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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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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关于休假的规定

(一)一、关于节假日加班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关于婚假

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女二十三)的初婚夫妻,婚假十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四、关于计划生育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通知》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如同时诊刮休息五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一年随诊一次,休息半天。

3.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4.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5.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如同时诊刮另加休息五天。

6.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需要继续休息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7.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计算;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十四天。

8.产后结扎输卵: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五、关于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一、关于节假日加班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关于婚假

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女二十三)的初婚夫妻,婚假十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四、关于计划生育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五、关于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六、关于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一是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二是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对于当今市场经济下的非国有、集体企业,可以不适用。

七、关于工伤医疗期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关于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九、关于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关于拆迁假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

第六十六条(被拆迁居民的公假)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地局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公假两天。

第二篇:公休假规定

南 京 博 润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公 休 假 管 理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休假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般误区:工作年限规定是指从首次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有些单位认为的从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年休假是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如果单位不安排年休假,要按照不低于300%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请各部门科室自行安排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休息。当年不休者作为自动放弃处理。休假手续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只限与博润公司签署合同的人员)。

南京博润清洁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

第三篇:公休假最新规定

公休假最新规定,2025年对公休假是怎么规定的呢?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面的部分规定如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是指公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公休假管理规定

轮休假管理规定(试行方案二)

签发人:

为给员工提供一个劳逸结合的工作生活环境,规范公司员工轮休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现有人员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本单位负责人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轮休假时间。

二、实行定额工资的车间员工轮休假由本人提前填写《轮休假申请单》,本车间负责人视生产情况进行审核后报总工审批(生产车间应规范建立员工轮休假台账)。

三、中层以上领导轮休假务必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董事长审批,并将《轮休假申请单》送总务部备案。中层以上领导及后勤人员安排在周六或周日进行轮休。

四、员工每月出勤26天为满勤(如遇节假日者相应减少),其余时间为轮休日。当月轮休假应在当月进行,当月未轮休的,次月不予补休。每次轮休时间原则上仅限一天,特殊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五、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

一、端午、中秋、国庆节)期间,如公司安排正常上班,节假日期间按当月实际日工资的双倍核算,实行定额工资的车间节假日补助工资由公司按该车间当月实际日工资标准核算拨付。节假日放假期间值班人员按正常出勤考勤,节后调休。

六、实行定额工资的车间一般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勤超过26天者,享受基本工资和日浮动工资。中层领导、后勤和其他一线员工出勤超过26天者,不计考勤;特殊情况下,轮休期间因工作需要,以上人员必须无条件来厂工作。

七、轮休前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在轮休假期间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

八、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凡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4日

第五篇:2025劳动法公休假规定

2025劳动法公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如何进行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安排;

3、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本案中,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更多热门规章制度推荐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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