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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最新文章

第一篇: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详规出炉 选址上街南屿沿江

http://news.fznews.com.cn 2025/7/13 23:15:04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大 中 小】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3日获悉,福州市拟在闽侯上街南屿沿江条件较为成熟的片区,选址建设福州市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日前,《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初步完成,已经专家评审,现在征求公众的意见。8月12日前,市民若有意见,可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镇村规划指导处反映。

按照初步设计,产业园规划范围北至金上路,南至大漳溪,东至乌龙江,西至乌龙江大道,规划用地面积约12.34平方公里。规划用地涉及上街镇的建平村、厚庭村、新洲村和马保村的一部分;南屿镇的马排村、晓岐村、六十分村和甲岐村、高岐村的一部分等,面积约2025亩。

产业园规划总体布局结构:“一主一副、两区三园”。“一主一副”指的是环高岐湖形成的综合公建服务中心和围绕管理中心形成的行政生活服务中心。“两区三园”指的是上街安置小区和南屿高尚居住小区以及三个集中的产业园区。

据了解,产业园是以高端研发、科技孵化和总部经济为主体,以龙头企业为带动,海峡两岸高新技术产业有机交汇,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集聚,创新、创意、创业相互融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娟)

第二篇: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老干部管理中心2025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干部管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干部管理中心2025部门决算报表

一、2025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25收入决算表

三、2025支出决算表

四、2025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2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干部管理中心2025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干部管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按照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区老干部工作,组织落实好离退休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并注意发挥其作用;

2、负责全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并对基层老干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抓好老干部工作队伍建设,培训老干部工作专兼职人员;

3、负责办好老干部活动中心,丰富老干部的文体生活,组织和指导老干部的健康疗养、体检及健身活动;

4、负责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干部管理中心202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干部管理中心2025

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一、2025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25收入决算表

三、2025支出决算表

四、2025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2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干部管理中心2025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48.8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8.89万元。

(二)支出总计48.99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4.00万元。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27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11.62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干部管理中心2025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25财政拨款支出48.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4.0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2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62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25财政拨款支出48.9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4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2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62万元。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4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34万元,主要是事业人员支出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等支出。

2.医疗卫生支出3.27万元,包括:

(1)事业单位医疗3.27万元,主要是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等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11.62万元,包括:

住房公积金9.04万元,主要是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支出。提租补贴2.58万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25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2025“三公”经费支出比2025年减少0万元,下降0。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25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2025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本发生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

2.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无 3.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高新区各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由财政局统一管理,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4.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 5 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三篇: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 推进中心2025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推进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推进中心2025部门决算报表

一、2025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25收入决算表

三、2025支出决算表

四、2025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2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推进中心2025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一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推进中心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软件及信息服务业规划编制、特色产业推进政策研究制定;

(二)高新区新兴特色产业筹划、特色产业功能区划与规划、特色产业基地筹划与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三)软件及服务外包试验区、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推进工作,包括方案制定、文件起草、进度安排、协调咨询机构、起草汇报材料等文字综合、日常协调联络沟通、项目申报组织、方案落实、跟踪验收组织等;

(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园区生产型服务业体系建设、产业推进、试点日常工作;

(五)科技信息综合管理、科技项目库建设与维护;

(六)区校一体化办公室工作,包括计划编制、推进跟踪、项目申报、政策制定与落实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推进中心202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推进中心(无二级预算单位)第二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推进中心2025

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一、2025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25收入决算表

三、2025支出决算表

四、2025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2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推进中心2025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 193.65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93.65 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193.65 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 0 万元。

2.其他收入 0 万元。3.上年结转和结余 0 万元。

(二)支出总计193.65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193.65 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113.74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6.09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42.83 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 0万元。

2.项目支出 1 万元,主要包括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 万元

主要是部分未完成项目需下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产业推进中心2025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25财政拨款支出 193.65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92.65万元,项目支出 1 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25财政拨款支出 193.65 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56.95万元,教育支出 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医疗卫生支出 10.64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26.06 万元,其他支出 0万元。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56.95 万元,包括:

(1)事业运行 155.95万元,主要是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行等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1万元,主要是相关机构事务等支出。

2.医疗卫生支出10.64万元,包括:

事业单位医疗10.64万元,主要是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等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 26.06万元,包括:

住房公积金 17.58万元,提租补贴支出8.48万元,主要是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25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公务接待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0万元。2025“三公”经费支出比2025年减少 0万元,下降 0%,主要是 没发生项目等 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主要 等,2025年参加出国(境)团组 0 个,累计 0 人次。

2.公务接待费 0 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等,2025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 批次 人,0 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 万元,其中:本发生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 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

2.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如下格 5 式说明:本部门2025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即部门决算中“填报说明附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中数据一致),比2025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降低)0%。主要原因是:……(具体增减原因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应在专业名词解释中予以说明。

3.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高新区各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由财政局统一管理,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4.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各部门应当按照如下格式说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单位价值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以上名词解释全部保留,其他的名词解释按各单位使用的功能科目填写,可参照预算公开文字说明或者去年决算文字说明)

(事业单位不填)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各单位如果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以自行添加,但以上四个部分是硬性规定不得擅自减少,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公开文档转换为pdf格式进行公开)

第四篇: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情况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情况

2025-12-

3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位于大连西部的七贤岭产业化基地、软件园和东部的双D港组成,规划面积23平方公里。大连高新园区秉承“建特色园区,创全国一流”的发展理念,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发展特色产业为重点,以培育创新环境为突破口,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区域竞争力明显增强,有力推动了大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大连高新园区发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大连高新园区环境优势和创新优势更加突出,特色产业发展迅速,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增长方式逐步由生产要素驱动性向创新要素驱动性转变,各项经济指标均列东北各高新区之首,2025年在全国53个国家级高新区中位于第16位。初步核算,2025年,大连高新园区完成总收入290亿,同比增长26%;实现生产总值102亿元,同比增长25.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4.2亿元,同比增长45%;完成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08亿元,同比增长39%;实际利用外资4.3亿美元,同比增长72%。截至目前,大连高新园区共拥有企业2300余家,其中三资企业600余家,戴尔、IBM、爱立信、毕博等35个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园区投资兴业,园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园区总收入的比例达75.8%。

(一)创智型产业快速发展,打造了软件业的特色品牌企业。目前,大连高新园区软件企业共有380家,就业人数1.8万人。2025年,大连软件业实现业务收入突破百亿元大关,同比增长43%;实现软件出口3亿美元,5年平均增长50%以上,已经成为5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之一。大连有4家软件企业通过了CMM5国际权威认证,占全国通过CMM5国际认证企业的50%。大连海辉是中国首家整体通过 CMM5 评估的软件企业,先后成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在中国设立的首家全球开发中心、美国 IBM 在华的全球采购供应商。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微软签署了战略投资协议,总投资达1500万美元;2025年11月,大连华信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铁路公司签订关于承接乌兹别克斯坦全国铁路财务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合同,项目的总规模为588万美元,其中软件部分为242万美元,这是中乌之间商贸关系中涉及“高科技智能化软件出口”的第一单。大连“锦达数据”掌握了舰载“黑匣子”的核心技术,规模不到40人的企业年创产值达到2025多万元。此外,国家广电总局命名高新园区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文化部批准高新园区为“国家动漫游产业振兴基地(筹)”。形成了一批有自己特色的品牌企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稳步发展,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产业。大连高新园区投资1亿元建设了占地5559m2、建筑面积19328 m2的大连生物医药研发中心。目前,园区生物技术与医药企业达71家,2025年预计实现收入34.2亿元,占总收入的11.8%。双D港生物医药产业园功能日趋完善,一批世界领先的生物医药项目相继入驻生物医药产业园。国内首个单克隆抗体的基因工程药物——胺博克已经得到国家药品管理局正式生产批准,即将投放市场;一种新型靶向药物载体——脂质微球项目正在开展中试研究。2025年10月,双D港生物医药产业园被科技部授予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三)数字化制造产业全面发展,服务老工业基地振兴水平不断提升。大连高新园区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契机,大力发展数字化制造产业,加快推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森数控有限公司近年来共向国家申请了8项专利和2个认证软件,先后承担了8项国家863数控系统攻关项目,2025年实现销售收入1.76亿元,2025年1月,公司品牌“大森”被评为“中国数控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大连光洋科技集研发、生产、销售、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于一体,与清华大学合作成立了清华光洋数控技术工程化联合实验室,将联合进行数控技术的联合研发,最终将实验室建成国家重点数控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大连机床集团收购了美国英格索尔全资子公司2个,实现了中国机床工业跨国并购的历史性突破,其拥有的“五轴联动加工中心”和高速数控机床,已在国内占据领先位置。大连磁谷科技研究所研发的“永磁补偿式悬浮技术”已突破磁悬浮列车制造成本高、悬浮能力低的发展瓶颈,国内知名专家组鉴定委员会认为该技术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望用于未来的城市和区域交通。

二、大连高新园区科技创新的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大连高新园区全力构建政策、资金、孵化、中介和人才等创新平台,截止2025年底,高新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0多家,拥有各类专利833项,专利产品356个,国家863项目近30个。

(一)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企业自主创新软环境。一是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完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成立 “推进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建立了促进科技创新的服务机构;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高新园区工作人员进行绩效管理;建立以企业为开发主体的双D港技术创新机制,激活了企业科技创新动力;出台一系列支持企业在科技创新中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政策,确立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加强孵化体系建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发展平台。以“辽宁(大连)海外学子创业园”、“辽宁省(大连)博士创业园”、“大连双D创业园”等孵化场地为依托,大连高新园区重点建设了IT产业孵化器、动漫产业孵化器、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器和国际孵化器等。建立了“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基地”和“中俄技术转化基地”,形成了集综合孵化、专业孵化、国际孵化和二次孵化于一体的特色网络体系。截至目前,大连高新园区孵化面积达25万平方米,孵化企业达500多家,累计毕业企业110家。三是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大连高新园区积极与高校合作,实施区、校联动,建设大学科技园,实现产、学、研的有机集合。目前,中国海洋大学、沈阳药科大学、辽宁中医学院相继在高新园区建设医药人才的培训基地、中药现代化工程技术中心、新药研制开发中心等5个中试、研发生产线,大连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创新园已正式开工启动,中科院大连高技术转化中心即将落户高新园区。四是加强公共平台建设,为企业高新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建设总投资2025万元的动漫游技术支持平台,提高大连动漫产品测试、演示、音效合成、动漫监理等服务水准和档次;建设总投资5000万元的软件产业测试平台,提升大连软件测试、培训、监理的整体水平;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的生物医药试验平台,提高大连生物医药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搭建海外软件开发平台,在美国新泽西成立大连软联美国公司,筹建美国盐湖城和加拿大温哥华两个分公司,为大连软件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搭建平台。

(二)加快创新人才建设,打造企业创新的“知本”高地。一是建立人才流动平台。成功举办了六届辽宁(大连)海外学子创业周,实现了人才交流、科技和金融资本对接、高科技项目合资合作,累计为东北三省引进海外学子归国创业人员500多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400多家;启动以“大连,软件精英的舞台”为主题的国际IT人才招聘活动,在北京、上

海、美国纽约、东京大阪等组织全球招聘,全面实施大连打造软件产业国际化示范城市的人才计划;园区人才服务中心每月至少组织2次大型人才招聘会,专门为企业引进、培养人才提供服务;开通了大连高新人才网,面向全球为企业网络人才。几年来,园区人才服务中心为惠普、SAP、圣基生物等多家驻区企业提供各类人才30多万人次。二是建立专业人才供应基地。根据企业需要,建立定向培训机制,重点引进了东软信息学院、辽宁中医学院大连分院等与区域产业紧密相关的高等院校,与IBM合作成立信息技术培训中心,与韩国SK集团共同建立了信息技术职业教育机构;依托大专院校,建立定点培训基地,与延边大学共同创建了日(韩)语IT人才引进、培养基地,与大连民族学院、大连海军事舰艇学院、雅风计算机专修学校联手建立了3个人才培训基地;依靠社会力量,建立培训“外包”机制,实施“人才境外培训工程”,定期组织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国外高校或跨国公司进修培训。目前,园区有各类培训机构40多家,年培训各类人才达2万人次。三是加大人才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出台《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高新园区吸引高级人才奖励规定”和“高新园区吸引创业型人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了政策支持体系;园区财政每年拨付1000万元作为人才扶持专项基金,对企业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等进行扶持和奖励,建立起了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的人才发展资金保障体系。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创新企业可持续发展空间。一是采取合作、共建、购买和租赁等方式,扩容园区土地。通过整合园区周边土地和房产资源,新增产业用房20余万平方米。根据发展智能型产业需求,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向空中要地,大力发展“楼宇经济”。二是采取“腾笼换鸟”的方式,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加大园区产业结构调整理杜,对效益差、非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到期未开工的项目进行调整,2025年以来,高新园区共收回逾期未开工的土地20多块,重新安排了大森数控、船用阀门等10多个项目入驻建设,调整置换了8家企业。三是采取先租后买或优惠出租的方式,扶持新兴企业先行生产。采取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室的方式,以优惠价格出租给企业使用,为新兴企业发展弥补建设资金上的不足。

三、大连高新园区发展的体会和收获

大连高新园区作为大连市的对外开放先导区、科技兴市的示范区,为推动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的先导、示范和支撑作用。但是,同国内几个发达的高新园区相比,大连高新园区在快速发展中还存在四点不足:一是土地资源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园区快速发展的“瓶颈”;二是大项目不多,知名企业不多,园区的总体经济质量和效益还不高;三是园区发展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四是创新体制尚不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经过多年的努力,大连高新园区经济发展已经逐步步入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呈现出投资密度高、科技含量高和投资回报高的发展态势。主要体会有:

(一)较好的比较优势是大连高新园区发展的前提。一是良好的区位优势。大连位于辽东半岛最南端,东临黄海,西临渤海,南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北依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广大腹地,与日本、韩国等远东地区相邻,开放时间早,开放程度高,国际经济、贸易、文化交流非常活跃,是东北亚重要航运中心、金融中心和物流中心。二是优美的环境优势。大连是一座美丽的海滨城市,先后荣获联合国环境全球“500佳”和中国“人居环境奖”称号, 被

联合国确定为亚太地区人居示范城市和环境治理先导城市。2025年12月,又被联合国授予“国际生态安全最佳城市”称号。三是强劲的经济优势。2025年大连市实现生产总值2200亿元,完成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0亿元。2025年11月,大连市在国家统计局中国综合实力百强城市评价中排名第七位,经济实力排名第六位,并被中央电视台评为“2004CCTV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

(二)较好的投资环境是大连高新园区发展的基础。软环境建设是高新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高新园区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无行政收费区,实行了“一门受理、一站办结”的全程代办服务,将原来的43项审批项目削减掉27项;积极引入人才、技术、标准、计量以及专利、法律、公证等10多家中介机构,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的产业条件;投资2025万元建立了以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为主要内容的电子政务系统。通过实施以创建优惠的政策环境、优越的产业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快捷的办事效率“三优一快”建设,有力地促进了高新园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

(三)较好的人力资源是大连高新园区发展的保障。大连高新园区高度重视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性作用,下大力气吸引、培养、建立富有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急需的人才队伍。在构建科技创新人才平台过程中,坚持“政策倾斜,重点投入,优化环境,畅通渠道”的工作思路,形成了“市场驱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人才工作格局。大连高新园区内有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7所高等院校和大连化物所等13家研究院所,有四所正规的软件学院,在校生超过2万人,其中东软信息学院在校生超万名,为国内最大的软件学院。此外,大连还有近200个各类民营培训机构,年培训人才达10万人次。高新园区内建有4个博士后工作站,拥有本科以上各类专业人才35543人,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2万多人,高新人才聚集度达到87.6%,是全市高新技术人才最为集中的区域。

(四)特色产业是大连高新园区发展的必然。高新园区实施“聚焦重点产业”发展战略,推动产业发展由大而全、小而全向集中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主导产业转变,集中力量发展特色产业,逐步使主导产业形成规模化、特色化、国际化的产业集群,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了区域竞争力。重点发展了以七贤岭为核心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动漫游产业等创智型产业,以双D港为核心发展生物技术与医药、数字化制造产业,以龙头分园为核心发展微电子产业,初步形成了“一体两翼”的空间发展格局。

四、大连高新园区下一步的发展设想

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和温家宝总理提出“四位一体”的高新园区功能定位,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大连高新园区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温总理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使高新园区真正成为大连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大连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大连参与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和合作的前沿阵地。

(一)明确高新园区功能,科学合理定位。一是要坚持“一极两源”的定位,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的支撑。一极是指高新园区要作为大连市经济发展中创新产业的增长极,发挥区域经济发展的“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成为发展创新型产业的核心功能区,成为大连市经济发展最快和产业结构最优的示范区。两源是指高新园区要通过实施创新工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打造全市的技术(项目)

源;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大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打造全市的人才源,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二是实施“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的发展战略。站在全市的战略高度,将高新园区作为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排头兵作用,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原则,通过各区市县建设分园的方式,以技术、项目、人才和资金的支持,带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三是明确发展目标,实现“十一五”的高起点开局、高水平跨越式发展。2025年,园区的各项经济指标要继续保持25%以上的增长幅度,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幅度要达到30%以上。预期实现的主要经济指标是:完成技工贸总收入362亿元;实现区内生产总值130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22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5.25亿美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7亿元;实现财政收入6.25亿元。

(二)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把创新体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瞄准世界前沿水平,争创国内一流,努力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综合竞争力、辐射带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新跨越。一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实现产业形态创新。加快园区的产业结构调整,以发展核心技术为重点,积极引进和重点扶持各类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总部。二是加快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按照国家级标准,把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相结合,打造全市的技术支持平台。三是强化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园区发展的活力。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从过去行政机关管理模式逐步向企业化管理模式过渡。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是加大项目引进力度。瞄准国内外大公司和世界500强,重点抓好软件、动漫、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产业的招商,盯紧日、韩市场,进一步开拓美国市场,努力突破英国、以色列等欧洲市场。二是改革招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征得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的协助与支持,形成广泛参与、多渠道、多角度的招商局面。

(四)建设“三大产业区”,推进特色产业发展。一是改造提升七贤岭产业化基地,打造北方创智产业示范区。进一步实施七贤岭产业化基地改造,2025年总投资约100亿元,启动20幢高楼建设。二是推进“动漫走廊”二期工程,打造全国最大的动漫游产业基地。2025年要再建8幢楼,使总建筑面积达到4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建成国内最大的“动漫走廊”。三是建设双D港生物医药园研发教育区,打造东北一流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总投资10亿元,按照国际设计标准,建成目前国内条件最好,环境一流的生物教育研发基地,积极吸引国内外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聚集。

第五篇: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2025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2日通过,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修正,现予公布。

2025年10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

第一节人才引进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外事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境的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事业人员,优先办理赴港长证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

第二节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对完善高新区创新体系的支持和资助力度,促进创新创业活动发展。

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市政府出资设立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并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高新区设立深圳虚拟大学园,市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其发展,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设施及优惠的科研、教学、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可对其创新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为培养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者合伙成长的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

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三节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

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享受市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比例由市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市政府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或者项目。

第十九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鼓励高新区的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融资、经营、研发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节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建设用地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绿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的户外环境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规划与实施。

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识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有关企业应当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为入区的中小科技企业在高新区提供微利价厂房。

第二十五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高新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初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者项目的申请提出用地位置与面积的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

申请人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并经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政府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减免土地使用权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无偿收回建筑物和附着物。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价。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高新区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及其建筑物。

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建筑物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具体实施办法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的,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但受让方和承租方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其资格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第三十条已取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企业,其控股权变更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其项目发生改变的,该企业应当自项目发生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认定入区资格。

第三十一条禁止改变高新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

第三十二条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用于抵押的,经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土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地价,建筑物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实现抵押权需处分房地产的,房地产的处分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高新区内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调剂使用,但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使用调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认定。

调剂使用的费用标准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

调剂办法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套住房的户型比例与功能要求。

第三十五条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产权单位与申请租房的企业签定租赁合同。

高新区的配套住房应当出租给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不得出售或者转租。

第三章进入与迁出

第一节进入

第三十六条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需要申请高新区土地及厂房的,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

(二)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

(三)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本条前款规定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进入高新区的,应当从事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申请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或者项目入区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的有关决议、章程、合同。

需要向高新区申请用地或者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除提交本条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由出资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在高新区设立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决定。

对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申请人,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进入高新区的注册登记申请。

第四十一条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高新区内经营期满需延期经营的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前六十日内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进行入区资格审查的申请。

第二节迁出

第四十三条企业或者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迁出高新区:

(一)被市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资格的;

(二)经营到期的企业,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重新提出入区资格申请的;

(三)已在高新区内设立,但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四)未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自行改变原申报项目,违反高新区产业规划的。

第四十四条迁出高新区的程序:

(一)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企业,可以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暂缓迁出,暂缓期最长为二年。暂缓期内达到入区条件的,可恢复其入区资格。不申请暂缓迁出或者暂缓期满仍未重新取得入区资格的,应当自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送达迁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高新区。

(二)已在高新区内设立,但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三年。期满仍未达到入区资格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高新区。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机构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管理高新区的相关事务。

第四十六条高新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高新区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及资金计划;

(三)审查高新区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

(四)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七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高新区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高新区分区规划以下层次的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二)负责对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的审核;

(三)负责高新区内用地(包括用地位置与面积)的初审;

(四)负责市政府通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投入高新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市政府为高新区提供的配套住房的分配审核;

(六)负责高新区的有关统计工作;

(七)负责高新区的户外广告、标识设置的初审;

(八)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政府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并确立高新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办理的原则。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办公窗口,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为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办公窗口创造条件。

第四十九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公开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承诺及信息。

第五十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应当公开。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税务、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检验等事项实行信誉免检。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实行高新区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有关高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或者个人的,制定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为完善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五十五条高新区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变更高新区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高新区内房地产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拒不迁出高新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侵害的;

(二)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享有的。

第五十八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高新区的入区资格、土地使用权、配套住房和户外广告、标识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的。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市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颁布的特区法规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6日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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