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情况总结
四十二团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人才政策,把人才工程摆在我团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观念,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来我团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团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大力实施科教兴团、人才强团战略,努力营造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为全面推进我团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现就近几年来大中专毕业生来我团就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情况
为了响应自治区、兵团的号召,贯彻落实新党发[2024]19号、新兵党发
[2024]17号文件精神,我团在2024年安置地方大中专毕业生42人,全部安置到基层连队参加工作,由于我团团场规模小、底子薄,各方面的条件有限,地处偏僻,生活居住环境差,致使大中专毕业生在思想上产生动摇,在语言交流上存在不便,生活习俗上存在差异,加上刚出校门,社会经验不足、思想不稳定、一部分在当地谋到了好的工作岗位等原因致使他们放弃工作,另谋职业。
(一)大力实施“科教兴团、人才强团”战略。
1、团党委充分认识实施“科教兴团、人才强团”战略的重大意义。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大力实施“科教兴团、人才强团”战略,切实加大了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四十二团现代化建设步伐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2、认真制订了《四十二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同时制定了人才规划,并纳入到我团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基层单位在团场人才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相应制定了自己的人才发展规划。
3、加大人才工作的投入。按照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原则,建立起了多元化的人才投入开发机制。并积极探索建立人才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投入产出考核体系。
4、切实加强党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团党委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形成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
(二)积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1、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党政人才选拔工作要着力于推进民主化进程。进一步扩大群众在干部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制度。大力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工作着力实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以考核工作实绩为标准的人才评价体系。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体现出专业性特点,建立以“学术公认”为标准的人才评价体系,重点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
2、创新人才吸引机制。对愿意到我团就业的外地户籍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放宽政策,可待确定工作单位后,再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引进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等形式来我团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人事部门可办理档案调转或重新建档手续,并享受正常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创新引进人才的渠道,开辟引进紧缺人才的“快车道”。凡是我团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在引进时简化手续。开辟引进精英人才的“直通道”,凡是我团所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时手续直接到位。
3、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团场出台了人才政策,并做出规划,实现机关与基层连队专业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同时鼓励人才积极参加基层实践和锻炼。探索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变户籍管理为身份管理,变人员流动为智力流动,取消人才流动中的部门界限、身份界限。
4、创新人才培育机制。建立人才培育体系,制订系统的人才培训计划,并将培训的情况记录在档,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并以此对培训进行调整。在培训的方法和目标上,采取从一般性的知识补缺提升到开发人才潜能、激发创造力上来。
(三)着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团场不断增强了服务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优化人才的工作、生活环境。并做到因才施用,用人所长,给人才提供合适的位置,发挥其特长和优势。
2、转变人才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通过更新人才观念,把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作为决定我团未来发展前途的大事来抓,广泛宣传党的人才政策,工作动态,先进典型,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积极向上的道德体系,提升社会、企业文化层次,建立以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为核心的道德体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创建以尊重人才、关心人才、凝聚人才、服务人才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凝聚力、向心力。
3、制定和落实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了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对人才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不断予以完善。树立起正确的人才就业导向,合理安置,按政策足额发放安置费用,并免费提供日常生活用具,不断完善人才的社会保障、住房、户籍、子女入学和家属就业等政策,切实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二、好的做法
1、团党委对大中专毕业生来团场就业高度重视,对承包土地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优惠政策,生产资料费用由团场垫支,对每个大学生每人发200元的生活费,并鼓励他们把自己的亲戚朋友带到团场来承包土地。
2、在生活上受到团党委的不断关怀。首先为他们解决了住房问题,住房面积都在25平方米以上,总计1300余平方米。在生活用品上从床单、被套,锅、碗、瓢、盆到柴、米、油、盐,共开支10.0万余元。
3、加强思想教育,做好稳定工作。团党委抽空专门为他们讲解兵团知识,让他们了解兵团,投身兵团。
4、在生产管理技术上,连队领导安排植棉能手手把手传授农业生产技术,及时给他们安排和指导当前的工作任务。农闲时安排他们帮助连队职工拾花和干一些杂活时,按出工的标准付工资。
三、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团少数民族人口较少,只占总人口的5%,地方少数民族毕业生在我团就业后,在语言交流上存在不便,生活习俗上存在差异,加上刚出校门,社会经验不足、思想不稳定、一部分在当地谋到了好的工作岗位等原因致使部分少数民族毕业生放弃工作。
2、由于我团团场规模小、底子薄,各方面的条件有限,地处偏僻,生活居住环境差,分配来的高校毕业生不适应,致使他们在思想上产生动摇,另谋职业。
四、今后的打算及建议
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来我团工作,加强对团场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提高团场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最大限度地用好现有人才,大力培养和广泛吸纳各类高层次急需人才及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真正使优秀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同时努力营造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为全面推进我团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建议在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上,多引进专业性强、技术好、学识高、能够吃苦耐劳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2024年3月2日
就 业 情 况 总
农三师四十二团
2024年3月2日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 结
扬长避短、找出差距、发展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根据自治区有关发展新疆经济,加强兵地融合的文件精神,我作为一名在南疆ddd县工作的普通维吾尔族基层领导干部,为发展本县经济,促进民族团结,保证社会稳定,能在党组织的关系和安排下我于2024年4月到北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之一农四师68团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挂职锻炼学习。在一年的挂职锻炼学习期间,我是一名来学习的学生就学到了他们的许多有关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比重及其变化,农民收入增长中的特点,在挂职锻炼期间所见、所闻,感触颇深,不仅在汉语水平上和理论认识上使自己上一个台阶,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用技术上也受益不浅,作为一名民族干部能有这样的机会学习,真正地感谢自治区和喀什地区党委。通过一年的挂职锻炼和在此其间的几次考察,我认为68团人,说的少而精,落实快又扎实,快速高效办事的工作风格,根植大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无私奉献、躬身实战的精神和发扬本地优势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所采取的措施,产业结构的调整,订单农业,特色农业、二三产业、退耕还林还草等项目,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经营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旅游业等方面,对我们县来说值得借鉴的。
一、68团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做法和经验。
(一)、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种植业结构
由于传统大宗农户产品供过于求,导致价格逐步下降,农民增收困难。68团紧紧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一是适当压缩小麦面积和制种玉米面积,增加经济作物和良种水稻面积;二是围绕发展畜牧业调整种植业结构,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增加饲料饲草的面积;68团经济作物和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80%68团可利用并非很丰富,河谷地带瘠薄,但水源丰富,针对这一点及时调整产业结构,扩大水稻面积,狠抓水稻栽培,结果生产出优质大米,以前无人承包的土地,现在职工抢着种,以前种十几亩地,现在要几十亩地,上百亩、上千亩,农二连的程启泉承包土地821亩,农七连谢玉文承包的土地1021亩,这两名农户都是四川移民,吃苦耐劳,瞄准市场,抓机遇发了财,这为68团农业生产起到了带动作用,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科技进步是促进农民增收最活跃的力量
科技进步是农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推动了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适效技术的推广运用,促进了农产品产量增加,提高了产品品质,增强了产品市场竞争力,城市消费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发展,从而68团就针对这源土问题,进行了努力改造优质大米,同时也是绿色食品,这无形当中就提高了大米本身的附加值,团场建立了绿色食品基地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率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特色产业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68团结合本地实际,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调整种植业结构,加快发展优质水稻、大豆、甜菜、薄荷、打瓜子,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优质水稻面积达到了3万亩,薄荷套种面积达到了3千亩,仅此两项亩收入分别为450元和400元,经过发展特色产业,农户得到了很好的实惠。
(四)、抓好流通促增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卖出去就实现了价值,农业结构高速才最终给职工带来增收和实惠。进一步搞好流通,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增加职工收入、发展团场经济的迫切需要,团党委重视培育和拓展市场,多形式、多渠道搞活农产品流通,尤其是搞好基地化、规模化条件下大宗农产品的流通解决了增产不增收的流通“瓶劲”问题。团里去年投资建设一条碾米包装线,就提高伊香大米的包装档次和质量。保护好品牌,利用好品牌,力争进入超市,并不断扩张。今年团除征购上交任务外,剩余部分由连队统一管理,稳定价格,以增加职工收入为目标,同时能够带动周边乡村大米的辐射作用,并完善一连、十连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建设,逐步的形成了团贸易市场相结合的农产品流通网络。为农副产品流通提供良好的条件达到了“建一个市场、利一方群众、多一个渠道(流通)、兴一方经济”同时团里成立农产品管理办公室,也叫信息服务中心,就是善于研究开发和主动出击开拓外国市场,向职工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市场供求信息组织农产品走出去,加快了农产品的流通,走一条小分散、大集中、统一品牌的路子,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迈进,进一步提高了经济效益。全团已形成公司+农户,加工业+农户,农业大户+农户等经济组织形式,实际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引导职工按市场需求生产,提高收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降低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为职工致富奔小康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68团除了上述先进做法以外还有好多我们值得学习的方面。一是68团的领导干部没有把自己放爱特殊的位子上,他们没有官僚主义思想,而是放下架子,以身作则;二是68团基层干部敬业奉献精神很强,工作尽心尽责,乐于吃苦奉献;三是68团职工的思想解放,文化素质、经济观念、市场意识、法律意识、竞争意识以及农业生产积极性和自觉性都很高;四是68团的职工勤劳致富他们在忙完农活后,尽量找事找工挣钱,他们不怕吃苦,稳定意识强,宗教意识淡薄,相信科学,学科学、用科学;五是他们只自力更生创业,没有‘等、靠、要“的思想。
二、影响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制约因素
对我们ddd县来说一部分乡村干部的思想还没有解放,守旧和“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比较严重,见识狭窄,没有工作积极性,工作很被动,工作时也出工不出力得过而过,敬业奉献精神不足,看见工作绕着走,没有责任心,下到村里就起到“传话筒”的作用,无心抓工作落实,走马观花;个别乡村干部只是动嘴安排工作,不抓落实。由于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水平低,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的能力差,不善于走出去借鉴和吸收他人的成功经验,还由于广大的农民思想没有解放,观念没有转变,对政府提出的搞产业结构调整不愿接受,不敢大胆的干,而只是一味地靠种地,由于宗教思想意识较浓厚,难接受新事物,不太相信科学,只凭自己的经验而种地,生产积极性也不高,到头来一年种地只够吃,有的甚至连吃的都不够,没有吃的也不愿意出去打工挣钱,就知道“等、靠、要”。有的农民甚至贪图享受,怕吃苦,天天游手好闲,全靠政府扶贫救济过日子,还一个方面我们ddd县各乡村,自然条件差,干旱缺水,人均资源占有量少,低产田比重比较大,水的利用率不高,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明显落后于团场。这些差距都是影响ddd县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制约因素,我认为针对这些制约因素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才能实现发展经济农民增收的目的。
三、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应做好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是采取几次讨论给群众搞几次宣讲就能完成实现的,ddd县农业人口占全县人口的80%左右,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关系到ddd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解放思想,转变关键是要解放和转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要在开展好讨论,面对面宣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理论“洗脑”、科技“活脑”示范开脑工作。一是要加强基层干部群众的发展理论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对市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理解和掌握,引导农民群众认清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向,用先进的理论来解决群众思想深处存在的问题,破除群众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树立现代农业的观念,做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这篇文章。二是要加强对农民的科技知识,特别是实用技术的培训,结合当前的产业结构调整,有针对性地加强特色农业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林果管护技术的培训,加大实地培训力度,增强各族农民群众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加快发展的信心。
(二)、树立市场经验观念,要实现市场化。
必须下决心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施进一步的战略调整,要把着力点放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搞活市场流通上。要以市场为导向,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产品结构,大力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在这方面我县的资源比较丰富,但开发和推广的力度不够,有许多尚未转化成经济优势,因此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对全县的名、特、优、新产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资质认定,办法证书,注册商标,并通过展销会,产品推介会,广告等形式把名牌农产品打出去,推向国内、国际市场。要加大对名牌农产品的保护力度,农产品结构调整要与市场接轨,尽快制定既符合市场原则,又符合我县县情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使农民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和市场需求来生产,减少盲目性。要依靠科技手段优化农产品结构。
(三)、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给予优惠的投资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四)、认清形势,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加强多渠道组织培训。
(五)、我们要真正确立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的观念。加强农业科技管理,增强科技服务功能。
(六)、要调整农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特色,优质专用农产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
(七)、把握时机,合理调配劳动力和有计划的组织劳务输出。
(八)、我们要坚持和深化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观念。
(九)、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1师
2024-10-03 19:11:16| 分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农一师师部就在阿克苏市。农一师于1953年成立,分布在阿克苏地区,师部是阿克苏市。前身是第一兵团第二军步兵第五师,最早是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第六军团和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一二零师三五九旅,以“生在井冈山,长在南泥湾,转战数万里,屯垦在天山”闻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位于天山南麓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北缘。所辖的沙井子、阿拉尔、4团、5团、6团五个垦区地处阿克苏地区境内,分别与阿克苏市、温宿县、阿瓦提县、乌什县和柯坪县接壤。阿拉尔是兵团新兴城市。该师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较高,是兵团水稻、棉花主产区和全国长绒棉基地,垦区内水士光热资源十分丰富,极具开发潜力。
..农一师1团,团部设在阿克苏市的金银川镇
..它位于天山支脉哈拉铁克山南麓,塔克拉玛干沙漠西北边缘,距阿克苏市西南55公里处的沙井子垦区,是一个以农为主,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贸、文教卫生为一体全面发展的农垦企业。
..现有总人口21051人,从业人员4321人。有45个基层单位,总规划面积73万亩,耕地面积13.82千公顷,播种面积12.19千公顷,林地面积118公顷。农机总动力13097千瓦,还租用2架农用飞机实施航空系列化作业,购买了3台采棉机实施机械化采棉。
..阿克苏市金银川镇
..农一师2团,团部驻阿克苏市新井子镇
..二团位于天山支脉哈拉铁克山南麓、塔里木盆地西北物产富饶的沙井子垦区,距阿克苏市83公里,直通314国道和南疆铁路金银川火车站。总人口10332人,其中从业人员2788人。全团建制单位33个,其中营级单位3个。拥有耕地面积10.40千公顷,造林面积73公顷,链式拖拉机103台,轮式拖拉机97台,康拜拜因收割机22台,各类农机具840台(件),水稻播种和农作物施肥、喷药二十多年来一直实行和航空作业,农田作业机械化程度达90%以上。二团是一个农、林、牧、副、渔、工、交、商、建、科、教、文、卫全面发展的中型国营农场,团部驻地新井子。
..农一师3团,团部驻阿瓦提县哈拉库勒镇
..它位于喀什噶尔河下游的两岸
..东西横跨阿瓦提、柯坪两县,面积255平方公里,距阿克苏市113公里
..农一师4团团部设在乌什县的包孜镇中
..四团建于1956年,位于天山托木尔峰西南,距阿克苏105公里,现有总人口7258人,从业人员1658人。耕地面积5.51千公顷,播种面积5.36千公顷,牲畜3.31万头(只),大中型拖拉机85台,国内生产总值4726万元。
..农一师5团团部驻温宿县沙河镇
..五团位于天山支脉哈里克套山南麓,温宿县境内属边境团场,距阿克苏市56公里,团部位于314国道950公里处,南疆铁路干线横穿团场中部,团内已开通无线通讯网络和国家一级通讯光缆,具有交通便利,通讯快捷的优势,是搞开发建设的极好地带。下辖34个基层单位,现有总人口17702人,从业人员3838人,办公大楼、医院楼、住宅楼拔地区,小城镇建设已初具规模。
..农一师6团,团部驻温宿县荒地镇。位于阿克苏市南30公里。始建于1958年,是一个以农主,农、林、牧、加工、副业全面发展的中小型农牧团场。全团建制单位29个,其中营级建制单位5个,农业单位14个,工副业单位8个,文教卫生单位2个。总人口9891人,其中人业人员2233人。现耕地面积6.03千公顷,播种面积4.94千公顷,大中型机车143台(辆),各类农具177台(架),农机总动力5327.4千瓦,农业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
..农一师7团,团部驻阿拉尔市玛滩镇
..位于塔里木盆地西北边缘,天山麓的山前冲洪平原末端的三角洲东部,其地势由西向东,由北朝南倾斜,平均地面坡降雨量1/2024,西邻阿克苏市哈拉塔勒镇,东与多浪河为界和农一师八团、水管营等单位接壤,北靠多浪水库,南临阿克苏河,距离阿克苏市79公里,由阿塔公路64公里处沿西南方向行驶15公里即可到七团团部。
..农一师8团,团部驻阿拉尔市塔门镇
..东与九团接壤,南与十六团相邻,西以多浪河为界,北与山前洪积平原接壤。东西长18公里,南北宽15公里,面积220.8平方公里。距阿克市85公里,团部驻地塔镇,现有23个基层连队,农、林、牧、渔、工、商、建并举,总人口10357人,有从业人员2432人,耕地面积5.8千公顷,以棉花是主要经济作物,产量为3285吨,机械采棉被国家列为唯一的试点单位,已成为后团首家棉花播种、中耕、采摘、加工为一体的优质棉生产企业,年产棉8花9414吨。全团拥有大中型拖拉机124台,各类农机具480台(架);农业机械化程度达85%以上,农机总动力5720千瓦。特产以优质苹果、香梨为主。固定资产6600万元,2024年全团完成国内生产总值8404万元。
..农一师9团团部驻阿拉尔市
..农一师九团地处塔克拉玛干沙漠北缘,紧靠塔里木河上游北岸,距阿克苏市120公里,面积约340平方公里,是一个以农为主,林、牧、副、工、建、商、运、服综合发展的国有中型企业。现有耕地9.18千公顷,建制单位37个,总人口20363人,从业人员5299人。1999年,九团以1.1亿元优良资产入股,成立新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2024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5500万元。
..农一师10团,团部驻阿拉尔市科克库勒镇。地处塔里木河上游北岸的阿拉尔垦区,距阿克苏市东南136公里,是一个以农为主的国有农工商企业,现有总人口12169人,从业人员2791人。耕地面积6.57千公顷。2024年末,国内生产总值10386万元。
..农一师11团,团部驻阿拉尔市花桥镇。该团始建于1964年,位于塔里木河南岸,阿塔公路152公里处。行政规划29个单位。全团总人口11871人,其中从业人员2655人,是一个以农为主,农、林、牧、副、渔、工、交、建、商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农牧团场,团部设在花桥镇。全团拥有各类大中型拖拉机、收割机127台,配套农机具430台(架),机车功率6637千瓦,农业机械化程度达85%。
..农一师12团,团部驻阿拉尔市南口镇
..十二团地理坐标为北纬40°30′15″,东经81°18′15″。位于阿克苏市东南,距阿克苏127公里,塔里木河南岸。已划入筹建中的阿拉尔市,全团规划面积94.5万亩,耕地12.11千公顷,现有人 口18585人。
..农一师13团,团部驻阿拉尔市幸福城。位于塔里木河上游南岸,塔克拉玛干沙漠西北边缘冲积盆沿上,距南疆重镇阿克苏市155公里,总面积275平方公里。
..该团现有耕地8.26千公顷,辖区总人口13363人,其中从业人员2861人,辖基层单位31个,其中农业连队15个,工、交、建、商、学校、医院等一应俱全,是一个以农为主,贸工农综合发展的国有中型团场。1997年挤身全国百强农场行列。
..农一师14团,团部驻阿拉尔市夏合勒克镇。十四团位于塔里木河上游南岸,塔克拉玛干沙漠北缘,面积258.6平方公里,距阿克苏市176公里。
..另外,农一师15团,团部驻阿拉尔市红桥镇。
..农一师16团,团部驻阿拉尔市新开岭镇。位于天山南麓,塔克拉玛干沙漠的北沿。北临多浪河与八团接壤,南到上游水库存放水渠,东至和田河,西和七团搭界,占地面积152.6平方公里,距阿克苏市97公里。现有人口11188人,从业人员2626人。全团有耕地面积5.86千公顷。..农一师托海牧场:场部驻阿拉尔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团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具有兵团团场特点、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团场是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特殊组织的基本单位和主要组织形式,是履行中央赋予兵团屯垦戍边特殊使命的基础和主要载体,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团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屯垦与戍边的关系、特殊管理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兵团与地方的关系,履行生产队、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职能,更好地发挥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建设大军作用,更好地发挥增进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更好地发挥巩固西北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铜墙铁壁作用。
第四条团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富职工群众,壮大团场实力,推动团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在西北地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第五条团场按照” 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场风文明、环境良好、管理民主“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协调推进团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团场走上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道路。
第六条团场发扬以” 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主要内涵的兵团精神,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政治素质、经营素质和军事素质,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团场实行党政一套班子、党委集体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团连两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分工明确、工作有序、精干高效的运行机制。第八条团场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团场的领导核心,对团场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凡经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贯彻落实。
第九条团场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场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团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团场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查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团场党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五)讨论决定团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解决团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召开团场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审议向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讨论决定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团场党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第十一条团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三)按照” 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加强团场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五)领导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六)讨论决定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团场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团场党委和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团场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条团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向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纪律检查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示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决定团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五)讨论决定必须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团场党委书记担任政委,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领导团场政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二)代表常委会向全委会或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代表上届党委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上级党组织和团场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团(场)长是团场的法定代表人,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团(场)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团场行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民生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团场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三)定期向常委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团场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团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党的组织原则,正确处理好组织与个人、上级与下级、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班子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党政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委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对分管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编制
第十八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团场机关工作机构。在团场党委、团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团场辖区内的党政群、人民武装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团场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由团场报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团场机关工作机构设置为:
党委办公室。挂团场办公室、机要科、信访办公室牌子。
具体负责协助团场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和机要、保密、机关事务、信访、外事、旅游、史志、档案等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监察科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团场纪检监察行政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经常工作。政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宣传、统战(工商联)、机构编制、文化、广播、电视、民族宗教等工作。对外可使用组织科、宣传科、统战科和文化广播电视科的印章。
综合治理办公室。挂政法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政法有关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具体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落实、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安全生产等工作。
社政管理科。挂民政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科技、教育、体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残联、老龄和社区建设等工作。对外可使用教育科、卫生科、劳资科的印章。
财务科。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计科牌子。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和统计工作。
农业科。具体负责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农业产业化等工作。工交建商科。挂环境保护科牌子。具体负责工业、交通、建设、商业、环境保护、信息和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师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心团场可在进入团场原机关所在地设置社政管理办公室,作为团场机关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社政管理方面的部分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团场人民武装部是团场党委的军事部门和团场的兵役工作机构,接受团场和师武装部的双重领导,列入团场机构序列。具体负责团场民兵的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以及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维护稳定、征兵等人民武装工作。
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团场的群众团体按照有关章程设立。工青妇在团场机关设置工作机构,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机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由团场报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他群众团体不在团场机关单设工作机构,有关工作由团场机关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团场事业单位的设立、人员编制的核定,以兵团规定的机构设置数量、编制总额和人员要求为依据,由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报兵团编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团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具体机构设置要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严禁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团场辖区内的师、垦区或其他地方所属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工作职责。团场具有协助其开展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职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实行双重管理的工作机构进行协管。
第四章 经济体制
第二十五条团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体现团场行政管理职能、又体现团场具有企业属性的体制机制和实现形式。
第二十六条团场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的基本经营制度,并不断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
(一)按照稳定职工定额承包地、搞活职工家庭自用地、管好团场经营地的总体要求,完善土地承包政策。职工定额承包地实行土地长期固定、生产自主经营、成本费用自理、负担只减不增、收益风险共担、享受社会保障的政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团场有组织有计划进行,承包职工家庭不能自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职工土地承包权益。严禁团连干部承包或变相承包土地。
(二)加大团场农用生产资料产权改革。对农机、牲畜等生产资料作价归户,由职工自主经营;对依附于土地的大棚、牲畜棚圈、条田旁边的防风林带、分散零星的果园、不影响团场统一调控的小型水利设施等生产资料,鼓励职工买断承包经营权;对采棉机等大型农业机械,积极鼓励职工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经营;对团场投资建设的果园等,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职工退休年龄为限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
(三)落实农资集中采供政策。团场不再直接经营农资,认真做好为职工农资“ 一票到户”服务工作。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提供给职工的农资不得高于同类同质同期当地市场销售价格,维护职工自主控制生产成本和自主选择农资的权利。
(四)健全产品订单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农产品订单收购,订单以外的农产品由职工自主销售。
禁止对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设卡强行收购。建立职工与团场或龙头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订单产品收购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团场国有土地管理。
(一)各类项目建设占用团场国有农用土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做到“ 先补后占”,维护团场国有农用地的权益,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建立并严格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污染和水土流失,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团场主要领导是团场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底向师报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离任时应当接受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
(三)团场辖区内土地改变用途应当依法报批。严禁国家和兵团批准之外的水土资源开发行为,严禁各类社会人员、经济组织开发团场水土资源。团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保证辖区内不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第二十八条团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含辖区外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统称团场企业。团场应当为团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团场成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把团场出资的国有存量资产依法授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团场自筹资金和上级拨付投资用于企业的发展资金,委托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团场不再作为兴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负责团场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加强控股、参股企业监管,委派产权代表履行出资人授权经营的责任,并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师国资委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团场建设和发展。鼓励支持团场职工群众自主创业兴办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兴办团场企业,团连干部不允许入股参股,也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要求职工群众入股参股。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九条
团场应当加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贴近群众,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创新体制、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完善与团场经济发展相协调、与职工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社会事业发展体系。
第三十条严格划分团场事业单位的性质,根据公益性和经营性要求,将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贴、自收自支、定额上交等类型。全额拨款、定额补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自收自支、定额上交等经营性事业单位,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场。
第三十一条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 因地制宜、该整合的整合、能依托的依托”的原则,统筹优化团场各类社会资源,科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布局、总量和职能,保证团场公益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三十二条团场对各类公益事业和公益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不同类型公益组织的特点,分别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公益服务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重大公益事业的发展与调整,应当征求团场职工群众意见,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团场公益性事业发展经费由兵团、师和团场共同予以保障。兵师两级用于团场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经费,在兵师两级财务预算中安排,随着兵师财力的增加,逐年加大支持力度。缺口由团场自筹解决,并在团场财务预算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四条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有别于团场机关和企业、符合自身特点的内部运行机制和用人制度。建立科学设岗、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奖惩、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加强团场社区管理。
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六章 维稳戍边 第三十六条团场维稳戍边力量主要由民兵组织、政法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组成,承担着防范、打击“三股势力”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团场内部稳定、支援所在地方维稳、守卫辖区边防安全的任务。
第三十七条团场民兵组织是团场的武装力量,主要包括民兵应急营(连)、民兵营(连)等。加强规范化的军事训练,不断提高民兵组织的战斗力。平时坚持劳武结合,积极参加团场经济建设。战时按照上级指令,参与处置内部突发事件和支援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团场政法机关是上级政法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团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骨干力量,主要包括驻团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在上级机关和团场党委的双重领导下,主要职责是承担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公正执法、维护团场和谐稳定的任务,指导和带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进行治安巡逻、治安防范和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团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是防范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团场和谐稳定的有生力量,主要包括治保调解组织、连队治安员队伍等为主的群防群治队伍。主要职责是在团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下,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筑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推进平安团场建设。
第四十条团场信访工作是团场党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主要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团场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团场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兵团对团场逐步实行“ 综合财力补助+ 专项”的预算管理体制。综合财力补助只能用于团场公共支出,不足部分由团场经营收入弥补。
第四十二条团场实行“一总两分” 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界定团场公共预算收支,并严格与团场企业预算分账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团场机关实行严格的部门预算管理,各项经费全部纳入公共预算。团场机关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其承担的公共支出逐步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第四十四条在规范团场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各项收支均纳入部门预算,规范管理。第四十五条对团场各类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全部实行独立核算和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章 连队管理
第四十六条连队是团场领导下的基层单位和一级管理组织,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落实团场下达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考核指标,负责连队社会稳定工作,开展平安连队和文明生态小康连队建设。
(二)组织和协调连队各种承包关系,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三)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引导职工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庭院经济、自主创业。
(四)团场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七条连队党支部是连队的领导核心,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连队党支部书记担任政治指导员,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可以兼任连长。同时要注重发挥连队群团组织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连队干部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耕地规模万亩以下连队配备干部5-7 人,万亩以上的连队配备干部7-9 人。
第四十九条连队的运行经费纳入团场财务预算,实行报账制。团场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由连队支配使用。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五十条职工是兵团事业的主力军,是团场劳动管理的主要对象。团场职工是依法与团场建立了劳动关系,办理了招录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遵守团场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职工权利并履行职工义务的劳动者。
第五十一条团场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和职工福利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四)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五)参与团场、连队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土地的职工还享有以下权利:
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经营和有序销售产品的权利;承包土地收益的权利;承包职工家庭自主雇工和内部分配的权利;享受国家和兵团各项惠农减负政策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团场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二)缴纳”五保三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费和工会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的义务。
(三)遵守团场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四)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的义务。
(五)履行维稳戍边使命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团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义务。
承包土地的职工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维护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擅自用于非农建设或撂荒土地的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能造成土地等级降低的义务;信守土地承包合同,及时上交订单内的产品和应上交团场的费用,不损害团场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职工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团场规章制度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团场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动解除团场职工身份,不再享有职工各项权利。第五十四条团场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非职工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团场社会和谐稳定。指导非国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租赁团场国有土地的非职工从业人员、短期临时劳务工等人员,鼓励其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章 连队管理
第四十六条连队是团场领导下的基层单位和一级管理组织,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落实团场下达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考核指标,负责连队社会稳定工作,开展平安连队和文明生态小康连队建设。
(二)组织和协调连队各种承包关系,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三)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引导职工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庭院经济、自主创业。
(四)团场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七条连队党支部是连队的领导核心,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连队党支部书记担任政治指导员,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可以兼任连长。同时要注重发挥连队群团组织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连队干部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耕地规模万亩以下连队配备干部5-7 人,万亩以上的连队配备干部7-9 人。
第四十九条连队的运行经费纳入团场财务预算,实行报账制。团场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由连队支配使用。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五十条职工是兵团事业的主力军,是团场劳动管理的主要对象。团场职工是依法与团场建立了劳动关系,办理了招录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遵守团场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职工权利并履行职工义务的劳动者。
第五十一条团场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和职工福利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四)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五)参与团场、连队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土地的职工还享有以下权利:
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经营和有序销售产品的权利;承包土地收益的权利;承包职工家庭自主雇工和内部分配的权利;享受国家和兵团各项惠农减负政策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团场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二)缴纳”五保三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费和工会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的义务。
(三)遵守团场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四)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的义务。
(五)履行维稳戍边使命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团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义务。
承包土地的职工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维护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擅自用于非农建设或撂荒土地的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能造成土地等级降低的义务;信守土地承包合同,及时上交订单内的产品和应上交团场的费用,不损害团场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职工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团场规章制度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团场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动解除团场职工身份,不再享有职工各项权利。第五十四条团场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非职工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团场社会和谐稳定。指导非国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租赁团场国有土地的非职工从业人员、短期临时劳务工等人员,鼓励其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团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五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团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团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接受团场党委的领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团场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团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务预决算报告、经营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团场经营管理方案、集体合同草案、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方案、团场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资金使用方案、劳动合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住宅建设和分配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对违规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事项。
(四)评议、监督团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听取团场领导述职报告,提出评议意见报上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
第五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团场职工,均具备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占6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占20%左右。其中女性代表不少于总数的25%。少数民族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较低的团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数量。
第六十条团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团(连)务公开制度。团(连)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团(连)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六十一条团场机关各科室及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及结果。团属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公开。第六十二条团场、连队及其他实施公开的单位应当在便于职工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墙报等形式公开有关事项。
第六十三条连队应当按照兵团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职工大会民主选举连队干部制度。
第六十四条连队应当充分发挥连队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连队领导干部定期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的质询,评议结果在职工评议栏上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师可参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团场所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兵团党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团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具有兵团团场特点、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团场是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特殊组织的基本单位和主要组织形式,是履行中央赋予兵团屯垦戍边特殊使命的基础和主要载体,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团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屯垦与戍边的关系、特殊管理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兵团与地方的关系,履行生产队、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职能,更好地发挥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建设大军作用,更好地发挥增进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更好地发挥巩固西北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铜墙铁壁作用。
第四条团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富职工群众,壮大团场实力,推动团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在西北地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第五条团场按照 “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场风文明、环境良好、管理民主”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协调推进团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团场走上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道路。
第六条团场发扬以 “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主要内涵的兵团精神,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政治素质、经营素质和军事素质,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团场实行党政一套班子、党委集体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团连两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分工明确、工作有序、精干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团场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团场的领导核心,对团场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凡经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贯彻落实。
第九条团场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场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团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团场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查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团场党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五)讨论决定团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解决团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召开团场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审议向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讨论决定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团场党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团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三)按照” 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加强团场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五)领导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六)讨论决定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团场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团场党委和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团场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条团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向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纪律检查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示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决定团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五)讨论决定必须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团场党委书记担任政委,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领导团场政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二)代表常委会向全委会或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代表上届党委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上级党组织和团场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团(场)长是团场的法定代表人,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团(场)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团场行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民生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团场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三)定期向常委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团场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团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党的组织原则,正确处理好组织与个人、上级与下级、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班子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党政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委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对分管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编制
第十八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团场机关工作机构。在团场党委、团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团场辖区内的党政群、人民武装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团场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由团场报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团场机关工作机构设置为:
党委办公室。挂团场办公室、机要科、信访办公室牌子。
具体负责协助团场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和机要、保密、机关事务、信访、外事、旅游、史志、档案等工作。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监察科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团场纪检监察行政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经常工作。
政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宣传、统战(工商联)、机构编制、文化、广播、电视、民族宗教等工作。对外可使用组织科、宣传科、统战科和文化广播电视科的印章。
综合治理办公室。挂政法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政法有关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具体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落实、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安全生产等工作。
社政管理科。挂民政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科技、教育、体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残联、老龄和社区建设等工作。对外可使用教育科、卫生科、劳资科的印章。
财务科。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计科牌子。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和统计工作。
农业科。具体负责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农业产业化等工作。工交建商科。挂环境保护科牌子。具体负责工业、交通、建设、商业、环境保护、信息和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师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心团场可在进入团场原机关所在地设置社政管理办公室,作为团场机关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社政管理方面的部分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团场人民武装部是团场党委的军事部门和团场的兵役工作机构,接受团场和师武装部的双重领导,列入团场机构序列。具体负责团场民兵的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以及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维护稳定、征兵等人民武装工作。
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团场的群众团体按照有关章程设立。工青妇在团场机关设置工作机构,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机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由团场报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他群众团体不在团场机关单设工作机构,有关工作由团场机关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团场事业单位的设立、人员编制的核定,以兵团规定的机构设置数量、编制总额和人员要求为依据,由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报兵团编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团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具体机构设置要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严禁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团场辖区内的师、垦区或其他地方所属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工作职责。团场具有协助其开展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职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实行双重管理的工作机构进行协管。
第四章 经济体制
第二十五条团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体现团场行政管理职能、又体现团场具有企业属性的体制机制和实现形式。
第二十六条团场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的基本经营制度,并不断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
(一)按照稳定职工定额承包地、搞活职工家庭自用地、管好团场经营地的总体要求,完善土地承包政策。职工定额承包地实行土地长期固定、生产自主经营、成本费用自理、负担只减不增、收益风险共担、享受社会保障的政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团场有组织有计划进行,承包职工家庭不能自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职工土地承包权益。严禁团连干部承包或变相承包土地。
(二)加大团场农用生产资料产权改革。对农机、牲畜等生产资料作价归户,由职工自主经营;对依附于土地的大棚、牲畜棚圈、条田旁边的防风林带、分散零星的果园、不影响团场统一调控的小型水利设施等生产资料,鼓励职工买断承包经营权;对采棉机等大型农业机械,积极鼓励职工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经营;对团场投资建设的果园等,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职工退休年龄为限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
(三)落实农资集中采供政策。团场不再直接经营农资,认真做好为职工农资“ 一票到户”服务工作。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提供给职工的农资不得高于同类同质同期当地市场销售价格,维护职工自主控制生产成本和自主选择农资的权利。
(四)健全产品订单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农产品订单收购,订单以外的农产品由职工自主销售。
禁止对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设卡强行收购。建立职工与团场或龙头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订单产品收购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团场国有土地管理。
(一)各类项目建设占用团场国有农用土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做到“ 先补后占”,维护团场国有农用地的权益,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建立并严格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污染和水土流失,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团场主要领导是团场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底向师报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离任时应当接受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
(三)团场辖区内土地改变用途应当依法报批。严禁国家和兵团批准之外的水土资源开发行为,严禁各类社会人员、经济组织开发团场水土资源。团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保证辖区内不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二十八条团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含辖区外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统称团场企业。团场应当为团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团场成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把团场出资的国有存量资产依法授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团场自筹资金和上级拨付投资用于企业的发展资金,委托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团场不再作为兴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负责团场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加强控股、参股企业监管,委派产权代表履行出资人授权经营的责任,并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师国资委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团场建设和发展。鼓励支持团场职工群众自主创业兴办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兴办团场企业,团连干部不允许入股参股,也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要求职工群众入股参股。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九条
团场应当加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贴近群众,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创新体制、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完善与团场经济发展相协调、与职工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社会事业发展体系。
第三十条严格划分团场事业单位的性质,根据公益性和经营性要求,将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贴、自收自支、定额上交等类型。全额拨款、定额补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自收自支、定额上交等经营性事业单位,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场。
第三十一条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 因地制宜、该整合的整合、能依托的依托”的原则,统筹优化团场各类社会资源,科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布局、总量和职能,保证团场公益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团场对各类公益事业和公益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不同类型公益组织的特点,分别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公益服务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重大公益事业的发展与调整,应当征求团场职工群众意见,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团场公益性事业发展经费由兵团、师和团场共同予以保障。
兵师两级用于团场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经费,在兵师两级财务预算中安排,随着兵师财力的增加,逐年加大支持力度。缺口由团场自筹解决,并在团场财务预算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四条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有别于团场机关和企业、符合自身特点的内部运行机制和用人制度。建立科学设岗、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奖惩、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加强团场社区管理。
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六章 维稳戍边
第三十六条团场维稳戍边力量主要由民兵组织、政法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组成,承担着防范、打击“三股势力”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团场内部稳定、支援所在地方维稳、守卫辖区边防安全的任务。第三十七条团场民兵组织是团场的武装力量,主要包括民兵应急营(连)、民兵营(连)等。加强规范化的军事训练,不断提高民兵组织的战斗力。平时坚持劳武结合,积极参加团场经济建设。战时按照上级指令,参与处置内部突发事件和支援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团场政法机关是上级政法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团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骨干力量,主要包括驻团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在上级机关和团场党委的双重领导下,主要职责是承担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公正执法、维护团场和谐稳定的任务,指导和带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进行治安巡逻、治安防范和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团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是防范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团场和谐稳定的有生力量,主要包括治保调解组织、连队治安员队伍等为主的群防群治队伍。主要职责是在团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下,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筑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推进平安团场建设。
第四十条团场信访工作是团场党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主要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团场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团场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兵团对团场逐步实行“ 综合财力补助+ 专项”的预算管理体制。综合财力补助只能用于团场公共支出,不足部分由团场经营收入弥补。
第四十二条团场实行“一总两分” 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界定团场公共预算收支,并严格与团场企业预算分账核算和管理。第四十三条团场机关实行严格的部门预算管理,各项经费全部纳入公共预算。团场机关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其承担的公共支出逐步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第四十四条在规范团场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各项收支均纳入部门预算,规范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团场各类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全部实行独立核算和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章 连队管理
第四十六条连队是团场领导下的基层单位和一级管理组织,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落实团场下达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考核指标,负责连队社会稳定工作,开展平安连队和文明生态小康连队建设。
(二)组织和协调连队各种承包关系,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三)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引导职工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庭院经济、自主创业。
(四)团场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七条连队党支部是连队的领导核心,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连队党支部书记担任政治指导员,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可以兼任连长。同时要注重发挥连队群团组织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连队干部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耕地规模万亩以下连队配备干部5-7 人,万亩以上的连队配备干部7-9 人。
第四十九条连队的运行经费纳入团场财务预算,实行报账制。团场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由连队支配使用。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五十条职工是兵团事业的主力军,是团场劳动管理的主要对象。团场职工是依法与团场建立了劳动关系,办理了招录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遵守团场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职工权利并履行职工义务的劳动者。
第五十一条团场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和职工福利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四)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五)参与团场、连队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土地的职工还享有以下权利:
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经营和有序销售产品的权利;承包土地收益的权利;承包职工家庭自主雇工和内部分配的权利;享受国家和兵团各项惠农减负政策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团场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二)缴纳”五保三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费和工会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的义务。
(三)遵守团场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四)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的义务。
(五)履行维稳戍边使命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团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义务。
承包土地的职工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维护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擅自用于非农建设或撂荒土地的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能造成土地等级降低的义务;信守土地承包合同,及时上交订单内的产品和应上交团场的费用,不损害团场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职工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团场规章制度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团场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动解除团场职工身份,不再享有职工各项权利。
第五十四条团场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非职工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团场社会和谐稳定。指导非国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租赁团场国有土地的非职工从业人员、短期临时劳务工等人员,鼓励其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团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五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团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团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接受团场党委的领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团场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团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务预决算报告、经营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团场经营管理方案、集体合同草案、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方案、团场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资金使用方案、劳动合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住宅建设和分配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对违规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事项。
(四)评议、监督团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听取团场领导述职报告,提出评议意见报上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
第五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团场职工,均具备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占6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占20%左右。其中女性代表不少于总数的25%。少数民族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较低的团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数量。
第六十条团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团(连)务公开制度。团(连)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团(连)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六十一条团场机关各科室及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及结果。团属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公开。
第六十二条团场、连队及其他实施公开的单位应当在便于职工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墙报等形式公开有关事项。第六十三条连队应当按照兵团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职工大会民主选举连队干部制度。
第六十四条连队应当充分发挥连队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连队领导干部定期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的质询,评议结果在职工评议栏上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师可参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团场所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兵团党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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