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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夫妻分居调京办理程序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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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干部夫妻分居调京办理程序NEW

干部夫妻分居调京办理程序

(2025年6月)

一、确定符合调京条件

1、双方档案里要有统分报到证(通知书);

2、京外方档案里要有转正定级表(没有需到原单位补填,审批单位要和报到证上的一致,档案在人才的还需人才盖章);

3、在京方向所在单位出具京外方统分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复印件。

4、符合下列调京条件之一:(1)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3)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详见《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内网干部人事信息栏目中本市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相关政策)。

二、申报程序

1、单位向人事处出具“关于协助办理某某同志调京的函”,并附如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在A4纸上):

(1)结婚证书;

(2)双方身份证;

(3)双方学历、学位、职称证书;

(4)双方及随调人员户口本、卡(婚姻项必须是已婚);

(5)有子女的“独生子女”证书;

(6)京外方接收函(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一般由在京局级单位出具;如不是局级单位,由具体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委托存档人才出具接收函;如存档人才为区县级人才,还需区县人力社保局出具接收函)

(8)在京方报到证复印件;

(9)京外方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复印件;

(10)《干部调京审批表》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诚信协议一份(在京方单位签字,盖章);(提前到人事处领表)

2、人事处向京外方单位或人才出具商调函,调阅档案。在京方凭商调函,商调京外方档案,同时需京外方单位出具同意调出函及本人表现鉴定;如京外方存档在人才,还需人才出具同意调出函及本人表现鉴定。

3、在京方单位网上申报(干部调动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外网,网址:http://210.73.77.3/rencaiyinjin/)。

4、人事处网上初审,申报。

5、人事处到市人力社保局申请报批(以市局名义出具申请函,提供所需纸质材料)。

6、人力社保局审批(在京方单位可随时从干部调动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审批状态)。

7、人事处到人力社保局领取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8、在京方持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按照报到流程办理户口调京手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存本人档案1份)。

9、在京方人事部门持京外方存档单位(人才)存档函到人事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第二篇:夫妻分居调沪办理须知

夫妻分居调沪办理须知

申报材料

(1)由申请人提供: 在沪方书面申请(签字);结婚证明(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及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情况登记表(须有调入、调出、申报单位的意见和盖章);近期(三个月以内)体检报告(外省为市级医院,本市为区级以上医院); 夫妻双方的学历证明(书)、资格证明(书)、职称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由调入单位提供: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原件、与调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以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单位为员工上月或当月缴纳社保基金凭证的原件(区县社保中心出具);

(3)由申报单位(在沪方单位)提供: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申请报告(盖公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单位为员工上月或当月缴纳社保基金凭证的原件(区县社保中心出具)。

以下事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我中心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

婚姻登记机关全称:,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1、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2、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与申请人一同前来我中心办理申请;

3、本科、硕士、博士学位须进行学历、学位认证;

4、因核实相关证件、材料真实性的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5、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我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受理地点:

受理电话:

上述须知本人已知晓,并保证提供真实材料和信息。

申请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第三篇: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2025年09月18 保护视力色:

保障局 日

【字体:大 中 小】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本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明、生育证明复印件;

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7、外省市商调函以及调入单位接收函(须附3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8、调沪人员落户证明;

9、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10、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四、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

2、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其他单位(含街道或乡镇)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3、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报区(县)人社局审批,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报市人社局审批。

五、结果反馈

符合政策,由市或区(县)人社局批准后送申报单位。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第四篇: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附件3:

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25]9号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本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明复印件;

(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7)外省市商调函及上海接收单位函(合同制单位须附三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8)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9)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四、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

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事局审批,市属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结果反馈

1、符合政策,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批准后送申报单位和接收单位。

2、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2:30-17:00

网上受理:上海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申报系统

主办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站联系地址:高安路19号(上海市人事信息中心)

第五篇: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本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明、生育证明复印件;

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7、外省市商调函以及调入单位接收函(须附3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8、调沪人员落户证明;

9、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10、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四、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

2、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其他单位(含街道或乡镇)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3、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报区(县)人社局审批,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报市人社局审批。

五、结果反馈

符合政策,由市或区(县)人社局批准后送申报单位。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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