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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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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十、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教学目的:交通事故给你、你的家庭和亲人,给他人给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用血的事实血的教训,教育学员珍爱生命,对你及你的亲人、对社会负责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总结教训

教学难点:教育学员从思想认识遵守交通法规是避免交通事故的关键

教学内容、手段:采用多媒体课件辅以录像进行课堂教学

教学内容:

1、用录像、照片展示典型交通事故的危害

2、讲述典型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及后果,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3、提出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

要领讲解:

2025年4月18日,湖北省荆州市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承载27.5t甘蔗(核载5t),由昆明重庆,行驶至崇待高速公路120KM加350m处长坡(待补收费站附近)下坡时制动失效,车辆冲出收费站,与停在旁边的一辆卧铺大客车追尾相撞,造成15人死亡,16人受伤

原因分析:

厢式货车制动系统本身不符合要求,在长下坡路段,因连续制动而产生热衰退,而且该车超载率达400%,加剧车辆的制动失效,从而引发事故

大客车因故障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没有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客观上为失控的车辆撞击提供了条件

预防措施

驾驶员应该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超载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疏散乘客和警示来车,确保安全

事故责任认定:

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大客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综合讲评:

1、本次课的主要内容

2、本次课的重点内容

3、对学员的课后要求(复习、预习、思考)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恶性的交通肇事案件不仅仅是法律范畴的刑事案件,而极易引发周围群情气愤,从而可能构成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所以必须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这时可能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就由普通得交通肇事罪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它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这起案件为例,当群众看到肇事司机为了逃跑,居然驾驶庞大的越野车冲向围观群众的时候,我相信任何一个在场的群众都会气愤填膺,由于警察处理的及时,才避免了更大规模的群众性事件。这件事再次提醒大家,酒后驾车如此轻而易举地使我们变成违法犯罪分子,并让我们的生命处于如此脆弱与危险的境地。所以必须要严厉打击那些极少数拿生命当儿戏,以酒为伴的司机,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利益。

案例三:重庆道路积水无良司机逃逸2名乘客淹死

从重庆市公安局“8.5”交通肇事案新闻通报会上获悉,8月5日凌晨,重庆连日暴雨造成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穿道积水一度深达1.58m,而一辆载有5名乘客的出租车行驶经过此处被淹,最终导致2名乘客被淹死,其中包括一名2岁多的男童。弃乘客而自己逃生的司机文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目前已被依法刑拘。

据被淹死男童的妈妈张女士介绍,5日清晨,她们全家带着孩子乘坐出租车到龙头寺火车站赶火车回老家,5时40分左右,她们乘坐的出租车刚行驶至龙头寺宝华路下穿道前,大家就发现轮胎被下面的积水淹没了,急忙喊司机后退,但司机仍坚持往前开,很快车子就全部被淹没。司机随即打开车门从水中游走,并未顾及车内乘客的呼救。由于司机打开门,积水涌进车内,出租车迅速下沉,最后只有3名乘客游出水逃生。而据司机文某介绍,当时雨下得比较大,他没有注意设臵在路旁的警示锥形筒,所以就把车开进了积水中,水不到几秒钟就漫进了驾驶室,他很害怕就先跑了出来。

6时多,消防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施救。此时,施救人员发现,被淹没出租车副驾驶位臵上一名2岁多男童和后排座一名妇女已经死亡。据北部新区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驾驶人文某(2025年考取了A2驾驶证)系四川武胜人,8月5日凌晨5点多,驾驶渝BT28XX号出租车搭载5人从沙坪坝到龙头寺火车站,行至龙头寺火车站附近的宝华大道,越过交警设臵的警示锥形筒,冲入一个地穿道1.58m深的积水中,造成车内1名大人和1名小孩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文辉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目前该交通事故仍正在调查中。案例分析: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员或牲畜伤亡、车辆损毁、建筑物倒塌等均称为交通肇事。这起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文某某在营运过程中,突遇大雨,不顾警示标志行驶进入积水中,且在只有一米多深的积水中有机会施救的情况下,放弃施救而选择逃跑,造成严重后果,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出租公司也应该吸取教训,切实有效地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思想道德建设,还有加强对司机进行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在面对暴雨暴雪、地震、台风、楼宇坍塌或者自燃等突发事件中,教会司机如何进行简单的自救和救助车内乘客。我们不希望再看到类似“范跑跑”和“文跑跑”这类现象发生,我们呼唤在社会上形成在危难面前人人互相扶持、互相帮助、共度难关的良好氛围。案例四:少年高速路上无驾照代父驾驶半挂车

2025年8月10日下午,江西省直属四支队五大队巡逻民警巡逻至大广高速2,808km时,发现一辆半挂车不仅行驶缓慢,而且还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于是民警将其带至服务区里面停车检查。在驾驶员出示其驾驶证的过程中,交警发现驾驶员神色慌张,且拿出来的驾驶证是旁边副驾驶员的。当交警问要他的驾驶证时,他说证件忘带了。凭借多年的经验,民警判断出驾驶员应该是无证驾驶,于是便开始给驾驶员拍照并录像。这时副驾驶上的老司机下来了,他说驾驶员是他儿子,其驾驶证、身份证全忘在家里了。于是交警便问他儿子身份证号码,但他儿子却说不出自己的身份证号。民警当即识破这是无证驾驶人员的一贯伎俩,于是将驾驶员拉到一边进行询问,在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下,驾驶员很快就承认自己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只是为了帮其父亲减轻劳累。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民警把父子都带回交通队接受处理。案例分析:

汽车驾驶室一项专业技术工作,没有经过严格训练是不能胜任的。何况汽车驾驶又是在人、车和路复杂的环境下进行的,高速路上车速都很快,如果稍有不慎而发生事故,很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而这起案件中的父亲却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在明知自己儿子没有驾照的情况下,贸然把车辆交给儿子在高速路上驾驶,造成了极大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父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这次案件能够引起广大驾驶员足够的重视,遵守交通法规,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第三篇: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评析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某日,刘先生(化名)乘座未知名驾驶的摩托车沿沙河西路行驶至西丽果场路段时,与由黄先生(化名)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身受重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先生(化名)的伤残等级为一个捌级和两个拾级。事后经南山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双方驾驶员没有报案及保护现场,反而驾车离开,导致有关证据灭失,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哪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此事故的发生,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仍无法查清。本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给刘先生(化名)带来精神伤害外,还给刘先生(化名)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刘先生(化名)受伤出院后遂委托本案公言律所符丹律师处理此案。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 展开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并根据原告的情况, 向法院提出向被告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金等共计306461.96元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黄先生(化名)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及其驾驶员均饮过酒,原告称不需要被告黄先生(化名)处理,故当时被告黄先生(化名)未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时,被告黄先生(化名)驾驶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被告公司辩称,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原告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违反交通法规规定未佩戴安全帽,其应负一定的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描述显示:事故发生时被告公司的车辆处于靠站静止状态,故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受伤与各被告无关。原告未起诉其乘坐的无牌摩托车一方,应视为其放弃了对无牌摩托车一方追偿的权利。

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辩称,1、本案交通事故系因原告乘坐的无牌摩托车引发,被告黄先生(化名)无任何过错,应由无牌摩托车车主承担责任。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鉴于被保险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只应在医疗费限额1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原告未提交合法的医疗费票据,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不应被采信,应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营养费无证据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费不应由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院经调查,无法查知涉案摩托车的驾驶入“张强”的下落亦无法核实“张强”的真实身份情况,本院在本案中以未知名人核定此人。本案交通事故系未知名人酒后未戴头盔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并搭载两名乘客与被告黄先生(化名)所驾驶的车追尾相撞所致,被告黄先生(化名)及未知名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入未保护现场,在事故发生后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本次交通事故导致

作为摩托车上乘客的原告受伤,被告黄先生(化名)及未知名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酒后未带头盔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危险性,但原告明知未知名人属酒后未带头盔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而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法应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综上,本院酌定被告黄先生(化名)及未知名人对因本案事故造成原告所受损伤承担90%的赔偿责任,在责任人内部被告黄先生(化名)与未知名人各自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作为粤B58543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部分,因被告黄先生(化名)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履行职务,其无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车的所有人,对于被告的应负责任部分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人与原告之间,被告公司及未知名人应就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在责任人内部,被告公司及未知名人承担同等责任,分别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一辆机动车的赔偿义务人在多支付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另一方予以追偿。由于本案未知名人的身份尚未查明,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90%的损失由被告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待未知名人的身份情况明确后,被告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追偿。深圳市南山法院于2025年10月15日判决:

一、确认原告刘先生(化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279196.06元;

二、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先生(化名)122000元;

三、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先生(化名)157196.06元;

四、驳回原告刘先生(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或肇事方应及时报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方便交警能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中两被告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承担同等责任。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索赔。本案中,原告及时地委托本案律师主张索赔,保障了自已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3、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应把保险公司列入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最终赔偿122000元。

4、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特别是涉及到受害方伤残情况的,更是程序繁多,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本案中就涉及到一处捌级伤残,两处拾级伤残的情况,本案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索赔的绝大部分主张得到支持,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重庆市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随家长出行惨死于车轮下:

①1990年6月6日12时许,江北区鲤鱼池小学学前班学生杨洋,男,6岁。中午放学爷爷接他站在校门口准备过路回家,这时他妈妈站在路对面喊他,杨洋就挣脱爷爷牵他的手,向马路对面跑去,刚跨进马路两三步,就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北京牌吉普车撞倒并从身上碾压过去,当场死亡,他妈妈见此状,猛扑到杨洋的身上,杨洋!杨洋!从那天起,杨洋的妈妈天天来到杨洋被车压死的地方喊杨洋……。

②1992年4月台票5日11时许(星期天)南岸区南坪小学三年级二班学生甘小红,女,9岁。上午,跟随父母到李家沱赶场买鱼苗乘中客返回南坪下车后,自己就从中客车前面未注意左右来车,突然横穿公路被左边四公里方向驶来的渝州小货车,将她撞出8米远倒地死亡。

③1992年5月10日(星期天)下午,大坪解放小学二年级学生陈娟,女,9岁。跟随母亲去杨家坪买鞋,在大坪电报大楼前横过公路去赶车时,未注意左右来车,被左边杨家坪方向驶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

④1995年4月11日12时正,九龙坡铁路小学一年级学生邹莹,男,7岁。妈妈接出校门准备回家,一同学在路对面喊他,他挣脱母亲手,突然向公路对面跑去,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大货车当场撞压致死。

⑤1995年12月19日(星期三)下午3时许,菜园坝小学三年级学生胡小婷,女,10岁。放学后随母亲回家在南区路未看左右来车,突然横穿公路,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压致死。

⑥1996年2月8日11时30分,大足县龙水镇一7岁小女孩陶陈,与婆婆到医院看病人,她听公路对面有人叫她,马上横穿公路,被一辆小货车挂倒后碾压,当场死亡。

⑦1996年10月1日11时20分,合川市利泽镇小学一年级学生康某,女,7岁。与妈妈乘三轮车在国道212线1178公里处,从车上下来后不看左右来车,突然横穿公路,被一辆大客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妈妈也被撞成重伤。

(二)上学、放学横穿公路残死于车轮下:

①1990年12月4日13时许,北碚区同兴小学一年级学生周婧,女,7岁。中午上学在同兴桥路段,不注意左右来车突然跑过公路,被右边一辆拉砖的解放牌大货车左后轮挂脱10米多远,左腿骨断裂,截肢安装一个假肢,花一万多元,留下终生残废。

②1991年4月7日16时许,渝中区肖家沟小学一年级学生陈卓,女,7岁。下午放学回家,在急救中心对面两路口图书馆门前,没走天桥而从人行护栏缺口处进入车行道,并从左边驶过一辆车的尾部突然横公路,被右边驶向石桥铺方向的一辆9路大客车当场压成“肉饼”,围观群众都流下惋惜的泪水,父亲心疼得当场昏死过去,母亲也瘫倒在交警三队的办公室里。

③1993年4月16日17时许,两路口小学一年级学生王钟旭,男,7岁。姨妈把他送到嘉陵江北桥头站,他突然从五路电车头部跑过公路去赶车上学,刚跑出两步,就被从上清寺往观音桥行驶的翻斗车碾压当场死亡。他的姨妈吓得跑回家喊这个同学的妈,他妈连鞋都顾不得穿,光着脚板跑到马路上,扑到在儿子身上痛哭。

(三)在公路上追逐玩耍被汽车压死。

①1987年6月19日晚9时许,精一小学三年级学生陈渝生,男,10岁。晚饭后与几个同学在渝中区中兴路边 玩耍,陈突然跑过马路,被一辆大货车左前轮碾压右腿和头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②1995年3月(星期日)下午,巴南区陈家乡两名男同学公路上玩耍、打闹,其中一同学彭伟,8岁,突然跑过公路,被驶来的一辆渝州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③1995年6月12日中午11时30分,大渡口区实验小学一年级学生龚天平,男,7岁(龙凤胎)。由于班主任不在,提前放学,出校门在八桥镇路口天桥处玩耍突然跑上公路,被一辆大货车当地压死。婆婆气疯了。

④1998年10月4日10时30(星期日),巴南区蹇家馆小学二年级学生赵杰,男,8岁。父母在苦竹坝公路边摆摊,他与同学在路边玩耍时,突然横穿公路,头部撞在从土桥驶来的一辆大货车后轮上并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四)乘车扒吊车

①1989年12月30日7时许,江北区新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刘浩,男,7岁。上学路上见一大货车行驶缓慢就与一同学扒吊在脚踏板上,快到校门口就跳下车倒地,被车后轮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②1990年一天下午,21中一名男同学,放学后在大同路乘306路客车时,当车快进站时,他提前扒吊车门被众人拥挤车轮下碾压致死。

③1991年2月3日下午4时50分,大同路小学五年级学生李佳,女,11岁。放学后在二路电车站赶车回家,当一辆电车开来时,随乘车大人跑挤上车,被大人挤倒在车右轮下,当场碾压致死。

(五)骑自行车死于汽车轮下:

①1990年3月25日(星期天上午,孙家岩小学学生,何应均,男,11岁,刘钢,男,9岁,表兄弟俩人,租一辆自行车,何骑,刘搭坐于后,在巴山仪表厂一个大下坡路上骑耍,这时听到背后汽车驶来,何惊慌,车把左右摇摆,当车从他们身边驶过时,自行车向汽车倒去被佳压,何应均当场死亡,刘刚第二天早上死亡。

②1994年8月9日中午1时零5分,沙区歌乐山中学初一学生杨某,男,13岁,骑自行车上学,在歌乐山随道100米处占路中间骑行,后面一辆大货车鸣号不让,导致与大货车相挂撞倒地后,被大货车后轮碾压死亡。

③1996年3月1日(星期六)下午2时,巴南区道角职业中学学生牟与江,男,17岁。与另一同学各驶自行车从李家沱长江大桥南桥头经杨家坪、大坪、两路口、南坪行至七公里交通学附近,迎面驶来一辆三轮车,因下坡速度快,刹车不好,与三轮摩托车相撞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④夏某,男,14岁。巴南区跳石中学初二学生。1997年7月17日13时30分,夏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跳石岩,夏某来不及刹车,撞前车尾部,夏某头部受伤抢救无救死亡。

⑤李茜,女,13岁,巴县中学初一学生。1999年10月10日21时20分晚自习后骑自行车回家,在鱼洞街上靠路左边骑行,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中巴车相撞倒地,抢救无效死亡。

第五篇: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1990年6月6日12时许,学生杨洋,男,6岁。中午放学爷爷接他站在校门口准备过路回家,这时他妈妈站在路对面喊他,杨洋就挣脱爷爷牵他的手,向马路对面跑去,刚跨进马路两三步,就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北京牌吉普车撞倒并从身上碾压过去,当场死亡,他妈妈见此状,猛扑到杨洋的身上,杨洋!杨洋!从那天起,杨洋的妈妈天天来到杨洋被车压死的地方喊杨洋……。

2、1995年4月11日12时正,小学一年级学生邹莹,男,7岁。妈妈接出校门准备回家,一同学在路对面喊他,他挣脱母亲手,突然向公路对面跑去,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大货车当场撞压致死。

3、1990年12月4日13时许,小学一年级学生周婧,女,7岁。中午上学不注意左右来车突然跑过公路,被右边一辆拉砖的解放牌大货车左后轮挂脱10米多远,左腿骨断裂,截肢安装一个假肢,花一万多元,留下终生残废。

4、1995年3月(星期日)下午,陈家乡两名男同学公路上玩耍、打闹,其中一同学彭伟,8岁,突然跑过公路,被驶来的一辆渝州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5、1994年8月9日中午1时零5分,乐山中学初一学生杨某,男,13岁,骑自行车上学,在路中间骑行,后面一辆大货车鸣号不让,导致与大货车相挂撞倒地后,被大货车后轮碾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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