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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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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9.04 【实施日期】1988.09.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险字〔1988〕2号 【主 题 词】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 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 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 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篇: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

劳动部文件劳险字[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文件卫妇发(1993)第11号,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条中,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 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发 [1994] 504号1995年1月1日试行)中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武器,善于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l、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女职工利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民事诉讼。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5、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篇: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生育保险申报程序流程单

一 申报条件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2、并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二 申报材料

(一)生育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怀孕初期办理登记手续)本地居民医保生育: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2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地职工生育: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职工生育: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金保网下载 一式5份

2、《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金保网下载 一式2份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工流引产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流产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3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计划生育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就医登记表》(表2)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取出宫内节育环必需持街道以上计生办部门批准证明,申请输精(卵)管复通术须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审批证明。

(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温馨提示:此项报销请于员工休完产假之后的次月办理)申报对象:(1)职工紧急抢救或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2)异地生育且办理了异地生育相关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一式2份

2、发票原件

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

7、本人的二代医保卡或中心城区的银行卡(中信银行除外)复印件(附上开户行六位数行号、开户行信息、用户名)※生育费用报销单位所提供的发票(产检、住院)均需药品明细单、检查单或者出院小结。

(五)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请(温馨提示:此项报销请于员工休完产假之后的次月办理,流产需要结婚证复印件)生育津贴: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护理假津贴审核表》(表6)一式2份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流引产津贴: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护理假津贴审核表》(表6)一式2份

2、《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流(引)产的门诊需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手术当天的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自然流产且无手术记录单的,需另外提供医生建议休假的假条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四篇: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程表

一 申报条件

生育保险申报程序流程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

二 申报所需材料

(一)生育分娩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怀孕初期办理登记手续)本地居民医保生育:(任何方式都最多报700)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2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生证)

3、本人身份证

4、社保卡

5、夫妻双方结婚证

本地职工生育: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

3、本人身份证

4、社保卡

5、夫妻双方结婚证

长驻外地职工生育: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

2、《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一式2份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

4、本人身份证

5、社保卡

6、夫妻双方结婚证

(二)人工流引产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流产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3份

2、本人身份证

3、社保卡

4、夫妻双方结婚证

5、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计划生育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就医登记表》(表2)一式 2份

2、本人身份证

3、社保卡

4、夫妻双方结婚证

5、申请取出宫内节育环必需持街道以上计生办部门批准证明,申请输精(卵)管复通术须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审批证明。

(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温馨提示:此项报销请于员工生办理)申报对象:(1)职工紧急抢救或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2)长驻外地职工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

1、《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一式2份

6、已登记过的《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

2、发票原件

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生育津贴、流引产津贴(温馨提示:此项报销请于员工休完产假之后的次月办理,流产需要结婚证复印件)生育津贴: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护理假津贴审核表》(表6)一式2份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已登记过的《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和 《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

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 流引产津贴: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护理假津贴审核表》(表6)一式2份

2、门诊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4 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上述所有证件需携带原件和各一份复印件来办理

第五篇:女职工个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女职工个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女职工按照嘉政发[2025]9号文件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复通手术,并在产后或术后三个月内向社保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上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生殖健康证)或者批准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证明(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婴儿出生证、死亡或流产、实施计划生育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原件);

(5)公务员(包括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或市(区)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证明(原件);

(6)填报《嘉兴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7)如女职工所在单位或为委托人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单位介绍信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女职工到外地分娩的,需提前办理异地分娩手续。

嘉兴市社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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