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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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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学习的心得体会: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跟不上机动车数量的增长,相当部分公路缺少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堵塞增多,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二是摩托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安全性低的车辆占道路交通工具的绝大部分,这些车辆以及拼装车、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必然带来众多安全隐患;三是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群众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来,虽然在短时间内由于配套的法规、措施和技术手段没有及时跟上,造成基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和全国一样,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况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科学,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

通事故四项指标有不同程度下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做了一定程度的幅度调整。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道路交通指明了发展方向,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作为政府管理道路交通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的实现。同时,我们殷切地期望通过我省地方立法,完成与上位法的配套工程,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其比例为: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费;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的损害赔偿费;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费;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的损害赔偿费。

事故责任者有三方以上的,参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臵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臵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臵,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编辑本段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臵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交通信标志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臵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臵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臵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臵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臵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臵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臵盲道。盲道的设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非机动车道标志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臵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臵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臵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臵。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交通警察。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臵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臵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臵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臵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颁布时间:2025-7-30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于202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财政、发改委、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监察和其他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高效执法。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况信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请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准予变更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应当在更换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变更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驶证的,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安装和使用高音装置、非车灯闪光设备和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十一条 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编号、准载人数、核载质量。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可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通行证》,并在机动车车身两侧喷涂校车标识。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对校车提供通行便利。

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良好,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通行证》和校车标识喷涂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发放《校车通行证》只可收取牌证工本费。

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身携带,与驾驶证同时使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交通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并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机动车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厂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如实登记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记录车损部位和更换部件名称,登记资料保存不得少于1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

机动车修理厂发现承修机动车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登记时只可收取牌证工本费。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非机动车登记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牌证丢失,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并交验车辆。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 道路管理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交通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防护隔离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立交桥、过街天桥悬挂、张贴广告和其他标语、图案的,不得遮挡交通信号。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商贸、餐饮、娱乐等场所时,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听取沿线居民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与道路、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建设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单位外的道路停放车辆。

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施工路段入口处设置提示标志。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开启警示灯光,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和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

(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示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示标志;

(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十一条 道路管理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防护墙(墩)或者防撞护栏;狭窄路段、窄桥与道路连接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应当设立提示标志,车辆驾驶人应当减速慢行。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协调组织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易发路段进行实地勘验,提出治理方案,由道路管理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进行治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车辆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上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上行驶。

第三十五条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的范围内通行,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2.2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2.6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应当提前50米至100米开启转向灯,一次只能借相邻的一条车道,越过障碍后应当立即回到原车道。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在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车辆由支线道路进入干线道路,应当让干线道路上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三十八条 在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不得变更车道通行。在未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应当靠右侧行驶。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标志的标线内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二)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

(三)在路边非停车点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遇低能见度天气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不得在公交车站30米之内、单位或者居住区出入口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

(六)在有出租车指定停车点的路段内,出租车不得在指定停车点外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

第四十条 拖拉机不得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车行道内逗留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第五章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齐全有效,及时清除路面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制止行人和禁行车辆从收费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应当设置报警电话、监控设施和道路信息显示装置。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前款规定的设施和装置的正常使用,及时发布道路路况运行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建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需的场所、设施的,应当完善。

第四十六条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通过大众传媒发布通报,并即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高速公路路面施工时,应当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红色示警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大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同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当事人车辆无法自行驶离的,由当事人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清障公司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需要查阅、复制有关监控设施记录或者其他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为无责任。

第五十二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全部责任承担100%;

(二)主要责任承担90%;

(三)同等责任承担60%;

(四)次要责任承担40%;

(五)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或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第五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肇事车辆。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执勤实行机动巡逻与定点执勤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事故多发、交通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当重点巡逻或者定点执勤。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执法执勤。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调查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第六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有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第八章 处罚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七条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的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在车行道坐卧、停留、嬉闹不听劝阻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第六十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扒车、强行拦车的;

(三)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四)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五)乘坐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

(六)背向、侧向乘坐两轮摩托车的。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在车行道上逆向行驶的;

(二)非机动车道有通行条件时,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八)在自行车、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力装置的;

(九)醉酒驾驶的;

(十)违反非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十一)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十二)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四)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行进的。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驾驶车辆时,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不使用安全带的;

(四)机动车行驶中使用手持电话的;

(五)摩托车驾驶人违反载人规定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六)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不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违反专用车道使用规定的;

(三)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机动车发生故障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五)违反喇叭、警报器使用规定的;

(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七)转弯的机动车在直行车辆、行人未通过时,抢插抢行的;

(八)超速行驶未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九)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和使用高音装置、非车灯闪光设备和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超车的;

(四)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遇执行紧急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七)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八)超过额定人数载人的;

(九)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十)违反故障机动车辆牵引规定的;

(十一)向道路上抛撒载运物品的;

(十二)拖拉机载人、违反载物规定或者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九)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发生故障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七)低于规定时速占道影响后车行驶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二)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违反下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的;

(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三)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非使用上述设施停车的;

(四)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五)在有出租车指定停车点的路段内,出租车在指定停车点外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

(六)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反前款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25元罚款。

1年内有前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七十八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1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10%以上不足2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处2025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25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处3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25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客不足3人的,处5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25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或者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修理厂未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承修机动车登记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未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建设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补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后,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__C____,提高通行效率。C、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机动车经__B__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___A___。A、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是___A___。A、驾驶证 5.机动车在以下哪种情形不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___C___。C、进行大修的 6.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__B____上道路行驶。B、不得

7.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机构是__B____。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___C___。C、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强制保险标志 9.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___A___进行认真检查。A、安全技术状况 10.机动车驾驶人___B___车辆。B、应当依法、安全和文明驾驶 11.驾驶人在__D____可以驾驶机动车。D、饮茶后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__A____。

A、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13.下列不属于道路交通信号的是___B___。B、交通信息板 14.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信号是__A____。A、警灯

15.如图所示的交通警察指挥手势是示意车辆__B____。B、直行

16.如图所示的交通警察指挥手势是示意车辆___C___。C、左小转弯行驶

17.如图所示的交通警察指挥手势是示意交通违法行为车辆___A___。A、靠边停车

18.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__A____的原则。A、右侧通行

19.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___B___。B、在道路中间通行 20.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__C____通行。C、交通警察的指挥

21.机动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__D__。D、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2.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__A__。A、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 23.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___C___。C、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4.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___B___。B、降低速度,谨慎驾驶 25.机动车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___D___行驶。D、降低速度

26.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___B___。

B、减速慢行 27.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__B____。B、依次交替通行

28.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__C____。C、依次交替通行 29.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应当__D____通行。D、按照交通信号

30.机动车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__B____通行。B、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 31.机动车安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铁道路口的方法是__B____。B、减速或停车观察 32.机动车安全通过没有管理人员的铁道路口的方法是__D____。D、减速或停车观察 33.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__A____。A、停车让行

34.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___C___。C、减速或停车避让 35.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__B____。

B、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3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___C___。

C、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37.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首先应当___D___。D、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38.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__D____。D、应当让行 39.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__A____。A、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40.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过往车辆和人员___B___。B、应当注意避让 41.机动车停车的错误做法是__D____。D、可以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 42.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__C____。C、120公里

4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___D___以外。D、150米

4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__A____,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A、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45.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__B____。

B、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6.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___C___。

C、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7.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处___A___。

A、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__D____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D、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49.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__D____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25元以下罚款。D、15日以下 50.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___C___罚款。C、20元以上200元以下 5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___A___罚款。A、20元以上200元以下 52.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___D___。D、扣留机动车 53.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__B____。B、扣留机动车 54.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__D____。D、扣留机动车 55.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___C___。C、扣留机动车 56.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__B____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B、处警告 57.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___B___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B、处警告

58.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___D___,并处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罚款。D、扣留该机动车 59.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___A___,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 2025元以下罚款。A、收缴号牌

6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__B____,并处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罚款。B、扣留该机动车 6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__C____,并处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罚款。C、扣留该机动车 6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__D____,并处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罚款。D、扣留该机动车 6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___C___,并处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罚款。C、扣留该机动车 6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___A___,并处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罚款。A、扣留该机动车 65.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__C____罚款。

C、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 6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D___罚款。D、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 67.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C___罚款。C、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 68.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___A___。

A、15日以下拘留 69.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__B____。B、15日以下拘留 70.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___C___。

C、15日以下拘留 71.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C___罚款。C、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 72.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D___罚款。

D、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 7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__B____。

B、吊销驾驶证 74.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___D___。

D、吊销驾驶证 7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C___罚款。C、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 7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__A____。

A、15日以下拘留 77.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__D____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25元以

下罚款。D、50%

78.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___B___。B、吊销驾驶证 79.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C____罚款。C、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 80.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D___罚款。

D、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 81.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罚款,并___B___。B、吊销驾驶证 82.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25元以下罚款,并___C___。

C、吊销驾驶证 83.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___D___。

D、强制报废 8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__A____。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5.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__C__接受处理。C、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86.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__B__。B、吊销驾驶证 8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机动车管理。W

88.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

8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 90.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乘车人,应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W 91.机动车未悬挂号牌,可以上道路行驶。W

92.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W 93.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W

94.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须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R

95.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R 9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R 97.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

98.机动车可根据个人需要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W 9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R

100.专业维修企业可以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W 101.专业维修企业可以改变车辆识别代号。W

10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 103.经运输企业批准可以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W 104.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临时使用其他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上路行驶。W 105.运输企业可以在本单位内调剂使用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上路行驶。W

106.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R 10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R 108.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R 109.饮酒未醉时,可以驾驶机动车。W 110.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R

111.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左侧通行的原则。W

112.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R 113.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其他车辆可以借道超车。W 114.小型机动车可以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W 115.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得超车。R

116.机动车行经弯道时,在保证不发生事故的前提下可以迅速超车。W 117.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过。R

118.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其他车辆不用让行。W 119.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 120.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允许进入高速公路。W

12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故障车前方躲避。W

12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R 12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R 12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R 125.驾驶人可以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W

126.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R 12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 128.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R 130.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W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的事件。R

132.机动车登记,不包括__A____登记。A、挂失

133.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__C____登记。C、变更 13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___D___登记。D、变更 135.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不需要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是__A___。

A、机动车驾驶证 136.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__B____。

B、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137.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由机动车___C___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C、回收企业 138.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___B___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39.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是__C____。C、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14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_D___以内每2年检验1次。D、6年

141.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超过6年不满15年的,每__B____检验1次。B、1年 142.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___C___为实习期。C、12个月 14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__B____。B、出租车 144.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__D____、10年和长期。D、6年 14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__C____。C、12个月

146.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___A___。A、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147.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__B____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48.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情况下,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规定最高时速为__A____。

A、30公里 149.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规定最高时速为 ___B___。

B、40公里

150.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如果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规定最高时速为___C___。

C、50公里 151.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如果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规定最高时速为___D___。

D、70公里 152.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___B___。B、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168.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应当__D____。

D、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169.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应当___A___,靠右让行。

A、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 170.机动车在狭窄的山路会车有困难时,___D___先行。D、不靠山体的一方 171.机动车在窄桥上会车时,应当__B____。B、减速靠右通行

172.会车中道路一侧有障碍,双方车辆应做到___C___先行。C、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 173.机动车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正确的会车方法是___A___先行。A、下坡车让上坡车 174.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__B____改用近光灯。B、150米以外

17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__A____。A、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178.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应当__B____先行。B、让右方道路来车

179.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___C___。C、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180.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__A____。A、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183.除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和载运集装箱的车辆,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__A____。

A、2.5米

184.小型载客汽车___D___挂车。D、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 185.机动车向左转弯时,应当提前__A____。A、开启左转向灯 186.机动车向左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__A____。A、开启左转向灯 187.机动车超车前,应当提前___B___。B、开启左转向灯

188.机动车驶离停车地点时,应当提前__C____。C、开启左转向灯 189.机动车掉头时,应当提前__D___。D、开启左转向灯

190.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___A___、示廓灯和后位灯。

A、危险报警闪光灯 191.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___C___。C、开启右转向灯 192.机动车向右转弯时,应当提前___D___。D、开启右转向灯 193.机动车向右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___A___。A、开启右转向灯

194.机动车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时,应当提前___B___。B、开启右转向灯 195.机动车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___C___。C、开启右转向灯

196.机动车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___A___。A、危险报警闪光灯

197.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没有路灯时,应当开启__D____、示廓灯和后位灯。D、前照灯 198.机动车在夜间行驶,路灯照明不良时,应当开启___A___。A、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199.机动车驶近急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时,应当___B___,并鸣喇叭示意。B、减速慢行 200.机动车驶近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时,应当___C___,并鸣喇叭示意。C、减速慢行 201.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__D____。D、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202.机动车白天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___C___处设置警告标志。C、50米至100米 203.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__B____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B、50米至100米 204.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___C___。C、大于4米小于10米 205.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___D___。D、危险报警闪光灯 206.对___B___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B、制动失效 207.转向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___A___。A、专用清障车拖曳

208.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______。B、专用清障车拖曳 209.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______滑行。D、不准空挡或熄火

210.驾驶人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______未停车休息。A、4小时

211.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______C、20分钟

212.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应当______,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B、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放 213.机动车距离交叉路口______以内不准停车。D、50米 214.机动车距离弯路______以内不准停车。A、50米

218.公交车以外的机动车在公共汽车站______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A、30米 219.机动车在加油站______以内的路段,除使用加油设施的车辆外,不得停车。A、30米 22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______。B、60公里

227.高速公路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______。D、100公里

228.高速公路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______。C、110公里 229.高速公路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______。B、90公里

C、100公里 230.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______,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A、左转向灯 231.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______,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B、右转向灯

23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______以上的距离。D、100米 23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______。A、50米 23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100米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______以上的距离。B、50米 23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雨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100米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______以上的距离。C、50米 23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雪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100米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______以上的距离。B、50米 23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沙尘等气象,能见度小于100米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______以上的距离。C、50米 23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冰雹等气象,能见度小于100米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______以上的距离。C、50米 23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C、20公里 24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雨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D、20公里 24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雪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A、20公里 24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沙尘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C、20公里 24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冰雹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C、20公里 24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A、60公里 24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雨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D、60公里 24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雪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A、60公里 24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沙尘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A、60公里 24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冰雹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__。D、60公里 249.机动车上高速公路,______。B、不准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250.机动车上高速公路,______。C、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2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______。D、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52.机动车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______。

A、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25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______。

C、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254.驾驶人______,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C、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25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______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C、3年 256.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______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拍卖。B、3个月 257.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R 258.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R 259.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R 260.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R

26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辆。W 262.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可以在正式驾驶人监督指导下驾驶载运危险品的车辆。W

263.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R 264.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也予以清除W 265.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丢失,仍然可以驾驶机动车。W 266.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R

267.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R

268.在划分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都应在慢速车道行驶,仅在超车时方可进入快速车道。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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