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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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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 一一年九月十六 日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 〔 2024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24 〕 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参战参试(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有工作单位的“两参”退役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两参”退役人员所在单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符合国家社保补贴政策的,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三)对无单位且不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所在县(市、区)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二、关于“两参”退役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一)企业“两参”退役人员。、企业改制时单位已一次性缴费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24 〕 40 号文件规定 ,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和重新就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两参”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24 〕 40 号文件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现无单位“两参”退役人员。

现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根据劳社部发 〔 2024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24 〕 28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参保。

(三)关于 1至 6级残疾“两参”退役人员。

一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根据《咸宁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办法》(咸政办发 〔 2024 〕 58 号)和《咸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咸民政发 〔 2024 〕 15 号)文件规定,纳入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合规医疗费实报实销。

(四)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两参”人员,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咸民政发 〔 2024 〕 7 号文件,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

疗救助范围的人员,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三、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就业问题

(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 〔 2024 〕 356 号)要求,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两参”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推荐优先录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 〔 2024 〕 70 号)及省人社厅《湖北省 2024年就业援助特别行动实施方案》(鄂人社函 〔 2024 〕 168 号)规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三)用人单位负责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日常管理。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及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推荐超过三次不服从安排的人员,不再对其 给予公益岗位就业援助。

四、关于“两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和管理问题

“两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其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解决。

第二篇:《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件 号】:劳社部发【2024】17号

【颁布日期】:2024年7月30日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账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订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扶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24】199号)的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扶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扶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24】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篇: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

军队退役人员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一、基本概念

1、转业干部(分为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计划分配: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在单

位工作的原军队干部。(有一笔资金、军龄视同、困难企业提前5年退休)

自主择业: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

工作,每个月领取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

2、复员干部

从部队一次性领取复员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每个月也无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

[2024年与2024年的政策截然不同。按照84号文件参保必须是复员在新疆的,不能扩大范围]

3、复员战士和士官

如何识别档案(军区以上批准),办理参加手续。

二、养老保险政策(摘要)

1、自主择业干部政策

新劳社字[2024]61号《关于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允许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原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领取一次性复员干部政策

新政办[2024]109号文件,主要是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军转干部只要参保,军龄就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24]28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新劳社字[2024]1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 动保障政策政策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24]28号),解决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新劳社养字[2024]84号《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从离开原单位当年的4月1日起补缴,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规定全额补缴。补费后,本人原在部队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劳社养字[2024]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24]57号)以及再延迟一年政策

新政办发[2024]190号《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满15年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军龄不满15年的,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24]84号)规定补足15年后,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补缴费率为20%补缴基数为各年上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复员干部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终止缴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人社发[2024]54号《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原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54号)规定: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自治区平均水平计发。对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平均水平计发。

《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复员干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实施特殊生活困难救助政策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109号):1993—2024年军队复原干部,按照新人社发[2024]54号文件规定,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继续按照各年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承担8%,其余12%由各级财政承担。在此之前,以个人身份参保且按20%费率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队复员干部,可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应由政府承担的12%基本养老保险费。

3、计划分配干部

中办发[2024]29号、新党办[2024]6号文件主要精神: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劳动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转业到企业的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退出现役上本人工资×服役年限×0.3%×120个月》(【2024】后联字第3号)。

4、士兵及士官待分配期间工龄政策

参保缴费的原士兵及士官,曾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有关工龄认定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24]200号)给哈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函: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原因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延长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2024年下发新人社发[2024]62号,再次明确待分配的时间最多为3年。

第四篇: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文件

冀民

[ 2024] 53号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 [2024] 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4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会同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届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判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1)解放一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7)崇武以东海战(1965年11月13日至14日)(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9)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受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审定表》(见附件2)。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乡(镇、街道办事处)向人武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查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 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民政厅。

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三、数据统计和资金保障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设区市民政局应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符合界定范围和审定条件的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按照民政部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行政区划顺序装订成册,同时,将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4),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省民政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协调当地财政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医疗保障、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体检及其专项工作等项资金,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热点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难题亲自协调处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切实把各项待遇政策落实到优抚对象和有关退役人员身上。

(二)全面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措施和对策,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的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的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实事求是地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核实、核准。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按时兑现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在政策贯彻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把政策逐一分解,明确具体落实人员,提出具体时间要求。同时,由于许多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也涉及许多企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对涉及劳动保障、建设、财政、卫生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2024年各省市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24年各省市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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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对象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战人员包括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所需材料

1、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

2、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复印件;

3、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向档案管理部门调阅当事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表、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审查。县民政局优抚股依据军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乡镇民政办,并说明理由。

3、公示。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公示7个工作日。

4、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优抚股填报《湖南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怀化市民政局优抚科审批。

5、颁发证件。根据怀化市优抚科的批准时间,县民政局优抚股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并向当事人颁发湖南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申请人从被怀化市优抚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四、发放标准:依照当时政策规定标准发放。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24】17号文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24、2024、2024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安徽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2024】126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24年未报告)。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24年未报告)。2024年元月份起执行。

湖南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浙江浙民优【2024】143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云南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贵州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24]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24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24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宁波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24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深圳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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