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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行业企业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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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城投行业企业经验介绍

城投行业企业经验介绍(1)

根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模大小、所处行业和区域限制等指标,我们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分为综合性城投公司、行业性政府融资平台、区域性开发公司和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等四大类。本文主要介绍全国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城投运作经验。

一、上海城投集团——始终走在城市资本运营前列

上海城投成立于1992年,是国内设立最早的城市投资集团公司之一。上海城投拥有2家上市公司和23家直属单位、2万多名从业员工,是一家专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国有大型投资产业集团。截至2024年底,公司资产总量增长到3004亿元,净资产增长到1308亿元,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6.46%。信用等级为AAA级。

上海城投聚焦路桥、水务、环境和置业核心主业,积极履行政府投融资主体、重大工程建设主体、水务环境安全运营主体职责,发挥总公司作为公益性业务平台和城投控股作为经营性业务平台的作用,努力实现“让都市生活更美好”的企业宗旨。

“十一五”期间,城投总公司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93亿元。2024年公司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64亿元,其中重大项目投资125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52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6.4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3亿元。

上海城投成立二十年来,投积极履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的重任,不断创新筹融资体制机制,完成了外滩通道、中环线、长江隧桥、虹桥枢纽配套道路、江桥焚烧厂、青草沙水源地、苏州河综合整治、松江泗泾保障房等80多项重大工程的投资建设任务以及其他2024多项城建项目,正在推进再生能源中心、沪翔高速、上海中心大厦等重大工程建设。

此外,通过二十年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上海实现了城建投资主体由单一到多元,资金渠道由封闭到开放,投资管理由直接到间接的转变,初步形成了“政

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格局,一直到高水平的资本运作。这种体制,对上海的城市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上海持续快速发展的巨大动力。

第二篇:城投行业企业经验介绍

城投行业企业经验介绍(2)

二、天津城投集团——为从全国最大到全国最强而奋斗

天津城投集团作为政府性的投资公司,由天津市委市政府于2024年直接批准成立,专司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投资、建设职责,目前注册资本为677亿元,资产规模接近5000亿元,位居天津市大型国有企业之首,形成了拥有11家全资子公司、1家上市公司、2家控股公司、3家参股公司的集团公司架构。

天津城投集团在天津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着力发挥政府“融资平台、投资建设平台、城市综合开发平台”作用,充分利用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针对天津城市建设发展的总体需求创新实践。

围绕“城市路桥、轨道交通、环境水务、城市综合开发”四大核心业务板块,天津城投集团逐步构建了“公益性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经营性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市场化收益模式,建立了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通畅渠道,顺利将天津的城市资源优势转化成为资金优势。

自成立以来,天津城投集团以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成功撬动了近2024亿元的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从而在整体上推动了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得天津市的整体城市面貌,得到了一个根本性的改善,城市载体功能大幅提升。

2024年底,天津城投集团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聘中国现代集团担任“十二五”发展战略与规划咨询顾问,最终报告获得市政府满意的评价。规划报告提出,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致力实施与产业发展互动的资本战略,构建“以项目为载体、以子公司为核心”的运作机制,丰富并完善各业务板块的收益模式。凭借规范的商业运作模式及稳健增长的财务赢利能力,最终成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运营商,实现从中国最大到中国最强城投公司的转型跨越。

第三篇:城投行业企业分析

城投行业企业分析(1)

一、业务经营分析

城投企业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市政公用事业、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业务;国家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出台后,城投企业的经营性业务逐渐增多。

城投企业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市政公用事业、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具体而言,城投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包括: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业务,既承担公益性项目又承担非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融资职能;“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要是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固废处理、公交等业务,该业务自身能够产生收入、现金流,但是受政府政策影响很大。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熟地”出让标准,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的过程。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保障房的开发、商品房的开发,其中保障房的开发业务公益性较强,商品房业务市场化程度较高。

图9-1:截至2024年末,发行债券城投企业的经营业务情况

数据来源:中债资信

目前城投企业从事的上述业务可分为:非经营性业务、准经营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非经营性业务即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这部分业务市场失效而政府有效,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财政来承担。经营性业务,此类项目有收费机制(资金流入),但这类项目又以其有无收益(利润)分为两小类,即纯经营性业务和准经营性业务。纯经营性业务,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企业可以获得利润。而准经营性业务即为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具有潜在的利润,但因其政策及收费价格没有到位等客观因素,无法收回成本的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要通过政府适当贴息或政策优惠维持营运,待其价格逐步到位及条件成熟时,即可转变成纯经营性业务。

图9-2:城投企业经营业务属性分类

数据来源:中债资信

在2024年国务院19号文出台之前,大多数城投企业的业务种类模式很单一,主要为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非经营性业务。在2024年国务院19号文出台之后,由于监管部门要求城投企业增强自身的收益或盈利能力,使得城投企业的经营模式逐步演化和转变。城投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一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扩展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为主,兼有供水、供气、供热、城市公交、房地产开发等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业务,且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职能有所弱化。

1、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

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等非经营性业务的公益性很强,获得政府支持力度大,但是存在资金随意划转、不规范的政府担保行为,加大其经营风险城投企业从事的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业务属于非经营性业务,是城投企业代政府进行投资和融资,行使了一部分政府的投资和融资职能。目前,城投企业的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模式主要有:(1)基础设施的投资模式。城投企业代表地方政府为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资金等。项目建设方式包括项目回购、BT(委托-代建),或者政府和城投企业之间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项目投资额进行财政拨款。(2)基础设施的融资模式。城投企业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产品等融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融资,一般会利用地方政府的信用(比如,向银行贷款时采用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具的“兜底”性质的承诺函、应收政府款项的收益权质押等)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将融资资金直接用于自己负责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将融资资金转贷给其他平台、政府部门等。城投企业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城投企业采取相对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实现地方政府公共建设职能的市场化运作,有效拉动社会投资。但是这种经营模式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地方政府从城投企业随意划转资金、划拨资产,资金管理不规范;(2)地方政府对城投企业举债的担保行为不规范,出具的“承诺函”、“兜底协议”等文件的在法律上的担保效力难以保证等。国务院2024年19号文规定,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根据审计署《关于2024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2024年第1号显示,2024年末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464.75亿元债务违规提供担保。城投企业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的不规范资金管理、担保行为,加大了其经营风险。

第四篇:城投行业企业分析(8)

城投行业企业分析(8)

(三)风险与机遇

在国家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加强城镇化建设并不断规范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的背景下,公开透明的债券市场无疑会成为地方融资平台的重要融资渠道,而最近新推出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于地方融资平台可谓是制度创新,这些对于融资平台的长远发展而言都是极大的机遇。据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的统计信息,2024-2024年共计发行募集资金涉及保障房建设的企业债券2350亿元,这些对于推动城镇化建设、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无疑意义重大。但是,近年来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债券市场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地方债务累积风险加剧、融资平台资质下滑、违规注资、随意挪用募集资金、经营水平较差等,这对于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应的挑战。

1、政策及走向:保质量与控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多年快速的发展及城镇化节奏的加快,很多城市的基础设施需要维修或新建,居民住房条件需要得以保障,这些都有赖于地方融资平台加强投融资建设。无论从国家的“十二五”规划对城镇化、基础设施、地方环境治理的规划,还是经济结构转型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所带来的就业保障和经济增速保障,为降低金融风险,有效控制“影子银行”规模,积极鼓励融资平台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融资平台债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合法合规融资平台的积极参与,这便是保质量。

保质量的根本目的是在满足建设需求、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控制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地方融资平台债券市场发行主体资质基本要求信用评级AA-或以上,监管机构对融资主体按资产负债率实行差异化管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注资行为(公益性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等,这些均为保质量、控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银行间市场,控风险相对更为重要。

2024年各相关部委制定发行了诸多政策文件,旨在加强融资平台债券市场的建设,规范融资渠道、控制地方融资平台债风险、严格募集项目资金的运作

及提升地方融资平台资信。发改办财金【2024】2804号文中看,企业债券发行中涉及企业、机构的信用问题被重点强调,企业债券发行中的信用管理将会越来越规范。发改办财金【2024】3451号文则重点强调了风险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率上,对募投项目的分类管理也显得越来越细致,对于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及重组的管理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财预【2024】463号文则更是直击地方融资平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主要涉及BT回购、注资、担保等。最近的发改办财金【2024】742号文则强调了保障房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财预【2024】463号文,该文若得以强力执行,债券市场同银行贷款将成为地方融资平台最重要的两个融资渠道。

2、渠道与优化:债券市场与地方融资平台同发展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无论是规模还是结构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地方融资平台债券,作为市政项目债券与公司债券的结合体,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同发达国家市政债券在总体债券中所占的比例相比,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债券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另外,随着国家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规范,依赖银行贷款以及信托融资等方式融资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债券市场将成为最为重要的渠道之一,这也有利于融资平台不断提升自身资质,接受市场公开监督。

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金融市场和地方融资平台的长期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从直接融资这一角度而言,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有利于分散积聚于银行间市场的金融风险并规范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从融资期限这一角度而言,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也更有利于融资平台优化负债结构,实现期限匹配。

第五篇:城投行业调研报告修订版

城投行业调研报告

城投行业调研报告

目录 行业界定.............................................................................................................2 行业特征.............................................................................................................2.1 背景特殊..................................................................................................2.2 职能定位不同..........................................................................................2.3 经营目标复杂..........................................................................................2.4 以政府信用为依托..................................................................................2.5 需要强大的资本运作能力......................................................................2.6 经营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3 行业发展概况.....................................................................................................3.1 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3.2 国家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约束......................................................3.3 目前城市建设的主要融资模式..............................................................4 相关行业政策.....................................................................................................4.1 对国发〔2024〕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解读...................................................................................................................4.2 对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79911121

城投行业调研报告

共基础设施投入的财政压力,开始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的搭建。1998年我国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和信贷支持力度,城投企业在此期间得到快速发展。2024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落实四万亿计划的配套资金,利用城投企业进行大量的银行借款和发行“城投债券”。在此期间,城投企业再次快速发展,其债务规模大幅增长,引起了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没有完整的城投企业统计数据,只有全国融资平台的统计数据。根据国家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24年35号文)显示,至2024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共设立融资平台公司6,576家,其中:省级165家、市级1,648家、县级4,763家;有3个省级、29个市级、44个县级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均达10家以上。按照职能划分,以政府建设项目融资功能为主的3,234家,兼有政府项目融资和投资建设功能的1,173家,还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2,169家。城投企业产生背景和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3.1 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地方政府积极构建融资平台的主要原因在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极大地改变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支配能力,而支出责任之间的划分并未做出相应的调整。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入占比急剧下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政府既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要履行相当的事权,而且这些事权的刚性较强;而且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所需支出基数大,且快速增长,这些因素导致了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加大。3.2 国家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约束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方面,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财政支出需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得列赤字,不得举债。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城投企业,利用城投企业进行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来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城投企业因此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比较理想的预算外资金运作平台。

3.3 目前城市建设的主要融资模式

城投行业调研报告

责任的行为。《新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依法担保范围仅限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担保行为。

而且进一步根据预算法和43号文可以合理推测,政府融资行为仅限于公益性项目,不同融资方式是围绕的投资项目的运作方式、公益性和收益性来考虑。从政府自身控制债务的角度出发,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一定会市场化;无法完全市场化的就考虑政府举债和PPP来运作。

3规范的政府性债务范围

根据预算法和43号文,不考虑现有的政府性债务存量处置,结合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未来规范的政府性债务范围如下: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43号文明确规定:对于PPP形式运作,特别是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所形成的债务,既不属于政府债务,又不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但是纳入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需要依靠财政补贴,而且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所以存在一定关系,这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一点。

4存量债务处置和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方式

(1)处置范围:以2024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2)处置方法: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做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3)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

城投行业调研报告

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这一点相当于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一个灵活性,也有助于稳定政府性债务的系统性风险。4.2 对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1225号文对全国和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做出的细化的规定

225号文是对新预算法和国发43号文的延续、执行和进一步细化,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明确了地方政府限额确定的程序、方式及类别,明确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为债务的举借主体。225号文称,一是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三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在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方面,225号文规定了当年地方债务总限额的计算方式为上年的限额和当年新增限额的总和,同时特别强调了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时,可以对当年的新增限额进行调减,也即当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上年限额+当年新增限额/-当年调减限额。此外,225号文还对限额做出了具体分类,明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未来将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限额管理。

在各区域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管理方面,225号文提出由省财政部门在统筹考虑后确定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政,明确的表明对县级及以上政府实行限额管理。

2省级政府在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偿还过程中承担的责任

在地方债的发行方面,225号文中指出,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限额内,统筹考虑中央转贷外债情况,合理安排地方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同时还特别指出,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债时,需将使用计划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并向省级政府备案,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在地方债的偿还方面,此前已经提出,债券资金由市县使用的部分由市县级政府上交至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统一进行偿还。这表明尽管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券资金用途中大部分均为转贷下属市县使用,但是其发行主体依旧为省级政府,发行及兑付依托的是省级政府的信用。

城投行业调研报告

在地方债的管理方面,225号文明确了省级政府在安排地方债管理建议、提出预算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责任,要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还特别指出,当市县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券资金时,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市县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力度,确保不发行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这意味着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过程中负有重大责任。3225号文允许地方债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周转的规定

225号文中提出,当赤字不能减少时一般债务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偿还专项债务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债务暂时难以实现,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这是首次明确提出可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对地方一般和专项债务进行周转,这意味着未来地方政府债券将呈现滚动发行的态势,每年发行的债券中将有相当部分用于历年到期债券的周转。此规定有利于保证地方债券到期后的续借,缓解地方政府时点性偿债压力,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25号文是43号文的延续,再次重申要取消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职能,推动城投市场化转型,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并强调发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对“稳增长”和“防风险”的积极作用。这是对43号文提出的剥离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职能,推动城投公司不断转型成为市场化运作的企业的延续和执行,表明城投企业不断转型仍是其未来发展的大方向。4225号文对城投未来转型影响

在城投企业转型的过程中,预计将遵循以下三个转型路径:(1)拥有部分经营性业务或经营性资产的城投企业将被剥离掉原来的政府融资职能,转为纯经营性的公用事业控股类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控股类企业;(2)部分城投企业将以市场化的方式参与地方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由以往地方政府全资控股下的“替政府融资、代政府投资、由政府偿债”转变为PPP模式下的“为自身融资、对项目投资、由政府购买服务,用自身收益偿债”的经营模式;(3)部门城投企业将通过业务链条的延伸实现由平台企业向普通工商企业的转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部分原承担土地整理职能的企业通过招拍挂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对整理土地进行一二级联动开发,实现企业的转型。

但是在短期内,城投企业全部债务中非政府债务的规模仍很大,加之在“稳增长”的压力背景下,城投企业仍将是地方政府基础建设投融资的重要力量,短期内城投行业转型仍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转型仍将是一个长期过程。

城投行业调研报告

拥有所有权,特许经营期结束政府无偿收回项目所有权。即BOT和TOT模式不需政府担保,不增加外债,不影响政府对项目的所有权。BT模式出资方在项目建成后即移交给地方政府,无项目所有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均归属于所在国政府或机构。ABS方式中所有权属于SPV即特殊目的公司,项目运营决策权属于政府(原始投资人)。PPP方式项目发起人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3)承担风险差异

BOT和TOT模式,项目投资人一般为企业或金融机构,其投资不能随便放弃或转让,每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都比较大,但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BT模式下政府承担的风险比较大。ABS模式项目的投资者是国内或国外资本市场的债券购买者,购买者数量众多,极大分散了投资风险,这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PPP模式双方在早期论证阶段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方案,把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的参与方来承担。

融资租赁模式下有限追索和无追索的风险优势,使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且对于出租人而言吸引力是项目本身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

(4)适用范围的差异

BOT、TOT模式一般应用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适用于任何基础设施或开发项目,尤其是出于安全和战略的需要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关键设施。ABS模式适用于电网改造、自来水、铁路、收费公路等能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PPP模式弥补了BOT模式中政府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失去控制的缺点,适用于大型的一次性项目,如道路、学校、卫生、水资源等使用费偏低、资金回报率可能较低的设施。即PPP模式适用于传统上政府力量占主导的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融资租赁模式适用于纯经营性基础设施中能独立发挥效益并且在财务上能够独立核算的项目,有充分稳定的现金流,其适用范围的一般特点分别是: a.承租人是以一个完整独立的基础设施项目为目标而进行融资的,且该项目能独立发挥效益并且在财务上一般能够独立核算。

b.融资项目一次性投资大,运行周期长(一般在十几年甚至二十年以上),项目收益比较稳定。

c.设备等固定资产在整个项目中要占有一定的投资比重高,且设备等固定资产寿命周期长,设备维修费、维护费等费用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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