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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情况报告(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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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4年度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情况报告

2024年度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情况报告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表日期:2024-4-289:21:3

32013年,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继续保持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全省新增小额贷款公司106家、增幅39%,新增注册资本200亿元、增幅65%,新增信贷投放额961亿元、增幅59%,不良贷款率0.91%,比上年上升0.03个百分点。

一、2024年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

(一)行业规模稳步增长,实力持续增强。截至2024年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376家,注册资本508亿元,累计投放贷款2309亿元,贷款余额480亿元。其中,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88家,注册资本141亿元,累计投放贷款732亿元,贷款余额117亿元。去年全省新增小额贷款公司106家,同比增长39%;新增注册资本200亿元,同比增长65%;新增投放贷款961亿元,同比增长59%。资本构成以民营资本为主,其他资本如国有资本、外资少量补充。

(二)贷款规模稳健增长,服务能力不断提升。2024年末全省(不含深圳,下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63亿元,新增142亿元,增长64%;累计投放贷款9.4万笔、金额1577亿元。其中2024年投放贷款3.6万笔,金额687亿元,增幅65%。整体行业的信贷投放以信用保证为主,体现短期、小额、分散特点,发挥了灵活支持我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一是从借款主体投向看,累计投放农业和工业贷款分别为107亿元、130亿元,占比分别为16%、19%;累计投放服务业贷款450亿元,占比65%。累计投放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占贷款总额77%,小型企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2%;其中累计投放农户贷款0.7万笔、78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1%。二是从单笔金额看,累计投放100万元以下贷款占贷款总额8.7%,但累计投放1.8万笔,占贷款总笔数51%。三是从贷款期限看,以短期贷款为主。其中,累计投放6个月以内的贷款占贷款投放总额49%。四是从担保方式看,以无抵押方式为主。其中,累计投放信用和保证贷款为531亿元,贷款余额占比77%。

(三)经营收益稳定增长,纳税贡献逐步提升。从总量看,2024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35.6亿元,利润总额19.3亿元,净利润14.6亿元,纳税贡献6.7亿元,增加1.3亿元,增长24.3%。行业平均贷款年化利率18.48%;资本回报率主要集中在2%-8%区间内,平均4.1%,比上年末减少1.4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当年新增设机构77家,正筹备开业,资本回报较少或为负值。

(四)资产质量较好,个别地区不良贷款略有抬头。2024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率0.56%,比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

(五)公司经营规范,业务创新活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治理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基本齐备,能依法合规经营,业务创新活跃,不断推出具有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特色产品。未发现较大的非法集资、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主要监管和发展工作

(一)健全监管机制,确保行业合规经营。一是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审批权下放和建设网上办事大厅等工作。二是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行业经营动态,加强风险预警。三是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开展分类监管试点等。四是积极推广引入中介机构配合监管模式。五是积极指导基层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二)做好规划布局,科学把控行业增长规模。总结试点经验,适时调整发展思路,按照尊重市场、适度竞争、监管力量跟得上的原则,抓好布点规划,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市场竞争和“设立一家、监管到位一家”。去年,我省在完成了县(区)域机构布点全覆盖的基础上,大力支持设立为农业、大型成熟专业市场、产业链企业服务的特色小额贷款公司。

(三)鼓励创新发展,保持行业活力。一是探索多渠道解决小贷行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收益权转让等试点,支持各地试点成立市级资金调剂中心,支持国民小微金融投资公司试点开展集合资产结构化融资等方式,为小贷行业探索融资新渠道。二是试点放宽经营范围。三是试点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增加可用资金,提高经营效益。四是探索与互联网金融融合、经营模式的创新。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广州、佛山、东莞民间金融街建设,推动集聚发展模式。六是支持金融、科技、产业相融合,推动设立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为全省国家级、省级高新科技园区内的小微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继续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服务“三农”。积极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24〕59号)精神,与省财政厅联合按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外〔2024〕171号)对2024年度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予以审核和拨付。共审核125家小额贷款公司、5家银行机构、1家融资担保机构的申

报材料,合计补偿资金3010万元。

(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行业形象。一是积极指导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开展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以服务会员和维权为重点,加快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二是联合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与省内高校合作,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人员和从业高管人员培训。去年,我省已顺利举办二期培训班,受训人数共235人,其中监管人员100人,从业高管人员135人,效果良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外融资难,后续发展能力不足。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多,但普遍可贷资金不足。去年,全省仅有67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等机构(含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融资余额46.97亿元,融资杠杆比例较低,与现行政策允许的可融入资金额相比,融资需求缺口仍很大。

(二)监管力量配置不足,风险监控难度加大。随着机构数量的增多,监管压力不断加大,风险监控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机构设置、监管人力与监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发展。

(三)个别地区出现冒牌小额贷款公司扰乱市场的风险苗头。

四、2024年监管与发展工作思路

2024年,我省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的工作思路,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后监管,促进小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重点安排以下几项监管和发展工作,一是大力发展科技、农业等特色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经营规范、综合实力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二是深化小贷市场改革创新,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多渠道资金融入方式,为行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充。三是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四是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五是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打击冒牌的小额贷款公司,营造小额贷款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六是继续开展小贷行业监管人员、机构高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二篇:2024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报告

2024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报告

2024年以来,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4〕23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24〕5号),在各地稳步推进。三年来,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及市、县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从地级以上市深入到各县域,从“双转移”产业园区推广到发展特色小额贷款公司,多策并举,多途径加快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至2024年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利率价格稳定,信贷业务稳步增长,资产质量优良,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小额贷款公司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一)机构规模稳步扩大。

截至2024年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196家,注册资本193亿元,累计投放贷款744亿元,贷款余额186亿元;从业人员3045人。其中,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35家,注册资本43亿元,累计投放贷款270亿元,贷款余额50亿元。全省县域覆盖率为87.6%。

2024年全省新增小额贷款公司56家,同比增长40%;新增注册资本74亿元,同比增长62%;新增投放贷款390亿元,同比增长110%;新增从业人员1545人,同比增长103%。2024年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特点是,以鼓励增资扩股、做优做强为主,与其他省份相比,机构数量相对不多,但资本总规模较大;资金来源仍以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股东为主,占资本总额95%。

(二)信贷投向基本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信贷结构持续优化。全省(不含深圳,下同)累计投放贷款3.3万笔,其中2024年1.8万笔,同比增长128%。50万元以下的1.7万笔,占51%(其中2024年9386笔,同比增长130%)。

信贷期限呈“短、频、快”。全省累计投放贷款中,贷款期限1年以上占2%,1年以下占98%;其中,3个月以下占45%,6个月以下占71%。办理手续简便、周期短,有的贷款一天内可办完手续并发放。

“三农”贷款稳步增长。全省累计投放涉农贷款1.3万笔。其中,2024年累计投放涉农贷款8245笔、金额69亿元,占投放总笔数45%、占投放总额26%。农户贷款余额20亿元,同比增长54%;农业贷款余额27亿元,同比增长71%。信贷担保方式灵活多样。2024年,全省以信用或保证方式累计投放贷款185亿

元,占70%;以抵(质)押等担保方式累计投放贷款82亿元,占30%。

(三)信贷资产质量总体良好。

2024年末,各项不良贷款余额6280万元,比上年末新增6143万元(其中有4000万元贷款利息未按月偿还,按五级分类原则计入关注类贷款);不良贷款率0.46%,比上增加了0.44个百分点。总体信贷资产质量良好。

(四)经营利税均增长,资本回报率偏低。

2024年,贷款平均年化利率15%,实现净利润6.5亿元,同比增长116%;实现税收2.89亿元,同比增长154%;资本回报率4.29%,同比增加0.94个百分点。

(五)信贷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业主及自然人的创业发展,大胆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结合县域经济的特点,相继推出 “联银贷”、“网上贷”、“循环贷”等信贷产品,提高借款人融资效率,实行差异化经营,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深受客户的欢迎。

(六)合规经营和风险管控能力不断增强。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健全公司治理,规范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未发现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超规定利率发放贷款、以及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情况。

二、积极创新,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一)继续推进广覆盖工作。指导各空白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全省机构县域覆盖率比去年增加了16个百分点,14个市已实现县域试点全覆盖,共覆盖106个县(市、区)。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2024年民间借贷的形势,省金融办加大了监管力度,专门于2024年8月,会同省发展改革、经信、工商、人行、银监以及高等院校专家组成多个检查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及市、县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到位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积极出台政府扶持政策。2024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24〕59号),提出了包括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等一系列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措施。

(四)完成非现场监管系统安装、使用。为加强监管,在反复试用的基础上,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于2024年10月起陆续在全省各小额贷款公

司和市、县监管部门安装,于2024年1月正式使用。此系统可实现数据报送的安全、及时、准确以及监测预警的及时性。

(五)扩大了资金融入渠道。省金融办与国开行广东省分行、省再担保公司签署了《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发挥政府协调优势、银行资金优势和担保公司增信优势,推出了“小贷通”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补充融资搭建了持续、便捷渠道。2024年,“小贷通”产品的融资余额8.64亿元,占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总余额45%。其他银行机构如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融资余额4.86亿元、工商银行融资余额3.1亿元、中信银行融资余额1.1亿元等。

(六)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各方的努力下,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依法选出了机构的班子,开展了相关工作。

三、主要存在问题

融入资金困难,资金缺口56亿元;投资回报偏低,资本回报率不足4.3%;监管力量不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尚需提高。

四、2024年工作思路

2024年广东小额贷款公司总的监管思路是,积极发展与加强监管并举,加强风险防范,全面提升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行业平稳较快发展。

(一)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24〕17号)中关于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方面工作的意见。

(二)实现机构县域全覆盖。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者或小额贷款公司,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分支机构,消除试点空白。

(三)发展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力支持监管能力强的县(市、区),设立为“双转移”园区、开发区、专业市场和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小微企业等提供配套小额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广州市建设“金融一条街”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规划和监管工作。

(四)继续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和从业人员合规经营和风控素质。

(五)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作用。协助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尽快开展行业协会的各项工作,发挥自律、自我发展的社会作用。

第三篇: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报告

ⅩⅩⅩⅩ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报告

一、ⅩⅩ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一)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截止ⅩⅩ年12月31日,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05家,注册资本合计144.22亿元。其中ⅩⅩ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63家,按月新增企业数见下图: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遍及11个市,覆盖我省90个县(区)行政区划中的81个县(市、区),以及3个开发区。其中成立两家以上的县(市、区)达到21个。截至ⅩⅩ年底,各市成立公司情况如下: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高为4亿元(注:增资后),最低为2024万元,户均规模为1.33亿元,较上年的户均1.38亿元变化不大。从地区分布看,舟山、衢州、丽水等地规模较小,绍兴、杭州、宁波、温州等地户均规模在1亿5千万元之上。出资人除极个别外,基本上都是本地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

相关分析:总体来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平稳,公司数量逐月增加。特别是6月以来,随着我省《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激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热情,申报的公司数量明显多于上半年。近40%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省政府规定上限,无论数量和规模,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公司发展同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基本呈正向的相关性,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公司发展也相对滞后。

*资料: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2024年,国家有关部门选定在内蒙古、山西、陕西、四川、贵州等五个省份实施商业性的有限责任制借贷公司试点。2024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由此,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根据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登记机关通报我局的资料显示,截止ⅩⅩ年底,广东省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共64家,注册资本金49.12亿元,户均7675万元;江苏省127家,注册资本136.17亿元,户均1.07亿元;安徽省214家,注册资本114亿元,户均5327万元;山东省49家,注册资本35亿元,户均7143万元;四川省31家,注册资本26.38亿元,户均8510万元;重庆市83家,注册资本45.05亿元,户均6171万元;黑龙江省53家,注册资本15.50亿元,户均2925万元;内蒙古自治区209家,注册资本132.68亿元,户均6348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09年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余额为33.27亿元,约占资本净额的24.05%,尚未达到最高可达50%的文件规

定。各市中占比最高的绍兴达到38.83%,而衢州、舟山等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未到位。实际融资情况见下图: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余额为17425笔,共144.1亿元,累计贷款金额49713笔,551.7亿元。按月贷款发放情况见下图: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贷款利率为13.83%,最高年利率为21.24%,最低1.458%,利息总收入为15.55亿元,年平均资本收益率预计在9%—11%左右(注:最终数据待企业检验完成后确定),尤其在下半年,利息收入呈逐月增长的稳定态势,与贷款余额、累计贷款增长曲线基本保持一致。具体情况如图:

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步展开,贷款规模的扩大,贷款逾期率略微上升,年末全省逾期贷款余额1832.85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0.127%。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通过财务手段进行风险防范,全省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等3.3亿元,拨备率为2%,高于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

相关分析:随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按月新增贷款呈现逐步增大的态势,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金融市场的占比逐月提升、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ⅩⅩ年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的平均利率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从年初的年利率14.33%降低到年末的13.83%,说明公司对外贷款利率更趋理性;逾期贷款率随着整体贷款规模的增大,有略微上升的态势,其中上升较明显的分别是嘉兴、台州和宁波,分别为:0.44%、0.32%和0.17%,但目前全省从贷款损失准备金等的提取情况来看,风险得到充分覆盖,可保证资本金的完整。

(三)贷款结构的主要特点

结合我局的日常检查调研和全年数据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业务整体上呈现:

1、周期短、周转快

09年3月至12月,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贷款金额占比普遍小于15%,而1个月之内的贷款金额占到所有贷款的40%至50%之间。

2、单笔贷款额度随政策调整变化明显

下图表示ⅩⅩ年每月贷款按额度分布图,图中显示年末单笔100万以上贷款占比相对年初减少约10%,而50—100万的贷款则增加了30多个百分点,这显示出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强烈导向作用。但是,50万以下贷款占比却从30%多降至10%。对应的,平均每笔贷款额度从3月份的88.86万,增至12月的112

万,其中8月份最高,达到123万。年均单笔贷款额为110.97万元。

3、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我省在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之初就以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为导向,在年中出台的两个文件中,这一精神在各个方面都加以强调。从运行数据来看,农户贷款金额从年初的10%左右,增至年末的25%以左右,而其余对象基本上均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贷款主要流向工业

从贷款用途看,种养殖业贷款金额较年初增长近2.5倍,但是在所有贷款中的占比只增加了2个百分点。流向工业的贷款占比从年初的60%逐渐减少至12月份的近45%,农副产品加工及其他农业则有较大增长,但工业仍是贷款的主要流向,与我省的经济结构基本吻合。

相关分析: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的周期普遍偏短,这主要是贷款用途和资金价格水平决定的。说明这些贷款大多数用于短期的资金周转,或者暂时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也在随着政策的引导不断增强。而从全年贷款累计达550多亿元的总量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为地方经济克服金融危机影响、促进转型升级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市场机制对资源优化配臵的作用。

(四)各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特点比较分析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推进过程中,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等经济较发达、民间资金拆借比较活跃的地区推进速度快,成立家数多,放贷金额大,投向工业企业比重大。舟山、丽水等地区虽然推进步伐较为缓慢,公司规模较小,但在服务“三农”与微型企业上有较好表现。绍兴、衢州两地则出现单笔贷款数量偏大,周期过短的情况。

我们选取了融资比例、平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结构、服务“三农”比例、贷款利率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比较不同地市之间的发展形态。

1、融资比例

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中,管理人员纷纷表示对于融资杠杆50%的限制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原因之一,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做大业务的能力。但是,数据显示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与50%的限额还有较大的距离,在比例最高的绍兴,也只达到38.83%。即使考虑到下半年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较多,向银行融资资金尚未到位等因素,普遍低于25%的比例仍然过小,而衢州、舟山等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得银行融资。由此说明,剔除各银行贷款计划控制这一因素外,各地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

这一新事物的认识尚不统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瓶颈有待逐步疏通。

2、平均贷款额度

ⅩⅩ政府办公厅2024年46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后,09年6月的71号文件对此规定进行调整,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实际各地平均每笔贷款额度见下图:

从地区比较图中可以看出,多数地市平均每笔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其中绍兴最高,接近190万元;杭州、宁波、衢州三地尽管经济发展程度相差较大,但也分别突破110万元。从比例

上看,只有台州一地100万元以下贷款超过总量的70%,而绍兴、宁波、衢州三地都只在30%左右。

3、贷款期限结构

总体而言,各地发放的小额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内,多为企业或个人用以解决一时现金流短缺之急。特别是绍兴、宁波、衢州三地,三个月之内的贷款量占到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4、服务“三农”及微型企业比例

在71号文件中,省政府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一身份赋予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服务微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贷款用途看,使用于纯农业的小额贷款占比最高只到七分之一,但是从贷款对象看,发放给农户、个人与微型企业的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例较高,最多可达82.99%。

究其原因,一是部分个人贷款最终流向工业、服务业等企业,二是我省经济较为发达,很多农户所经营的并不只是单纯的种养殖业,还包括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其他农业产业。但也应该看到,即使像衢州市,尽管农业占整个经济比重相对较大,可是流向“三农”的贷款比例是很低的,这说明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还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发挥更大的导向作用。

5、贷款利率

从上报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图表看,各地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差别不大,多在13.0%到13.5%之间浮动,只有金华、台州等地超出15.0%,但仍然低于同期民间借贷利率。

(五)小额贷款公司在ⅩⅩ经济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

1、开辟了民间资本规范进入地方金融领域的渠道 民间资本通过组建公司的方式,有序注入到地方金融领域,有效的增加了社会资金的供给。尤其是对于应对金融危机下我省小额融资的迫切需求成效显著。全年累计放贷超550亿元,惠及全省约5万多户中小企业与农户,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公司资金便放贷告罄。尽管这对于满足全省250万各类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来讲显得捉襟见肘,但却为以后试点规模的扩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所具备的放贷手续方便、审查灵活、效率高、申请门槛低等特点,也为扩大市场资金来源带来了较高的乘数效应。从目前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2-3天就能完成一个新客户从业务申请到发放贷款的全部流程,而部分

老客户只需一天就能拿到贷款。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资金周转率为4次,最高达17次。这种现象也将对改善地方金融服务环境产生积极的“鲶鱼效应”。

2、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民间借贷的高利贷现象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在外部监管和内部规范的共同作用下,严格执行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的规定,年平均利率控制在13.95%,尽管相比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仍显得较高,但对于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ⅩⅩ,高利贷现象在过去的民间借贷中屡见不鲜,在2024年还曾爆出高达120%的年利率水平,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一方面为民间资金的正常借贷提供了合法渠道,使民间借贷趋于规范;另一方面也制约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并且这种影响还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和规模扩大而愈加显著,从而促进金融秩序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3、增加了金融业对“三农”、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灵活快捷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在小额贷款市场上形成比较优势,反过来,小额贷款公司凭借这一优势,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加大了对三农和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视小额资金市场份额的开拓,体现了其作为“社会企业”的重要职能。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农户贷款的平均比例为18.6%,远高于全国商业银行农户贷款占比3.4%的平均水平;支持三农、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总额占比为53.0%。各小额贷款公司纷纷推出多种便于三农以及中小企业融资的贷款产品,并在贷款条件上进一步倾斜,全省全年超过90%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仅有6%的贷款条件为抵质押。

二、ⅩⅩ小额贷款公司

组织架构、发展理念和业务建设

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ⅩⅩ小额贷款公司除迅速、平稳拓展公司业务外,在公司内部建设方面也逐步形成一定的ⅩⅩ特色:

(一)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长期发展的理念

一年多来,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申办经历了火热—低迷—稳定发展的变化。发展目的从抢占升格为村镇银行的先机、获取高额利润,逐步回归到趋向务实和理性,形成了适度回报、风险防控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经营理念。导致这种变化的外部因素,是政府对试点政策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着力引导、以及适度的监管约束;内部因素则主要在于公司对承担社会责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认识的转变和统一。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股东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年盈利能力制定过高目标要求。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对直接农业贷款、小额创业贷款普遍实行较低的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基本接近,最低的为年利率4.4%。全省公司平均资本收益率也控制在基本合理水平。

(二)主发起人制度的实施和作用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和功能,ⅩⅩ采取了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制度。要求主发起人必须是当地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用

优良、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并对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以及盈利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同时,公司注册资本提高到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24万元),其持股比例也从试点开始的最高为20%提高至增资时不超过30%。目前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基本都是当地经济的领头企业,其中有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有近40%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初注册资本就达到2亿元的上限。这一措施,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足额到位和“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的规定得以落实。也为今后公司规模扩大奠定基础。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制度建设

目前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都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由于经营业务范围的相似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的基本框架建立了从客户调查到贷款回收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内控制度:一是机构设臵精简高效,一般为8—15人,营运成本低;二是业务经营合法合规,尚未发现有非法集资、异地经营、高利贷等情况;三是内部风险控制严格,运作管理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工明确,公司内部机构、人员职责清晰。按照公司章程定期召开各种会议,有序决策,明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四是创新了客户信用培育手段,温州、湖州、嘉兴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建立客户

信用档案等方式,对于成功贷款并按期归还3笔以上的客户开辟绿色通道,这些客户的业务申请基本能够在几小时内完成放贷过程。

(四)员工队伍建设

我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有较强的合规经营意识”。当地的日常监管部门在公司开业前,也将此列入核查项目。目前Ⅹ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多数具有金融业从业经验,个别没有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管也是来自于当地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普遍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杭州为例,09年底全市已经成立的16家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均来自于四大国有(控股)银行或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其财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一般也都具有扎实的金融从业基础。较高的人员素质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各项业务即可顺利开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也较强。

(五)创新实践小额信贷的风险防控机制

如何经营传统观念中信用记录相对较低的客户资源一直是全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关注的焦点。从全省情况来看,尽管小额贷款利率相对较高,贷款对象承受风险能力薄弱,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其客户群体均呈现良好的信用素质,全省9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逾期率为0%。同时,小额贷款

公司本身精简高效的机构设臵,分工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严格的业务操作,也有助于根据客户自身的信用等级来区分贷款条件。这套明确完善的内部架构反过来也使得客户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避免出现有损信誉的借款行为,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

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还纷纷在创新上做文章,不断催生新的业务品种。在自身风险管理方面,杭州、嘉兴等地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农户联保贷款”、“邦联贷款”等一系列信用互保贷款,通过信用这条主线,在开展小额信用业务的同时,加强了自身的风险管理;为帮助三农和中小企业以更优惠的条件取得贷款,湖州、嘉善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推出了“兴农-创业贷款”、“农户信用贷款”、“农户保证、抵押贷款”等信贷品种,并对部分经营当地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推出“货押贷款业务”;丽水积极探索办理股权、商标权利质押贷款的途径,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并借助工商部门短信平台与工商报,向个私企业推介小额贷款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

三、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及制度建设

2024年7月开始,ⅩⅩ政府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4]23号)的要求,先后出台了《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监管的部门分工和职责。

(一)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省政府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ⅩⅩ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臵工作。

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臵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

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二)负责监管的部门和权责

ⅩⅩ试点文件规定,县(市、区)工商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职责,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相互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三)县(市、区)工商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1、开展日常巡查、信用监管、检验等工作并通过检验以报告形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2、指导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公司注销和备案等事项。

3、定期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数据信息,检查其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4、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6、完善监管网络和社会监督体制,加强动态监控,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7、对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风险提示、约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警告、公示,或者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令其停办业务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县(市、区)工商部门于季度、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市、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市工商局汇总后上报设区的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省工商局按半、向省政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情况分析报告,并抄送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四)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处理程序

1、发现擅自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累计超过5%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送省金融办审核。发现擅自更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其限期将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审核。

2、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所在地银监部门。其中所在地未设臵银监部门的,抄送上一级银监部门。

3、发现涉嫌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同级人行分支机构。其中所在地未设臵人行分支机构的,抄送上一级人行分支机构。

4、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可能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5、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五)有关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ⅩⅩ政府以及省工商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制度,初步形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制度体系,主要有:

《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46号;

《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ⅩⅩ]71号;

《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ⅩⅩ]100号;

《关于印发<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24]16号;

《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数据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工商直[ⅩⅩ]2号;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工商直[ⅩⅩ]4号;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浙工商直[ⅩⅩ]6号。

四、ⅩⅩ年工商日常监管工作回顾

一年来,ⅩⅩ工商部门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手段设臵多角度切入,发挥省局和市、县局两个积极性,既注重监管方案设计,更重视制度贯彻落实。初步形成了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监管队伍,一套有针对性的监管机制和一种精确灵敏的监管模式。

(一)明确职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体系 ⅩⅩ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100号文件,明确了工商部门承担的日常监管职能。此后,ⅩⅩ工商局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要求,除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的指导工作外,制发了《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日常监管的内容,明确了工商部门监管的职责,强化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手段,提出了监管的具体操作办法,为工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打好制度基础。我们在小额贷款公司办事场所设臵告示牌,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禁止贷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并公布工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网址,完善社会化监管体制,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此外,从ⅩⅩ年初开始我局着手构建以日常监管报告与月度数据报表为主体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

管信息传递机制,进一步畅通了由县局-市局-省局-省政府的信息传递渠道,形成了各级工商部门向地方政府报送日常监管工作报告的制度。通过各地市、县(市、区)局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形成完整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机制。

(二)抓住重点,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工作制度 我们在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立足工商基本职能的重要性,必须将工商的基本职能作为小额贷款日常监管的基础,并在11月底出台了《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通知细化了小额贷款公司检验信息披露的内容,并对信息披露的管理作了相关规定,完善并丰富了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监管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年检这一工商重要行政手段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的作用。

(三)组建队伍,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09年,全省工商系统将队伍建设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初,省工商局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主要职能处室相关同志组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通过抽调业务骨干、招收金融专业毕业生为公务员等方式组成了一只精干的队伍,负责日常监管文件制定、工作指导、协调等。各地工商部门也定人定职,落实了日常监管人

员,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期检查与数据报表收集、核查等日常监管工作。

11月份,召开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现场会议,以以会代训的方式集中了全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日常监管相关文件以及信息化系统操作进行了深入的学习,提升了业务技能。

(四)探索创新,构建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化监管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是省政府交给工商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缺乏可借鉴的监管制度或模式,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也不断地向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传统手工模式无法满足提升效能、提高监管准确性的需要。因此,年初,我局逐步开始探索信息化监管工作,选取长兴、杭州两个地点开展试点,加快建设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数据实现网络非现场监管、报表生成与网络考评等功能,并在11月中旬召开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会上对全省所有县市区的一线监管人员进行监管系统操作培训,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五)强化服务意识,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我们要求,象当年对待ⅩⅩ的个私民营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一样,充分发挥职能,全力支持和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推动试点

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部门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做到第一时间走进企业、第一环节沟通信息、第一要务服务发展,从而为深入推进日常监管创造条件。为此,我们将“创新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途径”作为省局日常监管工作的出发点、有效手段、主要目标,监管中体现服务内涵。

1、调研入手,建立监管主客体之间的沟通平台

为建立工商部门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沟通渠道,保障监管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一年以来,仅省工商局领导和承担日常监管的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到全省11个市走访近50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多次实地调研,开展座谈。同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走进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做到工商与小额贷款公司的零距离沟通,一对一的专人联系。针对当时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普遍存在困难重、问题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实际情况,我局向省政府建议及时出台了相应扶持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同时,我们利用内部信息资源,向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其业务所需的信息查询服务,经被查询人授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年检验照以及相关信用信息,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有效信息服务支持。

2、上下联动,组建行业专业委员会,发挥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相互沟通、学习借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ⅩⅩ工商局指导省民营企业联合会适时建立了金融专业委员会,着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地市积极行动,目前已有8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当地民营企业协会的专业理事。省工商局也利用年底全省民营企业峰会暨个私协会换届的机会,推荐发展较快、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省协会专业理事,并及时组建金融专业委员会,综合运用行政监管与自律规范等手段,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3、顺应需求,探索小额贷款公司人员培训长效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公司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的综合素质决定着企业今后的发展前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步发展、合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ⅩⅩ工商局利用ⅩⅩ香港活动周的契机,组织全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日常监管人员共45人参加了由ⅩⅩ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联合授课的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员们深入了解了国内外小额贷款的发展模式,学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治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容,并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未来发展等与一些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今后我们按照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的内在需求,还将联合相关机构,进一步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专业基础和知识更新教育的长效机智,以适应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

结束语

ⅩⅩ年,ⅩⅩ工商局将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工作要求,带领全省各地工商部门继续着力服务、规范监管、扶持发展,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的发展环境,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四篇: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4‟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4‟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 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 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 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

第八条 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监管制度保障

第九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

第十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风险评价;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的监管工作计划。

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有洗钱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

第六章 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经授权、批准,主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桓台县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

第五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范文)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扶贫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10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贵州和**等五省(区)中,各选择一个县(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分别成立了七家小额贷款公司。随着2024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在全国迅速铺开。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4282家,贷款余额达到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的平台。

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依据薄弱、监管格局缺陷、具体制度不完善,使其监管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介绍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起源与发展现状,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对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乃至农村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有所裨益。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范围内健康持续发展,健全我国金融体系,同时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悬而未决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因此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问题作深入的研究非常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来源问题

一方面,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严禁非法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也不能向内部职工、股东集资。由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问题成为其发展中不可逾越的障碍。

相对于企业急迫的融资需求,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从规模和数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狭窄,以及对于股东人数规模的控制,导致其融资渠道单一化、有限化,最终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因后续资金不足造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局面,己成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困扰。

(二)利率限制问题

依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0.9倍。而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风险更大,理应执行更高的利率来覆盖风险。但是,由于利率上限的存在,以及农村信贷高风险的特征,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扩大贷款范围、拒绝高风险客户来维持运营,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其设立的初衷一一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服务,更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

(三)税收歧视问题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仍然按照普通企业法人缴纳税款,包括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2024年5月,财政部出台《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国有银行、乡镇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给农户的贷款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以低收入农户为重要目标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却并没有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利率限制以及税收歧视等问题使得其发展面临多种障碍。《指导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转制为村镇银行这一正规金融机构序列的预期,而实际上,转制同样将小额贷款公司引入尴尬境地。

二、国际经验的借鉴

国际上小额信贷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有着明确的界定,有着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及确定的监管主体,并且国际上的小额信贷机构不仅能够发放贷款,同时也能吸收公众存款,这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木文将介绍几个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监管经验。(一)孟加拉国

小额信贷在孟加拉国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1976年,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的Jobra村开创了小额信贷实验项目,效果很好。1983年,孟加拉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机构允许该项目注册为正规银行,乡村银行由此成立。在此后的30年间,乡村银行逐渐发展成为组织遍及全国的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C亿美元以上,服务于全国64个地区的6800()个村,还款率平均高达95%-100%。近些年来,孟加拉国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领域取得了两大进步:一是将小额信贷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纳入了法律框架之内;二是建立了新的监管机构,国家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监管,这个监管机构虽然和中央银行在业务上保持联系,但是独立于中央银行之外。这使得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在健全的法律框架和专门的监管机构之卜获得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印尼

印尼的小额信贷业务是由正规的金融机构提供,这使得这些机构不仅能够发放贷款,同时可以吸收存款,并且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监管主体,印尼人民银行信贷部、小商业银行由印尼中央银行监管,地方性信用社由省级政府监管,信贷联盟由中小企业合作部监管,典当由财政部负责监管,监管主体十分明确。此外,印尼还建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以及营业牌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监管制度。

(三)乌干达

乌干达己经通过了小额信贷银行法,将小额信贷的监管纳入了正规的法律监管框架之内,并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进行监管。此外,对于吸收公众存款、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准入门槛较低,对其资木金要求只有27万美元,仅相当于银行的1/80(四)墨西哥

墨西哥有着较为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通过将公共信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区别监管的方式,保证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同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公众储蓄,获得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对其贷款利率没有任何限制,完全实行市场定价。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支持措施主要是通过政府出资建立的各种基金和信托机构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批发资金,包括:国家财政银行、农村银行、与农业相关的信托基金等。正是由于这些因素,使得墨西哥的小额信贷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些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经验为我国不断完善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有着十分宝贵的借鉴意义,为我国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

三、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泪L构的属性

在我国,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银行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的业务,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济公司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应将其归为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部能吸收存款,也不能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其与商业银行有着一定的区别,所以应该将其明确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文件

我国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系统的监管框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管。没有法律作为准绳,就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是依据决定、通知和意见来进行的,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制定一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法》,将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和宗旨,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卜来,这样可以使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统一起来,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

(三)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社会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仍由地方政府监管,探索地方政府监管小型或准金融机构的模式;二是交给银监会监管,银监会具备监管的资格和经验;三是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木文认为应当确立银监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以卜三点原因:一是银监会是我国目前唯一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关;二是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任意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非审慎性的监管;三是银监会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尤努斯教授曾经说过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了解我们工作的人,所以应当由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的监管人员的银监会对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四)取消利率限制

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为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而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利率的设定必须能够覆盖资金的成木、贷款的损失和经营的成木。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木要高于商业银行,其要想达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就必须设定较高的贷款利率,因此,有必要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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