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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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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5-9-26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桂政办发〔2025〕118号

发布日期:2025-9-26

执行日期:2025-9-2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经自治

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重视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目前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部分产品档次和标准低,一些小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生产使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关系我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形象。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

题,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工作内容和年度考核指标,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层层签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监管部门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履行职责,组织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商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等负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实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对质量和信誉好的企业,要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加快电子监管网建设,将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和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广西名牌、广西著名商标等重点产品率先入网。到

2025年,实现对全区适合入网的产品实施电子监管。

(三)生产经营者工作责任。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生产企业等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建立

对不合格产品的退市和召回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

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建立原辅材料、添加剂购进和使用、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和备案制度,确保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做到溯源管理。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到2025年底,全区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全部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质量公开承诺制度。建立进货验证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销台账,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证明和质量标识。执行召回产品下架制度,对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一律下架处理;对行政机关公布的不合格商品,要主动下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消费投诉报告制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商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自检制度和委托检验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商业(食品)经营者要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建立检验检测室,对肉类、蔬菜等商品加强入市自检;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但不能自

检的商品,经营者要抽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支撑的企业标准体系。规模以上生产企业还要建立计量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并通过计量检测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认可。推

进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建立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

三、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把种植养殖环节关。

1.强化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试点工作,推行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对生产者产地环境、技术标准和生产过程实施监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要引导农业生产者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2.强化水产畜牧投入品监管。对水产畜牧投入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养殖生产者所使用的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畜牧苗种、转基因生物新品种等水产畜牧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鼓励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和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严把生产加工环节关。

1.加强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质监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对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

业投入品以及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出厂产品检验条件又不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代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不规范、原始记录不完善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质监部门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目录。列入召回目录中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却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产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

(三)严把货架关。

1.严格监督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的产品,要责令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商品质量责任制度进行监督。对申办食品、药品、保健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坚持先证后照;对发证部门已吊销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部

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商品退市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工商、商务部门要严

格监督销售者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

3.严格加强肉禽市场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屠宰加工猪肉和肉食品质量进行检验,加强对饭店、宾馆、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和熟食加工单位的肉食品采购管理,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依法关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屠宰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深入开展屠宰厂、场(点)“清洁工程”,确保屠宰环节清洁卫生。4.严格实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商务部门要完善酒类经营和管理溯源制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要大力推行散装白酒“贴标”经营销售制度,对不在显著位置标注所经营散装白酒的名称、生产厂家、价格等违规行为的散装白酒经营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把餐桌关。

实施餐饮单位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卫生部门要重点监督检查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社区小餐馆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配料情况,加强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

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把进出口关。

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检验检疫、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建立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严格产品检验检疫标准,不准进出口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必须标注检验检疫标志;落实联合打击走私机

制,保持严厉打击非法入境肉类的高压态势,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商品入境。

(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加大药品安全源头监管力度,开展注册申报资料核查工作,清理药品批准文号,做好再注册工作;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和高风险产品的监管,重点加强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跟踪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消除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重点加大整治药品批发企业无证经营,挂靠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柜台、超范围经营以及“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要加大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农村常用药品的日常监督抽查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药品的“两网”建设,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提高农村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强化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大案要案要严厉查处;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

力度,进一步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市场秩序。

(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国务院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管理混乱和违法违规严重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以及食品和药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集中开展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和农产品、食品和药品、进出口产品等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确保实现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目标,树立我区产品新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四、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对现行地方标准及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解决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以及定位不合理的问题。及时跟踪国内外先进标准动态,健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和标准制订修订快速应急机制,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

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加工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制定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业以及监督管理中急需的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涉及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

验方法等标准。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对农产品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加快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种植养殖饲养生产技术规程、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产品规格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包装、运输、贮存标准的制定。

五、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授权或确认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切实解决各级检验检测机构用房和检验检测设备配备不足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条件,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自治区、市、县三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重点加强对具有我区地方特色的米粉、海产品、豆制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力争在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快速检验检测技术上有所突破,切实解决“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到2025年,要打造3—5家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满足我区食品、农产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验检测需要。

六、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一)建立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收集、分析、汇总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产品质量

和食品安全信息,起草发布《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白皮书》。

(二)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产品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揭露、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

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

第二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

作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网]2025-01-17 10:30:00字体显示:大 中 小

莆政综〔2025〕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号)、《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产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城市形象。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产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地方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还不够重视,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企业质量意识、法制意识、诚信意识淡薄,生产条件简陋,产品质量不能有效保证,个别企业甚至制假售假和逃避检查监管;一些产品质量不高、标准水平偏低、可靠性不强,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差距。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我市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责任,有效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共同责任。当前,尤其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和《特别规定》,切实做好食品等产品的安全工作,切实把各方的职责落实到位。

(一)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生产销

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质量义务。企业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进出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资质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后才能生产经营。对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必须严格把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凡生产销售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生产控制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争创名牌产品。

(二)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管。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管。质监部门是质量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市政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饮水水源地环境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经贸部门负责屠宰加工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通报情况,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三)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对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承担法定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及时完成检验项目,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检验结果及时、准确。

(四)切实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担负起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查找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狠抓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当地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要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组织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消除事件影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体系,将质量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产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

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各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或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一)坚持从源头抓质量。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准入产品后续监管,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监管网络,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农兽药残留危害,防止农产品源头污染。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强化食品小作坊监管,促进小作坊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食品企业。严把货架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进一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严把餐桌关,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二)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检验检疫、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维护我市产品形象和国际声誉,同时要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市。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要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建设,从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种养殖基地标准化建设、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加强管理,形成区域化的出口产品安全生产加工体系。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积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深化区域性、行业性质量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从重打击并坚决取缔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等行为。对经销者在经营活动中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要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抓好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监管,明确内部的责任部门,确定专门的监管人员;县级有关监管部门要协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食品小作坊和乡镇及村办集贸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坚持“监管、规范、引导、全民”的指导思想,实行“一取缔(取缔限期整改仍然无效的不具备保证卫生安全基本条件的小作坊)、二转产(对生产风险食品加工小作坊,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必须转而生产其他产品,违规者将予以依法处理)、三确认(对保留下来符合条

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列出名单,提交当地县级政府确认后予以保留,并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范畴)、四到位(承诺到位、整改到位、培训到位、监管到位)”工作措施,切实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水平。

(四)强化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加快完善标准化工作体系。围绕提升与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工业,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搭建全市标准化技术服务平台,完善标准,制(修)订快速反应机制,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及时把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高新技术和共性技术转化为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建设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进一步夯实科学计量的基础地位,完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重视民生计量和能源计量,突出重点耗能单位计量监管。健全认证认可体系。规范认证认可行为,积极推进安全卫生、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产品认证,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等体系认证;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帮助企业增强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应对能力。

(五)加强产品质量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围绕发展我市主导产业,着力提升涉及安全产品的监督检验和检验检疫检测能力。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建立技术装备精、检测水平高、支撑能力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公共检测平台,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检验机构,加强基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检疫实验室、疾控中心、流动食品检测车等公益性质量检测服务平台的建设发展,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检测服务。在块状经济集聚地、工业园区内建立集检验检测、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共检测平台,鼓励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检测实验室。

(六)健全质量信用体系。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制度。实施质量违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和单位,依法处理并向社会曝光,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措施使其退出市场。加强质量诚信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树立“以质取胜”发展理念,强化“失信受罚”风险意识,培育“诚实守信”质量文化,自觉抵制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质量投诉维权和仲裁鉴定网络,畅通消费者质量投诉和维权咨询渠道。建立健全质量举报制度,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依法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四、加强领导,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市政府已成立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产品质量方面的工作,并负责与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其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全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完善预警与应急机制。建立科学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等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加强对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对潜在质量风险的评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件。

(三)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宣传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揭露、曝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市产品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各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根据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查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地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性质量活动。以“质量兴市”、“质量兴业”和“质量兴企”活动为抓手,引导地方、行业和企业坚持走质量效益型科学发展道路。深入开展“质量月”、“3·15”等群众性质量活动;以普及质量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为重点,使质量活动不断深入到社区、乡镇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关注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三篇: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导致群众对食品消费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了食品产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省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5〕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上来,统一到区委、区政府深入实施“三大战略”和建设“平安衢江”的宏伟目标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大力提升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全面履行职责,科学、依法监管,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抓紧抓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原则。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培育消费信心。

(四)工作目标。通过3年努力,使我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以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基本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食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信用体系更加完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显著提高;食品产业基本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消费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我区食品工业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整治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2025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易发的品种和生产企业要强化日常监督和检查。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制订全区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实施方案,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予以关闭,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惩。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积极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加强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适时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完善农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监督网络,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示范乡、村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推进农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制度的落实;加强整顿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的滥用行为,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快农产品专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信誉,把我区建设成为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三)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监管,净化食品市场和餐饮厨房。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落实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建立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以及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加快推进餐饮、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牲畜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牲畜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健全社区和农村的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红白喜事自办酒席户的食品卫生指导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要加大对儿童、学生食品以及针对儿童、学生消费的各类小食品的整

治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饮食店、食品店和小吃摊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广大农村,要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

(五)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凡是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更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按程序上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深挖和查办食品犯罪案件背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措施,强化长效监管

(一)加强领导,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支持区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区政府成立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浙江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2025〕53号)精神及省编委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实施意见》,已组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案件查处的职能。同时,要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开展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积极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规范农村基层流通方式。以实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为重点,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区“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实施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万村放心店”工程由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实施。

积极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准入制度”。在生产领域,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品种,实施强制性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把好“生产源头关”。在流通领域,推行以经营企业自律为主的商品准入制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和仓储备案等制度,做好流通源头防范工作。

--明确职责分工,加快构筑“监管责任网”。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因工作失职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各乡镇(街道)要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和措施,促进食品安全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内部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在履行职能和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或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监管责任网”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实施。

--广泛发动群众,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以区消费者协会为核心,在乡镇、街道设立监督站,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聘设监督员,抓紧在农村和社区建立一支群众性的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做好监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制水平和监督能力。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在全区范围实行统一的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广辟执法监管部门的信息来源,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群众监督网”由区工商局、区消协牵头负责实施。

(四)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现有检测机构的作用,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行检测资源共享和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重复检测。由区质监分局会同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具体意见。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星级信用”单位评选活动。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在市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开展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监管信用档案,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开。

--开展食品安全“星级信用”单位评选活动。组织推荐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种植养殖户、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餐饮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质量承诺活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保证措施和责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开展食品安全“星级信用”单位评选活动。为保证评选活动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并真正起到市场带动效应,要求各有关部门对被推荐单位进行严格审查,成熟一批,推荐一批。各部门对承诺单位和星级单位要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责令

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坚决实行退出机制,促进行为自律。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是做好决策的基础,各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要充分利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平台作用,在部门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及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进一步探索建立食品质量预警机制。质监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抽检。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发布食品质量安全警告或警示,限期进行整治,经整治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警示。

(七)继续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的开展。抓紧制定和实施《衢江区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25~2025)》,按照分阶段目标要求,做好落实与检查工作。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宣传、文教、新闻机构要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报道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成果以及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正确引导消费。

区政府责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从2025年起,每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区政府汇报。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举办园林园艺博览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2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25〕33号)精神,提高我区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水平,促进全区园林绿化建设和园林产业跨越式发展,全面展示广西园林园艺成果,创建生态园林园艺展示平台,加强园林园艺科技文化交流,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举办广西园林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广西深厚的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底蕴为基础,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发展园林事业为目标,遵循自然与人文、传统与现代、生态与城市相融相存的原则,充分展现各地为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际行动。通过园林园艺技术和文化交流,全面展示现代园林园艺发展成就和绿色科技水平,充分体现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在园林绿化中的运用,切实加快我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步伐,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举办时间

从2025年开始,每年10月份举办一届,每届会期15—20天,由14个设区市轮流举办。

三、会场安排

各承办城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市区内选址新建或在原有公园的基础上建设园博会的主会场,其用地规模应在60公顷以上,主要承担园博会开幕式、闭幕式、造园艺术、园林园艺专题展(包括园林规划优秀设计作品、盆景作品、插花艺术作品、书画摄影作品、赏石作品展等)、园林花卉、植物新品展及园事花事活动。14个设区市共同参加,并开展评奖活动。每届园博会要确定鲜明的主题。园博会主会场的规划设计应充分挖掘城市文化和民族文化特色,采用现代与传统造园相结合的手段,营造生态型、节约型城市园林景观,彰显特色,可分室内室外不同展区。开展园林园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展示交易,园林园艺科技论坛等活动可利用城市其他会议会展设施作为分会场。

四、工作组织

(一)办会主体 主办:自治区人民政府

承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业厅等相关部门;具体承办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协办: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园博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广西城市园林园艺博览会组委会,统一领导园博会的各项工作,组委会人员构成如下:

主 任:高副主任:张振东成 员:张红伟 雄严世明张明沛陈秋华李杰云郑杰忠韦力平覃 溥余小军周家斌焦耀光周 卫全桂寿张 鹏顾 跃陆钦华江贵成自治区副主席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自治区林业厅厅长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巡视员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南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柳州市副市长 桂林市副市长

梧州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北海市副市长 防城港市副市长 钦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玉林市副市长

宾能松 贵港市副市长 谭锡春 百色市副市长

陈 刚 河池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毛绍烈 贺州市副市长 陈 维 来宾市副市长 汪夏明 崇左市副市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园博会展园的规划建设、展品展览及各项园事花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韦力平兼任。各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市的参展工作。

(三)工作分工

1.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博览园的规划建设、展品展览及各项园事花事活动的协调工作,审定各届园博会的主题,研究制定筹备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及组织评奖的有关工作,做好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承办城市:按照组委会的总体方案要求,承担园博会的筹办工作,具体负责场地建设和服务工作,以及园博会开幕式、闭幕式筹备、各类论坛、科普活动、展示交易会的组织等工作。

3.协办城市:按照每届园博会的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建设本市参展的景点,选择优秀作品、展品参加各项专题展览和园事花事活动。

(四)承办城市确定办法

园博会承办城市采取独立竞争申办制。申办城市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深厚文化底蕴,且已具备有不少于60公顷的现有土地用于园博园规划建设等条件。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对申办城市进行投票,获得票数最高的定为承办城市。在第一次申办园博会的同时确定两届园博会的举办地,并在第一届闭幕和第二届开幕之间确定第三届园博会举办地,以此类推。各申办城市应将申办材料交园博会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组委会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参展方式及评奖办法

各设区城市按照园博会组委会统一要求组织参展。企业、园林规划设计单位向组委会办公室申请参展。园博会将对参展的展品进行评奖,具体评奖办法如下:

(一)园博会组委会下设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市有关部门领导、园林园艺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具体负责指导各专项评审组开展评比工作,并对所有项目的评比结果进行总评。

(二)评奖委员会下设专项评审组。具体承担园博会各类展项展品的评比工作。包括园林规划设计工程、室外造园艺术、插花、盆景、赏石、书画、摄影等专项评审。

(三)评奖办法。评奖采取专家评比与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以专家评比为主。园博会原则上按参展项目、参展展品总量的30%设置奖项,设一、二、三等奖。同时,对组织工作先进城市颁发组织奖;各获奖作品颁发奖牌或证书;对未获奖的参展作品将颁发参展证书。

六、园博会的规划选址和建设要求

园博会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应报经组委会审查同意,园博会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占用农田,充分利用荒山荒坡,依托风景区、公园景观造园。园博会会场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品味规划设计,规范化、标准化、艺术化建设,由各承办城市负责具体的规划和建设。园博园建成后作为公园永久保留项目对外展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园博会工作,土地部门在土地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园博会主会场用地,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简化相关审批程序,加快园博会场地建设。

七、资金筹措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园博会会址的建设资金和园博会开园期间的运营费用由承办城市自行筹措。各承办城市可利用园博会开展相关的商贸交易和商品促销活动,筹集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各承办城市一定的资金补助,组委会参照国内其他省市的经验,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各参赛获奖作品的奖金由承办城市确定。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2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25〕7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5〕49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破解中小企业、“三农”融资难题,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强等问题,个别公司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组 长:黄胜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赵德明 自治区金融办主任

朱 军 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苏保祥 广西银监局局长

成 员:李正友 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

梁宏伟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吴 云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张剑波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余文建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赵汝林 广西银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时间。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

桂政发〔2025〕49号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贷款担保”等字样的担保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但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保公司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按照桂政发〔2025〕49号文件有关规定,规范整顿内容包括: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机构名称是否规范,机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偏离主业以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是公司高管人员资格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5年11月)。

各设区的市、县(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规范的有关文件,熟练掌握文件精神和具体操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有关部门重点摸清辖区内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充分估计规范整顿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评估规范整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规范整顿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抄送上级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工作完成后,及时在辖区影响面大的新闻媒体发布通告(通告样本附后)。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5年11月-12月)。

各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翔实地反映本公司相关情况,按照桂政发〔2025〕49号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着重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高管人员资格四个方面进行自查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措施,尽快实施整改。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

(三)规范完善阶段(2025年12月-2025年3月)。

1.整改达到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

完成自查整改达到全部规范整顿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5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已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尚未全部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1年的经营许可证;在1年有效期内,经进一步整改全部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经营许可证,仍未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实施融资性担保市场退出。

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1日起,监管部门不再受理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自发证之日起30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

2.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担保公司实施融资性担保市场退出。

2025年4月1日后,纳入规范整顿范围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以及报送了申请材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须在2025企业年检期间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025年4月1日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业务参与方进行处置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报告阶段(2025年3月)。

各设区的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并报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五、规范整顿的工作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规范整顿工作。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增强把握政策、实施规范整顿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监管指导,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组织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规范整顿的有关变更登记工作;对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依法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调查工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信用记录提供方便;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异常变化,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

各级银监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工作,提供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资料;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二)切实维护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是本辖区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内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规范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企业自愿、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原则。

规范整顿工作的核心是对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实施经营许可证管理,颁发经营许可证不设定名额,以企业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自愿申请经营许可证为原则开展规范整顿工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把关,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指导企业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同时监管部门要熟悉政策,简化操作流程,不耽误企业正常工作,尽可能早日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担保公司理解并主动参与规范整顿工作,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各新闻媒体要多种渠道多角度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基层动员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的作用,加强全社会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认知和认可。

附件:通告参考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通告参考样本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5年10月11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5〕49号)明确规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该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须在 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凡在桂政发〔2025〕49号实施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贷款担保”等字样的担保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但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

住所在本市且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愿意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报送到本市××(××路××号)(联系人:××,电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和样本格式请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www.feisuxs/jr),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专栏下载,或到本市××领取。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自发证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025年4月1日起,纳入规范整顿范围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须在2025企业年检期间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业务参与方进行处置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月×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担保△规范整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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