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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领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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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领取办法

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领取办法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24周岁者,享有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生育津贴:

上海市户口或者外地城镇户口,(就是单位给交五险的),生育保险交满一年且12个月内没有换过工作岗位的,生育津贴标准是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若平均工资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按2892元/月领取;未交满一年的,按照2892元/月统一标准领取,另医疗补贴统一为3000元。

领取生育津贴时要带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4、出院小结和宝宝出生证明(回老家生产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5、出生保险待遇申领单;

6、用本人身份证件办的银行卡;

7、如果领到了独生子女证的话也带上。

生育后任意时间去所在区社保中心领取。

第二篇: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

上海市女员工产假及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

1、产假时间:

法律依据:《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育假)

(1)、《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25年第18号文)》第一条;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3、领取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

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4、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25年第5号文)》第二条第二款:

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公司将差额补给员工。)

第三篇:领取生育津贴

112307001-2025-00

2领取生育津贴

1、主要审批依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大劳险字[1996]142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1998]83号)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25]71号)

2、适用范围:市本级范围适用

3、主办机构: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4

第四篇:产假及生育津贴说明

我司员工xxx预产期为6月20日,由于目前身体不便,故申请本月20日开始提前一个月休产假;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休产假可在产前提前15天,鉴于对孕妇安全考虑,烦请领导批准此次申请。按照顺产假期标准,则产假直至11月13日结束,11月14日开始正常上班。关于产假标准及生育津贴详见下文: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6号公告)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产妇除产假外享有80天奖励假。

因此,顺产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难产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208天

三、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劳动法规定的假期天数

以我司2025年缴纳社保基数为例,预计能申请到的生育津贴为:(2025年社保缴交平均数)2025/30*98(难产128)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公司在孕妇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2、孕妇生育费用已在深圳社保局报销完毕;

3、孕妇产假已休完,公司在网上申请领取。

四、产假工资发放: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孕妇产假工资应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正常发放。(仅供参考,具体发放金额建议在员工休假前商议清楚,避免之后发生劳动纠纷。)

第五篇:生育保险津贴领取

生育保险津贴、晚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业务经办流程

1、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 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进行申领;

2、用人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业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2、业务办理岗位:基金支付科;

3、需提交的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4、需填写的各类表格可到基金支付科领取,或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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