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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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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交通安全管理

责任倒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所、中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领导以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针对性,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大队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实行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现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倒查范围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并请各中队将07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补填《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情况表》(附表),于8月1日前交大队业务科赵建华。

二、倒查内容

1、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中队是否按规定勤务制度执勤;

2、交通事故发生地段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社区等的宣传教育建设是否按规定开展;

3、交通事故发生地段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是否齐全有效。如属省、市级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是否有警告标志;管段民警、中队是否逐级向当地政府和公路建设部门提出了书面整改建议;

4、交通事故发生地段是否有违法占道防碍交通的活动,管段民警、中队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制止或报告上级领导向有关部门发出了书面整改建议;

5、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如正在翻修改造时,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6、交通事故发生地如遇恶劣天气或严重交通堵塞,是否按规定或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

7、肇事驾驶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和年度审验;

8、肇事驾驶员引发事故的只要原因(交通违法行为)当天是否被查处过,有无未消除违法行为就放行等现象;

9、肇事车辆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有关手续,本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车辆,车管所是否进行了催报。如属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是否按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了催告,是否按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作废;

10、中队及相关职务能部门是否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业主)车辆的技术保养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指导是否督促其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11、中队是否与医疗卫生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民警接到事故报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逐级上报,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伤者,疏导交通;

12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失责行为或管理方面的不足。

三倒查步骤

1、属地中队在进行倒查的过程中,要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发现隐患,并迅速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2、在事故发生20日内,属地中队应向大队填报《重特大交通责任倒查情况表》并由中队长进行签名确认,交大队业务科赵建华处。

3、由业务科进行初审,对有责任的,要提交大队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进行相关处理。

大队成立重特大交通事故倒查组(由政工科牵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对各单位倒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

1、属于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直接追究有关民警的责任;

2、属于中队、大队领导工作失管、失察,管理不到位的,直接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3、对肇事机动车和驾驶员所属单位以及公路建设等其他有关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大队提请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情况表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第二篇:《关于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试行)》

首都综治委《关于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

(试行)》

首都综治委〔2025〕6号

第一条

为贯彻《首都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首都综治委《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的办法》和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案件倒查,是指通过对已经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原因和过程的分析研究,查找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因失查、失控、失管应当承担的责任,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同时,通过追究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凡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均属于案件倒查范围。

(一)致死或死伤多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绑架等案件;

(三)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对群众安全感造成较大影响的系列案件;

(四)长期失控、失管的重点人作案而发生的案件;

(五)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有组织犯罪案件;

(六)领导和上级综治部门责成倒查的案件。

第四条

首都综治办和各区(县)综治办为案件倒查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实施案件倒查工作。

第五条

对于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首都综治办负责组织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案件倒查。

第六条

对于仅在区(县)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案件,由发案地所属区(县)的综治办负责组织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案件倒查。

第七条

对于发生在系统或行业内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发案单位所在地区(县)的综治办负责组织本区有关部门和有关系统、行业的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案件倒查。

第八条

市、区领导责成倒查的案件,分别由同级综治部门负责完成;上级综治部门责成倒查的案件,由下级综治部门负责完成。

第九条

案件倒查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市、区公安机关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以书面形式将案件情况报告同级综治办。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发案原因的调查分析以及加强防范的建议等方面。检察院、法院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治安防范漏洞和责任的,也应报告同级综治办。

(二)市、区(县)综治办根据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倒查的初步方案,向本级综治委的主要领导报告,提请进行案件倒查。经综治委领导同意或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综治办牵头组织成立案件倒查工作小组。

(三)案件倒查工作小组在实施倒查工作中,重点了解发案地区或单位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查找防范漏洞及原因,查清有关领导、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四)案件倒查工作小组对案件倒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不需要对发案地区或单位进行“一票否决”的案件,倒查工作小组向发案地区或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发案地区或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积极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适当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和处理情况向案件倒查工作小组报告。

2、对于需要对发案地区或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制的案件,由市、区(县)综治办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同级综治委五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一票否决”制的有关规定共同确定,由综治委向发案地区综治委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凡被上级综治委下达《通知书》的责任单位,所在地区的综治委要组织召开同级五部门联席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在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治安面貌改变以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间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领导或上级综治部门责成倒查的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倒查工作的综治办在各项工作全部结束后,将整个工作情况书面上报。

第十条

市、区(县)综治办与同级公安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制定重大刑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准确界定需要进行倒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案件倒查工作要坚持围绕案件查原因、围绕原因找问题、围绕问题追责任的原则。

第十二条

重大刑事案件倒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每年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区县综治办组织实施的倒查案件,每半年向首都综治办备案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综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案件倒查的重要意义,积极抓好制度落实。对应当进行倒查而没有倒查的案件或倒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区县,首都综治办要责成补充或重新实施倒查;对在案件倒查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故意避重就轻或弄虚作假的行为,首都综治办将提请市五部门联席会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式样)附件:

《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式

样)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你区(县)发生的 案件,已经造成恶劣影响,需要查究有关领导责任。请你们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并把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分别报送首都综治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

第三篇:责任倒查制度

责任倒查制度

一、责任倒查的概念

责任倒查是指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件和需要倒查的责任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处臵后,由下至上逐级调查各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责任领导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对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领导不重视而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窗口或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和组织措施处臵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责任倒查的目的通过责任倒查制,有效监督和促进统战部门维护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有效防止和堵塞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努力防止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责任倒查的范围

责任倒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日常管理中未落实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工作的;发生群众投诉无重大恶劣影响的;发生严重影响大厅形象和秩序的。

四、责任倒查的意义

实施责任倒查制是落实管理责任的根本途径,是构建管理责任机制的核心要件。责任倒查之后,便是责任人“买单”,即根据责任性质与大小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倒查制与“买单制”要求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五、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四篇: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本制度是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民政公务员、勤务工。

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干群一致,尊干爱民;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分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一、责任人

领导交办工作的具体办事人员、有关单位和群众来经贸局办事,其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直接领导(股室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分管第二责任人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

二、第一责任人守则

第三、第二责任人交待工作或有关单位和群众来经贸局办事,第一责任人必须工作认真积极,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听讲,耐心解释,服务周到。

三、第一责任程序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接待对象不同的事宜,第一责任人应做到:

(一)认真询问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址),事因及要求等。

(二)若属于本岗位、本窗口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热情认真受理,及时办理。

(三)受理事项如须请示才能办理答复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岗位领导第二责任人汇报,请示第三责任人后予以办理答复。

(四)若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认真做好指点引导工作。

(五)若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说明相应的办事机构。

(六)第一责任人对受理事项要尽可能当场答复。对于确实不能当场答复或手续不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向交办人、询问或办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时间等;对于一段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及时将进展情况回复交办人、询问或办事人。

三、罚则

(一)若第一责任人在受理过程中,语言态度粗暴简单,没有很好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对象不满或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遵守办事程序的,视情节追究第三、第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和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追究第三、第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对第一责任人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第一责任人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第二、第三责任人的责任。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第三、第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工作失职、决策失误追究第三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追究第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上级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第三第二责任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三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九)第一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诉。部门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十)经过调查,情节较轻,需要追究第一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第三、第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第一责任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五篇:责任倒查制度

责任倒查制度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便于划分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学校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整顿驾驶队伍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责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学员取得驾驶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一、倒查方法和要求

1、学校发现或得知学员在取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应成立并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倒查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

2、责任倒查实行回避制度,该学员的教练员、考核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3、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学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事故学员及同车学员询问情况等。

二、责任倒查程序和内容

1、检查报考情况。包括到公安部门报考各科目的日期及手续,是否凭驾驶培训记录报考驾驶证。

2、检查培训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各科目的培训学时,培训周期,培训考核卡的记录,驾驶培训记录的填写。

3、检查入学手续。包括体检表、学员登记表填写情况。

4、责任倒查后要写出责任倒查报告,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学校有无责任,责任的程度,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并将责任报告分别报给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

三、倒查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

(1)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

(2)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

(3)无责任是指学员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与学校培训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负责对学员资格审核员所承担的责任。学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包括教练员结业考试人员。

(2)间接责任是指参与审核、培训、考试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负责招生、培训、考试工作台的部门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所承担的责任。

四、对责任人的处理。

1.行政处分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留校察看和开除。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发现交通事故属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有间接责任的处理,间接责任人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处分和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学员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降职处分。

2经济处分

1、学校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2、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承担学员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负担学校所承担赔偿费的30%。

3、刑事责任人负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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