政府公布的重大项目名单(施工招标及监理招标)或招标人主动申请的项目可以委派专家巡查员监督;

(二)专家巡查员可由交易中心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指定;一般由2名专家巡查员组成监督组,对评标过程进行巡查监督;

(三)专家巡查员职责为对评标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对巡查项目评审结果的意见和对评标专家的综合评价报告。

专家巡查员在巡查中发现评标专家有违纪违规行为或不当言论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反映。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信息档案,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考核记录,对在库专家进行定量考核、排名。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考核情况进行审查核准。对排名居前的专家除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聘请为资深专家。对排名居后的专家,依据考核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暂停评标资格或清除出专家库的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暂停该专家评标资格一年,专家在其暂停评标资格期间不得参与本市建设工程的评标:

(一)不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承诺参与评标而未参与的,或3次迟到半小时以上,或连续5次被抽中未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业务水平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未完成评标工作中途离开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家个人信息资料变化情况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的;

(七)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八)不服从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评标过程中违反专家管理规定的;

(九)在评标期间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职守的;

(十)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的;

(三)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内容的;

(四)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

(五)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在库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建市场〔2024〕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我校基建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特就基建工程的立项和报批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监理管理、预(决)算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廉政建设管理等共八个方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立项和报批管理

第一条 凡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和报批手续。

第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

(一)工程项目建设前由学校基建处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并做好前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工程项目论证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根据上报批复情况结果,由基建处提出工程项目立项和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立项。

(三)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情况,由基建处提出招投标申请。

(四)根据招投标情况由基建处按学校规定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并办理开工前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改(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

(一)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签字后由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

(二)根据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结果,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三)根据立项审批情况,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招投标申请,并按学校规定和招投标情况负责签订有关合同。第四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不宜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立项报告中明确不予招标的原因,并明确相应的施工单位,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基建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基建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严格按《南昌工程学院经济合同(或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基建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精神相一致,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等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基建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作

为基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及审计的主要依据,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基建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若某些条款发生变化,确需更改时,需经双方认可后以补充合同形式更正。补充合同不得违背合同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且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基建工程的中标通知单和询价结论单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基建合同实行专人管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一般在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分别将合同原件存放于基建处资料室、学校档案室和学校财务处。基建合同复印件发监理单位、基建项目负责人,并按合同条款监督实施。

第四章 质量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原则上应由用户、基建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聘请的专家评审,项目方案应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应充分考虑其功能和使用单位的要求,写好“设计委托书”以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第十四条 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原始资料,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发生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监理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基建处。重要技术项目,如基础处理、网架安装、防污处理等或重要安全防护措施等均应有详尽可行的技术方案,写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若有较大修改,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管理、预决算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并及时整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纪要,作为工程施工及预(决)算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

(一)督促执行强制性质量标准,及时地抽查或检测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组织按工程需要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无特殊情况,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工程例会,通报和沟通情况,分析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同时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例会纪要。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由变更方将设计变更报项目监理,监理审核签字后报基建处和设计院,设计院审定签字后执行。涉及重大变更,投资增额较大,应做技术经济分析后按规定报学院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和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质量检查、检测或技术论证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基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以安全组织为人员保障,以安全制度为约束机制,以安全措施为落实途径,形成教育、执行监督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安排专人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督促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必要时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十条 应定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对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六章 监理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并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基建处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应负责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应依据与监理单位的合同,负责督促和检查监理单位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文件等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和确认,并检查监理人员执行监理规范要求、旁站、巡视和平时检验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应委派工程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并参与监理机构组织召开的监理例会,并在例会纪要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应定期检查监理人员监理日志、审核监理资料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 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混凝土浇筑时监理人

员应坚持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制度。

第四十条 每月底监理单位对所有在建工程上报监理月报,并组织工程管理人员、预决算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必须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对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资料签署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对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基建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监理合同予以处罚。

第七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预(决)算人员应参加各项工程招标时的图纸答疑、工程图纸会审、相关工程合同洽谈、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第四十四条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形象进度工程量的合法性及准确性,按照有关定额合同约定,认真审核工程分段结算和工程决算,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第四十五条 竣工决算审核送审方式: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由基建处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纪要,由基建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移交审计处审计。

第四十六条 建立各类信息收集的制度,审核人员应定期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注意经常收集与工程有关的价格信息,建立较为完整、准确的价格信息资料库。

第八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及时组织质检部门、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与安装工程、屋面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等)验收工作,做好已交付使用工程用户的回访及返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程序进行。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验收。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竣工图及各项技术资料,报基建处备案,并作为决算依据。

第五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文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九章 廉政建设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工作相关程序。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政意识,严格按照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四条 不得接受同基建单位活动相联系的任何贿赂及参加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与基建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干预评标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建筑施工管理程序,及违反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并造成损失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不得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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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若干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施工质量控制办法

1、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应始终“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避免人的工作失误,使参建工程的每个人牢牢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优秀的工作质量创造优质的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的自控主体,必须按合同及工程要求,配置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所需要的合格管理人员,并保证管理队伍的稳定性、编制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流程。以上内容施工单位进场后应逐一检查。

3、甲方在施工现场担任施工总协调和总管理基础上,依托监理公司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采取“双控”,认真检查监理、施工方的工作质量,形成逐级控制的完整管理链。监理公司作为施工质量的监控单位,其人员配置必须符合监理合同中的要求。定期检查监理单位监理日记填写情况,是否对每日、每班的工作项目、部位、劳动力数量、天气、材料、质量、安全、现场质量检查情况等进行如实记载。

4、施工组织设计与承包合同条件的符合性审查,工程质量等级及质量措施要求不得低于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诺。施工成本的增加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若引起合同内工程造价超过工程承包合同数额,必须经原批准工程承包合同的批准人书面批准。施工承包合同内规定可以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措施方法增加合同外工程造价部分的措施费用,也必须经原批准工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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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同的批准人书面批准。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的审查

a)施工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是否取得与工程项目等级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其实际施工经验和能力是否胜任。

b)施工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实际能力是否胜任。并规定其在现场的工作时间。

c)组织机构权责系统是否建全。

6、专业分包工程较多的工程项目,交叉作业较多,所以,协调好交叉作业中的各方关系,作好成品保护,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

7、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做好质量的事前控制,为此要求参建各方必须深化图纸,认真进行图纸会审,避免因未吃透图纸而导致施工中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质量。质量监控方的各专业工程师必须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项工程施工前的人、材、机准备情况和施工的外部环境情况,把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熟悉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尤其是其中质量技术措施部分的内容,对其中的关键过程,特殊过程更应仔细研究,达到对质量过程控制点及其要求完全明白。

8、严格遵守工艺规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工序,质量监控方在工序活动中应认真检查。学习相关专业国家颁布执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艺操作规程、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施工相关规定、达到对所检查对象的质量要求完全清楚。对每一道工序质量都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当上一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绝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9、施工方的施工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严禁后补资料,每一种材料进场、工序、分项验收前,必须提前将验收资料报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验收结果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后,应及时在资料上签字,甲方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完善管理过程各项检查记录、检测资料及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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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并为工程质量分析提供可追溯的依据。按标准填写检查记录,并经甲方、乙方和监理工程师三方签认存查。

10、装饰、装修中质量控制重点为原材质量、观感质量。在以上质量控制点中对施工方的要求是认真技术交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预防质量通病的措施,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

二、工期及进度控制办法

为了合理控制工期,保证总体施工进度顺利完成,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施工单位要结合工程特点,根据施工合同工期要求,合理的配置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合理编制、上报总施工进度计划,定期上报监理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具体到各施工部位,并与各单位工程认真核对有无工作面冲突现象。

2、监理方每周必须组织各方召开工程例会,以利各方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及互通工程信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逐日作好施工记录,就各分项工作开始时间,完成时间、持续时间、完成实物工程量、关键线路的影响等对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进度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和控制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是否属实。如实际施工进度与上报工程进度不符,监理有权对其进行5000元经济处罚。

3、各施工单位须在每月月末对所针对的工程进行进度的总结,包括现完成工程量已完成总工程量的**%,剩余工程量**%,或占总进度的百分比,并详细列出后期剩余施工内容及施工周期。

4、各施工单位需根据当地的气候及天气变化编制出详细的雨季、冬季施工方案及进度管理措施。

5、施工单位如遇特殊原因工期须发生顺延的要提前上报原因,无正当理由发生工期顺延甲方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的将不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6、各施工单位所如需甲控或甲供的材料、设备须提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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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需求计划以免延误工期。如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滞后两周以上(包括两周),须及时上报追赶措施并详细注明滞后原因。当经过努力,确定不能实现原计划时,应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参加的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及调整计划意见,7、甲方将定期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调度会,小结检讨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确定解决问题的措施,排除障碍,努力实现计划目标。

8、施工总承包方负责本工程所有分包队伍的全面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安排好各道工序的前后搭接及各工种的穿插施工,并保证各工种有足够的工作面和成品保护条件,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分解到月、周计划,及时报甲方工程部审核。由于施工总承包方组织不利或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分包队伍或作业班组配合不协调、成品破坏、返工浪费等由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依据“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为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职业健康环境,减少事故的发生,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本管理办法。

1、工程参建各方都必须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列为工作的重点,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2、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

1)工程正式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工程正式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认真组织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参建的专业分包队伍负有安全施工的管理责任,并且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安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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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布置施工现场场区、悬挂图、牌、警示标志等。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辨识危险源和风险评价,并针对危险源,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对监理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求:

1)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专项方案等文字资料。

2)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人员立即整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3)监理单位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辽宁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等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对施工现场的人、材、机、环境、施工方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4)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职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针对安全、文明工地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人、物的不安全状态应当组织立即整改,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玩忽职守的人、单位,依据合同予以制裁。

四、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1、对施工方案的造价控制管理: 1)本工程总承包及各分包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制定详尽的施工方案(包括人员的配备、材料设备的选用、具体施工工序及施工详图等)报监理及甲方项目部审核,监理及甲方工程部有权对其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甲方工程部的管理,执行经甲方工程部认可的改进措施。无甲方项目部签批施工方案擅自施工的,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甲方不承担相应工程费用;若所实施的施工方案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甲方要求的,限期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相应施工单位承担。

2)本工程总承包及各分包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经甲方工程部进行技术、经济审核修改后,由甲方预算部对其进行成本核算,如果现行施工方案比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依据的施工方案的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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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了,则应在工程结算时扣除降低的部分。无甲方项目部认可,任何施工方私自更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且发现一次,按每个分项工程罚款2024元,并限期整改。

2、对甲控材料的控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及各分包单位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甲控材料需求计划,以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市场询价并确定材料;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供计划申请且给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的,罚款5000元,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应施工方承担。凡属于合同中约定的由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必须执行认质认价程序。

3、施工总承包方负责本工程所有分包队伍的全面管理。若总承包方需要甲方直接分包队伍配合施工的,总承包方必须至少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以便甲方组织招标,确定分包队伍,没有按规定提供计划申请而给项目造成影响的,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在工程中变更、洽商等签证的确认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变更、洽商认定办法》。

5、工程中若有索赔事件发生,无论索赔由监理方还是由施工方提出,均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附有效证据报甲方项目部审核,逾期报送的索赔报告甲方不予认可。

五、施工材料认质、认价实施办法

1、为切实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共同讨论,决定施工材料实行由三方共同认质、认价, 施工方采购的运作方式,以实现价格质量双控。

2、材料的认质、认价范围应执行合同中所约定的;

3、在材料认质认价过程中,各方必须本着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对材料的选择必须做到货比三家(不少于三家),由三方共同考察、共同认定、择优采用。其具体程序为根据材料供应单位的信息,各方对材料生产厂家进行考察,产品的报价共同认定,其质量由监理单位审定,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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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单位填报材料认质、认价核定单,三方确认签字,并封样保存,做为验收及结算依据。

4、对于已通过认质、认价的材料,进场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对其进行批量抽检。如发现未经认质、认价私自购入的材料运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追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六、工程变更、洽商认定办法

为切实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变更、洽商认定流程,明确工程变更、洽商认定权限,使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所有有关图纸内容的变更、包括设计尺寸、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施工做法等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均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方案及设计变更预算书(包括变更后新增工程量预算书和变更后取消工程量预算书)经监理审定后报甲方批准。

2、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洽商“先上报,再会签,后实施”的程序。所有变更、洽商均应经建设方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建设方签字批准的变更、洽商内容建设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3、变更、洽商内容施工完毕,施工方应及时通知监理方及建设方现场核实工程量,施工内容经各方认定后施工方应于3日内规范填写《工程变更签认单》。由施工方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签字后附盖有施工方单位公章并由相应预算员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结算书》报监理审定后递交甲方工程部,作为工程变更、洽商结算拨款的唯一依据。

4、所有变更、洽商签认顺序必须按照附表中所注顺序进行,若发生越级签字现象,则被越过一方有权拒签并对该项工程费用支出不负任何责任。

七、工程管理罚款制度

1、安全与文明施工方面。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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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违规现象按以下条款予以处罚:

1)安全管理体系、制度、特种人员操作证未按要求上墙,安全培训记录不及时填写,现场使用机械设备未到局安监部备案,内业资料管理不全的,视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善,有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次处以500元罚款;

3)对各种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存有各种隐患的,视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造成各种隐患的,一经发现后处以1000~2024元罚款;

5)甲方在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2024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效配戴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处以100元罚款。非作业人员不得穿行施工现场,否则罚款100元/人;

7)对文明施工不达标,施工现场脏、乱、差,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视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2024元罚款;

8)安全防护不到位,视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2、工程质量方面:

为保证本工程能够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执行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图集等相关要求。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施工组织设计及主要项目施工方案在施工前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理、甲方审核,否则罚款2024元/次;

2)工程资料不及时报验,材料不报验或报验材料与实际不符及复试结果不及时上报;视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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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罚款;

3)现场“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不执行,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交底不到位的,每次罚款500元;

4)甲方或监理单位按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工程,下达工程监理通知书,通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如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整改,罚款2024元。如整改不彻底,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1000—5000元,并令承包单位继续整改,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3、管理方面:

为创建和谐、文明施工环境,参建三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

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需尊重监理及甲方客观、正确的意见,如对监理及甲方有辱骂、过激等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2)对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上报的文件,在施工单位承诺的时间内未上报,对施工单位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3)对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一经发现后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否则罚款1000元/次。

八、为了高效、圆满的完成本工程各施工单位须认真遵守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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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十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环保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环保管理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项目所在单位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的责任单位。参与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及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所在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与单位安全环保管理职责

3.1工程管理处

1)工程管理处是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程承包商及项目所在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3)负责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4)负责选择符合安全环保资质的工程承包商参与工程投标; 5)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环保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并考核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业绩;

6)参与、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3.2质量安全环保处

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的监督部门; 2)负责组织对工程承包商安全环保资质审查;

3)负责监督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负责对工程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3.3 企管法规处

负责《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审定。

3.4 工程预决算部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措施费用的审查、预结算工作。3.5电子商务管理部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所订购设备、配件和材料符合安全环保要求。3.6 项目所在单位

1)按照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以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2)按项目特点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参加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4)负责审查项目设计文件的安全环保内容;

5)负责对工程承包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6)负责向工程承包方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提出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7)负责项目施工与装置生产相互影响的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工程承包方进行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8)负责检查和监督工程承包方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及施工作业情况;

9)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有关应急工作,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

3.7 勘察设计单位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进入石化公司应遵守石化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任务转包给无证单位或个人;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

3.8 施工单位

1)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石化公司相关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服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

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方案,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起重、登高架设和金属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根据施工内容和项目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负责编制、呈报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等HSE作业文件;

9)在施工过程中,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10)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及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1)负责施工过程的应急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管理处,接受事故调查;

12)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9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巡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作业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工程承包商安全环保资质审查

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工程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

第五条 工程承包商选择

工程管理处在组织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时,必须在安全环保资质合格的工程承包商中进行选择。

第六条 工程承包商安全合同签订 工程承包商应按公司《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签订程序签署《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应终止作业。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要求

7.1 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大庆石化公司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物的安全。

7.2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环保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要求

各参建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完成下列的安全环保准备工作。

8.1施工单位

1)建立项目安全环保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按每50名作业人员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员,针对项目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奖惩等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括安全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的方案和措施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等;

3)制定环保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及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4)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环保交底,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作业HSE计划书;

5)应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组织作业人员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者办理入厂证;

6)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劳保服装、劳保鞋、安全帽和劳动防护用品。要在安全帽标识出施工单位名称、施工人员编号,施工人员编号名细报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7)应对施工用设备、工机具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检测,保证符合要求、安全可靠;

8)总包单位要组织分包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安全环保准备工作,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8.2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HSE计划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核查施工用设备、机具检验、检测情况及合法性,并对符合条件的粘贴合格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审查安全措施费用使用情况。8.3 项目所在单位

1)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环保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针对项目特点编制或完善有关施工安全环保规定;

2)编制工程施工与装置生产相互影响的风险评价环境因素识别报告及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和环境因素削减措施,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组织落实有关安全环保措施,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条件;

3)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审查特殊工种资质,办理施工人员和工机具的入厂手续;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前安全环保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8.4工程管理处

1)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环保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针对项目特点编制或完善有关安全环保规定;

2)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做好施工前安全环保准备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承包商签署开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要求

各参建单位在施工阶段需要做好以下主要安全环保工作。9.1施工单位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针对施工过程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有关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2)在厂区内设置办公区、作业区、预制场地和材料堆放场等施工暂设应符合安全要求,要提交申请,并经监理和项目所在单位的审批;

3)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需要占用厂区内消防通道的,必须经项目所在单位和公司消防部门的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完工后立即恢复;

4)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6)施工人员应按公司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7)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按章行驶。进入装置区还要按规定办理“行车路单”。厂区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允许超过30公里/时,作业区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允许超过15公里/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8)施工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有效的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以备检查;

9)应保持施工作业人员相对固定。人员需要变动时,必须经工程管理处、监理和项目所在单位的同意,并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安全交底后,方可安排其进厂作业;

10)进行动土、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射线探伤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安排监护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11)施工用电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用电情况应及时检查整改;

12)要结合项目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环保风险,组织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每天施工前进行安全讲话,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13)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14)在生产装置内施工的要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封闭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生产装置。装置生产与施工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要安排专人监护; 15)落实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16)在厂区内土建施工降水作业时,经沉降分离泥沙等悬浮物后,其施工排水可排入邻近的污水管网内,严禁将施工排水直排清净下水管网。

17)施工作业服务承包方在生产现场施工作业产生的“三废”处理和排放分别执行公司的“废水排放管理规定”、“废气排放管理规定”“固定废物排放管理规定”及“公司防止水体污染技术要求”等环保管理规定。

18)落实施工应急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报告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管理处,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19)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大庆石化公司相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环保。

9.2 监理单位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督促和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补充和完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检查环境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和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自查情况,参加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管理处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6)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情况巡视检查时,要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管理处。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9.3 项目所在单位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组织机构的运行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等HSE作业文件的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作业人员的资质情况,特别是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情况,重点是高空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脚手架工程、土方挖掘工程、模版工程、吊装工程等。特别是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制定并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劳保着装和安全防护用品是否佩戴齐全;

5)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单位办理动土、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作业票”,制定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安排

专人监护。并检查危险作业票的执行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消防通道的占用情况,检查施工机具、施工用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检查施工车辆安全使用情况,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电、汽、风的安全使用情况;

7)对于装置生产与施工作业存在相互影响的区域,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安排专人在现场统一协调工作,做到监护到位。并检查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到位;

8)检查环境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作业是否按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

9)检查施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编制施工与生产相互影响的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的,并组织工程承包商进行演练;

10)检查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安全环保职责的履行情况。9.4 工程管理处

1)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程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做好施工阶段的各项安全环保工作;

2)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检查,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环保业绩评比、考核;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环保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条 工程中交及验收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

工程中交和验收阶段进行的施工也要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业绩考核 11.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由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大庆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本制度第十八章相关内容,即“安全环保处罚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罚;

11.2工程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按大庆石化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查处理;

11.3工程管理处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奖励考核条款依据本制度第十八章相关内容,即“安全环保奖励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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