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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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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制度

1、目的为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生产领域突发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突发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产品因严重质量问题,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长效监管”的原则。

3、职责

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一旦确认,即自动生成济宁市质检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委员会,领导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工作。所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检验室主任为成员。

组长负责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和协调。副组长在接到工作任务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研究,编制出落实方案和措施。委员会成员负责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监测、监测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4、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工作

4.1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委员会根据风险出现情况、监测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开展报告工作。

4.2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确认:

当通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者群众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在经过监测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后,确定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存在。

4.3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四个步骤:即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通过风险评估,找出减少风险的措施,得出风险概率,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4.4所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报告委员会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同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篇: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阳泉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为目标,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 组 长:赵俊如 副组长:侯国强

成 员:苏惠鹏、王志龙、杨海平、黄敬德

三、工作制度

(一)风险信息监测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监测制度,做到“早发现”。收集风险信息。分局要指定人员对国内外主要媒体网络、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境外和总局通报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要通过下厂监管、专项检查、调查等,了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尤其是行业潜规则。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认真筛选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对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分局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整理。

3.组织明查暗访

分局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明查暗访,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信息筛查和报送制度

对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做到“早报告”。1.核准信息

分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包括境内外媒体、公众关注程度)等,根据分析筛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重要风险信息须按照《意见》要求报送。

2.筛查标准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信息

——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风险信息

——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地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并呈扩大态势;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的; ——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引发社会关注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关注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风险信息 ——有可能引发二级风险信息所列情形的; ——尚不构成一、二级风险信息的; ——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风险信息; ——需要引起系统内关注的信息。3.报送要求

报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遵循《意见》的各项要求。总的报送原则是及时处置、及时报送,但报送信息要准确、详实,如:信息概述、信息来源、收集时间、产品种类、产品数(重)量、产品流向、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检测数据、判定标准、检测机构、处置情况及进一步处置意见等。分局要按照统一格式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风险信息(报送格式见附件1),但不限于格式中给出的

内容。需要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遵守保密规定。

分局对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同时用文字、电话、网络(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三级风险信息要当天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风险信息研判制度

对收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立即作出研判,立即组织核实,以准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形成研判结论的同时必须提出处置意见。

(四)风险信息处置制度

分局要按照《意见》规定的有关原则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早处置”。原则上,确认风险信息的本级部门能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五)风险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

对研判定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按照统一格式通报有关部门。实行日零报告制度,并按周进行风险分析,有效跟踪动态,做到“早预警、早沟通”。

四、工作措施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重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如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分局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原则是分级负责,急事先办,做到对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避免和遏制涉及监管职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消减食品安全危害程度,最大

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二)对主动监测发现或研判确认的一级风险信息或重大问题须逐级、第一时间上报,同时各级部门都要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害。

(三)对一时难以准确研判或依法处置的,但社会关注度较高,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由职能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防范措施,有关情况立即报送市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此类风险信息一般不对外公开,如确需对外公布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或一时不能明确监管范围的风险信息,应当主动和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特别是报告地方政府或牵头管理部门,但不得事先对外发布信息或意见。

(五)探索形成及时应对媒体和发布公告(消息)的工作模式。

(六)分局要建立风险信息管理值班制度。主管领导亲自带班,确保24小时无缝隙对接,并指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明确应急职守纪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联络手机、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应急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等。

(七)分局要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风险信息,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3年。

二〇一一年元月

第三篇: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教育安全信息、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的安全事故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学校在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常抓不懈的前提下,做到有安全事故逐级上报,防止事故的扩大,为此特制订安全信息上报制度:

1、落实枫桥经验,做到“矛盾不上交”,班主任能解决的矛盾力求自己解决。

2、班内学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责立即送医院治疗,并立即报告政教处或值周、值日教师,同时告诉学生家长,政教处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主要领导。

3、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及时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教育局,必要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4、教职工发生事故,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解决,重大的必须上报教委。

5、无论事故大小,政教处必须有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6、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搜集治安保卫情报信息,及时报告政教处或校长室。情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7、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要整理、登记,及时搜集整理,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情报信息的质量,逐级上报治安情报信息。

8、上报信息要完整,要具备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的“五何要素”。

9、做好信息的综合分析和信息跟踪材料报告工作。

第四篇: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当报告安全信息,是指申通网络突发事件信息和网络内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

第三条 申通网络的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应当按照“渠道畅通、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科学有序”的工作要求,实现安全信息报告的规范化。

第四条 安全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完善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安全信息报告,确保及时报告有关安全信息。

本公司确定监察部安全监察处高文凯为公司的安全信息员,负责公司的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本公司下属任何一个网点的设立、变更安全信息员,应在第一时间报总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

第六条 必须加强安全信息报告的宣传培训,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安全信息报告真实性、可靠性。

第七条 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统计、分析网络内与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及时向公司和全网发出安全预警。

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的安全监测和信息分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数据库,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安全信息。第八条 安全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出信息后,应当进行电话确认。

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用电话等方式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章 安全信息类别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邮政业应急预案)列举的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因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二)因各类有毒害性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灾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三)因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和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四)因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五)因企业不正当竞争、经营权纠纷、兼并重组、破产倒闭等行业安全风险,以及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设施和设备故障、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财产损失,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六)其他对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威胁、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以下简称日常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

(三)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

(四)快递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变更;

(五)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六)快递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七)快递企业因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八)快递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自身难以排除;

(九)其他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重要运营信息。第十一条 总公司安委会接到本规定第十所列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总公司安委会报告,并与公司安委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信息报告后二小时内报当地邮政管理机构:

(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

(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五百条以上;

(三)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一百件以上,或者快件被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五十件以上;

(四)运送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二辆以上;

(五)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 总公司安委会接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当指导安全信息涉及的网点公司、转运中心做好处置工作,并于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邮政管理部门。

对于事关重大并且超出本公司处理能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一)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变更;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三)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安委会接到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事关重大,可能影响企业稳定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总公司安委会应当分类汇总本单位安全信息,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半年汇总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汇总表。

第十六条 总公司安委会应当分类汇总本公司安全信息,报告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半年汇总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的汇总表。

必要时,总公司安委会可以要求下级省区、片区、转运中心、网点随时报告安全信息。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安全信息、事件或者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安全信息、事件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件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者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数量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关于日期的规定均为自然日。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安委会 监 察 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第五篇: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1、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信息第一责任人。

2、单位确定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员,负责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定期收集、统计、报送、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3、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及时报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事故,新发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监管整改措施必须在24小时内报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一次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在12小时内报告镇政府,同时报县安监局。一次死亡3—9人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必须立即报告县安监局。

4、安全信息管理员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工作简报、工作总结、专项整治方案、典型材料及时报送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

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安全生产信息的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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